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资料》预付款融资(第三方控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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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银行流程体系文件预付款融资(第三方控货)管理办法文件编号:PMR-03044-0500编制部门: 贸易融资部 版 次 号: A/0 生效日期:2014年 07月01日目 录修改与审批记录3第一章总则4第二章组织职责4第三章业务准入5第四章额度管理6第五章业务的受理、调查及审查审批7第六章出账与款项支付8第七章到货与入库管理8第八章价值管理14第九章动态管理14第十章保险及档案管理14第十一章违规处理16第十二章附则16附件:14附件1.预付款融资业务出账审核表15附件2.押品出库审核表16附件3.押品变更通知书17修改与审批记录版次号生效日期修改内容A/02014-07-01体系文件A版
2、首次发布版次号编写审核审定批准A/0李坤刘久庆郭志彬夏华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郑州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预付款融资(第三方控货)的管理,维护本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本行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付款融资(第三方控货)(以下简称“本业务”)是指贸易买方从本行取得融资,用于支付货款,上游厂商按照购销合同以及三方合作协议的约定发货,到货后转为现货抵/质押的授信业务。第三条 本业务项下的货物监管方为第三方监管企业,监管方的准入及额度按我行相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组织职责第四条 董事会、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
3、员会、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董事长、行长、授信审批委员会、主管行长负责权限内本业务的审议、审批。第五条 贸易融资部负责本业务授信的审查、权限内审批,并出具专业性审查意见,超权限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负责本业务出账前的专业审核。第六条 信贷审批部结合贸易融资部的专业审查意见,对包含本业务的综合授信业务进行审查、权限内审批,超权限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第七条 小企业金融事业部负责权限内本业务授信及实施的审查、权限内审批,超权限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第八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结合贸易融资部出账前的专业审核意见,办理权限内本业务授信实施的审查、审批。第九条 合规部负责本业务的监督检查。第十条 法律事务部负责本业
4、务有关协议的法律审查。第十一条 经办行负责本业务的调查、审查、权限内审批,超权限上报及具体贷后管理工作。第三章 业务准入第十二条 本业务中的客户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 基本证照齐全,特殊行业需相应资质证书;(二) 管理层稳定,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该行业的行业经验;(三) 无不良银行信用记录,商业信用记录良好;(四) 不存在价格不合理的关联交易和虚假交易;(五) 主营业务突出,申请融资的用途与主营业务一致;(六) 本行要求的其它条件。第十三条 本业务中上游厂商(卖方)应符合以下准入条件:(一) 信用等级评定符合本行授信管理的要求(全国500强、上市公司、地级市区域以上龙头企业可不受信用等级限制
5、);(二)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所处行业前景良好;(三) 国内优质大中型企业;(四) 与买方签订至少1年的长期商品购销合同,同时具备较强的供货履约能力;(五) 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稳定,管理规范,资信状况良好;(六) 本行要求的其它条件。第十四条 基础交易合同中的商品应为大宗、易变现、价格波动不大、便于保管和储存、市场销售情况良好的商品。可纳入押品范围的商品主要有:钢材(含不锈钢)、有色金属(含铝、铜、锌、镍等常用金属)、符合国标的原精矿、化工产品(乙烯、合成材料、基本化学原料、精细化工染料、化学纤维、橡胶、轮胎、涂料、塑料等)、粮食(小麦、玉米、大豆等)、纸品(纸浆、成品纸)、燃料油(原油、成品
6、油)、铁矿石、汽车、煤炭(焦炭)、家用电器等。第四章 额度管理第十五条 本业务的授信额度纳入统一授信管理。第十六条 本业务授信额度的核定与管理:(一) 预付款融资额度可分为对买方的授信额度和对卖方的合作额度。对买方的授信额度是授予买方的最高授信限额,对卖方的合作额度是本行核定的卖方承担连带保证、相应付款或退款、回购、调剂销售等责任的最高限额;(二) 以下情况无需核定本业务合作额度:1 本业务合作范围仅限于卖方指定的特定少数买方,或双方交易的季节性、阶段性特征明显,业务不具有可复制性和全面推广意义;2 由经办行从买方端发起授信,本行尚未与卖方达成全面合作协议。(三) 本业务项下授信额度应综合考虑
7、以下因素:1 买方上年销售量、本年购货目标计划是否合理;2 买方可用于提货周转的流动资金;3 上游卖方销售政策;4 买方在他行的短期授信及担保情况。(四) 单笔融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同时须参考商品正常的存储时限,确保融资期限内抵质押物的质量品质不会发生变化。第五章 业务的受理、调查及审查审批第十七条 客户向本行提交授信额度申请时,除按本行一般授信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一) 交易资料:可证实贸易背景真实性的相关资料,如购销合同(订单)、 增值税发票、收发货凭证等;(二) 本行要求的其它资料。第十八条 经办行受理客户申请后,应进行尽职调查,撰写授信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符合一般授
8、信业务调查报告的要求,还应重点分析以下内容:(一) 所购商品分析,包括价格走势、供销情况、变现能力等;(二) 企业经营分析,主要对采购及销售环节进行分析:1 主要上下游客户及合作情况分析,包括对购销方式、结算方式、结算工具、交易规则、回款周期等进行分析;2 进行经营周期分析,包括订购、进货、存储、生产、发货、运输、销售回款等进行描述与分析,判断申请人正常经营周期。(三) 监管方案描述与风险控制措施;(四) 本业务应对卖方的资信条件及履约能力进行评价,证明其有能力按约定时间发货和有能力承担约定的相关责任,并对交易流程包括生产、发货、运输、验货入库、销售回款等进行描述分析。第十九条 贷前调查完成后
9、,提交有权审批人进行授信审查审批。第二十条 出账前,经办行应落实授信条件,结合本业务授信方案签订相关合同。合同签订要求如下:(一) 与买方签订相应主合同;(二) 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三) 与监管公司、抵押人/出质人签订委托监管合同;(四) 与卖方和买方签订相关协议。协议应约定以下内容:1 卖方应承担的具体责任;2 卖方发货条件及时间:卖方须按本行的书面发货通知进行发货,发货时间应在本行发出发货通知单后10日内。全部发货期可根据基础商务合同约定的发货期来约定,一般应在卖方收到预付款三个月以内,最长不得超过本笔业务到期日的前一个月;3 收货人及收货地址:预付款转动产融资模式下的收货人应为本行,
10、收货地址应为本行指定仓库;4 预付款项的送达与签收。第二十一条 出账前,应完成的审核程序及内容包括:主合同的签订、相关协议的签订、审批意见中其它条件的落实。申请出账时,经办行应提交预付款融资业务出账审核表(附件1.)。出账前审核重点包括:(一) 协议内容是否符合本办法要求,是否与授信审批意见一致;(二) 买方与卖方的购销合同品种是否在审批意见范围内,合同约定付款方式是否与本行审批意见的出账品种一致。第二十二条 预付款的支付与收款确认:(一) 预付款的支付。收款人须为基础交易合同的卖方。融资款项支付要求如下:1 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票据原件的送达原则上由本行正式员工双人送达。以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形式
11、支付的则直接支付到基础交易合同的卖方;2 汇款支付:汇款时按基础交易合同约定的卖方、开户行及账号,采用受托支付的方式。同时将借款合同、借据、汇款凭证等相关材料复印件专人送至卖方。以上两种支付方式的相关函件选择EMS快递送达的,还应在三方合作协议中特别约定EMS邮寄送达方式及EMS邮件接收人,收款人须配合本行查询对账等工作。邮寄时,经办行负责人应指定邮寄经办人,并将相关复印件传真给收款人。(二) 收款确认。1 专人送达付款函件:卖方收到付款函件并确认后,立即向本行出具预收款收款确认函件;2 EMS快递送达:卖方须在签收当日将预收款收款确认函件传真给本行,原件在签收5个工作日内EMS快递送达本行,
12、同时本行应要求快递公司将EMS快递签收回执送至本行。预收款收款确认函件应加盖三方合作协议中约定的签收印章。收到预收款收款确认函件后,经办行须对相关内容及签章进行核对。本行留存上述支付凭证、款项支付通知书复印件,留存收款人出具的预收款收款确认函件的原件。第六章 到货与入库管理第二十三条 到货管理。到货后,监管公司应对入库货物进行清点,确定货物的品种、数量,办妥入库手续,协助本行收集货物权属、品质的资料,按本行要求交付押品清单并协助本行办理核库手续。第二十四条 押品权属审核内容与方法。押品应为抵押人/出质人合法所有的商品,抵押人/出质人应提供货物权属及数量、质量、品质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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