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经济主体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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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编 商法(本课堂:经济主体法),企业概述 个人独资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 公司法,一、企业的概念 企业是依法成立并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第一章 企业概述,二、企业的分类,1、按法律组织形式: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2、按所有权: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3、按投资者国籍: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4、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5、普通企业、特殊企业,三、我国的企业类型,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公司,1993年,集体企业,我国现行企业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2、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一、概念与特征(一)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二)特征1、投资人 一个自然人 2、责任承担 无限责任 3、内部管理机构 简单4、法律地位非法人企业,二、设立(一)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以及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等不能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
3、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字样。常见的有“厂 店 工作室”等。,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个人财产 家庭财产 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二)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 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2、审批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法律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4、,说明理由。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权利与义务 1、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2、投资人要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
5、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清算 1、清算人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2、通知与公告 书面通知:清算前十五日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公告:无法通知的应予公告,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3、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
6、;(3)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4、注销登记 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交回营业执照。,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分类(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着共同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有相对独立的人格,有相对独立的财产,允许法人及其他组织以
7、合伙人的身份兴办合伙企业,特殊的独立法律主体,(二)合伙企业的分类 1、普通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有限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1997年 2月 23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四 次 会 议 通 过。自 1997年 8月 1日 起 施 行。2006年8月27日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三次 会 议 修订。自 2007年 8月 1日 起
8、 施 行。,二、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合伙企业法的基本原则1、协商原则2、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3、守法原则4、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5、依法纳税原则,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链接】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9、,但法律另有规定的(即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外。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无限连带责任,包括连带责任和无限责任。)3.在特殊情况下,合伙人可以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见“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部分。,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一)设立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人数两个以上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 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书面形式(全体合伙人签字)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并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例题】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一个合伙企业,并订立
10、了书面的合伙协议,甲乙均在合伙协议上签字并盖章,而丙因有事在外地,所以未在合伙协议上签字并盖章。该合伙协议书是否有效?,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交付的出资 货币 实物 土地使用权 知识产权 劳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在协议中注明),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不得使用“有限”或“有限责任”字样;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合伙企业的名称必须有“合伙”二字)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设立登记 1、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提交文件:申请书、身份证明、委托书、合伙协议、出资权属证明、经营场所证明等文件。2、企业登
11、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20日内决定;登记 颁发营业执照 不予登记,三、合伙企业的财产(一)合伙企业的财产构成 1.合伙人的出资。合伙成立时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确定的出资数额。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积累起来的财产。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合伙财产:性质上为合伙人的共同共有财产。,(二)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 合伙财产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合伙期间不得请求分割财产;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一致同意,不得转让财产份额给合伙以外的人;(案例)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转让全部
12、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通知其他合伙人。,四、合伙事物的执行(一)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各个合伙人都直接参与经营,处理合伙企业的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基本、经常使用,尤其合伙人较少的情况下)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二)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义务
13、 1、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1)合伙人对执行企业事务享有平等的权利。(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3)不执行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利。(4)合伙人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5)合伙人有提出异议和撤销委托的权利;,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1)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合伙人不得经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竞业禁止)(3)除合
14、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三)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1.由合伙协议对决议办法作出约定。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需要注意的是,对各合伙人,无论出资多少和以何物出资,表决权数应以合伙人的人数为准,亦即每一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均有同等的表决权,适用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3.依
15、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作出决议。,(四)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1.合伙损益。合伙损益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合伙利润,二是合伙亏损。2.合伙损益分配原则。合伙协议有约定,按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首先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二)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1.对外代表权的效力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相关链接1】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16、【相关链接2】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清偿。合伙人的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2.合伙人(个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
17、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一)入伙 1、概念 入伙,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2、条件(1)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2)合伙协议对新合伙人入伙约定了相应的条件,则必须按照约定执行;(3)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4)原合伙人应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还需要办理变
18、更登记手续,六、入伙和退伙,3、法律效力 除另有约定,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退伙 1、概念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其合伙人资格的行为。2、种类 根据退伙的原因(1)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2)法定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3、退伙的效果,合伙人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对于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如会
19、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普通合伙企业的一般规定,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债务责任的承担”上。1.普通债务: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特定债务(1)对外: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2)对内: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20、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第三节 有限合伙企业,一、概念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二、设立条件 1、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 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3、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4、有限合
21、伙协议除符合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三、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 1、事务执行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2、利润分配 不得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3、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
22、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4、有限合伙人财产转让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5、合伙人性质转变 如果合伙协议没有限制,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合伙企业的解散解散情形(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23、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四、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二)合伙企业的清算 1、清算人(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2)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3)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2、通知和公告 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进行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3、债务清偿顺序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24、(一)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合伙企业所欠税款;(三)合伙企业的债务;(四)返还合伙人的出资。4、注销登记 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二、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普通合伙人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四章 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
25、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公司法第2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虽然我国公司法基于国情,确认了国有独资公司这一特殊的公司类型,但从总体上说,并未抛弃传统的公司概念,仍肯定了公司固有的社团性法律特征。,57,一、公司的概念,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一般认为,公司拥有独立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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