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纺织A:公司章程(2012年7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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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经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 录,总 则.1,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2,股份.3,第一节 股份发行.3,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4,第三节 股份转让.5,股东和股东大会.6,第一节 股 东.6,第二节 股东大会.9,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21,第四节 股东大会决议.22,董事会.27,第一节 董事.27,第二节 董事会.33,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40,第四节 独立董事.41
2、,监事会.45,第一节 监事.45,第二节 监事会.46,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47,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48,财务、会计和审计.51,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51,第九章,第十章,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节 内部控制和审计.54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55通知和公告.56第一节 通 知.56第二节 公告.56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57第一节 合并或分立.57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58,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章程修改.60附则.61,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 则,为维护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函(1994)15 号文件批准,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本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的手续。本公司于 1994 年 5 月 19 日经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批准,首次向境内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6,800,000 股,于 1994 年 8 月 15 日在
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1994 年 6 月 28 日,经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批准,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并且在境内上市的外资股为 25,000,000 股,于 1994 年 8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的注册登记名称为: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SHENZHEN TEXTILE(HOLDINGS)CO.LTD.(缩写为“STHC”。本公司的法定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 3 号深纺大厦 6 楼,邮政编码 518031。,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36,521,849 元。本公司为永久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为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公司
5、是由原国有企业深圳市纺织工业公司(以下简称原公司)改组后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第十条,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本公司的全部资产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和持有的股份为限对本公司承担责任,本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股东可以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
6、监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请求董事会提起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提起诉讼。,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是指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第二章,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第十三条,本公司的经营宗旨是:肩负“发展光电事业,展现多彩视界”的,企业使命,发扬“崇尚科学,拼搏进取”的企业精神,秉承“坚定执着、持续创新、和谐发展”的发展理念,不断做强做大以偏光片为主导的高新技术产业,统筹发展高科技产业投资、金融、纺织服装、进出口贸易、房地产开发、饮食酒店、物业经营管理等其它产业,
7、使公司发展成为最受尊敬、最具创新能力的高科技、多元化企业集团,为全体股东谋求良好的经济效益,为国家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第十四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批准,本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纺,织品、针织品、服装、装饰布、带、商标带、工艺品(不含限制项目);百货、纺织工业专用设备,纺织器材及配件、仪表、标准件、纺织原材料、染料、电子产品,化工产品、机电设备、轻纺产品、办公用品及其他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进出口业务按深贸管审证字第 034 号文件规定2,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办理。,第十五条,本公司的经营方式为:投资开发、合资合作、控股参股、生产加,工、展销买卖
8、、批发零售、代购代销、咨询服务及进出口贸易(自营代理)。,第三章第一节,股份股份发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本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本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本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九条,本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第二十条,本公司的内资股及境内上市外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9、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第二十一条,本公司 1994 年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23,800,000 股,,成立时向本公司唯一发起人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发行 82,000,000 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66.24%。发起人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的出资方式为原公司的存量净资产 209,209,054.81 元中的 82,000,000 元折为 82,000,000 股,作为原公司改组后的本公司国有股本,由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持有。出资时间为 1994年。,第二十二条,本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336,521,849 股,其中,人民币,普通股 287,021,849 股,境内上市外资股 49
10、,500,000 股。3,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子公司(包括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本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四条,本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成公司股票;(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公司股票可以用货币认购,亦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
11、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认购,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第二十五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六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票;(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12、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4,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第二十七条,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二)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第二十八条,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
13、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注销,或转让该部分股份,注销股份应向本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九条,本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本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2 个月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以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14、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以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6 个月以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5,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剩余股份而导致其持有 5%以上股份的,其在 6 个月以内卖出该部分公司股票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公司董事会
15、在前款所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 东,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四条,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第三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16、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6,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五)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六)维护公司或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七)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八)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17、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九)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十)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十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向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的权利;(十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七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八条,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
18、其合法权利。(一)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无效,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决议无效。(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三)对于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7,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监事,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
19、求公司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或董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述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该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0、。,第三十九条,本公司股东应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交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依其所认缴的股份金额对本公司承担责任;(五)服从和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六)对改善和提高本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本公司的发展,保守本公司机密;(七)维护本公司利益和声誉,反对和抵制有损本公司利益的行为;(八)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8,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21、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22、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第二节,股东大会,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是本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包括审议批准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以及投资计划的编制与调整);(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八)对发行公司
23、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确定审计费,用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资产处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出售、置换、调拨、报损、报废等方式进行处置,下同),之方案:,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处置,所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值或者成交金额(含所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之金额,下同)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以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为准,下同)的比例达到 30以上;或所处
24、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净值(以该资产的相关资产与负债账面值的差额为准,下同)或者成交金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以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为准,下,同)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处置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以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利润额为准,下同)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绝对额超过人民币,500 万元的。,2、股权(不含属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股权,下同):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股权进行处置,所处置股权对应的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与该项股权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下
25、同)或者成交金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30以上;或所处置股权对应的净资产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与该项股权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下同)或者成交金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处置该股权所产生的利润或者该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10,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利润占本公司同期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绝对额超过人民币,500 万元;或所处置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与该项股权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下同)占本公司同期经审计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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