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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保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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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保险.ppt

    失业保险业务知识,一、基本概念;二、失业保险的法律、法规依据;三、参保登记及缴费;四、失业保险待遇;五、失业人员管理;六、法律责任;,一、基本概念,1、失业和失业人员(广义),失业是一种社会经济现象,是与就业相对应而存在的一个概念,是指有求职意愿的劳动者处于无职业的状态。国际劳工组织对失业人员定义为:在特定年龄以上,在调查期内没有工作,目前有能力工作且在寻找工作的人。我国所说的失业,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求职愿望的劳动者,处于无职业(未能找到或者丧失就业岗位)的一种状态。失业这一概念有三个基本要素,即劳动年龄、劳动能力和无工作并正在寻找工作。,2、就业、再就业,就业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从事一定的社会劳动并取得工资(经济)收入的一种状态。再就业是劳动者失业后重新获得就业岗位的一种状况。,3、失业与就业的联系与区别,联系:基本条件相同,都是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区别:状态不同,失业是处于无职业、无经济收入状态;就业是处于从事一定的社会劳动,有劳动报酬或经济收入的状态。,4、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劳动保障部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定义是:登记失业人员指具有非农业户口、在劳动年龄(16周岁至退休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不包括:(1)正在就读的学生和等待就学的人员;(2)已经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虽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已经办理了退休(含离休)、退职手续的人员;(3)其他不符合失业定义的人员。,5、失业人员(狭义),我们所说的失业人员,是指劳动者就业期间所在用人单位及其本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有求职愿望并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6、失业人员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区别与联系,联系: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求职愿望、已进行失业登记。区别:(1)失业保险所称失业人员包含的范围要窄,是指在就业期间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以上,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包含的范围要广,既包含失业保险所称失业人员,也包含在就业期间未参加失业保险中断就业的其他人员,同时包含城镇新生劳动力,大、中专毕业生中半年以上未找到工作的人员等。(2)失业保险所称失业人员可以按月领取一定期限的失业保险金;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则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7、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8、失业保险的特点,失业保险具有普遍性、强制性、互济性三个特点。普遍性是指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包含了除国家公务员以外的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强制性是指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需依法参加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参加失业保险、不履行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也是失业保险区别于商业保险的主要特征。,互济性是指失业保险的参保缴费与待遇享受是不对等的。参保缴费是强制的、必需的,而待遇享受仅具有可能性,不具有必然性。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职工,有人可能多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人也可能一辈子不享受一次。这也是失业保险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主要区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与待遇享受是紧密相连的。,9、失业保险的功能,失业保险具有保障生活、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三项基本功能。保障生活,是指按照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核定其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在核定的期限内发放失业保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缴纳职工医保费、临时价格补贴等,以保障其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这是失业保险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所具有的共性,即社会保险都具有经济补偿、保障参保缴费对象经济利益的功能。,促进就业,是指通过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手段,提高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技能和素质,免费提供就业机会,以促进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同时用资金补贴方式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以实现再就业。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最好的失业保障。这是失业保险所特有的功能,是其他社会保险所不具有的。,预防失业,是指通过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预防和控制失业人员数量增长。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对经批准的困难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帮助其稳定员工队伍。二是建立失业动态监测机制,及时掌握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职工队伍状况,分析发展趋势,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三是建立失业保险保障能力监测预警制度。统筹地区同时发生下列情形的,视为其失业保险保障能力接近或达到预警线:1.期末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占参加失业保险人员,2023/1/31,的比例达到5%及以上的;2.期末失业保险基滚存结余不足正常支付6个月的。失业保险保障能力接近或达到预警线的,要启动保障预案,及时向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同级人民政府汇报,为追加财政补贴、申请省级调剂金和领导制定政策提供依据。,10、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目的,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其再就业。,11、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是指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缴费工资(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和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所缴纳的费用。,12、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人员失业期间依法领取的保障其基本生活的费用,是失业保险待遇的一项主要内容。,13、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是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所享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缴纳的职工医保费、临时价格补贴等各项待遇的统称。,二、失业保险的法律、法规依据,14、失业保险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自第七十条至第七十六条中对社会保险做出了规定。其中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共12章98条,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五章失业保险自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二条对失业保险的参保缴费到失业保险待遇做出了明确规定。,三、参保登记及缴费,15、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范围,按照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及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062号)的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2)各类事业单位及其职工;(3)使用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2023/1/31,和其他工勤人员的国家机关及其该类人员;(4)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5)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6)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7)使用无军籍职工的驻郑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无军籍职工;(8)外地驻郑机构及其未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9)境外企业驻郑代表机构及其中方员工;(10)驻郑部队中的军队文职人员;(11)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2023/1/31,通俗地讲,失业保险的参保缴费范围应当是除国家公务员、农业劳动者、自由职业者之外的所有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特别说明: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属于失业保险的参保缴费范围。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失业20072号)规定:一、各类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包括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及社会团体专职人员,都应当按照条例和所在统筹,2023/1/31,地区的有关规定,在单位所在地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按时申报统筹地区的有关规定,在单位所在地办理失业登记,按时申报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6、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的参保缴费起始时间,(1)国有企业(包括部属企业),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按照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试行)(豫政1986106号)的规定,自1986年10月1日起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2023/1/31,(2)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国务院令第110号)的规定,自1993年5月1日起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3)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按照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豫人常199625号)和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意见(豫政199673号)的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上述(1)(3)项用人单位中的职工个人,按照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豫人常199625号)和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意见(豫政199673号)的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缴纳失业保险费。,(4)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不分类型,但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办199939号)的规定,自1999年1月起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2023/1/31,(5)使用无军籍职工的驻郑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无军籍职工,按照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中人事和劳动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后司字第332号)的规定,自2000年月1日起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6)驻郑部队中的军队文职人员,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062号)的规定,参照执行事业单位的相关办法,自1999年1月起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7)上述用人单位在规定的参保缴费起始时间之后批准成立或者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批准成立或者工商,2023/1/31,注册登记之日起30日内参保登记手续,缴费失业保险费。关于职工个人的缴费起始时间,简言之,属于工人身份的职工个人,自1996年10月1日起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属于工人身份的事业单位职工个人,自1999年1月起缴纳失业保险费。,17、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时间,(1)视同缴费时间 视同缴费时间是为了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失业保险权益,在国家设立失业保险制度或者是未将其纳入失业保险范围之前用人单位的存续时间和职工个人的连续工龄,将其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参保缴费时间。,2023/1/31,用人单位的视同缴费时间,是指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应当参加失业保险之前的时间。职工个人的视同缴费时间,是指未享受过失业保险待遇的职工,按照规定实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之前的职工个人连续工龄。已享受过失业保险待遇的职工,其实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之前的职工个人连续工龄不再视同个人缴费时间。,(2)实际缴费时间 实际缴费时间是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后,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3)累计缴费时间 累计缴费时间是指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视同缴费时间与实际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后的缴费时间。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的累计缴费时间不一致的,以职工个人的累计缴费时间为准。,2023/1/31,(4)职工个人的实际缴费时间中断 职工个人的实际缴费时间中断是指实际缴费时间未满1年,没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重新就业后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其实际缴费之间中间缴费的时间。中断前后的实际缴费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作为职工个人的实际缴费时间。,18、失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1)失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我市的属地管理是:县(市)辖区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在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市区内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登记,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通知(郑政文1999134号)文件的规定,区属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在区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2023/1/31,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市属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及在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在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跨统筹地区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登记地,由相关地区协商确定,意见不一致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3)失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缴费义务依法终止的,应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失业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在办理注销失业保险登记前,应按规定结清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19、缴费基数,缴费基数由职工人数(即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两项内容构成。,20、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比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参保缴费起始时间,自批准成立或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2023/1/31,缴纳失业保险费。也就是说,用人单位的缴费工资合计数与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合计数是不一致的。两种特例:(1)缴费工资基数无法核定的,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2)职工缴费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失业保险与养老保险在缴费工资基数方面的区别与联系:相同:职工缴费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不同:(1)养老保险在缴费工资基数方面有300%的封顶,而失业保险目前没有封顶的法律法规规定。,2023/1/31,(2)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工资合计数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合计数是不一致,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双基数。主要是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费。,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特别说明:,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1年7月25日国务院令第87号发布)规定 第二条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从农民中招用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包括从农民中招用的定期轮换工(以下统称农民工)。,2023/1/31,第三条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之内,用于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需要从农村中招用劳动力的生产岗位和工种。矿山企业招用农民工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设区的市或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企业招用农民工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特征:一是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之内招用。二是经市政府批准。三是特种行业或者特殊工种。,2023/1/31,显著标志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上盖的章是农民合同制专用章,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所盖的公章是不一样的。这与我们目前所说的农民工是不一样的。目前国务院令第87号已经废止。,21、缴费申报,我市的失业保险缴费申报实行的是年度申报与日常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年度申报是指每年的16月份,用人单位申报上年度单位和职工个人的月均工资总额。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一是返还用人单位一份,二是从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2023/1/31,日常申报是指用人单位于职工人数或者职工工资发生变化的当月,将增减变化情况按规定的格式及时报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及时更新缴费基数,并按更新后的缴费基数征收失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2023/1/31,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22、缴费方式,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下列方式之一缴纳:(一)银行根据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特约委托收款凭证,从用人单位基本账户中划缴失业保险费;(二)支票或者现金缴纳(现金缴纳是由用人单位到银行向指定账户缴纳);(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23、缓缴核定及滞纳金,(1)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失业保险费缓缴手续,核定缓缴期限:(一)人民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进入法定整顿期间的;(二)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关停整顿的;(三)生产经营连续三年发生严重亏损,连续六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生活费的;(四)全部生产线停工十二个月以上,且无其他经营性收入,或者虽有其他经营性收入但连续六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生活费的;,2023/1/31,(五)因不可抗力造成严重损失,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申请缓缴失业保险费,应当提出补缴计划,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2)失业保险费缓缴期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补缴计划足额补缴失业保险费。缓缴期满后,用人单位未按照补缴计划足额补缴失业保险费的,自缓缴期满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011年6月30日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前为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24、限期补缴与强制征缴,社会保险法规定: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2023/1/31,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八十六条对限期补缴和强制征缴作出了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第四章从第十六条至第二十六条以及第三十条则对社会保险法的两条规,2023/1/31,定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或者缓缴期满未按补缴计划足额补缴失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25、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用人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成建制转移或者职工在职期间转换工作单位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用人单位或者职工应在迁入地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转移前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用人单位、职工转出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转出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转出单位或者职工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四、失业保险待遇,26、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基本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自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说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参保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参保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参保人员因参保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而解除劳动合同的;,2023/1/31,(五)参保人员因参保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而我们常说的自己辞职不干了,则属于本人意愿中断就业。,27、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核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按下列规定核定:(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每满一年领取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二)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十年的,每满一年增领两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三)累计缴费时间十年以上的,每满一年增领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2023/1/31,失业人员应领取而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保留。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28、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确定。我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29、失业登记,(1)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含聘用关系,下同)的,应当为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有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等材料报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2)职工失业后,应当自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3)用人单位可以帮助失业人员代办失业登记手续,代领失业证。,30、失业登记的特殊规定,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后未就业的,可以自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原用人单位或档案所在单位应当协助办理。,31、失业登记的审查及待遇核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登记手续之日起10日内,审查失业人员是否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标准,并发给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凭证;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书面告知并退回档案。,32、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领取及其标准,(1)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不在参保地,本人或委托他人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确有困难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可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但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标准为按其个人累计缴费总额的三倍计发,但最多不超过十八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这是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2023/1/31,所特有的规定,目的是为了照顾户籍地与参保地不在同一地区,失业后需要返回原籍,不用按月申领失业保险金而设立的。(2)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所在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向其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补助金按其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33、失业保险金的按月申领,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保障令第8号)明确规定失业保险金实行申领制。其中第八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这是失业保险金发放的典型特征,是与养老保险金发放不同之处。,34、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个体经营、兴办私营企业的,凭营业执照、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及其他有效证明,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35、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2023/1/31,(六)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6、失业人员的职工医保,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保障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保险权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于2011年7月转发了河南省人社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郑人社失业20115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2023/1/31,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费率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医保的缴费率(含单位缴费率和职工个人缴费率)执行,目前的费率是10%(单位8%,个人2%),失业人员的职工基本医保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失业人员本人不缴费。失业人员从参保缴费的当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1)领取条件: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医疗补助金。(2)门诊医疗补助金:按其享受失业保险金百分之十的标准,随同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医疗补助金。,2023/1/31,(3)住院医疗补助金:患有严重疾病确需住院治疗的,经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报销医疗费的百分之七十,但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本人十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4)特殊规定: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者因社会公益事业致伤、病的,可以享受不超过本人18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医疗补助金。,37、丧葬补助金,(1)领取条件: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凭失业人员死亡证明等有关材料,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2)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失业人员死亡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3)丧葬补助金标准:按照失业人员本人生前七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2023/1/31,(4)抚恤金标准:有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按每供养一人发给五个月,最多发给不超过失业人员本人生前十五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5)特殊规定:因社会公益事业死亡的,其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可按此款标准提高百分之八十执行。,38、生育补助金,(1)领取条件: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发给一次性的生育补助金。(2)领取标准:生育补助金标准为其住院生育费用的百分之七十,最多不超过六个月的失业保险金。,39、失业保险金的续领(特殊规定),(1)续领条件:失业人员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非因本人主观原因确实不能重新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可以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2)领取期限及标准:继续领取的期限为至其法定退休年龄,领取标准为原失业保险金的百分之八十。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2023/1/31,(3)停止续领的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40、价格临时补贴,文件依据:(1)郑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建立郑州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政文2011218号)(2)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失业20118号),2023/1/31,(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关于建立河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挂钩联运机制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11298号)(4)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郑人社失业20119号),主要内容:(1)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条件和期间:省辖市月同比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4%时,省辖市政府应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月同比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回落到4%收下时,即停止联动,暂停发放价格临时补贴。(2)发放对象:当月正在全额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2023/1/31,(3)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按照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当月统筹地区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0%确定。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月份属于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前的,按原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0%确定;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月份属于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的,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0%确定。(4)价格临时补贴的列支渠道:失业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在基金“其他费用支出”科目下列支。,五、失业人员管理,41、失业人员的转移,(1)转移的条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及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一并划转。(2)划转的费用及标准:需划转的失业保险待遇包括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等费用。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2023/1/31,(3)转移后的发放及管理:从转移的次月起,由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标准负责发放和管理。,42、失业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1)领取期间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2)领取期满的规定: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需要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有关证明,并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人员名单提前一个月抄送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者及时给予救济。,43、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退休条件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移交有关手续,按照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2)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中断养老保险关系手续,然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人员的移交、接收手续。,2023/1/31,(3)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154号)文件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中断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原则上不再补缴。(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或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愿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人自愿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六、法律责任,44、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的规定,(1)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2023/1/31,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第三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五险征缴业务流程,2023/1/31,一;单位参保登记二;人员新参保三;人员续保四;人员停保五;退休(医保在职转退休),退保(死亡)六;市内转移七;人员跨区转移八;人员跨省市转移九;单位基本信息变更十;人员基本信息变更十一;单位注销,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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