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置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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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xx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xx银行改革方式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xxxx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第二条 xx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是指xx银行突然发生的非正常大量提取存款,进而出现支付困难的情况。第三条 处置xx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遵循如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沙洋xx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置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做到责任明确,依法处置。(二)及早预警,及时处置。对突发性支付风险做到早发现、
2、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防止风险的扩散和蔓延。(三)防化结合,重在防范。银行业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督促xx银行在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依法合规稳健经营,努力改善经营状况的同时,进一步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增强应对各类突发性事件的能力。第二章 应急处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 沙洋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的沙洋xx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和领导xx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人民银行沙洋支行、县银监部门、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
3、。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行,由县人行主要负责同志任主任,县银监部门、信用联社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组织辖区内xx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第五条 xx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作为xx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的应急处置机构,一旦辖区内xx银行发生突发性支付风险,立即启动风险处置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第六条 县政府在组织处置辖区xx银行支付风险过程中,要积极帮助发生支付性风险的信用联社组织存款、清收不良贷款、给予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和扶持,协调有关债权人延期追偿债务,使信用联社提高支付能力,改善经营状况。同时,组织有关部
4、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维护当地社会秩序的稳定。第七条信用联社负责发生突发性支付风险救助资金的调度工作,组织风险自救,并在风险自救、系统内资金救助仍不能化解支付风险时,按规定程序向人民银行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或发放紧急再贷款支持。第八条 县银监部门负责信用联社支付风险的监测,向当地政府提供监管数据及有关信息。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向信用联社提出风险预警,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指导督促信用联社认真落实各项处置、化解风险的措施。第九条 县人民银行在参考风险监测数据的基础上,认真履行维护金融稳定职责,按规定批准信用联社动用存款准备金或发放紧急再贷款,并在现金供应等方面向信用联社提供便利。第十条 公、检、法等部门负
5、责维护社会秩序,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及时处置各种突发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打击各类破坏金融秩序行为,依法对经济金融犯罪进行司法处置;打击逃废债行为,帮助信用联社依法清收不良贷款,提高信用联社的支付能力。第三章 突发性支付风险监测和防范措施第十一条 沙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辖内xx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的应急处置预案,根据不同风险起因,明确应采取的具体措施和程序,明确参与化解风险各方的具体职责和要求。第十二条 县银监部门和人民银行沙洋支行应按职责建立xx银行支付风险监测和报告制度,对辖区内xx银行的支付状况进行持续跟踪监测。密切关注社会、经济动态,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风险普查,及时掌握风
6、险底数,对支付风险做到早发观、早报告、早处置、早解决。第十三条 对以下可能引发xx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的信息,信用联社及其各基层社要高度重视、密切关注。(一)已发生的或可能波及到本辖区的较严重的自然灾害;(二)已发生或可能波及到本辖区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三)可能引发突发性支付风险的各类谣言;(四)新闻媒体对xx银行的片面报道;(五)xx银行撤并及发生被抢被盗案件,高级管理人员犯罪、潜逃及意外死亡;(六)其他金融机构已发生挤兑或停付、限付;(七)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集资被取缔;(八)可能引发突发性支付风险的其他信息。第十四条 信用联社要制定突发性支付风险处置办法,及时化解所辖xx银行支付风险。第
7、十五条 对信用联社备付金比例低于3%,且同业净拆入大于零或存款余额出现异常下降时,人民银行沙洋支行和监管部门要重点监测,并督促信用联社建立按日、按旬、按月测算资金头寸制度。在必要时,县银监部门可根据xx银行支付风险状况,派员进行现场检查,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第十六条 县监管部门应根据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银监发20041号)文件的要求,对信用联社进行排查,确定可能发生的突发性支付风险。第四章 应急处置程序与工作措施第十七条 xx银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视为突发性支付风险发生。(一)大批储户围堵营业机构,要求提取存款;(二)因非信贷投放因素,存款备付金连续5天低于
8、1%,且存款持续下滑;(三)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率明显上升,连续数日超出该机构正常提前支取率的2倍以上;(四)短期内存款异常大幅下降,10日内存款余额下降3%以上;(五)存款大户集中清户或连续异常资金转移,导致出观较大支付缺口;(六)备付金严重不足,已不能进行正常的资金清算;(七)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认为应进行应急处置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 xx银行发生突发性风险后,信用联社要立即向人民银行沙洋支行和监管部门报告情况。每日营业终了后,向人民银行沙洋支行和县监管部门报送xx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情况日报表见(附件1),直至风险结束。人民银行沙洋支行和县监管部门接到专报后的4小时内上报人民银行南平中心支行、三明
9、市银监局,报表在次日起逐日报送。人民银行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风险处置情况,要求xx银行和联社增减专报内容和次数。专报除按要求内容填写外,还要提供所有相关单位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的姓名,以及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和手机等详细联络方式。对突发性支付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第十九条 xx银行发生突发性支付风险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立即启动处置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置程序,立即实施处置预案,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存款支付。应急处置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人员构成及名单和联络电话;(二)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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