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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集合资金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_Z3_Ed2_yan.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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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集合资金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_Z3_Ed2_yan.docx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中泰·中南建设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合同编号:中泰(12)ZTZNDK-001第 号中泰·中南建设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单位认(申)购风险申明书第一部分 风险申明尊敬的投资者:感谢您基于对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泰信托”)的信任加入中泰·中南建设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您签署中泰·中南建设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单位认(申)购风险申明书(以下简称“风险申明书”)前,请仔细阅读中泰·中南建设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中泰·中南建设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本风险申明书(以下统称“信托文件”)的具体内容和其他有关信息,独立作出是否签署信托合同的决定。中泰信托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将信托资金以信托贷款方式集合运用。在信托财产的运用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贷款本金和利息损失风险和其他风险。中泰信托作为中泰·中南建设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受托人特别提示:一、尽管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但并不意味着承诺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及处分没有风险。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二、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申)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三、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四、保管人对信托财产的保管,并非对本信托计划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保管人不承担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对受托人与投资人在信托合同中约定的信托分配等内容,保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因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受托人应以固有财产向投资人赔偿,与保管人无关。五、委托人在风险申明书上签署,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第二部分 委托人特别告知条款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特别提示集合资金信托委托人,在接受信托公司推介、正式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告知内容:现阶段信托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仍属私募性质,投资者购买信托产品,应仔细阅读信托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委托人参与信托计划应当根据自己的知识、经验及能力水平,对信托产品风险作出独立判断。信托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集合信托的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查询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息,信托公司应在合理的事项内和不损害对其他受益人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商业银行代理信托公司收付信托资金,只承担代理资金收付的责任,商业银行不对信托计划推介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商业银行不承担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委托人、受益人应当注意:以往国家为化解金融机构风险,在风险处置中对个人债权实行全额兑付。但是,根据国务院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的规定,2004年9月30日以后发生的金融机构个人债权不再纳入国家收购范围。委托人在接受信托计划推介过程中如发现有不规范的推介行为,可直接向监管部门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21-38650160。第三部分 认(申)购条款一、信托单位的类别(请选择)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包括壹种类型。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包括【 肆 】种类型。信托单位分类标准和适用的预期年收益率具体如下:信托单位类别单笔认(申)购资金标准预期年收益率A1类信托单位100万(含)以上-300万(不含)以下9%A2类信托单位300万元以上(含)9.8%B1类信托单位100万(含)以上-300万(不含)以下9%B2类信托单位300万元以上(含)9.8%根据信托文件规定,本次募集信托单位价格为每壹份信托单位的面值为【壹】元人民币。 二、认(申)购情况本人选择认(申)购“中泰·中南建设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 】类信托单位【 】份,大写【 】份。委托人认(申)购信托单位的具体份额以受托人寄送的受益人证明为准。如果委托人选择认(申)购了某一类信托单位,但其填写的信托单位份数不符合该类信托单位的分类标准,则受托人将根据信托单位分类标准自动调整该委托人实际认(申)购的信托单位类别。三、风险申明书壹式贰份,分别由受托人和委托人/受益人持有。(以下无正文)本页为中泰·中南建设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单位认(申)购风险申明书之签署页,无正文委托人/受益人:个人投资者(签字)机构投资者(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2012年 月 日2012年 月 日 受托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公章)201 2 年 月 日中泰·中南建设贷款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受 托 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虹地 址:上海市中华路1600号黄浦中心大厦17-18层邮政编码:200021电 话:021-63871888传 真:021-63872796委托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邮政编码:法定地址:联系地址(如与法定地址不同):电 话:传 真:电子邮件地址: 注册号或登记号:信托利益帐户:开户银行:账 号:委托人(自然人):邮政编码:地 址:住宅电话:单位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件地址: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默认为身份证):性别(身份证件种类非身份证时选择): 男; 女信托利益账户:开户银行: 银行卡号:信息披露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邮局寄送; 自取; 电子邮件本合同委托人同意将其合法拥有的 万元(小写: 万元)人民币委托给受托人,加入本信托。信 托 合 同 目 录一、释义7二、信托计划目的9三、信托计划类别9四、保管人9五、信托计划规模10六、信托单位价格10七、信托计划期限10八、认(申)购信托单位的条件10九、信托计划的推介、成立、开放12十、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14十一、信托财产的保管15十二、委托人暨受益人的权利义务16十三、受托人的权利义务17十四、受益人大会17十五、受托人职责终止和新受托人的选任21十六、信托费用与税收21十七、信托利益及其分配23十八、风险揭示与承担24十九、信息披露26二十、信托计划的终止与信托财产的清算、归属27二十一、信托单位的登记、转让与赎回28二十二、违约责任29二十三、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29二十四、通知30二十五、其他事项30 为了规范本合同项下的资金信托业务,保障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委托人和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一、释义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1、 受托人或中泰信托:指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 本合同或信托合同:指中泰·中南建设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3、 本信托或信托计划:指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设立的“中泰·中南建设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4、 信托计划说明书:指中泰·中南建设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对该信托计划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5、 风险申明书:指中泰·中南建设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单位认(申)购风险申明书。6、 信托文件:指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风险申明书的总称。7、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在信托计划中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的权利。8、 信托单位:指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发行的信托单位为A类信托单位,信托计划开放期内发行的信托单位为B类信托单位,如无特别说明,信托单位包括A类信托单位和B类信托单位。信托单位按单笔认(申)购资金标准分为A1类信托单位、A2类信托单位和B1类信托单位、B2类信托单位。9、 信托单位总份数: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总数。10、 个人投资者: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11、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2、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总称。13、 合格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信托计划资格的投资者。14、 中南建设/借款人:指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5、 儋州中南/抵押人:指儋州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6、 中南控股/保证人:指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7、 委托人:指认(申)购信托单位、加入信托计划的投资者。18、 受益人:指持有信托单位的投资者,本信托项下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19、 保管人或保管银行:指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20、 认购:指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投资者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21、 认购资金:指各投资者因认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22、 申购:指在信托计划开放期内,投资者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23、 申购资金:指各投资者因申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24、 信托资金:指各委托人因认(申)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其中,委托人认购A类信托单位形成的信托资金为A类信托资金,委托人申购B类信托单位形成的信托资金为B类信托资金。25、 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总和。26、 信托财产:指信托资金及受托人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所取得的财产及损益的总和。27、 信托收入:指信托计划期限内,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取得的全部收入。28、 信托财产总值:指信托计划期限内,信托计划项下各类财产的价值总和。29、 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扣除本信托合同第十六条约定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后的余额。30、 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因享有信托受益权从受托人处分配取得的信托财产。31、 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保管人处为信托计划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账户。32、 信托利益账户:指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33、 法律法规:指中国公布实施并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监管部门的决定、通知等。34、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35、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合同中,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36、 元:指人民币元。37、 信托年度:指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满一年的期间,如信托计划成立日为M月T日,则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年的M月T日为一个信托年度届满之日,M月无T日的,以M月最后一日为一个信托年度届满之日。38、 信托单位实际存续天数:指受益人自取得该信托单位之日(认购信托单位的,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取得该信托单位;申购信托单位的,自基准日起取得该信托单位,基准日为信托计划开放期结束的下一工作日)起至该信托单位消灭之日所经历的天数。二、信托计划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加入中泰·中南建设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由受托人本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理念,将委托人的信托资金以信托贷款方式进行运用,获取收益。三、信托计划类别本信托为指定管理资金信托。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资金设立信托计划时,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运用期限等进行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四、保管人保管人的名称: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保管人的住所:南京市白下区洪武路188号负责人:杨毓五、信托计划规模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不超过2亿份,募集资金规模不超过2亿元,信托计划规模以实际募集为准。其中,信托计划推介期募集资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不高于1.58亿元,信托计划开放期募集资金规模不高于1亿元。如推介期满,A类信托单位总份数达到2亿份,则本信托计划不进行开放,不发行B类信托单位。六、信托单位价格1、本信托项下信托单位的初始价格为人民币1元。2、受益权转让时的信托单位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自行约定。七、信托计划期限1、本信托计划期限为15个月,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起算。2、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起计满365日后可随时提前终止。3、受托人有权根据项目运营情况延长信托期限,作为信托处置期间。八、认(申)购信托单位的条件(一)委托人资格委托人应当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1、认(申)购信托单位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申)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个人投资者;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个人投资者。加入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者中,认(申)购资金不满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不超过50人,机构投资者和认(申)购资金300万元以上的个人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申请认(申)购信托单位的合格投资者中认(申)购资金不满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人数超过50人的,由受托人按照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接受认(申)购申请。(二)委托人的陈述与保证1、委托人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委托人资格。2、委托人认(申)购信托单位未损害委托人的债权人合法利益;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具有完全支配权的财产,并符合信托法和信托文件对信托资金的规定。委托人认(申)购信托单位、作出本条规定的陈述与保证或其它相关事项的决定时没有依赖受托人或受托人的任何关联机构,受托人不对信托资金的合法性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对委托人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3、委托人在此确认: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无需审计,受托人可以提交未经审计的清算报告,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计的除外。4、委托人保证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及以上陈述与保证均为真实有效。5、委托人对金融市场风险和与本信托相关的市场风险等有较高的认知度和承受能力,并根据其自己独立的审核以及其认为适当的专业意见,已经确定:a、认(申)购信托单位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b、认(申)购信托单位时遵守并完全符合所适用于其的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c、认(申)购信托单位对其而言是合理、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尽管投资本身存在明显切实的风险。(三)信托单位的类别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分为肆种,即:信托单位类别单笔认(申)购资金标准预期年收益率A1类信托单位100万(含)以上-300万(不含)以下9%A2类信托单位300万元以上(含)9.8%B1类信托单位100万(含)以上-300万(不含)以下9%B2类信托单位300万元以上(含)9.8%(四)认(申)购价格每份信托单位面值壹元,认(申)购价格壹元。(五)资金要求本信托计划委托人认(申)购的信托单位不得少于100万份,并可按照10万份的整数倍增加,即单笔信托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并可按1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六)受益人要求信托计划的初始受益人与委托人是同一人。(七)认(申)购方式1、投资者应当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至受托人营业场所或受托人指定的代理收付机构签署信托合同、风险申明书,并将信托资金划付至受托人指定的以下信托财产专户:账户名: 账 号:开户行: 2、受托人在确认投资者的信托资金到账后,向投资者出具受益人证明。投资者实际缴付的信托资金及获得的信托单位份额以受托人出具的受益人证明为准。3、受托人为信托计划在保管银行处设立信托财产专户,信托计划项下的一切资金往来需通过该信托财产专户,受托人不得使用该专户进行本信托计划以外的任何活动。九、信托计划的推介、成立、开放1、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201 2 年【6】月【 】日至201 2 年【6】月【 】日。信托计划推介期发行的信托单位为A类信托单位。受托人有权根据认购情况提前结束或延长推介期。受托人提前结束或延长推介期的,应在信托公司网站上公示。2、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投资者认购A类信托单位总份数达到2亿份且满足本条第4款约定条件时,信托计划推介期提前结束,信托计划成立,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的下一工作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计划推介期满,投资者认购A类信托单位总份数达到1亿份、不超过1.58亿份且满足本条第4款约定条件的,信托计划成立,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的下一工作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计划成立日以受托人网站公布的日期为准。投资者自签署信托合同和风险申明书、交付认购资金,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即成为本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投资者将认购资金划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专户之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保管银行计付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由受益人享有,受托人于信托期限内支付给受益人。3、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投资者认购A类信托单位总份数低于1亿份的,或本条第4款约定条件未满足的,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于推介期结束后的20日内,将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连同交付日至退还日期间的利息(按保管银行计付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一并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承担。4、除本条前款约定的认购份数外,本信托计划成立条件还包括本合同生效以及下列全部条件得到满足:(1)信托贷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由受托人与借款人双方签署,并办理管辖地为上海的强制执行公证;(2)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由受托人与抵押人签署,并办理管辖地为上海的强制执行公证,且土地抵押登记手续已经办理完毕; (3)保证人已经出具担保函;(4)信托资金已按计划足额募集完毕。5、信托计划的开放(1)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计划可以开放。(2)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60】天内有权根据本信托计划的资金募集情况,决定将本信托计划向合格投资者开放申购。信托计划开放期发行的信托单位为B类信托单位。本信托计划开放期申购资金规模、期间及申购程序,由受托人自行确定,受托人将在公司网站上另行公布。(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信托计划开放期结束:A、信托计划开放期届满;B、信托计划开放期内,投资者申购B类信托单位总份数与在信托计划成立日前投资者认购的A类信托单位总份数之和达到2亿份。信托计划开放期结束的下一工作日为基准日,申购B类信托单位的投资者自签署信托合同和风险申明书、交付申购资金,于基准日起即成为本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4)投资者将申购资金划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财产专户之日至基准日期间的利息(按保管银行计付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由受益人享有,受托人于信托期限内支付给受益人。(5)投资者在开放期申购B类信托单位的,由受托人按信托单位实际存续天数,根据本合同第十七条的约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十、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一)信托资金的运用1、委托人指定受托人将信托资金以信托贷款方式,主要用于向借款人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贷款由借款人提出申请,贷款人审核后,向贷款监管银行出具划付指令进行支付。信托贷款发放前,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与抵押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保证人出具担保函、与借款人和监管银行签订信托贷款资金封闭管理合作协议、与保管银行签署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协议、与推介金融机构签署顾问咨询服务协议等法律文件。委托人签署本合同时,对受托人按照上述要求签署的信托贷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信托贷款资金封闭管理合作协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协议、顾问咨询服务协议等法律文件条款知悉且无异议。本信托计划的担保方式为以下两种: 第一种:抵押担保:为保证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债权实现,抵押人以其所有的以下地块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一抵押物二土地证签发日2011-11-152011-4-27证号儋国用(2011)第1148号儋国用(2011)第159号坐落滨海新区B-02-03滨海新区A-01-02地类住宅商服使用权面积25048986490.3终止日期2081-3-222051-3-23是否抵押否否抵押人于信托计划成立前与受托人签署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并办理完毕相关抵押登记手续。第二种:保证担保:为保证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债权实现,保证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并于信托计划成立前向受托人出具担保函。 2、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若有闲置资金的可以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货币基金等现金管理方式加以运用。(二)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内部管理1、本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2、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十一、信托财产的保管(一)货币资金的保管1、信托计划项下货币形式的信托财产由保管人进行保管。受托人与保管人订立保管合同,明确受托人与保管人之间在信托财产的保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2、保管人的职责由保管合同规定,保管人违反职责时,由受托人根据保管合同向保管人追究违约责任。3、保管人对信托财产的保管,并非对本信托计划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保管人不承担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对受托人与投资人在信托合同中约定的信托分配等内容,保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因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受托人应以固有财产向投资人赔偿,与保管人无关。(二)保管人的职责保管人的职责包括:(1)安全保管信托现金财产;(2)对所保管的信托财产单独设置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3)确认与执行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指令,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4)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保存受托人的资金用途说明;(5)定期向受托人出具保管报告;(6)法律法规、保管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十二、委托人暨受益人的权利义务(一)权利1、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2、有权查询、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3、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计划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信托计划的管理方法。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5、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6、信托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义务1、按信托文件的规定及时交付信托资金,并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2、保证其享有签署信托文件的权利,并且就签署行为履行必要的批准授权手续。3、保证其认(申)购信托单位未损害债权人的利益。4、信托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十三、受托人的权利义务(一)权利1、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根据信托文件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2、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足额收取受托人报酬。3、信托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义务1、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2、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信托财产。3、在受益人要求查询与信托财产相关的信息时,应在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拒绝、推诿。4、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5、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6、妥善保管信托业务的交易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信托计划终止日起15年。7、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8、信托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十四、受益人大会(一)组成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大会由全体受益人组成。(二)召开事由1、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1)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延长信托期限;(2)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3)更换受托人;(4)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5)信托文件、法律法规规定或受托人认为的其他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的事项。(三)会议召集方式1、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等由受托人选择确定。2、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10%以上(含10%)的受益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有权向受托人提出书面提议。受托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受益人代表。受托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召开。受托人决定不召集的,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10%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受益人大会。受益人依法自行召集受益人大会的,受托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不得干扰。(四)通知1、召开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全体受益人。会议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3)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的期限、地点;(4)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5)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6)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受益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五)受益人的委托表决1、受益人可以亲自出席受益人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代理人的出席与表决与受益人本人的出席与表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益人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受益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每名受益人限出具一份书面委托书及委托一名代理人。2、受益人委托他人出席受益人大会的,下列文件应于受益人大会召开日的3个工作日前送达受托人:(1)授权委托书;(2)受益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3)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受托人核对授权委托书所附受益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与受益人在签署认(申)购风险申明书时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相一致的,应当确认持有与授权委托书所附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相一致原件的人(即代理人本人),拥有合法的代理权。但受益人在授权委托书送达受托人后又要求亲自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应在受益人大会召开日的 1 个工作日前向受托人提交终止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效力的书面文件。(六)召开方式、会议方式1、受益人大会召开方式(1)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2)现场开会由受益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受托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3)通讯方式开会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受托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受益人大会。2、受益人大会召开条件(1)现场开会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50%以上(含50%)的受益人出席会议,现场会议方可举行。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通知重新开会的时间。(2)通讯方式开会出具书面意见的受益人所代表的信托单位总份数占50%以上(含50%)的,通讯会议方可举行。(七)议事内容和程序1、议事内容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2、议事程序(1)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会议决议;(2)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日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3)会议主持人由召集人指定。(八)表决1、受益人所持每份信托单位享有一票表决权。2、受益人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1)普通决议:普通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本合同明确规定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通过;(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受益人全体通过。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等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3、受益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九)受益人大会决议的效力1、受益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受托人均有约束力。2、受托人于每次受益人大会召开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受益人大会决议向全体受益人进行披露,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十五、受托人职责终止和新受托人的选任(一)受托人职责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职责终止:1、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2、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3、被受益人大会解任。4、信托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新受托人的选任受托人依法终止其职责的,新受托人由受益人大会选任。如果有关法律法规或政府部门已经对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有了明确规定或安排,则在出现需要重新选任受托人的情况时应按照该规定或安排进行。十六、信托费用与税收(一)信托费用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财产不足支付上述费用的,由委托人支付。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约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发生的下述费用列入信托费用:1、信托事务管理费信托事务管理费指受托人因管理信托事务而发生的费用,包括:1)律师费、资产评估费等中介机构费用;2)银行结算和账户管理费;3)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4)信息披露费用、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5)受托人为履行受托职责而发生的差旅费、招待费等其他费用;6)为解决因信托财产及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纠纷而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费用,但因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产生的纠纷而发生的费用除外;7)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2、信托报酬信托报酬指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管理信托事务而与委托人约定取得的报酬。受托人按本条第(三)款的约定计提信托报酬。3、保管费保管人为本信托计划提供资金保管服务收取保管费。保管费按照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署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协议之约定进行支付。4、推介机构的推介顾问费推介机构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推介服务收取推介顾问费。顾问费按照受托人与推介机构签署的顾问咨询服务协议之约定进行支付。本信托计划推介机构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账户监管费监管银行为本信托计划提供监管账户封闭管理服务收取账户监管费。账户监管费按照受托人与监管银行签署的信托贷款资金封闭管理合作协议约定进行支付。本信托计划的监管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6、本信托延期的,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另行协商确定。(二)信托事务管理费的计算和提取信托事务管理费列入当期费用,从信托财产中直接支付。除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6)点外:信托事务管理费=A类信托资金×0.2%×A类信托资金存续天数/360+ B类信托资金×0.2%×B类信托资金存续天数/360。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受托人有效管理所节省的信托事务管理费归入信托报酬。受托人为解决因信托财产及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纠纷而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费用由信托财产直接支付,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信托报酬1、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受托人信托报酬= A类信托资金×2.8%×A类信托资金存续天数/360+ B类信托资金×2.8%×B类信托资金存续天数/360(不包括因受托人有效管理所节省的信托事务管理费而归入的部分)。2、信托报酬的提取时间信托计划成立日提取第一笔信托报酬= A类信托资金×2.8%×365/360×20%。信托计划基准日提取第二笔信托报酬= B类信托资金×2.8%×(365-信托成立日至基准日天数)/360×20%。2012年12月21日提取第三笔信托报酬= A类信托资金×2.8%×365/360×80%+ B类信托资金×2.8%×(365-信托成立日至基准日天数)/360×80%。信托计划终止日支付剩余信托报酬信托报酬总额已支付信托报酬。(四)信托税费本资金信托计划期限内所涉及的税务问题,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对于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文规定的信托行为的税务问题,按照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的纳税义务。十七、信托利益及其分配(一)信托利益的构成1、信托收入,是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收入,包括贷款利息,闲置资金运用产生的收益、贷款本金的收回以及其他收入。2、信托收益,是指信托收入扣除信托计划资金及本合同第十六条规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后的剩余部分,本信托计划按照信托单位类别和相应预计收益率分配信托收益。3、信托利益,是指信托收入扣除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规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后向受益人分配的信托财产。本信托计划的预期收益率如下:信托单位类别单笔认(申)购资金标准预期年收益率A1类信托单位100万(含)以上-300万(不含)以下9%A2类信托单位300万元以上(含)9.8%B1类信托单位100万(含)以上-300万(不含)以下9%B2类信托单位300万元以上(含)9.8%特别提示:预期收益率并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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