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管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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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管理规范 3.1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的管理工作规范:3.1.1 在设计交底前,组织现场管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3.1.2 组织设计技术交底会,对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进行签认。3.1.3 工程项目开工前,应组织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提出审查意见。3.1.4 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审查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确能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时予以确认。对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应审核以下 工程开工前,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单位资格报审表和施工单位有关资质资料,符合有关规
2、定后,予以签认.3.1.6 对施工单位资格应审核以下内容:(1) 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外地企业在本地承包工程许可证;(2) 施工单位的业绩;(3) 拟承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4) 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3.1.7 按以下要求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时,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测量成果报验申请表予以签认:(1) 检查承包单位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2) 复核控制桩的校核成果、控制桩的保护措施以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3.1.8 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
3、相关资料,具备以下开工条件时,予以签发:(1) 施工组织设计已获批准。(2) 承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机具、施工人员已进场,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3) 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等已满足开工要求。3.1.9 工程项目开工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 工地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 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控制工作规范:3.2.1 在施工过程中,当承包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我部门审查,并应由该项目管理人员签认。3.2.2 要求承包单位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3.2.3 当承包单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要求承包单位
4、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3.2.4 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复验和确认。3.2.5 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3.2.6 对未经我方工程管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拒绝签认,并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3.2.7 定期检查承包单位的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技术状况。3.2.8 安排工程管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
5、巡视和检查。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安排人员进行旁站检查。3.2.9 根据承包单位报送的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和自检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予以签认,不符合要求的要求其进行返工、重新检查。3.2.10 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项目管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要求承包单位严禁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3.2.11 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组织相关人员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3.2.12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及时下达甲方通知,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
6、果。3.2.13 项目工程管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项目工程管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由项目管理人员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3.2.14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项目管理人员应责令承包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项目管理人员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3.2.15 检查工程预检:(1) 要求施工单位填写预检工程检验记录,报送现场管理人员检查。(2) 对预检工程检验记录的 收隐蔽工程(1) 要求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
7、隐蔽工程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将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报送现场管理人员。(2) 对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的 项工程验收(1) 要求施工单位在一个检验批或分项工程完成并自检合格后,填写分项/分部工程施工报验表报现场管理人员。(2) 对报验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到施工现场进行抽验、核查。(3) 签认符合要求的分项工程。(4) 对不符合要求的分项工程,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跟踪复查,合格后再予以复查。3.2.18 部工程验收(1) 要求施工单位在分部工程完成后,填写分项/分部工程施工报验表报现场管理人员。(2) 对报验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到施工现场进行抽验、核查。(3) 签认符合要求的分部工程。(4) 对不符合要求的分
8、项工程,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跟踪复查,合格后再予以复查。3.3 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的工作规范:3.3.1 现场管理人员对施工中的质量问题除去在日常巡视、重点旁站、分项、分部工程检验过程中解决外,可针对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处理。3.3.2 对可以通过返修或返工弥补的质量缺陷,应责成施工单位先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方案;经现场管理人员审核后(必要时经集团相关部门和设计单位认可),批复施工单位处理。处理结果应重新验收。3.3.3 对需要加固补强的质量问题,应责成施工单位先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经现场管理人员审核后(必要时经集团相关部门),批复施工单位
9、处理。处理结果应重新验收。3.3.4 现场管理人员应将完整的质量问题处理记录归档。3.4 装饰装修工程暂停和复工的管理工作规范:3.4.1 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现场管理人员应根据其影响范围和程度,按合同签发工程暂停令。(1) 集团要求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2) 由于出现质量或安全隐患,为避免造成工程质量损失或危及人身安全而需要暂停施工。(3) 施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现场管理人员管理。(4) 发生必须停工的其他情况。3.4.2 工程复工,在暂停施工原因取消是,批准恢复施工。3.5 装饰装修工程进度控制工作规范:3.5.1 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进度控制:(1) 审批监理单位报送的经审核
10、的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2) 审批监理单位报送的经审核的承包单位年、季、月度施工进度计划;(3) 对进度计划实施情况检查、分析;(4) 当实际进度符合计划进度时,应要求监理单位督促承包单位编制下一期进度计划;当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书面通知监理单位对承包单位提出采取纠偏措施的要求并监督实施。3.5.2 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及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会同监理单位一起制定进度控制方案,对进度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防范性对策。3.5.3 检查进度计划的实施,并记录实际进度及其相关情况,当发现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签发通知单指令监理单位要求承包单位采取调整措施。当实际进度
11、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及时上报上级领导,由上级领导制定进一步措施。3.5.4 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工程进度和所采取进度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3.6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的工作规范:3.6.1 组织相关专业工程师、相关部门,依据装饰装修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3.6.2 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要求承包单位整改。3.6.3 整改完毕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组织使用部门和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移交工作。3.6.4 配合集团报建部门参与政府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工作。3.7 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管理工作规范3.7.1 工程管理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工程质
12、量保修期管理工作的时间、范围和承担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时,监理单位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对承包单位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予以签认。3.7.3 监理人员应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对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人员应核实修复工程的费用和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3.8 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变更的工作规范:3.8.1 应按下列程序处理工程变更:(1) 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我方上级领导或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交各相关部门审查。审查同意后,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当工
13、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 根据工程变更单监督承包单位实施。3.8.3 未经审查同意而实施的工程变更,项目管理人员不予确认。3.9 装饰装修工程费用索赔的处理工作规范:3.9.1 处理费用索赔应依据下列当承包单位提出费用索赔的理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项目管理人员应予以受理,否则一概不予受理:(1) 索赔事件造成了承包单位直接经济损失;(2) 索赔事件是由于非承包单位的责任发生的;(3) 承包单位已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费用索赔申请表,并附有索赔凭证材料。3.9.3 承包单位向我方提出费用索赔,项目管理人员应按下列程序处理,尽最大可能避免集团利益受损,杜绝承包单位的无理要求:(1) 承包单
14、位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我方提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2) 马上组织有关人员和部门查找、收集与拒绝索赔有关的资料;(3) 接受承包单位在承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费用索赔申请表;(4) 组织项目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部门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如不符合则坚决予以拒绝;(5) 受理索赔申请后,及时组织项目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部门进行费用索赔审查,并初步与承包单位进行协商;(6) 将初步协商后的意见,提交上级领导及相关部门审核、批示;3.10 装饰装修工程延期、延误的处理规范:3.10.1 在审查工程延期时,应依下列情况确定:(1) 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延期的约定;(2)
15、 工期拖延和影响工期事件的事实和程度;(3) 影响工期事件对工期影响的量化程度。3.10.2 当承包单位未能按照施工合同要求的工期竣工交付造成工期延误时,项目管理人员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从承包单位应得款项中扣除误期损害赔偿费。3.11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监理)单位违约处理的规范:3.11.1 在现场管理过程中,及时提醒施工(监理)单位,防止或减少违约事件的发生;3.11.2 对已发生的违约事件,以事实为依据,以合同约定为准绳,公平处理;3.11.3 处理违约事件应认真听取各方意见,与施工(监理)单位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定解决方案3.11.4 将解决方案上报集团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审批;3.11.5 执
16、行经审批后的工作解决方案;3.12 装饰装修工程保修和资料管理的工作规范:3.12.1 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的时间、范围和 承担质量保修期管理工作时,安排人员对使用部门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对承包单位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予以签认。3.12.3 工程管理人员应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对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工程管理人员应核实修复工程的费用和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上级领导及相关部门。3.12.4 工程管理资料必须及时整理、真实完整、分类有序。3.12.5 工程管理资料的管理应由专人具体实施。3.12.6 程管理资料应
17、在各阶段管理(监理)工作结束后及时整理归档。3.12.7 工程管理档案的编制及保存应按照时间顺序排序。3.13 装饰装修工程现场设计管理的工作规范细则:3.13.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设计单位负责。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3.13.2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设计的单位应对建筑物进行必要的了解和实地勘察,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3.13.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
18、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3.13.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防火、防雷和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3.13.5 当墙体或吊顶 装饰装修工程现场材料管理的工作规范细则:3.14.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3.14.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记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
19、的规定。3.14.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3.14.4 所有材料进场进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3.14.5 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本规范各章的规定。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约定应按照合同执行。3.14.6 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检测时,或对材料的质量发生争议时,应进行见证检测。3.14.7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
20、立质量管理体系。3.14.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京戏质和污染环境。3.14.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3.14.10 现场配制的材料如砂浆、胶粘剂等,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配制。3.15 装饰装修工程现场施工的管理工作规范细则:3.15.1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经过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的施工工艺标准或经审定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并应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3.15.2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人员应有
21、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3.15.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由于南瓜设计文件和本规范的规定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负责。3.15.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3.15.5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3.15.6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3.15.
22、7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对既有建筑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并达到本规范的要求。3.15.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的样板或做样板间(件),并应经有关各方确认。3.15.9 墙面采用保温材料的建筑装装饰装修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并达到本规范的要求。3.15.10 管道、设备等安装及高度应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当必须同步进行时,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等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3.15.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电器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不经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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