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合资金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_Z3_Ed2_yan.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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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中泰中南建设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合同编号:中泰(12)ZTZNDK-001第 号中泰中南建设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单位认(申)购风险申明书第一部分 风险申明尊敬的投资者:感谢您基于对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泰信托”)的信任加入中泰中南建设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您签署中泰中南建设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单位认(申)购风险
2、申明书(以下简称“风险申明书”)前,请仔细阅读中泰中南建设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中泰中南建设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本风险申明书(以下统称“信托文件”)的具体内容和其他有关信息,独立作出是否签署信托合同的决定。中泰信托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将信托资金以信托贷款方式集合运用。在信托财产的运用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贷款本金和利息损失风险和其他风险。中泰信托作为中泰中南建设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受托人特别提示:一、尽管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但并不意味着承诺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及处分没有风险。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
3、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二、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申)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三、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四、保管人对信托财产的保管,并非对本信托计划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保管人不承担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对受托人与投资人在信托合同中约定的信托分配等内容,保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因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受托人应以固有财产向投资人赔偿,与保管人无关
4、。五、委托人在风险申明书上签署,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第二部分 委托人特别告知条款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特别提示集合资金信托委托人,在接受信托公司推介、正式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告知内容:现阶段信托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仍属私募性质,投资者购买信托产品,应仔细阅读信托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委托人参与信托计划应当根据自己的知识、经验及能力水平,对信托产品风险作出独立判断。信托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集合信托的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查询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息,信托公司
5、应在合理的事项内和不损害对其他受益人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商业银行代理信托公司收付信托资金,只承担代理资金收付的责任,商业银行不对信托计划推介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商业银行不承担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委托人、受益人应当注意:以往国家为化解金融机构风险,在风险处置中对个人债权实行全额兑付。但是,根据国务院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的规定,2004年9月30日以后发生的金融机构个人债权不再纳入国家收购范围。委托人在接受信托计划推介过程中如发现有不规范的推介行为,可直接向监管部门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21-38650160。第三部分 认(申)购条款一、信托单位的类
6、别(请选择)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包括壹种类型。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包括【 肆 】种类型。信托单位分类标准和适用的预期年收益率具体如下:信托单位类别单笔认(申)购资金标准预期年收益率A1类信托单位100万(含)以上-300万(不含)以下9%A2类信托单位300万元以上(含)9.8%B1类信托单位100万(含)以上-300万(不含)以下9%B2类信托单位300万元以上(含)9.8%根据信托文件规定,本次募集信托单位价格为每壹份信托单位的面值为【壹】元人民币。 二、认(申)购情况本人选择认(申)购“中泰中南建设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 】类信托单位【 】份,大写【 】份。委托人认(申)购信托单位的
7、具体份额以受托人寄送的受益人证明为准。如果委托人选择认(申)购了某一类信托单位,但其填写的信托单位份数不符合该类信托单位的分类标准,则受托人将根据信托单位分类标准自动调整该委托人实际认(申)购的信托单位类别。三、风险申明书壹式贰份,分别由受托人和委托人/受益人持有。(以下无正文)本页为中泰中南建设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单位认(申)购风险申明书之签署页,无正文委托人/受益人:个人投资者(签字)机构投资者(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2012年 月 日2012年 月 日 受托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公章)201 2 年 月 日中泰中南建设贷款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受 托 人:中泰
8、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虹地 址:上海市中华路1600号黄浦中心大厦17-18层邮政编码:200021电 话:021-63871888传 真:021-63872796委托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邮政编码:法定地址:联系地址(如与法定地址不同):电 话:传 真:电子邮件地址: 注册号或登记号:信托利益帐户:开户银行:账 号:委托人(自然人):邮政编码:地 址:住宅电话:单位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件地址: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默认为身份证):性别(身份证件种类非身份证时选择): 男; 女信托利益账户:开户银行: 银行卡号:信息披露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邮局寄送; 自取;
9、电子邮件本合同委托人同意将其合法拥有的 万元(小写: 万元)人民币委托给受托人,加入本信托。信 托 合 同 目 录一、释义7二、信托计划目的9三、信托计划类别9四、保管人9五、信托计划规模10六、信托单位价格10七、信托计划期限10八、认(申)购信托单位的条件10九、信托计划的推介、成立、开放12十、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14十一、信托财产的保管15十二、委托人暨受益人的权利义务16十三、受托人的权利义务17十四、受益人大会17十五、受托人职责终止和新受托人的选任21十六、信托费用与税收21十七、信托利益及其分配23十八、风险揭示与承担24十九、信息披露26二十、信托计划的终止与信托财产的
10、清算、归属27二十一、信托单位的登记、转让与赎回28二十二、违约责任29二十三、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29二十四、通知30二十五、其他事项30 为了规范本合同项下的资金信托业务,保障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委托人和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一、释义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1、 受托人或中泰信托:指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 本合同或信托合同:指中泰中南建设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以及对该合同的
11、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3、 本信托或信托计划:指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设立的“中泰中南建设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4、 信托计划说明书:指中泰中南建设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对该信托计划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5、 风险申明书:指中泰中南建设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单位认(申)购风险申明书。6、 信托文件:指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风险申明书的总称。7、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在信托计划中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的权利。8、 信托单位:指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发行的信托单位为A类信托单位,信托计划开放期内发行的信托单位为B类信托单位,如无特别说明
12、,信托单位包括A类信托单位和B类信托单位。信托单位按单笔认(申)购资金标准分为A1类信托单位、A2类信托单位和B1类信托单位、B2类信托单位。9、 信托单位总份数: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总数。10、 个人投资者: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11、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2、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总称。13、 合格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信托计划资格的投资者。14、 中南建设/借款人:指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5、 儋州中南/抵押人:指儋州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6、 中南控股/保证人:指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7、 委托人:指认(申)购
13、信托单位、加入信托计划的投资者。18、 受益人:指持有信托单位的投资者,本信托项下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19、 保管人或保管银行:指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20、 认购:指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投资者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21、 认购资金:指各投资者因认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22、 申购:指在信托计划开放期内,投资者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23、 申购资金:指各投资者因申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24、 信托资金:指各委托人因认(申)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其中,委托人认购A类信托单位形成的信托资金为A类信托资金,委托人申购B类信托单位形成的信托资金为B类信托资金。25、 信托计
14、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总和。26、 信托财产:指信托资金及受托人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所取得的财产及损益的总和。27、 信托收入:指信托计划期限内,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取得的全部收入。28、 信托财产总值:指信托计划期限内,信托计划项下各类财产的价值总和。29、 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扣除本信托合同第十六条约定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后的余额。30、 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因享有信托受益权从受托人处分配取得的信托财产。31、 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保管人处为信托计划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账户。32、 信托利益账户:指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
15、的银行账户。33、 法律法规:指中国公布实施并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监管部门的决定、通知等。34、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35、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合同中,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36、 元:指人民币元。37、 信托年度:指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满一年的期间,如信托计划成立日为M月T日,则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年的M月T日为一个信托年度届满之日,M月无T日的,以M月最后一日为一个信托年度届满之日。38、 信托单位实际存续天数:指受益人自取得该信托单位之日(认购信托单位的,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取得该信托单位;申购信托
16、单位的,自基准日起取得该信托单位,基准日为信托计划开放期结束的下一工作日)起至该信托单位消灭之日所经历的天数。二、信托计划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加入中泰中南建设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由受托人本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理念,将委托人的信托资金以信托贷款方式进行运用,获取收益。三、信托计划类别本信托为指定管理资金信托。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资金设立信托计划时,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运用期限等进行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四、保管人保管人的名称: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保管人的住所:南京市白下区洪武路18
17、8号负责人:杨毓五、信托计划规模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不超过2亿份,募集资金规模不超过2亿元,信托计划规模以实际募集为准。其中,信托计划推介期募集资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不高于1.58亿元,信托计划开放期募集资金规模不高于1亿元。如推介期满,A类信托单位总份数达到2亿份,则本信托计划不进行开放,不发行B类信托单位。六、信托单位价格1、本信托项下信托单位的初始价格为人民币1元。2、受益权转让时的信托单位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自行约定。七、信托计划期限1、本信托计划期限为15个月,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起算。2、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起计满365日后可随时提前终止。3、受托人有权根据项目运营情况延长
18、信托期限,作为信托处置期间。八、认(申)购信托单位的条件(一)委托人资格委托人应当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1、认(申)购信托单位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申)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个人投资者;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个人投资者。加入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者中,认(申)购资金不满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不超过50人,机构投资者和认(申)购资金300万元以上的个
19、人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申请认(申)购信托单位的合格投资者中认(申)购资金不满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人数超过50人的,由受托人按照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接受认(申)购申请。(二)委托人的陈述与保证1、委托人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委托人资格。2、委托人认(申)购信托单位未损害委托人的债权人合法利益;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具有完全支配权的财产,并符合信托法和信托文件对信托资金的规定。委托人认(申)购信托单位、作出本条规定的陈述与保证或其它相关事项的决定时没有依赖受托人或受托人的任何关联机构,受托人不对信托资金的合法性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对委托人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3、委托人在此
20、确认: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无需审计,受托人可以提交未经审计的清算报告,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计的除外。4、委托人保证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及以上陈述与保证均为真实有效。5、委托人对金融市场风险和与本信托相关的市场风险等有较高的认知度和承受能力,并根据其自己独立的审核以及其认为适当的专业意见,已经确定:a、认(申)购信托单位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b、认(申)购信托单位时遵守并完全符合所适用于其的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c、认(申)购信托单位对其而言是合理、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尽管投资本身存在明显切实的风险。(三)信托单位的类别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分为肆种,即:信托单位类别单
21、笔认(申)购资金标准预期年收益率A1类信托单位100万(含)以上-300万(不含)以下9%A2类信托单位300万元以上(含)9.8%B1类信托单位100万(含)以上-300万(不含)以下9%B2类信托单位300万元以上(含)9.8%(四)认(申)购价格每份信托单位面值壹元,认(申)购价格壹元。(五)资金要求本信托计划委托人认(申)购的信托单位不得少于100万份,并可按照10万份的整数倍增加,即单笔信托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并可按1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六)受益人要求信托计划的初始受益人与委托人是同一人。(七)认(申)购方式1、投资者应当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至受托人营业场所或受托人指定的代
22、理收付机构签署信托合同、风险申明书,并将信托资金划付至受托人指定的以下信托财产专户:账户名: 账 号:开户行: 2、受托人在确认投资者的信托资金到账后,向投资者出具受益人证明。投资者实际缴付的信托资金及获得的信托单位份额以受托人出具的受益人证明为准。3、受托人为信托计划在保管银行处设立信托财产专户,信托计划项下的一切资金往来需通过该信托财产专户,受托人不得使用该专户进行本信托计划以外的任何活动。九、信托计划的推介、成立、开放1、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201 2 年【6】月【 】日至201 2 年【6】月【 】日。信托计划推介期发行的信托单位为A类信托单位。受托人有权根据认购情况提前结束或延长推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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