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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电算化专业论文1173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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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电算化专业论文11731.doc

    目录一、所得税纳税筹划基本理论.3二、所得税纳税筹划影响因素.5三、新税法下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具体策略与方法.5四、结论.111五、参考文献.错误!未定义书签。纳税筹划在企业中的应用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日益发展,人们的经济意识日益增强,为了实现企业股东权益最大化,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便成了日常活动中备受关注的事情,因此纳税筹划便不可避免的进入到经营者的视野之中。本文着重介绍了纳税筹划以及相关概念的含义。探讨所得税筹划的有关方法,并列举了相关案例以说明纳税筹划方法的具体运用。关键词:纳税筹划;所得税;新税法;案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企业自我意识和主体观念的日益增强,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优化、企业价值最大化、竞争力最强化,成为企业发展最终目标。作为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企业要想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实现自身目标,必须拥有自己独特的竞争优势。一、所得税纳税筹划基本理论(一)纳税筹划相关概念的界定纳税筹划作为一门学科,有着众多的概念,这些概念是理解纳税筹划的基础,特别是其中有些不易区别,因此就有必要对这些相关概念加以说明。(1).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安排的过程1 。纳税筹划是一系列纳税技术的总称,目的是为了最大程度扩大纳税人的合法税收权益。要达到省钱、节税的目的,纳税人应在经营和核算的各个方面,如筹资投资方式、收入分配形式及组织形式选择上,考虑税收因素,实施事先的技术性纳税筹划。(2).偷税偷税是指纳税人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为目的,采取各种不公开的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1。(3).漏税漏税是指纳税人无意识地漏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主要是由于纳税人不熟悉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或者由于工作粗心大意等原因造成的2。如错用税率,漏报应税项目,少计应税数量,错算销售金额和经营利润等。对漏税者税务机关应当令其期限照章补缴所漏税款;逾期未缴的,从漏税之日起,按日加收税款滞纳金。(4).抗税抗税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2。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5).骗税骗税指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2。(6).逃税逃税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2。(二)纳税筹划的原则进行纳税筹划是一个系统的过程,它有着一定的原则,用以规范操作,只有恰当的理解并遵循这些原则,才可以使纳税筹划在正确的方向和轨道上进行。1.合法性原则纳税筹划并非是偷税、漏税、骗税,四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这点已经在上一部分基本概念中充分说明。归根结底,纳税筹划是要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之上的,只有合法的方案才属于纳税筹划,否则将产生相反的效果,不但没有达到节税的目的反而被相关部门罚款,得不偿失。2.经济性原则任何一件事情都是有成本的,税收筹划也不例外。纳税筹划的最终目的其实就是合法扩大企业的最终经济利益。因此只有在收益大于成本时,税收筹划才是可行的,否则应放弃。另外,通过税收筹划,要使纳税人的综合经济、政治、环境等利益达成最优化状态,不能只考虑涉税利益的增加。3.综合性原则纳税筹划并不是生产经营中一个单独的模块,综合权衡从整体上获得最大的利益正是纳税筹划综合性原则的要求。也就是说纳税筹划不能只考虑涉税利益,而应着眼于股东财富最大化。4.预见性原则纳税之所以能够进行筹划,关键在于在经营活动发生之前就对其进行调控,否则一旦经营活动发生,事成定局。那么也就没有了筹划空间,此时再谈纳税筹划,便只是一种幻想了。这就是预见性原则在纳税筹划中的重要意义。5.具体性原则纳税筹划的方法虽然是大同小异的但是真正操作起来却是对应某一具体情况进行的,世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这便意味着每一次的纳税筹划都必须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没有现成的方案供人们套用。6.风险回避原则要提高企业对税收筹划风险的认识水平,风险和收益是并存的,一般来说高风险高收益,这一规律适用于企业的投资决策,所以企业在设计和实施税收筹划方案时,应考虑税收筹划的风险是否在企业可接受的范围内3。同时,由于税收筹划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纳税人要熟知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精通财务。二、所得税纳税筹划影响因素任何事物的运行和发展都必然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决定着事物的发展方向和发展程度。同样要想更好的理解所得税纳税筹划,就必须首先了解这些影响因素,为更加深入的理解纳税筹划做好铺垫。(一)外部因素1.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最终目的其实是促使企业在总体上获得最大利益,这一点主要是通过合理筹划,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来实现的。虽然成功的筹划最终会使企业获得更多的收益,但是这是需要企业付出一定的资源和精力才能实现,而且纳税筹划是存在失败的风险的。所以企业并非是一开始就自觉的进行纳税筹划的,而是在外部压力的推动下进行的,而这个外部压力就是企业间的竞争。社会经济越发达,市场经济体制越完善,各企业之间的商业竞争也就越激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要谋求生存、发展和获利就必须想方设法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纳税支出作为企业的外部成本,直接关系企业的经济利益。而作为降低企业纳税支出的一个重要手段,纳税筹划就被提到了议事日程上。因此,社会经济越发展,企业对纳税筹划的需求就越大。可以说社会经济的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纳税筹划所处的水平。2.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完善程度纳税筹划是有着合法性原则的,所以说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完善程度对纳税筹划有着直接的影响。纳税筹划的各种方法归根结底是在全面而系统的研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前提下形成的。这些法律、法规其实是进行纳税筹划的着力点,没有了这些纳税筹划就仿佛处在一片迷雾中,完全的失去方向。在税收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各种界限,比如是否属于征税对象或到底属于哪种征税对象,某种情况应适用高税率还是适用低税率等等。另外税法终究是人制定的,而在纳税领域有着各种各样的情况,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的发展又会出现许多原来所没有的情况,因此税收法律、法规必定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完善之处。纳税筹划正是利用这些界限、漏洞、不完善之处等诸如此类的方面来完成事先的统筹安排,从而扩大企业的总体收益。因此税收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决定了纳税筹划的空间。3.税务机关的执法能力水平同样的道理由于税法为人制定且税收事项种类繁多而复杂不可能面面俱到这一客观事实的存在。在税法中有着许多具有弹性的规定,也就是说税务机关有着一定程度的裁决权,它们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和自己的判断来完成具体的涉税事项4 5。因此一定要处理好与税务机关的关系,在筹划过程中将这一因素考虑进去是十分必要的。另外,由于各个税务机关所管辖的企业众多,它们的执法能力决定着税收法律、法规是否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而不是仅仅是一纸空文。如果税务机关没有足够的能力和资源行使权力,那么必然导致企业偷逃漏税现象严重。通过这些违法手段它们照样可以实现收益。所以将失去通过合法的纳税筹划来节税的动力。但如果税务机关执法能力强,这些违法手段将不再适用,反而因为罚款使得这些企业得不偿失,这将有利于纳税筹划的健康发展。4.社会对纳税筹划的认可程度社会对纳税筹划的认可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国家对纳税筹划工作的政策引导,即国家是否认同其法律地位,是否鼓励其广泛的开展,以及国家在纳税筹划方面所制定的法律、法规是否有利于其发展6;二是社会上的广大纳税义务人对纳税筹划的认可程度,以及他们采用纳税筹划方法的普遍程度。显然,纳税筹划应用越广,纳税筹划的实践经验越丰富,越有利于纳税筹划的开展。(二)内部因素不论外部因素是多么的完美,真正将纳税筹划付诸实施的是纳税人自身7。因此纳税人自身的素质最终决定了纳税筹划是否可以顺利的进行。纳税筹划是一项具有高度科学性和综合性的活动,它要求纳税人全面掌握和综合运用各种相关知识,并不是仅仅掌握相关财务、税收、法律知识就可以实现的,另外还需要有投资、生产、销售、信息等相关知识。三、新税法下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具体策略与方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在新所得税法中税率和扣除办法发生变化,税收优惠政策的链接,会计处理变得更加复杂等问题都对纳税筹划的具体策略与方法造成一定的影响。(一)选择有利于节税的组织形式1.公司制与合伙制的选择新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其业主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公司制企业的营业利润在企业课税环节缴纳公司税,税后利润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又得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可见投资者能通过纳税规定上的“优惠”而获得节税利润8。投资者应综合考虑各个方面因素,确定是选择合伙制还是公司制。这里需要着重阐明的是投资者要注意综合性原则,全面的考虑生产经营的各方面因素,选择对企业整体有利的方案。比如,预计未来企业发展势头强劲,那么就不应该因为一时的节税而选择合伙制,应同时考虑公司制对企业未来扩大规模时起到的助力作用。不要做出为了一棵树木而放弃整片森林的短视选择。2.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选择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对于企业的纳税金额也有很大的影响。新所得税法统一以法人为单位纳税。不是独立法人主体的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缴纳所得税。也就是说,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设立的分公司可汇总纳税,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则要分别独立缴纳所得税。如果组建的公司在初期阶段处于亏损状态的可能性比较大,那么组建分公司就更为有利,这样就可以通过分公司的亏损来吃掉总公司的盈利,从而在整体上减轻公司整体的税收负担9(二)合理把握对准予扣除项目的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企业所得税法相比,从总体上看,新税法放宽了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和范围,这让企业扩大了纳税筹划的空间。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要把握好这些变化,以便更好地设计纳税筹划方案。新税法在计税工资、捐赠、广告费用、研发费用等项目的税前扣除上均做出了与以往不同的规定。 1.计税工资新税法取消了关于计税工资的规定。原税法采取计税工资制度,税前工资扣除限额为:人数 × 1600 ×12,不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新税法取消了原税法中关于计税工资的规定,真实合法的工资支出可以直接全额扣除。但也不是可以无条件的随意列支,如果某企业某一纳税年度的工资支出远远超出了同行业的正常水平,税务机关就要进行纳税评估,如果评估的结果认定为“非合理支出”,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所以企业在进行这方面的操作时务必要把握好度。避免成为税务机关的关注对象10。2.公益性捐赠公益性捐赠扣除条件放宽。原税法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不超过年度应纳税额 3%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如果企业存在大量的纳税调整项目,年度利润总额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就不相同,有可能差距还很大。企业应进行正确的计算,准确把握扣除数额。 3.研发费用研发费用扣除幅度增加。原税法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可以据实扣除,对研发费用年增长幅度超过 10%的,可以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 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新税法取消了研发费用年增长幅度需超过 10%这一限制条件,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可以按其实际发生额的 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这一方面有利于企业研发新产品,探索新领域,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国家支持科研开发,鼓励创新的政策导向。只是在对研发费用进行会计处理的时候一定要尽量明确,不要模棱两可,以免在对相关费用进行认定时造成不必要的麻烦。4.广告费用广告费用的扣除有所调整。原税法将广告费用的扣除分为三种情况:高新技术企业据实扣除;粮食类白酒广告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一般企业的广告费用支出按当年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而新税法则未规定广告费用的扣除比例,企业每一年度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用支出均准予据实扣除。企业要注意广告费用与赞助的区别,新税法明确规定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三)合理利用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1.合理选择企业投资产业新企业所得税法优惠的重点发生了变化,新税法不再按资本的来源实行税收优惠,而是将税收优惠定为“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蕴含着鼓励技术进步的国策。产业优惠将替代原来的区域优惠成为主要的优惠方式,而产业优惠的范围涵盖了农林牧渔、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水节能、高新技术等多个领域。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含2年),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11。在优惠方式上,除了对特定产业实施的税收优惠外,无论哪个行业,只要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际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等企业经营行为都可以享受到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这些规定使过去只有少数企业(如民政部门认可的,雇佣残疾人在一定比例以上的福利企业)才能享受的税收优惠以更灵活的方式被更多企业享有,这也是新企业所得税的一大变化。新税法还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些规定都说明了国家的产业政策是扶植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就要结合自身条件对这些规定加以充分利用。在企业设立之初就要优先考虑是否有涉足高新技术产业的可能。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创业投资企业也要优先考虑有投资价值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这不仅有利于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还有利于我国科技水平和科技创新发展能力的提高。2.恰当调整企业人员构成新税法规定企业安排的残疾职工,按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企业安排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按实际支付给该职工工资的50%加计扣除。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是指劳动保障部门登记管理的未就业人员。企业应结合自身条件尽可能多的安排这样的职工就业,一方面这些职工为企业创造了利润,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还促进了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四)适当利用新税法过渡期内的优惠政策新税法在调整税率、准予扣除项目及税收优惠的同时,为了缓解新税法出台对部分老企业及部分特定区域内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还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过渡措施,企业可以充分利用新税法规定的过渡措施进行所得税方面的纳税筹划。 1.与收入及成本费用有关的纳税筹划。之前享受低税率或税收减免优惠的老企业在实行新税法后税率会逐步提高,对于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营业收入,可以提前确认,将利润体现在过渡期。对于转让财产收入、接收捐赠收入等其他收入,企业可以通过与受让方、捐赠人协商,将转让或接受的时点提前,来获得纳税筹划的收益。在人工成本方面,可以将人工成本中的年终奖或年底双薪延期发放。在非经常费用方面,可以将不影响生产经营活动的非经常费用,如修理费用等推迟发生。总的原则就是,让企业在减免税年度内实现得应纳税所得额尽可能地大,从而使企业在减免税年度内能够享受到最大限度的税收优惠,而不能按照正常赢利年度推迟利润的实现。 2.其他经营活动的纳税筹划其他经营活动的纳税筹划主要是指对企业转让股权、债务重组、资产重组等活动产生的收益的筹划12。同样,这些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只要能够使之推迟确认,企业就可以在新税法规定的过渡期内进行纳税筹划,以节约所得税支出。(五)加强会计核算中纳税筹划策略方法的应用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通过调整差异金额计算出来的,所以会计是税收的基础,对于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是按照财务处理结果计算应税所得。因此会计核算对纳税筹划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在新税法下,利用会计核算中的不同处理方法进行纳税筹划仍然可行。有些纳税筹划方法并不能减少企业的纳税总额,但能将纳税的时间递延到下一年或未来几年。但是由于货币具有时间价值,纳税时间的递延同样会给企业带来收益。下面的几种纳税筹划方法就属此类。1.利用销售收入确认时间不同进行纳税筹划企业的产品销售方式大体上有以下三种类型:现销方式、代销方式和预收货款方式。代销方式又分为视同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在视同买断方式中,委托方按协议价格收取委托代销商品的货款,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无论卖出与否、获利与否均与委托方无关。这种销售方式与现销方式没有区别,委托方应在当期确认有关销售收入。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中,委托方发出商品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预收货款方式是指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交付货物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只有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转移给购货方。因此,企业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每种销售方式都有其收入确认的条件,企业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控制,可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在进行所得税筹划时,企业应特别关注临近年终发生的销售业务,因为这类业务最容易对收入确认时点进行筹划13。2.利用坏账准备的提取进行纳税筹划对坏账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是会计制度“八大减值准备”中惟一一个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以一定条件和标准列支的特殊项目,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中不可忽略的内容。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注意以下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上的区别:(1)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不同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除了应收账款应计提坏账准备外,其他应收款项也应计提坏账准备。同时规定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法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坏账准备。也就是说,会计实务中,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但不包括应收票据。而税法则规定,可在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仅限于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而产生的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也就是说,税法准予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较会计规定多出一个应收票据的金额,少了一个其他应收款的金额。(2)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和比例不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提取的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具体方法有: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销货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等。而税法中只规定了一种方法,即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且其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 0.5%。3.利用存货成本计价方法的不同进行纳税筹划新税法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新会计准则中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即取消了后进先出法的应用,不允许企业采用后进先出法确认发出存货的成本。依据现行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用任意一种计价方法。不同的存货成本计价方法,会对企业的成本、利润总额产生不同的影响,从而应交纳所得税款的多少也会有所不同。当存货价格呈持续上涨趋势时,企业宜采用加权平均法。因为加权平均法对发出的存货按加权后的平均价格进行核算,发出存货总成本中包括后期进货的部分成本,数额较高,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会降低,当年应缴纳的所得税就会减少,达到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当存货价格呈下降趋势时,则采用先进先出法较为有利。因为采用此方法期末存货成本较低,相应发出存货总成本较高,也可以达到延迟交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纳税人选择存货计价方法的关键在于判断企业所购主要材料的价格趋势14 15。就总体而言,物价总水平一般是呈上涨趋势或基本持平,因而对于普通材料而言,采用加权平均法较为稳妥,而对于一些技术更新快,供给不断增加的材料,价格可能呈下降趋势,就应选择先进先出法。同样,当物价上下波动时,企业应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计价,可避免因材料成本的变动,引起应缴纳所得税额的波动,从而增加企业安排资金使用的难度。值得注意的是,存货计价方法一经选用,在一定时期内不得随意变更,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在会计附注中予以说明。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在会计年度的末期根据企业经济运行的状况做出正确判断,按照以上的原则选择一年度对企业有利的存货计价方法。4.利用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及年限的不同进行纳税筹划固定资产折旧是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及年数总和法等。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一致的,则分摊到各期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也存在差异,这最终会影响到企业税负的大小16。原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只能采用直线法(年限平均法)提取折旧,而新税法中则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就给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提供了新的空间。总的来说,这三种折旧方法中,折旧总额是一样的,所不同的是每年的折旧额有所差别。与年限平均法相比,后两种折旧方法在前期提的折旧较多,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就较少,在前期缴纳的所得税数额也较小。由于货币具有时间价值,所以在自身条件符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企业选择加速折旧法,就能从纳税筹划中受益。四、结论纳税筹划是一个综合运用各方面知识,结合实际的具体情况进行统筹安排的过程,它没有现成的模式供人套用,企业必须根据自身实际制定适合自己的计划,只有这样才可以更好的发挥出纳税筹划的效果。在筹划过程中企业必须明确纳税筹划的范围,不要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而给企业带来额外的损失。同时在整个过程中要遵循纳税筹划的相关原则,以确保大方向的正确性。考虑内外部因素对具体筹划事项的影响。这些方面得以顺利解决才可以确保具体筹划策略的质量。同时企业应该看到纳税筹划是一个持之以恒、不断积累的过程。企业需要将纳税筹划作为一项长久的战略来实施,纳入到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中去,使纳税筹划成为一项日常的普通的工作,而非心血来潮的特别行动,只有这样的纳税筹才能发挥正常功能。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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