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和修理厂合作协议书(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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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公司和修理厂合作协议书合 作 协 议 书 甲方: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 地址: 乙方: 地址: 为促进甲、乙双方的共同发展,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同时为共同的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实现三方共赢,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原则 甲、乙双方及其分支机构应信守合同,全面认真地履行合作协议的内容。 甲、乙双方应共同维护双方的信誉、品牌和利益。 第二条 合作范围 保险事故车辆的修理服务; 保险车辆的维修保养优先服务; 双方相互提供长久稳定的宣传渠道; 乙方自有财产的保险; 其它方面的合作。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
2、务 甲方利用自身的经营特点,对乙方的企业形象、维修及服务质量、特色服务项目等事项协助做好宣传、介绍工作; 甲方应按定损标准及时合理核定事故车辆维修价格,并取得客户认可; 甲方对乙方提出的维修价格异议应及时处理;但不接受任何形式的事后有关价格的异议; 甲方应为乙方的有关业务人员提供相关保险知识、技能方面的培训,并积极提供保险咨询服务,对乙方在具体业务中遇到的保险问题给予技术支持;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为甲方提供技术支持;提供专人负责与甲方的沟通与联系; 乙方应按照甲方定损项目和金额承修甲方承保的出险车辆,修理费用最终由甲方按甲方通用标准或与乙方事先的协议
3、标准确定; 乙方应该坚持“以修为主”的原则,对于损坏的零部件,如果通过维修可以继续使用且能达到相应的技术要求,则不进行更换,也不能将保险责任范围外的损坏项目向甲方要求定损; 乙方对维修项目和价格有异议的,可在维修前向甲方提出,由甲方、乙方及被保险人友好协商处理。乙方在事先没有约定时,不得在车辆修复过程中或修复后再向甲方提出维修异议; 1 修理质量保证承诺: 1、保证修理车辆的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 2、车辆修复后最低三个月的质量保证期。 配件质量保证承诺: 1、不使用假冒伪劣零部件; 2、更换、修复配件三个月以上的质量保证期。 公开性承诺: 1、向车主、保险公司公开维修项目清单; 2、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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