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中的相关法律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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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中的相关法律问题一、诉讼中的法律问题 (一)诉讼时效的问题。诉讼时效在银行的债权维护及贷后管理中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在诉讼过程中,更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债权如何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法律对原告起诉的的债权不再保护了,人民法院对诉讼请求不再支持,原告就要丧失胜诉权。因此,维护好有效的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在银行不良资产维权、清收过程中具有很大的作用。特别是那些下落不明或者找不到债务人的不良贷款,如何合法中断诉讼时效,保护债权的合法有效性,是我们经常碰到的问题。下面,从中断诉讼时效的错误做法以及如何正确中断诉讼时效,谈谈个人的看法。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
2、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1、几种中断诉讼时效的错误做法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主要起因于对债权维护不力,贷后管理不到位。要严格按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催收,防止小失误带来大损失,小偷懒造成大麻烦。目前,以下一些催收手段不能中断诉讼时效。 (1)为省事,一次签多份催收单,法院判决银行败诉。如:2000年1月1日,银行人员要债务人签了2份催收单,一份为2000年1月1日,一份为2001年11月1日 ,银行于2002年9月起诉债务人,债务
3、人答辩称2001年11月1日银行实际没来催收,2001年11月1日催收单是2000年1月1日银行人员要债务人签的,法院认为诉讼时效是法律强制性规定,银行一签多份,未实质催收,属于对诉讼时效利益的抛弃,银行败诉。 (2)债务人下落不明,银行自存扣款催收,诉讼时效不能重新起算,法院判决银行败诉。如:2000年3月,张某对某银行的20万元债务到期未偿还。截至2002年2月,张某一直下落不明,无法催收。2002年2月底,银行工作人员给张某还款账户存款10元,并通过系统扣收。2002年6月,银行发现张某返回住处,遂起诉。张某答辩称并未主动还款,账户存款上也没钱,是银行工作人员给存的,已过诉讼时效。法院认
4、为自存扣款催收无效,诉讼时效不能重新起算,银行败诉。 (3)对账单不引起诉讼时效重新起算,对账单只有本息余额,无催收内容,法院判决银行败诉。如:2003年,抽纱厂对银行的欠款300万元到期未归还。2006年10月31日,抽纱厂在银行的债务余额对账单上盖章。2006年11月20日,银行起诉抽纱厂,抽纱厂答辩称银行没有催收,已过诉讼时效,法院认为对账单只有本息余额,无催收内容,对账单不引起诉讼时效重新起算,银行败诉。 (4)邮寄送达催收单,填写不明确,诉讼时效不能重新起算,法院判决银行败诉。如:2003年,某公司对某银行的700万贷款到期未还。2007年3月,银行多次催收未果,决定采取诉讼手段。在
5、法庭上,某公司称诉讼时效已经丧失。银行提供了一份邮寄送达回执,回执的时间是2005年8月。因该邮寄送达回执,没有写明“债务催收通知书”,也没有证明收件人是否收到的收件人签字的签收回执,法院认为该邮寄送达催收单,填写不明确,催收无效,诉讼时效不能重新起算,银行败诉。(5)保证人愿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期间为2年。超保证期间保证人在催收单上签字不视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法院判决银行败诉。如:建筑公司为某笔贷款担保,保证期间2年。在保证期间期满后,银行才对保证人发出催收通知书,保证人建筑公司在催收单上签字,银行起诉借款人及保证人建筑公司,保证人建筑公司答辩称已过2年银行未通知其履行担保责任,已过诉讼时
6、效。法院认为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在催收单上签字不视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除非重签保证合同,否则不视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银行败诉。原来债务人在诉讼时效到期后,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视为诉讼事项中断;但保证人超保证期间,仅仅让保证人签收催收单是不产生保证期间的接续的。从法律上讲,也是保证期间与诉讼期间的本质不同。那么,什么叫重新达成保证合同?法律规定,保证合同应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借款期间、保证金额、保证方式、保证期间、保证意愿。因此,建议,对于超保证期间的保证人,我们在发出催收通知书时,最好在催收通知书最后加上一条:“保证人愿意继续提供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2年。”但是,应注意的是:仅仅适用于保
7、证期间届满的情形,保证期间未届满的,只需要正常催收即可。2、中断诉讼时效的正确做法 (1)严格按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催收,在诉讼时效存续期间,向债务人、担保人发出、收回规范的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 (2)正确的邮递送达催收通知书,可中断诉讼时效。要通过特快专递邮递送达,封面要写明“XX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或XX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要写收款人全称、收款人地址写正确,要有邮局盖章收取的收款人收到该邮件的收款人签字回执。三份证据,即一是债权人留底的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或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二是特快专递邮递的封面第二联;三是收款人收到该邮件的收款人签字回执。有以上三份证据就可以
8、证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可中断诉讼时效。 (3)正确的公告催收,可中断诉讼时效。债务人下落不明,可分三步,一是邮递送达催收通知书,二是从邮政局得到 “查无此人”字样的回执或者退信凭证,三是公告催收。公告催收要有贷款余额及利息,要有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比如请XX时间内偿还,或请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偿还等字样,要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债务人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 只对自然人而言。 (4)正确的银行扣款,可中断诉讼时效。银行在主债务人的基本帐户或主债务人的借款帐户,在有诉讼时效期间,按照合同约定银行有权从借款人的帐户上扣收欠款本息的,可中断诉讼时效。 (5)正确的公正
9、催收,可中断诉讼时效。银行人员当面公证人当场签发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或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公证人当场出具公证书。即同一时间、相同的公证人、相同的银行人员、不同的主体。在诉讼时效内,这是针对债务人不同意签名的情况下使用的方法。 (6)债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可中断诉讼时效。 (7)正确的诉讼程序,可中断诉讼时效。如申请支付令;可中断诉讼时效;起诉后,已经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或者将起诉的事实告知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时效从送达或者告知之日起中断。另外,申请仲裁;申请
10、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在诉讼中主张抵销;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3、超过保证期间如何催收更为有效 。 一是对于超保证期间的,一定要有对方愿意继续履行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二是催收的意思一定要到达义务人或者有理由相信达到了义务人。另外,催收通知书应包括: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借款期间、保证金额、保证方式、保证期间、保证意愿。担保意愿表述:保证人愿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期间为2年。4、中断诉讼时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1)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
11、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 号):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
12、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
13、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第十五条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14、第十六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第十八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合同效力的审查。1、借款合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
15、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第二百零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
16、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第二百零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
17、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第二百零九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2、保证合同。如何防止保证人的“脱保”
18、:(1)保证人保证担保的意思表示要真实。担保法第30条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0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2)保证人的意思表示要准确。如不具备保证担保内容的安慰函,就不应视为保证合同;又如在存在多个保证人的情况下,一般应要求各个保证人之间承担共同连带保证责任,而不是承担按份共同保证责任。(3)借新还旧要以合理方式告知担保人。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9、。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审查中应当注意,借新还旧借款用途应明确写为“借新还旧”,并且贷款银行应当取得新保证人同意为“借新还旧”提供保证的书面文件。举例说明:如江苏案件。(4)保证主体应合法。除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担保外,各级地方政府和部门一律不得直接从事担保业务。在土地储备、城市基础设施等项目贷款中,政府出具的承诺函不是保证担保,其性质只是对第一还款来源的证明文件。因此,对不具备发放信用贷款条件的政府授权类借款主体,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提供担保。(5)转让债务要经过保证人的同意。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
20、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6)加重保证人责任要经过保证人的同意。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又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
21、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7)要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根据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3、抵押合同(1)抵押期间与抵押权的诉讼时效抵押期间。抵押期间问题是咨询得最多的问题之一。债权人在和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时,有时可能会对抵押期间进行约定,如约定抵押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抵押登记机关在办理抵押物登记时,强制性登记抵押期间的情况也比较多。比如房地产登记部门将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为1年,从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计算,1年后必
22、须办理重新登记或续登记,否则抵押权消灭。对此,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里所指的担保期间指的就是抵押期间和质押期间。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是非常正确的,因为主债权存在(借款),从债权也应存在(抵押、质押等),从债权的消灭是以主债权的消灭为前提的,不以当事人的约定和登记部门的要求为前提。所以,登记机关要求在他项权利证书上要求登记抵押权的权利期限,我们可不必理会,因为登记的权利期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抵押权的诉讼时效。一般情况下,主债权有诉讼时效,作为从债权的抵押权也有诉讼时效。值得关注的是:抵押权所担保
23、的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结束后,抵押权人要求行使其抵押权,人民法院是否应以支持?2000年9月29日通过的担保司法解释的规定其实对银行维权是非常有利的,如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意思很明确,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抵押权人应在两年内行使抵押权,超过期间行使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2007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物权法完全改变了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也就是说,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主债权
24、诉讼时效消灭了,作为从债权的抵押权的诉讼时效也随之消灭。如严XX诉银行XX县支行归还房产证案件。1999年9月20日,江西XX药业有限公司以严XX位于XX县解放路21号的房屋(房证字02451号)为抵押向XX县支行借款29.9万元,银行XX县支行与江西XX药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担保借款合同,在上述合同中盖有担保人严XX个人私章。现江西XX药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关停,法定代表人也不知所踪,所欠银行贷款本息分文未还。2011年5月18日,严XX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银行XX县支行归还其房屋产权证,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理由一是原告严XX没有在相关抵押担保的文书上签字,因此该抵押担保行为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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