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课件.ppt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课件.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课件.ppt(7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一、企业的概念二、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概念三、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成因四、企业经营涉及刑事法律风险的常见罪名五、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识别六、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七、企业涉嫌刑事犯罪时的诉讼策略八、企业涉嫌刑事犯罪时的辩护技能,一、企业的概念,1、经济学上的概念 企业一般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和企业家才能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现代经济学理论认为,企业本质上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机制”,其能够实现整个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降低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2、法律上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
2、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从上面的解释和法条可以看出:首先企业是一种社会组织(也即部门,但是“部门”这个单词有着浓重的计划经济色彩,显得有些过时);其次企业从事经济活动,也就是能够给社会提供服务或产品;最后企业是以取得收入为目的,即以营利为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知:凡公司均为企业,但企业未必都是公司。公司只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态。,3、企业风险防范的原
3、则:尊重企业经营规律,即企业追逐经济利益的内在合理性 必须处理好风险防控与企业正常经营之间的关系,应当尊重企业追逐经济利益的内在合理性,不能本末倒置,因为过分注重安全,而忽视了企业的本质。具体讲就是任何的防控措施的设计与实施,都必须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即以不影响企业追求合理经济目标为前提进行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刑事律师应该做的是给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一条法律成本更低、最好没有刑事法律成本的道路。,二、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概念,刑事法律风险是与犯罪相关的一种风险,是指某种行为是否会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否因此而触犯刑事法律,是否进而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具体
4、行为出现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三、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成因,1、外部原因 1)法律规定模糊; 2)法律变化; 3)与合作者利益冲突; 4)同业恶性竞争; 5)权力寻租。,2、内部原因1)追求利益,明知故犯;2)法律意识差,触犯刑律;3)股东之间利益冲突;4)管理疏漏。,四、企业经营涉及刑事法律风险的常见罪名,1、职务类犯罪 1)职务侵占; 2)挪用资金; 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4)行贿。,2、资金类犯罪 1)合同诈骗罪 2)贷款诈骗罪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票据诈骗罪 5)集资诈骗罪 6)信用证诈骗罪 7)骗取贷款罪 8)高利转贷罪,3、经营类犯罪 1)非法经
5、营罪 2)走私类犯罪 3)强迫交易罪 4)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5)内幕交易罪 6)擅自发行股票罪 7)组织、领导传销罪,4、涉税类犯罪 1)逃税罪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4)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5)骗取出口退税罪,5、注册资金类犯罪 1)虚报注册资本罪 2)抽逃出资罪 3)虚假出资罪6、知识产权类犯罪 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2)侵犯商业秘密罪,五、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识别,1、企业管理秩序类犯罪风险识别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非法经
6、营同类营业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2、企业知识产权类犯罪风险识别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3、企业税收缴纳类犯罪风险识别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4、企业金融秩序类犯罪风险识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高利转贷罪;逃汇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
7、付款、保证罪;票据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5、企业走私类犯罪风险识别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废物罪。6、企业市场秩序类犯罪风险识别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串通投标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逃避商检罪。,7、企业财产管理类犯罪风险识别职
8、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8、企业贪污贿赂类犯罪风险识别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9、企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类犯罪风险识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10、企业生产安全类犯罪风险识别重大责任事故罪;污染环境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
9、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11、企业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风险识别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12、企业妨害公共秩序类犯罪风险识别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伪造、变造、
10、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罪;开设赌场罪。13、企业非法用工类犯罪风险识别强迫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六、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1、提高法律意识,增加事前预防法律风险的投入。企业家要有效地防范刑事法律风险,首先必须对此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并树立起防范意识。,2、企业应定期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法律风险评估:律师在获得被评估企业的同意后,入驻企业并对目标企业进行法律风险事项调查燕出具法律风险评估报告的一项预防性法律服务工作。通过审查企业的组织结构、股权结构、治理结构、公司章程、公司各项许可证照、内
11、部管理制度、业务流程、财务管理制度和流程、对外重大合同签署的决策和流程、劳动合同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并对之分别进行法律风险评估。,3、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1)树立必要的法律意识,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完善、落实有效的监督、防范机制。如财务制度、保卫制度、安全生产制度、检查制度、请示汇报制度等。2)处理好与政府、媒体和员工的关系。中国企业家总编辑牛文文在谈及中国企业的生存特征时坦言:“90%的企业的消亡,都是没有处理好与政府的关系。不仅是民营企业,即便是国有企业比如中航油、伊利集团等,如果选择强行改制,往往会中途折断。”企业与员工,从长远上看应该是共存共荣的。,3)危机应对与救
12、济体系:在危机面前,企业经营管理者应当排除侥幸懒得理,积极与主管部门沟通,避免损失扩大及至承担刑事追究的风险。同时,企业或者企业家在被调查时如何应对,能够有效避免事态的恶化并最大程度减小损害,是企业家应该具有的忧患意识。如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后如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以及如何灵活应对办案人员的违法行为和判决生效后如何进行自我保护等。,七、企业涉嫌刑事犯罪时的诉讼策略,八、企业涉嫌刑事犯罪时的辩护技能,(一)侦查阶段的辩护(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三)一审阶段的辩护(四)二审阶段的辩护,(一)侦查阶段的辩护,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13、。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 (以下简称:公安部规定)第四十七条 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案件有关情况,告知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的辩护律师,并记录在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
14、附卷。 公安部规定第五十五条 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根据情况进行核实,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对辩护律师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进行核实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有关证据应当附卷。,侦查阶段的技能要点,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 侦查阶段辩护的主要工作 会见犯罪嫌疑人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 关于调查取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会 见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
1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
16、定。,非法证据排除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以下简称最高法解释 )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认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2012修订(以下简称检察院规则 )第六十六条 收集物证、书证
17、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要求侦查机关补正或者作出书面解释;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对侦查机关的补正或者解释,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审查。经侦查机关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的依据。 本条第一款中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是指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为明显违法或者情节严重,可能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公正性造成严重损害;补正是指对取证程序上的非实质性瑕疵进行补救;合理解释是指对取证程序的瑕疵作出符合常理及逻辑的解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
18、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非法证据的受理主体,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察院规则第六十八条第二、三、四款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报案、控告、举报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等材料或者线索的,人民检察院
19、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对于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接到对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报案、控告、举报的,可以直接进行调查核实,也可以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决定调查核实的,应当及时通知办案机关。,检察院规则第七十一条第三、四款 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向被调查人所在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对于需要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提出明确要求。 经审查,认为非法取证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20、应当依法移送立案侦查。第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书面要求侦查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说明。说明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并由侦查人员签名。,非法证据的调查,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最高法解释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第一百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
21、调查;没有疑问的,应当当庭说明情况和理由,继续法庭审理。 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在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最高法解释第九十九条 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
22、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证据合法性的证明,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最高法解释第一百零一条:“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可以由公诉人通过出示、宣读讯问笔录或者其他证据,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
23、明情况等方式,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公诉人提交的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应当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未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上述说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第九十六条: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非法证据排除的其它问题,启动非法证据排除和程序性辩护的最佳阶段应当是审判阶段。 辩护人有义务协助被告人完成程序性辩护的总体工作。 非法证据排除现实操作的困难,调查取证,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
24、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检察院规则第五十三条: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的,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移送公诉部门办理,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通知辩护律师。人民检察院没有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最高法解释第五十条: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
25、要的,应当签发准许调查书。,申请调取证据,检察院规则第五十二条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移送公诉部门办理。 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决定收集、调取并制作笔录附卷;决定不予收集、调取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人民检察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最高法解释第五十三条 收集、调取证据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写明需要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的内容或者需要调查问题的提纲。 对辩护律师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准许、同意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决定不准许、不同意的,应当说明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企业 刑事法律 风险 防范 课件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14584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