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完整ppt课件.pptx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完整ppt课件.ppt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完整ppt课件.pptx(4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2017.8.16,总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学前教育,维护学龄前儿童、保育教育人员和学前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幼儿园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对不满三周岁婴幼儿开展早期教育,以及对幼儿园以外其他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和保障学龄前儿童的人格和权利,实行科学保育和教育,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快乐
2、成长。 第四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学前教育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 第五条学前教育实行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与的管理体制。,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健全覆盖城乡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促进学前教育均衡优质发展。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免费学前教育。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学前教育管理职责。,第七条教育行政
3、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机构编制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前教育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民办幼儿园或者捐助学前教育事业。 鼓励和支持向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购买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第二章 幼儿园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障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接受基本幼儿园教育的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规划,预留符合规定要求的幼儿园建设用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制定、调整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报本
4、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制定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的学龄前儿童数量、分布、增长趋势和现有幼儿园状况。制定、调整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事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落实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地区幼儿园作为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统一规划、优先建设。 每个乡(镇)应当至少设置一所公办幼儿园。,第十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根据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 配套建设幼儿园,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居民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规定,与居民住宅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居民住宅
5、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应当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第十一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提出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幼儿园的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建设要求等内容。 需要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居民住宅区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需要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划拨或者出让土地时,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者有偿使用合同中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设要求、建设期限、交付方式、产权归属等内容。,第十二条幼儿园建设和装修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符合抗震、防雷、环境保护、消防、卫生、节能
6、等要求。 第十三条居民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其移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居民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也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委托举办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幼儿园的性质和用途。,第十四条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区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置换、购置、改造、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第十五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幼儿园房屋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幼儿园调整、重建方案,依法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并安排学龄前儿童就近进入幼儿园接受保育和教育。,第三章
7、 幼儿园设立,第十六条设立幼儿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组织机构、章程和规范的名称;(二)有符合规定的场所、配套设施和设备;(三)有符合规定的园长、教师和保育、卫生保健、保安等人员;(四)有必要的举办资金;(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所指符合规定的场所、配套设施和设备,是指符合下列要求的场所、配套设施和设备:(一)举办者对场所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二)场所选址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环境保护、日照时间等要求,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地带,与污染源、危险源等保持安全距离;(三)场所建筑面积、人均占地面积,活动室、寝室、卫生间、卫生室(保健室)、食堂等场所、设施和设备
8、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第十八条设立公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教育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法人登记手续。第十九条申请筹设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拟举办的幼儿园章程;(四)幼儿园园长、教师和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五)场所、配套设施和设备符合
9、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说明;(六)幼儿园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七)属于联合举办幼儿园的,应当提交联合举办的协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核发办学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幼儿园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安、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等部门。,第二十一条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或者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登记
10、管理机关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幼儿园,依法核发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第二十二条幼儿园变更审批、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原审批、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原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 幼儿园工作人员,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品德良好,身心健康,爱护儿童,忠于职守。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幼儿园应当每年组织其工作人员接受健康检查,并承担健康检查费用。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在治愈前或者在确诊排除传染病嫌疑前,暂停在幼儿园工作。幼儿园不得招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吸食毒品和有精神病史等人员到幼
11、儿园工作。,第二十四条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爱护和平等对待学龄前儿童,不得虐待、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龄前儿童或者实施其他损害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不得收受、索取学龄前儿童家长财物。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基本急救知识和技能,在工作时遇到危及学龄前儿童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护学龄前儿童人身安全。,第二十五条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保安员等工作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幼儿园男性教师的数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在省规定的编制标准内核定公办幼儿园工作人员编制。,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园长应当具备国家和省
12、规定的任职条件。幼儿园教师、医师、护士应当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保育员应当受过学龄前儿童保育专业知识培训。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编写或者确定保育员培训教材,幼儿园应当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编写或者确定的培训教材对保育员进行培训。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幼儿园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保安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相应专业知识培训。,第二十七条幼儿园应当依法与其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保障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和培训等权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善和提高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师、保育员的工资待遇
13、。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师人均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幼儿园专职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特殊教育津贴。,第二十八条幼儿园教师技术职称评定、技术职务聘任政策单列实施,医师、护士执行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评定、技术职务聘任政策。对长期在偏远地区、条件艰苦地区工作的幼儿园教师,在技术职称评定、福利待遇等方面应当予以照顾。,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幼儿园教师、保育员培养计划,支持和指导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开设学前教育、保育相关专业或者课程,制定促进学前教育专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完善幼儿园师资培养体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浙江省 学前教育 条例 完整 ppt 课件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17801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