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企业相关税收政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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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型企业相关税收政策,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陈 彬,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税收政策,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工作指引流转税改革政策解读,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软件及电子出版物即征即退 高新技术产品先征后返,软件及电子出版物即征即退政策,深国税发2008149号关于印发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工作指引的通知财税20089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8100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工作指引,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
2、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发、生产、销售软件产品且符合税务部门管理要求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指引所指软件产品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生产,按规定取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产品。,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工作指引,已获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该软件产品获得深圳市软件协会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有效期内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以下简称“软件产品”)适用17%法定税率(其中电子出版物适用13%法定税率)。软件产品分为纯软件产品和嵌入式软件产品。纯软件产品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定
3、义及分类可参考软件产品分类说明,高新技术产品先征后返,*国家级新技术产品先征后返*(九二年至九六年规定)深圳市高新技术增值税返还范围和类型,深圳市高新技术增值税返还范围和类型,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类:凡经我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以上一年为基数,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从1998年起(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从被认定之年算起),三年内按50%的比例返还企业。新产品类:列入我市“年度新产品税收优惠项目名单”的新产品中,凡属于国家级新产品试制、试产计划的,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三年内,省市级新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自
4、产品销售之日起两年内,对其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按%的比例返还。,深圳市高新技术增值税返还范围和类型,计算机软件类:经市科技主管部门鉴定,属于我市注册企业自行开发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的计算机软件,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对其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按80%的比例返还。符合以上享受范围的,企业可从中选择类别提出申请,但所选择申请的各类别的各项目(产品)之间不得重复。深国税发1999256号,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财税200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
5、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
6、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
7、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国税函2008650号,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国家需要重点扶持
8、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
9、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创业投
10、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
11、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
12、税收优惠,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13、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财税20081号,(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财税20081号,(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五)企
14、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财税20081号,(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
15、收企业所得税。,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财税20081号,(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财税20081号,(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
16、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财税20081号,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 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财税20081号,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三、关于其他有关行业、企
17、业的优惠政策 四、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财税20081号,五、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国发200739号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一、新税
18、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 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
19、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二、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三、实施企业税收过渡优惠政策的其他规定 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本通知第一部分规定计算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
20、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国发200740号 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一、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是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是指上海浦东新区。,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二、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
21、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三、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四、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由于
22、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36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广东省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试行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工作指引,财税2008115号关于公布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
23、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深国税发200878号 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200878号,一、经认定机构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应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一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税收管理员应根据认定机构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及时跟踪高新技术企业的备案情况,对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应督促其及早备案。,深国税发200
24、878号,二、经认定机构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规定的,应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取得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后,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深国税发200878号,三、按规定享受税率优惠和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时,将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填写在第7栏“减免企业所得税额”。,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
25、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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