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解决民法的实际生活案例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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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民法總論,2,课程说明,课程目标学习态度上课方式,3,课程目标,了解民法的基本原理原则熟悉民法的理论体系构成解决民法的实际生活案例,4,学习态度,法律学习三层次法律原则法律事实法律思维或说理,5,上课方式,口头讲授为主、课堂讨论为辅参考教材一般民法教科书相关论文最高人民法院法律解释、通知,6,讲授大纲,绪论静态的民事法律关系动态的民事法律关系,7,一、绪论,第一章 抽象之民法:民事法律规范第二章 具体之民法:权利与义务,8,康德哲學:方法二元論,事物分析的本質,存在,當為,事實層次,規範層次,是or不是,應該or不應該,客觀事實存在與否,規範如何評價中性事實,司法介入,9,事实与规范二元论
2、,事实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法律适用的正确性诉讼中争点整理证据调查方向,行为人,裁判者,命题对象,区别实益,10,法律适用的逻辑构造,完全法条(请求权基础),涵摄,构成要件(T)法律效果(R),具体的案例事实(S)置于法律规范的要件(T)以获致一定的结论(R),11,涵摄:逻辑三段论,T=M1+M2+,S=M1+M2+,S R,大前提,小前提,结论,12,第一章 抽象之民法:民事法律规范,第一节民法之概念第一项民法之意义 第二项民法典之体系结构 第三项民法之基本原则与演 变趋势,13,第一節民法之概念,第一项民法之意义第一款民法之规范内容: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款民法之性质 第三款广义民法与狭义民 法,
3、14,第一項民法之意義,規範私人間社會生活關係的法律,民法的規範內容,民事法律關係,15,民法的性質,公法規範目的:實現公共利益適用主體:統治服從關係規範性質:強制性,私法規範目的:保護私人利益適用主體:平等關係規範性質:任意性,16,民法的性质,实体法:规范法律关系之实质存在普通法:具有一般性,程序法:如何具体确定或实现该法律关系的手段特别法:不具普遍性,17,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广义民法民事法律规范之总称如: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狭义民法民法典,大陆法英美法,v.s.,18,第二项民法典之体系结构,第一款民法之编制体例第二款民法之立法技术,三编制(法国法)v.s.五编制(德国法)
4、,抽象化v.s.一般化,19,第三项民法之基本原则与演变趋势,第一款个人本位,权利本位,法律思想之检讨,20,个人本位思想,法律关系的主体或法价值所追求之终极目的,乃是个人,而不是个人所属的团体(社群、家族、氏族、村落或国家等)。例如:法人权利能力之限制、法定代理人之责任批评:强调以个人自我为中心,忽略社会责任、群体生活纪律,21,权利本位思想,法律关系的基本核心,乃是法律所保护之具有正当利益的权利,而不是基于特定身份或地位所生的义务。例如:物权法体系、某某权利被侵害时的救济方法批评:使权利流为个人追求自私自利的工具,22,第三项民法之基本原则与演变趋势,第二款,无过失责任主义,所有权的社会任
5、务,契约正义,23,第一章抽象之民法:民事法律规范第二节民法之适用领域:民事事件,第一项民法与商事法民商合一v.s.民商分立第二项民法与行政法第三项民法与刑事法,24,民商合一v.s.民商分立,商人與商人間關於商事行為所應遵循之法律規範的總稱,商事法,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和夥組織,法律關係主體的特殊身份形成該法律關係主體的特殊性質,25,国家,人民,人民,刑事事件,行政事件,民事事件,法律事件的分類,26,法律事件,刑事事件,行政事件,民事事件,(民事法律关系),财产关系,身份关系,27,财产关系,债之关系,物权关系,债权之发生,债权之效力,物权之发生,物权之效力,28,身份关系,亲属关
6、系,继承关系,婚姻关系,家庭判决,意定继承关系,法定继承关系,亲子关系,订婚,离婚,结婚,自然亲子关系,拟制亲子关系,婚生亲子,非婚生亲子,继承权之发生,遗产之分割,继承权之范围,29,绪论第一章第三节民法之法源,第一项独立法源(直接法源)第一款法律第二款习惯第三款法理第二项补助法源(间接法源)第一款 实务见解第二款 学说第三款 比较法,30,法律:采广义解释,法律,法律,行政规章,自治法规,条约,强行法,任意法,31,绪论第一章第四节民法之解释适用,法律解释之目的探求立法者之意思探求法律之规范意旨法律解释之方法法律文义法律体系立法史及比较法立法目的,32,法學想像力,33,第二章具体之民法:
7、权利与义务,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之意义第二节权利与义务之功能第三节权利与义务之分类,34,财产权v.s.非财产权权利之内容是否具有财产上之价值所为之分类,财产权:权利之内容具有财产上之价值债权: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之能力物权:权利人得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之权利准物权:以权利及不特定物为标的之权利无体财产权:人类精神上所创造之物为标的之权利,非财产权:又称人身权,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两种人格权:存在于权利主体个人身上,以其人格上之利益为个人标的之权利身份权:存在于两个权利主体之间,基于一定身份关系而发生之权利,35,个人名誉,隐私及公共利益,以陈永贵案为例,36,案例事
8、實陈永贵案,本案原告陈明亮(陈永贵之子)、宋玉玲(陈永贵之妻)以北京青年报自2002年4月23日起,于其第31版每日连载栏目中,开始连载吴思所着的毛泽东的农民-陈永贵一书,书中所述的大量情节与事实不符,造成对已故陈永贵的名誉权侵害为由,遂以吴思、北京青年报社列为被告起诉至原审法院,经判决后被告等人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惟被上诉法院驳回,维持原判确定。,37,原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死者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而原告等人作为陈永贵的近亲属起诉,要求被告吴思,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慰抚金,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又被告北京青年报社,在刊登上述文章时未尽到审查职责,亦应承担侵权后果的部份赔偿责任。,38
9、,原审判决理由为被告吴思所着的毛泽东的农民-陈永贵一书,所引用的关于陈永贵参加兴亚会、关于当伪代表、及关于被日伪警察逮捕等具体文章,均系他人所写回忆性文章,非权威性文件记载,被告吴思亦无其它证据予以左证此事实的存在,故对被告吴思所提之相关证据,诸如:(1)毛主席与农业学大寨一文,作者系1964年时任山西省省委书记的陶鲁笳,载于山西文史资料1995年第五辑;,39,(2)我的父亲陈永贵一文,作者陈明珠(陈永贵之子),该文载于山西文史资料1995年第五辑,可证明所提及的曾出任伪代表的真实性;(3)文盲宰相陈永贵一文,作者系新华社高级记者冯东书,可证明诉争文章中所提及的参加兴亚会一节的真实性;(4)
10、陈永贵沉浮中南海改造中国的实验书稿审查意见,作者系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二室副主任陈文斌等书,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40,上诉法院驳回维持原判决理由略述其要为:(1)评价历史人物应当真实、客观,诉争文章引用大量他人所写回忆性文章,然此类回忆性文章系作者根据本人及当事人之回忆,对历史事件之追记,未经考证,非权威性文件记载。(2)引用回忆性文章再创作,应对事件、人物予以评考、核实,诉争文章对陈永贵大量历史事件予以评价,无证据显示被告进行考证,致对陈永贵形象有所贬损,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3)北京青年报社未对其就诉争文章是否进行合理审查,及原判事实不清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
11、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41,个人名誉,隐私及公共利益,私法关系下之基本权冲突应如何解决?立法上及法律的解释适用上,应如何考量?,以陈永贵案为例,42,私法关系下之基本权冲突,私法上基本权相冲突时,是否可以援引宪法基本权利的规定而主张其效力?基本权利的功能防御权功能受益权功能保护义务权功能程序保障的功能制度性保障,43,在资本主义与数字科技发达的社会,主张个性解放强调个人自主的今日,当个人行使其言论自由基本权的同时,而构成侵害他人人格的名誉权时,换言之都具有请求权基础(Anspruchsgrundlage)之私法上基本权相冲突时,是否可以援引宪法基本权利的规定而主张其效力?
12、,44,基本权利对民事私法之规范效力,涉及到基本权利的效力扩张与放射效力的问题德国学者所谓第三者效力理论无适用说间接适用说:日本与台湾 直接适用说:恐失之過寬,45,德国见解,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一九五八年一月十日作成了著名的路特案(Luth)判决,并且首次针对第三者效力(Drittwirkung)问题表示立场:强调基本权利实现的重要性 以法益衡量(Guterabwagung)等见解来解释类似的争点,46,台湾通说及实务,采间接适用说,换言之台湾地区宪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针对国家权利所为之限制,并非针对私法关系,只能于具体之个案中,透过私法中的概括条款,实现基本人权之价值判断,也就是实现宪法上人
13、性尊严(Die Wurde des Menschen)保障之基本价值决定。,47,台湾地区,以台湾地区宪法为例,于第二章人民基本权利章中,虽无类似德国基本法之明文,然台湾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三七二号解释认为人格尊严之维护与人身安全之确保,乃世界人权宣言所揭示,并为台湾宪法保障人民自由权利之基本理念。,48,我国在一九九五年曾经作过司法解释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不得直接适用宪法,对宪法基本权利于私人关系间的适用因未表示立场,故无法得知对此问题的态度是采无适用说或间接适用说。,49,我国宪法,我国新修正的宪法为例,亦无类似德国基本法之明文,惟由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与第三十八条分
14、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应可导出是有意识的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50,人格权的特性,人格权应具有两大特性 内涵概括的永续发展性不可侵犯性,51,定义人格权,人乃权利之主体,而人格权正为个人人格之根基,与个人有不可分割之同一性关系,其范围主要包括个人外在之身体活动与内在之精神活动等等权利在内,诸如: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姓名、肖像等人格利益,在法律上若设有特别规定的,在学说上则称之为特别人格权,若仅泛泛规定关于人之存在价值及尊严之权利,则称之为一般人格权。至于其内涵则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变异,唯无论法律条文如何变迁,时代的大环境如何发展,
15、总结历史的经验,人格权应具有:内涵概括的永续发展性与不可侵犯性的两大特性。,52,人格权在性质上是身份权,其具有不可侵犯性乃事属当然,是故享有侵害除去请求权及侵害防止请求权;而另一方面,受人格权侵害之人则可请求财产上之损害赔偿或兼可请求非财产之损害赔偿,惟须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为限见诸台湾民法第十八条第二项,与德国民法第二五三条之规定相似。名誉权在我国属特别人格权,依民法通则第一二零条及第一三四条规定可知,我国名誉保护请求权主张的方式有三,分别是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与消除影响,亦体现其具有不可侵犯性。,53,定义名誉权,名誉权者,以人在社会应受与其地位相当之尊敬或评价之利益为内容之权利也。换言之
16、其主体以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或组织为限,具有专属性;且属非财产性的人格权,虽不具有直接之财产价值,却与财产利益有密切之关系;是保有和维护自己的社会评价不受到侵害的一种绝对权,54,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至于其客体则为名誉利益。其乃名誉权与其它具体人格权相区别的基本特征。,依我国民法通则第一零一条及第一二零条之规定可知,法人与公民同样享有名誉权外;另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等亦受名誉权之保障,55,权利,內容,财产权,非财产权,人格權,身份權,債權,物權,準物權,無體財產權,作用,支配權,請求權
17、,財產上之請求權,非財產上之請求權,債權之請求權,物權之請求權,形成權:承認權、撤回權、撤銷權、解除權、終止權、抵銷權、選擇權,抗辯權,訴訟標的之抗辯權,證據抗辯,權利不發生之抗辯,權利消滅之抗辯,權利排除之抗辯,56,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无需他人意思之介入,得直接支配标的之权利。请求权: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之权利。形成权:依权利人之一方意思表示,得发生权利得丧变更效果之权利。抗辩权:指狭义之抗辩权而言,即请求权人于行始请求权时,相对人得予以拒绝或提出异议之权利。,57,请求权,请求权者,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之权利。在权利体系中居于枢纽之地位任何权利,无论其为相对权或绝对权,为
18、发挥其功能,或回复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均须借助请求权的行使。,58,形成权,依权利人之一方意思表示,使已经成立的法律关系之效力发生、变更或消灭效果之权利。与请求权密不可分十五岁的甲未得其父丙的允许向乙购买机车,其买卖契约效力未定,须经法定代理人的承认,始生效力。承认权属形成权之一种。,59,形成权,形成权之行使常是主張債權或物權請求權的前提條件形成权之行使法定代理人的承認解除契約意思表示之撤銷,60,抗辩权,請求權人行使其權利時,義務人有可以拒絕其應為特定作為之權利者,謂之請求權與抗辩权居於對立的地位甲賣電視機給乙,價金三千,乙向甲請求交付其物並移轉其所有權時,甲得以以未同時之付價金而拒絕。學
19、說上稱為同時履行抗辩权,61,第二章第三节权利与义务之分类,第一项财产权与非财产权第二项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第三项专属权与非专属权第四项主权利与从权利第五项绝对权与相对权第六项原权利与救济权,62,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权利能力者:可以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能力,享受权利能力者,即为权利主体,现代民法上一项伦理性之基本原则任何人因其出生而取得权利能力,除死亡外,不得剥夺之,63,民法通则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出生,与母体完全分离,而能独立呼吸,保有生命而言,脐带是否剪断,以是否发出哭声,在所不问,死亡,脑波完全停止作判断脑死,6
20、4,權利能力制度主旨在肯定人的價值,具有文化意義,權利能力不能拋棄只是法律為達成規範社會生活的目的,對於特定權利的享有,得予以限制,雖無明文規定,應屬當然,65,胎儿之权利能力,胎儿能否算一个人?我国民法对此付之厥文台湾民法第七条: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之保护,视为既已出生,66,遗腹子或遗腹女的继承权,继承法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法理衝突,67,宣告失蹤,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宣告失蹤
21、的要件:須有失蹤人下落不明的狀態繼續達法定期間聲請人須為利害關係人,68,利害關係人,所謂利害關係人,是指對於宣告失蹤、宣告死王在法律上有利害關係之人例如:配偶、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69,如何宣告失踪,民事訴訟法第166條: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70,宣告死亡,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 日起滿兩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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