《合同法八节》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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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节 具 体 合 同 一、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及内容 1.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关系的主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转移买卖标的物的一方为出卖人,即卖方;受领买卖标的、支付价款的一方是买受人,即买方。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既可以是要式的,也可以是不要式的。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买卖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及包装方式;(3)标的物的价格、金额、货币及价格术语;(4)价款的支付时间、地点和方式;(5)标的物交付的方式、时间和地点;(6)标的物的保险及运输方式;(7)检验标准
2、和方法;(8)结算方式;(9)解决争议的方式、管辖机构及适用法律;(10)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文字及效力;(11)订立合同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签字。,(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1.在买卖合同中,买和卖的物就是标的,称为标的物。合同法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2.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3.因标的物的主物
3、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4.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5.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
4、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出卖人还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2.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如仍不能确定,出卖人就可以随时履行,买受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出卖人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3.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
5、不明确的,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个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4.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
6、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如仍不能确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并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或按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的,买受人可以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5.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7、。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6.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买受人应对收到的标的物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
8、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上述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四)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3.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4.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
9、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该义务。5.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6.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7.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8.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五)买卖合同价款的支付
10、1.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除依法由政府定价的以外,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2.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
11、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3.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4.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例4-17】甲某到乙商场购买自行车,经挑选决定购买单价为800元的一辆,当时甲付款600元,约定所欠200元在第二天取货时付清。为防止这辆车再被别人买走,甲某要求乙商场将其挑选出的车子另行存放。乙商场将该车放在了后院。不幸该车当晚
12、被盗。第二天,乙商场要求甲交清欠款,并不承担自行车被盗的责任,甲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应如何审理判决此案?标的物的毁损灭失责任应由谁承担?,【解析】合同法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审理此案,判决乙商场返还甲某预付的货款600元。本案中的自行车是在交付前丢失,其毁损灭失风险责任应由乙商场负责。,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一)供用电合同的概念及内容 1.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2.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
13、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3.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二)供电人的义务 1.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用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
14、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用电人的义务 1.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2.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例4-18】200 x年,甲肉联厂与乙供电局签订了供用电合同,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当年7月,肉联厂所在地区暴雨成灾,造成包括肉联厂在
15、内的多家单位断电,7月9日,肉联厂断电后向供电局作了反映。7月10日,其他断电单位均陆续恢复供电,肉联厂却到11日才恢复供电,至此,冷库中的猪肉全部变质,损失巨大。肉联厂认为供电局应承担断电和未及时抢修的责任。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肉联厂断电是否属供电局的责任?(2)供电局直到11日才给肉联厂供电是否应承担责任?,【解析】(1)肉联厂断电是因暴风雨即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供电局违约所致,供电局不承担责任。(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法律没有规定恢复供电顺序,
16、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供电局应该考虑用户不同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恢复供电,至少应给肉联厂与其他用户同时供电。供电局没有正当理由,给肉联厂造成了巨大损失,应负没有及时抢修的损害赔偿责任。,三、赠与合同(一)赠与合同的概念 1.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2.赠与人必须有完全行为能力,对赠与物有处分权。赠与合同是一种单务、无偿合同,虽然其成立也需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但一般情况下,赠与人一方负义务,而受赠人不负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人负有将其财产给付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按照合同约定负担某种义务,但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并非赠与人所负义务的对价,双方的义务并不是
17、对应的,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为抗辩。合同法中规定更多的也是赠与人的义务。(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如果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2.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但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4.赠与人的经济状
18、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合同法第195条)(所有赠与合同)(三)赠与的撤销 1.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即赠与人在给付之前,由于某种原因,如经济困难、另行选定赠与对象等,可以撤销赠与;对已经给付或部分给付的不得撤销。对于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仅负有承诺赠与的法律义务,还有赈灾扶贫救困的道德义务,因此法律禁止此类赠与合同的撤销。(任意撤销)2.受赠人有下列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法定撤销)(所有赠与合同
19、)(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4)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3.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4.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例4-19】甲答应其养女乙,在乙的婚礼上当众赠给乙一条金项链。后乙办理了结婚登记,趁甲不在时,擅自将甲收藏的一条金项链拿走。甲要求乙返还,乙称甲已答应赠送项链,拒绝返还。甲诉至法院
20、,要求乙返还金项链。甲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解析】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虽然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但金项链所有权并未转移,甲可以行使撤销权。甲答应乙在其婚礼上当众赠送金项链,是一种附期限的赠与,在所附期限未到来之前,乙无权要求甲履行合同义务,对金项链也无所有权。所以甲的诉讼请求成立,乙应当返还金项链。,三、借款合同(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和内容 1.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2.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借款用途、借款数额、借款利率、还款期限和方式等条款。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依照担保法的规定提供担保。借
21、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以及相应的担保,并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2.借款人还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
22、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同期限内返还。但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是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三)借款利息的规定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在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情况下,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
23、,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24、【例4-20】2005年8月29日,甲某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借款550万元,其中的2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个月,35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预先扣除借款期限内的全部利息42.5万元。甲按合同约定扣除利息后付给乙公司507.5万元,乙开具了收据。从2005年12月30日至2006年5月5日间,乙公司共还给甲本金235万元及利息15万元。2006年9月,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归还300万元欠款。甲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解析】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甲某借款时现行扣除利息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应
25、按实际借款507.5万元要求乙公司归还本息。扣除已归还的250万元,乙公司还需归还257.5万元,并应支付借款期间利息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租赁合同(一)租赁合同的概念和内容 1.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2.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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