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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总论——解决民法的实际生活案例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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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总论——解决民法的实际生活案例课件.ppt

    1,民法總論,2,课程说明,课程目标学习态度上课方式,3,课程目标,了解民法的基本原理原则熟悉民法的理论体系构成解决民法的实际生活案例,4,学习态度,法律学习三层次法律原则法律事实法律思维或说理,5,上课方式,口头讲授为主、课堂讨论为辅参考教材一般民法教科书相关论文最高人民法院法律解释、通知,6,讲授大纲,绪论静态的民事法律关系动态的民事法律关系,7,一、绪论,第一章 抽象之民法:民事法律规范第二章 具体之民法:权利与义务,8,康德哲學:方法二元論,事物分析的本質,存在,當為,事實層次,規範層次,是or不是,應該or不應該,客觀事實存在與否,規範如何評價中性事實,司法介入,9,事实与规范二元论,事实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法律适用的正确性诉讼中争点整理证据调查方向,行为人,裁判者,命题对象,区别实益,10,法律适用的逻辑构造,完全法条(请求权基础),涵摄,构成要件(T)法律效果(R),具体的案例事实(S)置于法律规范的要件(T)以获致一定的结论(R),11,涵摄:逻辑三段论,T=M1+M2+,S=M1+M2+,S R,大前提,小前提,结论,12,第一章 抽象之民法:民事法律规范,第一节民法之概念第一项民法之意义 第二项民法典之体系结构 第三项民法之基本原则与演 变趋势,13,第一節民法之概念,第一项民法之意义第一款民法之规范内容: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款民法之性质 第三款广义民法与狭义民 法,14,第一項民法之意義,規範私人間社會生活關係的法律,民法的規範內容,民事法律關係,15,民法的性質,公法規範目的:實現公共利益適用主體:統治服從關係規範性質:強制性,私法規範目的:保護私人利益適用主體:平等關係規範性質:任意性,16,民法的性质,实体法:规范法律关系之实质存在普通法:具有一般性,程序法:如何具体确定或实现该法律关系的手段特别法:不具普遍性,17,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广义民法民事法律规范之总称如: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狭义民法民法典,大陆法英美法,v.s.,18,第二项民法典之体系结构,第一款民法之编制体例第二款民法之立法技术,三编制(法国法)v.s.五编制(德国法),抽象化v.s.一般化,19,第三项民法之基本原则与演变趋势,第一款个人本位,权利本位,法律思想之检讨,20,个人本位思想,法律关系的主体或法价值所追求之终极目的,乃是个人,而不是个人所属的团体(社群、家族、氏族、村落或国家等)。例如:法人权利能力之限制、法定代理人之责任批评:强调以个人自我为中心,忽略社会责任、群体生活纪律,21,权利本位思想,法律关系的基本核心,乃是法律所保护之具有正当利益的权利,而不是基于特定身份或地位所生的义务。例如:物权法体系、某某权利被侵害时的救济方法批评:使权利流为个人追求自私自利的工具,22,第三项民法之基本原则与演变趋势,第二款,无过失责任主义,所有权的社会任务,契约正义,23,第一章抽象之民法:民事法律规范第二节民法之适用领域:民事事件,第一项民法与商事法民商合一v.s.民商分立第二项民法与行政法第三项民法与刑事法,24,民商合一v.s.民商分立,商人與商人間關於商事行為所應遵循之法律規範的總稱,商事法,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和夥組織,法律關係主體的特殊身份形成該法律關係主體的特殊性質,25,国家,人民,人民,刑事事件,行政事件,民事事件,法律事件的分類,26,法律事件,刑事事件,行政事件,民事事件,(民事法律关系),财产关系,身份关系,27,财产关系,债之关系,物权关系,债权之发生,债权之效力,物权之发生,物权之效力,28,身份关系,亲属关系,继承关系,婚姻关系,家庭判决,意定继承关系,法定继承关系,亲子关系,订婚,离婚,结婚,自然亲子关系,拟制亲子关系,婚生亲子,非婚生亲子,继承权之发生,遗产之分割,继承权之范围,29,绪论第一章第三节民法之法源,第一项独立法源(直接法源)第一款法律第二款习惯第三款法理第二项补助法源(间接法源)第一款 实务见解第二款 学说第三款 比较法,30,法律:采广义解释,法律,法律,行政规章,自治法规,条约,强行法,任意法,31,绪论第一章第四节民法之解释适用,法律解释之目的探求立法者之意思探求法律之规范意旨法律解释之方法法律文义法律体系立法史及比较法立法目的,32,法學想像力,33,第二章具体之民法:权利与义务,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之意义第二节权利与义务之功能第三节权利与义务之分类,34,财产权v.s.非财产权权利之内容是否具有财产上之价值所为之分类,财产权:权利之内容具有财产上之价值债权: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之能力物权:权利人得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之权利准物权:以权利及不特定物为标的之权利无体财产权:人类精神上所创造之物为标的之权利,非财产权:又称人身权,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两种人格权:存在于权利主体个人身上,以其人格上之利益为个人标的之权利身份权:存在于两个权利主体之间,基于一定身份关系而发生之权利,35,个人名誉,隐私及公共利益,以陈永贵案为例,36,案例事實陈永贵案,本案原告陈明亮(陈永贵之子)、宋玉玲(陈永贵之妻)以北京青年报自2002年4月23日起,于其第31版每日连载栏目中,开始连载吴思所着的毛泽东的农民-陈永贵一书,书中所述的大量情节与事实不符,造成对已故陈永贵的名誉权侵害为由,遂以吴思、北京青年报社列为被告起诉至原审法院,经判决后被告等人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惟被上诉法院驳回,维持原判确定。,37,原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死者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而原告等人作为陈永贵的近亲属起诉,要求被告吴思,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慰抚金,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又被告北京青年报社,在刊登上述文章时未尽到审查职责,亦应承担侵权后果的部份赔偿责任。,38,原审判决理由为被告吴思所着的毛泽东的农民-陈永贵一书,所引用的关于陈永贵参加兴亚会、关于当伪代表、及关于被日伪警察逮捕等具体文章,均系他人所写回忆性文章,非权威性文件记载,被告吴思亦无其它证据予以左证此事实的存在,故对被告吴思所提之相关证据,诸如:(1)毛主席与农业学大寨一文,作者系1964年时任山西省省委书记的陶鲁笳,载于山西文史资料1995年第五辑;,39,(2)我的父亲陈永贵一文,作者陈明珠(陈永贵之子),该文载于山西文史资料1995年第五辑,可证明所提及的曾出任伪代表的真实性;(3)文盲宰相陈永贵一文,作者系新华社高级记者冯东书,可证明诉争文章中所提及的参加兴亚会一节的真实性;(4)陈永贵沉浮中南海改造中国的实验书稿审查意见,作者系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二室副主任陈文斌等书,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40,上诉法院驳回维持原判决理由略述其要为:(1)评价历史人物应当真实、客观,诉争文章引用大量他人所写回忆性文章,然此类回忆性文章系作者根据本人及当事人之回忆,对历史事件之追记,未经考证,非权威性文件记载。(2)引用回忆性文章再创作,应对事件、人物予以评考、核实,诉争文章对陈永贵大量历史事件予以评价,无证据显示被告进行考证,致对陈永贵形象有所贬损,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3)北京青年报社未对其就诉争文章是否进行合理审查,及原判事实不清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41,个人名誉,隐私及公共利益,私法关系下之基本权冲突应如何解决?立法上及法律的解释适用上,应如何考量?,以陈永贵案为例,42,私法关系下之基本权冲突,私法上基本权相冲突时,是否可以援引宪法基本权利的规定而主张其效力?基本权利的功能防御权功能受益权功能保护义务权功能程序保障的功能制度性保障,43,在资本主义与数字科技发达的社会,主张个性解放强调个人自主的今日,当个人行使其言论自由基本权的同时,而构成侵害他人人格的名誉权时,换言之都具有请求权基础(Anspruchsgrundlage)之私法上基本权相冲突时,是否可以援引宪法基本权利的规定而主张其效力?,44,基本权利对民事私法之规范效力,涉及到基本权利的效力扩张与放射效力的问题德国学者所谓第三者效力理论无适用说间接适用说:日本与台湾 直接适用说:恐失之過寬,45,德国见解,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一九五八年一月十日作成了著名的路特案(Luth)判决,并且首次针对第三者效力(Drittwirkung)问题表示立场:强调基本权利实现的重要性 以法益衡量(Guterabwagung)等见解来解释类似的争点,46,台湾通说及实务,采间接适用说,换言之台湾地区宪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针对国家权利所为之限制,并非针对私法关系,只能于具体之个案中,透过私法中的概括条款,实现基本人权之价值判断,也就是实现宪法上人性尊严(Die Wurde des Menschen)保障之基本价值决定。,47,台湾地区,以台湾地区宪法为例,于第二章人民基本权利章中,虽无类似德国基本法之明文,然台湾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三七二号解释认为人格尊严之维护与人身安全之确保,乃世界人权宣言所揭示,并为台湾宪法保障人民自由权利之基本理念。,48,我国在一九九五年曾经作过司法解释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不得直接适用宪法,对宪法基本权利于私人关系间的适用因未表示立场,故无法得知对此问题的态度是采无适用说或间接适用说。,49,我国宪法,我国新修正的宪法为例,亦无类似德国基本法之明文,惟由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与第三十八条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应可导出是有意识的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50,人格权的特性,人格权应具有两大特性 内涵概括的永续发展性不可侵犯性,51,定义人格权,人乃权利之主体,而人格权正为个人人格之根基,与个人有不可分割之同一性关系,其范围主要包括个人外在之身体活动与内在之精神活动等等权利在内,诸如: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姓名、肖像等人格利益,在法律上若设有特别规定的,在学说上则称之为特别人格权,若仅泛泛规定关于人之存在价值及尊严之权利,则称之为一般人格权。至于其内涵则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变异,唯无论法律条文如何变迁,时代的大环境如何发展,总结历史的经验,人格权应具有:内涵概括的永续发展性与不可侵犯性的两大特性。,52,人格权在性质上是身份权,其具有不可侵犯性乃事属当然,是故享有侵害除去请求权及侵害防止请求权;而另一方面,受人格权侵害之人则可请求财产上之损害赔偿或兼可请求非财产之损害赔偿,惟须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为限见诸台湾民法第十八条第二项,与德国民法第二五三条之规定相似。名誉权在我国属特别人格权,依民法通则第一二零条及第一三四条规定可知,我国名誉保护请求权主张的方式有三,分别是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与消除影响,亦体现其具有不可侵犯性。,53,定义名誉权,名誉权者,以人在社会应受与其地位相当之尊敬或评价之利益为内容之权利也。换言之其主体以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或组织为限,具有专属性;且属非财产性的人格权,虽不具有直接之财产价值,却与财产利益有密切之关系;是保有和维护自己的社会评价不受到侵害的一种绝对权,54,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至于其客体则为名誉利益。其乃名誉权与其它具体人格权相区别的基本特征。,依我国民法通则第一零一条及第一二零条之规定可知,法人与公民同样享有名誉权外;另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等亦受名誉权之保障,55,权利,內容,财产权,非财产权,人格權,身份權,債權,物權,準物權,無體財產權,作用,支配權,請求權,財產上之請求權,非財產上之請求權,債權之請求權,物權之請求權,形成權:承認權、撤回權、撤銷權、解除權、終止權、抵銷權、選擇權,抗辯權,訴訟標的之抗辯權,證據抗辯,權利不發生之抗辯,權利消滅之抗辯,權利排除之抗辯,56,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无需他人意思之介入,得直接支配标的之权利。请求权: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之权利。形成权:依权利人之一方意思表示,得发生权利得丧变更效果之权利。抗辩权:指狭义之抗辩权而言,即请求权人于行始请求权时,相对人得予以拒绝或提出异议之权利。,57,请求权,请求权者,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之权利。在权利体系中居于枢纽之地位任何权利,无论其为相对权或绝对权,为发挥其功能,或回复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均须借助请求权的行使。,58,形成权,依权利人之一方意思表示,使已经成立的法律关系之效力发生、变更或消灭效果之权利。与请求权密不可分十五岁的甲未得其父丙的允许向乙购买机车,其买卖契约效力未定,须经法定代理人的承认,始生效力。承认权属形成权之一种。,59,形成权,形成权之行使常是主張債權或物權請求權的前提條件形成权之行使法定代理人的承認解除契約意思表示之撤銷,60,抗辩权,請求權人行使其權利時,義務人有可以拒絕其應為特定作為之權利者,謂之請求權與抗辩权居於對立的地位甲賣電視機給乙,價金三千,乙向甲請求交付其物並移轉其所有權時,甲得以以未同時之付價金而拒絕。學說上稱為同時履行抗辩权,61,第二章第三节权利与义务之分类,第一项财产权与非财产权第二项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第三项专属权与非专属权第四项主权利与从权利第五项绝对权与相对权第六项原权利与救济权,62,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权利能力者:可以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能力,享受权利能力者,即为权利主体,现代民法上一项伦理性之基本原则任何人因其出生而取得权利能力,除死亡外,不得剥夺之,63,民法通则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出生,与母体完全分离,而能独立呼吸,保有生命而言,脐带是否剪断,以是否发出哭声,在所不问,死亡,脑波完全停止作判断脑死,64,權利能力制度主旨在肯定人的價值,具有文化意義,權利能力不能拋棄只是法律為達成規範社會生活的目的,對於特定權利的享有,得予以限制,雖無明文規定,應屬當然,65,胎儿之权利能力,胎儿能否算一个人?我国民法对此付之厥文台湾民法第七条: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之保护,视为既已出生,66,遗腹子或遗腹女的继承权,继承法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法理衝突,67,宣告失蹤,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宣告失蹤的要件:須有失蹤人下落不明的狀態繼續達法定期間聲請人須為利害關係人,68,利害關係人,所謂利害關係人,是指對於宣告失蹤、宣告死王在法律上有利害關係之人例如:配偶、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69,如何宣告失踪,民事訴訟法第166條: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70,宣告死亡,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 日起滿兩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期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71,如何宣告死亡,民事訴訟法第167條: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72,寻人启事,民事诉讼法第168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73,死亡及其时期之推定,失踪人的死亡是属于推定主义台湾民法第九条:受死亡宣告者,以判决内所确定死亡宣告之时,推定其为死亡。前项死亡,应为前条各项所定期间最后日终止之时,但有反证者,不在此限。我国X日本失踪人的死亡是采拟制主义视为死亡,74,推定主义主张失踪人未死亡或非在判决内确定死亡之日死亡者,在撤消宣告前,得提出反证推翻之,拟制主义在撤消宣告前,不许提出反证推翻之,换言之,拟制主义以撤消死亡宣告为必要,推定主义V.S.拟制主义,75,死亡宣告之效力范围,真的死亡,权利能力归于消灭实际仍生存者,其权利能力仍然存在,行为能力及侵权能力均不受影响死亡宣告之效力:使失踪人于失踪期间届满时,以其住所为中心的私法关系,趋于消灭,并非为置之于死地,剥夺其权利能力,76,失踪人未归来前的法律关系,失踪人一旦被宣告死亡,继承即行开始,其财产上之一切权利义务自其被死亡宣告之时,归由其继承人承受之死亡宣告后,配偶即可再婚 原婚姻究竟何时消灭?,77,通说:婚姻关系因死亡宣告而消灭也有学者强调:必等配偶再婚,始归消灭我国实务:至今未有判例或司法解释澄清死亡宣告后,失踪人对其未成年子女,丧失法定代理人之地位,而由其配偶一方行使法定代理权,渴 WANT,78,失踪人归来后的法律关系,倘若生存歸來,得申請法院撤銷死亡宣告死亡宣告未經撤銷者,效力如何?死亡宣告未經撤銷者,關於已結束的法律關係雖然不能復活,但歸來後的法律關係仍可有效成立,79,如何撤销死亡宣告民法,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80,如何撤销死亡宣告民訴,民事诉讼法第169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81,死亡宣告經撤銷者,效力如何?,有民事行为能力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后,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其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要恢复夫妻关系,需办理复婚手续。,82,死亡宣告经撤销者,效力如何?,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83,死亡宣告經撤銷者,效力如何?,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侵权行为,84,死亡宣告经撤销者,效力如何?,民法通则第二十五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不當得利,85,同時死亡,台州漁民A年70,妻B已別居,有長子C年40,次女 D年38 三子E年37。C 已婚,其妻F,生有一女G。E之妻H懷胎I五個月。D未出嫁。前年某一夏夜父子三人出海捕漁,不幸遭遇颱風船毀人亡。A遺有財產80萬,C遺有財產70萬,E遺有財產40萬,應如何分配。,86,继承法命题重点分析,继承法的命题重点较为突出,总结历年试题,基本上都集中于以下几方面:1遗产的范围。2继承人的确定。包括特殊情况,如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同时死亡之时的确定。3遗嘱的效力。包括遗嘱的生效要件、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和公证遗嘱的效力生效,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等级。4遗产的分割。注意遗产分割中的几个原则和限定继承制度。,87,继承原则,继承人须于继承开始当时生存,继承开始之际,尚未出生或已死亡者,则无继承人之资格,学者称为同时存在原则胎儿利益之保护同时死亡,88,胎儿利益之保护,台湾民法第七条: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赋以权利能力胎儿也有继承人资格,继承法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间接承认胎儿也有继承人资格,89,我國胎儿利益保护之司法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关于遗产的处理部分第45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90,同时死亡,台湾民法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同时遇难,不能证明其死亡之先后,推定其为同时死亡年龄、健康状态如何,均非所问,我国民法通则对此未作规定我国继承法对此也无明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有所著墨,91,同时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关于总则部分的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9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93,夫妻共有财产之继承,根据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94,代位继承,台湾民法第1140条:第一顺序之继承人有于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继承权者,由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其应继份我国继承法第11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95,转继承,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时,其有权接受的遗产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制度。,遗产分割,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96,法人的社会机能,假设有两位以上的自然人基于一起从事具有共同目的的事业之想法,面临究竟以何种形式经营共同事业的难题,合伙?,社团?,97,法人,自然人以外,依照法律之规定,享有权利能力之团体非自然人,而得为权利能力之主体,与自然人同为法律上之人格者虽属团体,但未依法律规定取得权利能力者,仍非属法人,系仅为所谓之非法人团体,如:合伙,98,合伙,合伙,有名契約的一種當事人稱合伙人,至少須有二人以上,多則不限其目的在經營共同之事業,是否以營利為目的,長久性或暫時性,均非所問合伙雖為有名契約的一種,民法卻賦與其團體性,99,合伙财产,民法通则第32条规定: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各合伙人之出资及其它合伙财产为合伙人全体之公同共有,除有特别之规定外,应适用物权法关于公同共有之规定,若有不动产物权并须以全体合伙人之名义登记之,100,合伙代表,合伙,与当事人之人格,信用与财产有密切关系,未脱离个人色彩如:甲乙丙三人欲集资经营成衣加工而采取合伙方式,其购地建厂、租用机器、雇用员工、材料买进、货品出售等事务之执行,对外订立契约,原则上仍应由合伙人共同为之,有合伙人被委任执行事务者,于依委任本旨执行合伙事务之范围内,对于第三人为其它合伙人之代表,101,合伙债务,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它合伙人追偿。,102,总结合伙,合伙强调当事人间之信赖性,适合少数人经营小规模的事业,若经营大规模的事业,尚不适宜。因为合伙者,不能成为权利义务之主体,不能以其财产为其单独所有,不能设机关,为其执行事务,作为对外之代表。,103,社团法人,社团法人者,强化人之集合的团体性,使其能取得权利能力,享有权利及负担义务,亦即使人之集合体,享有人格,成为社团法人社团法人有不同种类,交易上最重要者为公司公司者,谓以营利为目的,依照公司法组织,登记成立之社团法人,104,公司之种类,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105,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之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人民币三万元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106,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之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人民币五百万元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107,合伙v.s.社团法人,社团之目的,常具有永久性;而合伙所经营者,有时具暂时性社团必具备特有的名称与一定之组织,是超越个人的单一体;而合伙仅是各个人的集合而已社团之财产属于社团本身;而合伙之财产则为全体合伙人公同共有,108,合伙v.s.社团法人,4.社团之债务,仅以社团所有之财产为担保;而合伙债务,除合伙财产外,各合伙人尚须以其自己全部财产,负连带无限之责任 民法通则第35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它合伙人追偿。,109,法人v.s.自然人,法人与自然人虽同具人格,本质仍有不同,法律之所以赋与自然人以人格,是基于伦理之要求,而法人则是基于自然人之社会生活需要,110,法人之權利能力,民法通则第三十六36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111,法人权利能力的开始,法人的权利能力自其成立时开始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成立日期:法人执照或法人登记证所注明日期;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成立日期: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日。,112,法人权利能力的终止,法人的权利能力终于法人终止 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终止日期:办理注销登记之日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终止日期:被撤销之日。,113,法人权利能力的范围,性质上的限制: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义务,法人不得享受负担法律上的限制:法人之权利能力既为法律所赋与,法律自得限制之。如:公司法限制不得为保证人目的上的限制:即法人的权利能力范围,以其目的事业所必要的范围为限,在我国,企业法人的目的以其经营范围表现出来。,114,法人的类型,公法人与私法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 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115,公法人与私法人,区分标准多种多样。一般认为,凡依公法设立,而行使国家管理职能的法人为公法人;依私法设立,经营私法事业的法人为私法人。,116,公法人与私法人之区别实益,诉讼管辖:公法人之诉讼多属于行政法院,私法人之诉讼应向普通法院为之法律适用:公法人应适用公法,私法人应适用私法关于犯罪问题:例如渎职罪,适用于公法人之工作人员,私法人之职员原则上不成立渎职罪。例如伪造文书罪,刑法第15章,117,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私法人之再分類社团:以社員為其成立基礎之法人人之組織體。如:公司财团:以捐助財產為其成立基礎之法人財產組織體。如:慈善組織,118,财团法人,甲熱心公益,長年捐款濟助孤兒,個人行之雖可盡其心力,但事必躬親勢所不能,況其生也有涯,恐難久遠,委由他人經營,又敢人事無常,易滋弊端。一定之財產,經由人格化,而有獨自之法律生命,不受捐助人之支配,更不因人事變遷而影響其存在與目的事業之經營,則公益目的可望永昌繼續。,119,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之区别,成立基础不同设立人数及性质不同设立行为不同组织不同目的事业不同社团法人,可为公益可为盈利;财团法人,只能为公益事业。6.设立方式不同财团法人的设立,多采许可主义;非公益社团法人的设立,多采准则主义。,120,社团与财团设立人数及性质不同,社团法人之设立:须有二人以上之共同行为,自然人或法人均所不问财团法人之设立:得以一人为之,为单独行为,并得依遗嘱为之。法人亦得以为之,,121,社团与财团法人组织之不同,社团法人之组织:以社员为其最高之意思机关,为自律之法人,故得由社员总会变更章程及组织财团法人之组织:无意思机关,为他律之法人,故须由利害关系人声请法院介入干预,122,营利法人、公益法人,财团法人乃為公益而存在,故屬公益法人社团法人,依民法規定,分為營利社团與公益社团營利社团是指從事經濟行為,並將利益分配於各社員為其目的之社團,如:公司,123,中间法人,难以归入二者的法人,主要是对公益概念的理解上的问题,如主张只是为了增进同业者之间的相互了解或提高同业者社会地位而设立的法人,可视为中间法人,如工会、商会等。,可否取得法人资格?如何取得法人资格?,124,学说争议,甲说:此种团体为“中间团体”,民法上无从归属,如无特别法之规定,不能取得法人资格乙说:民法除公益与营利社团外,应承认此类“中间团体”,使其依民法规定取得法人资格,惟不必得主管机关之许可丙说:因认为非属营利为目的的,全属公益社团,在我民法没有承认“中间团体”之必要,125,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划分标准:一般依设立准据法及法人住所地为划分。依本国法设立并设住所于本国境内的法人,是本国法人;不属本国法人而为本国所认可的法人,是外国法人。,126,法人的法律构成要件,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共同要件社团法人的特别要件财团法人的特别要件,127,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共同要件,1、须依法设立(1)有规范待设立法人的实体法(2)依法实施设立行为2、须有章程3、须有必要财产,128,社团法人的特别要件,1、须有社员2、须有意思形成机关,129,财团法人的特别要件,1、须有捐助财产2、须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事业,130,法人的财产与责任,(一)法人的财产1、意义法人的财产指法人作为其所有人的财产,包括积极财产与消极财产。2、法人财产权的性质:所有权(二)法人的责任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131,能力,法律上的地位或资格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132,行为能力,权利之享有,义务之负担,亦有基于法律行为者,于此权利主体者欲享有某权利或负担某义务,就须具备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者,得以独自之意思表示,使其行为发生法律上效果之资格或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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