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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置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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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置预案.doc

    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xx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xx银行改革方式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xxxx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第二条 xx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是指xx银行突然发生的非正常大量提取存款,进而出现支付困难的情况。第三条 处置xx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遵循如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沙洋xx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置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做到责任明确,依法处置。(二)及早预警,及时处置。对突发性支付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防止风险的扩散和蔓延。(三)防化结合,重在防范。银行业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督促xx银行在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依法合规稳健经营,努力改善经营状况的同时,进一步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增强应对各类突发性事件的能力。第二章 应急处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 沙洋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的沙洋xx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和领导xx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人民银行沙洋支行、县银监部门、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行,由县人行主要负责同志任主任,县银监部门、信用联社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组织辖区内xx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第五条 xx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作为xx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的应急处置机构,一旦辖区内xx银行发生突发性支付风险,立即启动风险处置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第六条 县政府在组织处置辖区xx银行支付风险过程中,要积极帮助发生支付性风险的信用联社组织存款、清收不良贷款、给予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和扶持,协调有关债权人延期追偿债务,使信用联社提高支付能力,改善经营状况。同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维护当地社会秩序的稳定。第七条信用联社负责发生突发性支付风险救助资金的调度工作,组织风险自救,并在风险自救、系统内资金救助仍不能化解支付风险时,按规定程序向人民银行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或发放紧急再贷款支持。第八条 县银监部门负责信用联社支付风险的监测,向当地政府提供监管数据及有关信息。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向信用联社提出风险预警,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指导督促信用联社认真落实各项处置、化解风险的措施。第九条 县人民银行在参考风险监测数据的基础上,认真履行维护金融稳定职责,按规定批准信用联社动用存款准备金或发放紧急再贷款,并在现金供应等方面向信用联社提供便利。第十条 公、检、法等部门负责维护社会秩序,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及时处置各种突发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打击各类破坏金融秩序行为,依法对经济金融犯罪进行司法处置;打击逃废债行为,帮助信用联社依法清收不良贷款,提高信用联社的支付能力。第三章 突发性支付风险监测和防范措施第十一条 沙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辖内xx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的应急处置预案,根据不同风险起因,明确应采取的具体措施和程序,明确参与化解风险各方的具体职责和要求。第十二条 县银监部门和人民银行沙洋支行应按职责建立xx银行支付风险监测和报告制度,对辖区内xx银行的支付状况进行持续跟踪监测。密切关注社会、经济动态,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风险普查,及时掌握风险底数,对支付风险做到早发观、早报告、早处置、早解决。第十三条 对以下可能引发xx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的信息,信用联社及其各基层社要高度重视、密切关注。(一)已发生的或可能波及到本辖区的较严重的自然灾害;(二)已发生或可能波及到本辖区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三)可能引发突发性支付风险的各类谣言;(四)新闻媒体对xx银行的片面报道;(五)xx银行撤并及发生被抢被盗案件,高级管理人员犯罪、潜逃及意外死亡;(六)其他金融机构已发生挤兑或停付、限付;(七)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集资被取缔;(八)可能引发突发性支付风险的其他信息。第十四条 信用联社要制定突发性支付风险处置办法,及时化解所辖xx银行支付风险。第十五条 对信用联社备付金比例低于3%,且同业净拆入大于零或存款余额出现异常下降时,人民银行沙洋支行和监管部门要重点监测,并督促信用联社建立按日、按旬、按月测算资金头寸制度。在必要时,县银监部门可根据xx银行支付风险状况,派员进行现场检查,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第十六条 县监管部门应根据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银监发20041号)文件的要求,对信用联社进行排查,确定可能发生的突发性支付风险。第四章 应急处置程序与工作措施第十七条 xx银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视为突发性支付风险发生。(一)大批储户围堵营业机构,要求提取存款;(二)因非信贷投放因素,存款备付金连续5天低于1%,且存款持续下滑;(三)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率明显上升,连续数日超出该机构正常提前支取率的2倍以上;(四)短期内存款异常大幅下降,10日内存款余额下降3%以上;(五)存款大户集中清户或连续异常资金转移,导致出观较大支付缺口;(六)备付金严重不足,已不能进行正常的资金清算;(七)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认为应进行应急处置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 xx银行发生突发性风险后,信用联社要立即向人民银行沙洋支行和监管部门报告情况。每日营业终了后,向人民银行沙洋支行和县监管部门报送xx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情况日报表见(附件1),直至风险结束。人民银行沙洋支行和县监管部门接到专报后的4小时内上报人民银行南平中心支行、三明市银监局,报表在次日起逐日报送。人民银行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风险处置情况,要求xx银行和联社增减专报内容和次数。专报除按要求内容填写外,还要提供所有相关单位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的姓名,以及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和手机等详细联络方式。对突发性支付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第十九条 xx银行发生突发性支付风险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立即启动处置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置程序,立即实施处置预案,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存款支付。应急处置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人员构成及名单和联络电话;(二)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及应达到的目标;(三)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四)化解风险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应急处置预案应当根据支付风险情况的变化的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进行修改、补充。第二十条 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置程序启动后,信用联社和有关部门、单位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各项化解措施。(一)xx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全部到位,履行工作职责。全体员工坚守工作岗位,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管理部门领导要亲赴现场指挥,分析了解全面情况,严格保密工作,任何人不得向外泄漏有关风险情况。同时,注意发现造谣惑众和其他犯罪人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储户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必要时可请求沙洋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协助维持秩序。(二)信用联社要在上级xx银行行业管理部门指导下立即启动行业互救方案,人民银行沙洋支行、县银监部门要组成由有关领导带队的工作小组到现场,履行有关监管责任。在风险已蔓延到其他地区,形成区域性风险时,要请求人民银行南平中心支行、三明市银监局派人到现场参与处置协调工作。第二十一条 在处置风险过程中,当xx银行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由人民银行沙洋支行、银监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建议其上一级联社或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调整高管人员或限制其权利,暂停其工作,同时指定临时负责人,或组成临时领导小组,负责有关风险处置工作。人民银行沙洋支行、银监部门对xx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做出以上决定的,要在决定后2日内报人民银行南平中心支行、三明市银监局备案。第二十二条 信用联社要积极采取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信用联社应暂时停止发放小额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组织回收资金,加大现金库存。同时,立即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收回拆放同业资金和社员(股东)、理事(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及其关系人发放的贷款;对未到期的债权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的及时收回债权本息。做好与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妥善协商,并如实向债权人披露解决支付风险的决心与措施,力求达成延期或分期支付的协议。第二十三条 在信用联社自救难以化解支付风险的情况下,按以下顺序给予信用联社资金救助:(一)协助调拨调剂资金(二)xx银行的债券变现和央行特种存款的提取。(三)向人民银行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规定批准其动用存款准备金;(四)申请中央银行再贷款支持。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信用联社进行帮助和扶持。(一)积极帮助信用联社组织存款,协调政府部门存入资金,规定辖属部门和单位对在信用联社的存款除正常的支取外一律不得提取,并协调做好稳定其他存款大户的工作;(二)会同xx银行协调有关债权人延期追偿债务;(三)通过组织手段加大对行政机关、事业干部个人逾期贷款的清收力度;(四)组织协调公、检、法等部门,严厉查处可能出现的破坏性宣传行为,妥善处置可能引起的各类突发性事件,维护地方社会秩序;(五)严厉打击各类逃废债行为,协助信用联社清收盘活不良贷款,提高资产变现能力;(六)控制舆论导向,做好宣传解释,防止新闻媒体对风险机构进行不利报道,督促新闻媒体加强对xx银行的正面宣传。第二十五条 突发性支付风险发生后,人民银行按规定对信用联社的现金供应做到随到随提,确保现金供应充足;对政府协调到信用联社存款的单位及时开立账户,实行应急处理政策,待支付风险平息后再进行规范;对信用联社提出动用存款准备金申请和紧急再贷款申请,应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抓紧审核上报。第二十六条 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在突发性支付风险处置过程中要及时掌握风险情况,主动协调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救助责任;要切实加强监管,监督xx银行认真落实各项补救措施,积极进行自救;监督其他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渠道对客户进行误导宣传,维护当地金融秩序稳定;认真做好支付风险的监测,及时向政府报告有关风险情况,并提出化解风险的建议。第二十七条 建立支付日(周)报制度。信用联社对支付风险的发展情况、采取的措施、收到的效果等,要以日(周)报形式向当地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日报是否改为周报或停报,应听取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意见,由县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根据支付风险的变化和化解风险工作的进展情况研究决定。第五章 化解风险成果的巩固第二十八条 突发性支付风险平息后,信用联社要加强经营管理,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大力组织存款,清收盘活不良贷款,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巩固和扩大化解风险的成果。要积极组织资金,认真做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支农贷款的发放工作,把支持当地经济发展与改善xx银行的形象有机结合起来,巩固和提高xx银行的社会地位和信誉。第二十九条 县银监部门要加强对风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考核,督促其认真履行职责,尽快使机构恢复正常经营。对在突发性支付风险处置过程中没有正确履行化解风险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督促其上级管理部门予以调整。第三十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继续给予信用联社各项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帮助信用联社减少支出,降低资金成本,增加收入,提高盈利能力,并进一步组织好对xx银行的正面宣传工作。第三十一条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对突发性支付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应急处置工作的有效性、科学性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xx银行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第六章 责任追究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处置突发性支付风险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由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没有及时发现引起突发性风险苗头,没有按要求制定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部门和人员;(二)不服从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指挥、调度,或对突发性支付风险防范处置不当、工作失职渎职的部门和人员;(三)发生突发性支付风险后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的部门和人员;(四)故意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性支付风险情况,报告内容不准确、不完整,导致错误信息传递、造成不良后果的部门和人员;(五)未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规定,导致泄密、失密,并造成支付风险加剧的部门和人员;(六)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启动突发性支付风险行业互救方案,导致互救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部门和人员;(七)在风险处置中进行误导性宣传的金融机构,以及散布虚假消息、恶意夸大风险、直接或间接参与挤提,造成风险蔓延的金融系统员工;(八)采取恶意谣传、鼓动挤提等恶性行为直接或间接引发突发性支付风险,或在支付风险期间散布虚假消息、扰乱社会秩序而导致支付风险进一步恶化的单位和个人;(九)因管理层软弱无力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突发性支付风险的风险机构管理人员;(十)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十一)应急处置小组认定应追究责任的其他有关行为。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沙洋xx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解释。附件1xx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情况日报表序号号主要指标指标数据1各项存款余额2短期存款3储蓄存款4各项贷款余额5中长期贷款6备付金总额7流动性资产8流动性负债9流动性负债净额10拆入资金11拆出资金12拆入资金净额13 准备金存款14超额准备15库存现金1、流动负债净额=流动负债-流动资产2、拆入资金净额=拆入资金-拆出资金-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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