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商务局网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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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外经贸部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l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审批管理,严禁开展任何违法、违规加工贸易业务的紧急通知(2000外经贸管发第301号)和关于明确铜及铜基合金等商品加工贸易审批和出口发证有关事项的通知(2000外经贸管加函字第197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加工贸易,是指从境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下称进口料件),经境内企业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外商提供,即不需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偿还,制成品由外商销售,经
2、营企业收取加工费的加工贸易。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加工贸易。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证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本实施细则所称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第四条经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必须事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章审批机关、审批条件及分级审批 第五条自治区外经贸厅负责管理全区的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工
3、作,同时直接审批下列加工贸易业务: (一)自治区直属经营企业开展的加工贸易业务。 (二)开展进口原料属于国家对加工贸易进口实行总量平衡管理的棉花、植物油、羊毛、天然橡胶、原油和成品油以及锌锭等加工贸易业务。 (三)经营企业因特殊原由,将保税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转为内销,或用于内销产品。 第六条各盟市(包括满洲里、二连浩特市,下同)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审批本地区的加工贸易业务。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指定较稳定的机构,选派称职的工作人员负责加工贸易管理、审批工作。 (二)应具备使用计算机审批管理系统审批加工贸易的条件,须配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设备,加入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并与外经贸部联网。
4、 第七条各盟市外经贸主管部门须按照外经贸部规定的统一规格、样式刻制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报外经贸厅统一上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八条除外经贸厅负责审批的加工贸易业务外,其它加工贸易业务由经营企业报各盟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第三章申请条件和材料 第九条经营企业申请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时,必须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材料: (一)经营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和加盖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申请表 (二)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加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进出
5、口合同(正本)。 (五)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定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 (六)如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还须同时提供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能说明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的合同、章程以及能确认已建成投产,投资方资金已如期到位,联合年检合格的证明文件。 (七)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它证明文件材料。 第十条以加工贸易方式生产出口下列产品,除按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出具的证明文件和材料外,须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生产出口地图制品、地球仪和其它附有地图的产品的企业,在办理加工贸易审批手续时,要提供国家测绘局的批准文件。 (二)生产出口音像制品(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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