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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废物原料检验业务培训教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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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废物原料检验业务培训教材.docx

    进口废物原料检验业务培训教材进口废物原料检验业务培训教材V2.02005.1.6目录前言- 3 -一、政策法规- 5 -(一)法律体系简介- 5 -(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6 -(三)有关政策法规的主要内容- 6 -二、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13 -(一)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 13 -一、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程序- 14 -二、注册申请和受理- 16 -三、注册评审和批准- 17 -四、注册评审工作要求- 17 -(二)装运前检验- 24 -一、为什么要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装运前检验- 24 -二、装运前检验机构的性质及其监督管理- 25 -三、装运前检验业务规则- 26 -四、装运前检验与到货口岸检验的关系- 27 -(三)口岸检验检疫- 27 -一、报检- 27 -二、卫生除害处理- 28 -三、现场检验检疫- 28 -四、检验检疫记录与记录复核- 33 -五、检验检疫结果判断及处理- 34 -六、现场检验检疫工作制度- 34 -(四)监督管理- 35 -三、检验标准及检验规程- 37 -(一)有关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与检验规程的列名- 37 -一、国家标准(共12个)- 37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共15个)- 37 -(二)学习环控标准及检验规程必须掌握的几个要点- 38 -一、进口废物环控标准及检验规程的内容- 38 -二、有关的定义和术语- 42 -三、放射性检验- 43 -四、进口废物原料电子监管系统- 45 -(一)开发目的- 45 -(二)项目简介- 45 -(三)总体功能设计- 47 -(四)总体流程- 47 -五、常见问题及案例- 48 -(一)几种常见进口废物原料检验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注意事项- 48 -一、废塑料中检出的主要问题- 48 -二、废金属(包括含金属废物)中检出的主要问题- 49 -三、废纸中检出的主要问题- 49 -(二)典型案例- 50 -前言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中国经济开始快速发展,伴随着经济建设对原材料需求的增加,作为对原料需求的有益补充,从国外进口可再生利用的废物原料数量开始大量增加。与此同时,在国外处理费用较高的各种有害废物也大量夹带在可利用的废物原料中转移到中国,有的不法商人甚至明目张胆地将国外有害废物大规模地转移到中国,一时间向中国倾倒“洋垃圾”成为不法商人谋取暴利的手段,而这些有害废物不仅对我国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危害,而且也严重地侵害了中国的尊严。1995-1996年间,发生了多起严重的“洋垃圾”事件,例如,曾经有外籍商人采用以废塑料提炼汽油的欺骗手段,将4万余吨包含医疗废物在内的垃圾塑料从欧洲运到我国江西南昌某郊区,在当地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成为轰动当地的严重事件,事发后不法商人逃遁,却给当地环境留下了严重后果,当地政府不得不请专业机构设计专用焚烧炉来处理这些垃圾,半年后当地村民肝炎流行;再如,一些不法商人将500余吨来自美国的生活垃圾经青岛港运到北京市郊的平谷县某山沟进行销毁处理,成为轰动全国的“平谷洋垃圾事件”;与此同时,一批从美国运到天津港的废钢(7个集装箱)被发现具有严重的放射性。国外有害废物大量向我国转移的现象引起中国政府的高度关注。1995年9月中央政法委员会召集有关部门研究了依法严肃处理进口“洋垃圾”问题的会议,要求严肃查处向我国转移“洋垃圾”的行为。1995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转移的紧急通知,规定了可作原料用废物进口审批和进口检验的管理原则,据此,进口废物原料被纳入法定检验目录中。199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法明确规定,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国务院的要求,1996年3月国家环境保护局联合有关部门颁布了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了对进口废物原料的审批程序,同时规定对进口废物原料必须实施装运前检验。1996年9月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管理办法,规定了装运前检验与口岸把关相结合的检验管理措施。从1996年下半年开始,国外有害废物大规模向我国转移的势头受到有效遏制,可作原料用进口废物原料在有关部门的协调监督管理下开始正常进口。近年来,我国经济进一步快速发展,原材料紧缺的现象加重,进口可作原料用废物原料的数量需求越来越大,2003年达2600多万吨,进口品种主要有废纸、废钢铁、废五金、废塑料等。尽管进口量大增,由于检验检疫制定了一系列有效检验监管措施,再没有出现大量有害废物进入我国的现象。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下称固废法),充分体现了“择需进口,严格把关”的原则。固废法规定: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固废法还规定: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从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和我们的检验管理实践来看,我们认为新的固废法规定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并规定进口废物原料必须经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这充分体现了对进口废物原料采取“择需进口,严格把关”的管理原则。为什么要允许经批准的可作原料用废物进口?首先,进口可作原料用废物是我国资源不足的有益补充。我国已在十年前禁止开采森林资源用于造纸,因此,造纸行业所需的纸浆原料主要依赖进口废纸,如果没有进口废纸,我国造纸行业将面临大面积停产。我国矿产资源短缺,钢铁行业每年进口超过1亿吨铁矿,而有色金属中的铜三分之二依靠进口。第二,在工业污染方面,使用废物原料比使用初级资源要小得多。以初级草木资源造纸,必须经过污染很重的化学制浆工艺,而废纸本身已属于纸浆,直接进造纸工厂的化浆池就可生产纸制品。以铁矿来炼钢,首先要炼铁,再以炼出的生铁来炼钢,炼铁工艺要消耗大量能源、产生大量的废气污染和矿渣,而以废钢作原料就可直接进入熔炉炼钢。至于其它一些废物,比如废油、废显示器等,虽然有一定的回收价值,但回收利用过程易造成大量的环境污染,被我国列为禁止进口货物。为什么要严格把关?废物原料是通过回收来的,货物来源复杂、统一性差,回收分拣过程是否严密控制是影响废物原料质量的关键因素,真正做到严密控制是较难的,所以废物原料往往会夹带各种污染废物,甚至可能夹带爆炸物、化工废物、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等危险废物,因此,进口可作原料用废物是高风险物资,必须通过严格的装运前检验和到货检验,还有境外供货企业注册和国内定点企业加工利用等严密监管措施,以求达到最大程度地降低进口可作原料用废物中危险因素的目的。对进口可作原料用废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是一项十分重要、敏感的工作,也是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保护环境,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决不能把我国作为境外有害物倾倒、堆放的场所。但资源严重不足也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对许多不可再生资源的过量开采本身就是对环境的严重破坏,是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严重威胁。因此,如何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遏止从国外进口有害废物避免其危害我国的环境和人民的身体健康;同时,通过严格的限制和管理,合理利用进口废物原料以弥补我国资源之不足,满足建设和发展对资源的大量需求,从另一更深层次达到保护环境和资源的目的,就成为我们检验检疫部门责无旁贷的重任。为了完成好法律赋予我们对进口废物严格检验把关的任务,我们必须认真学习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掌握对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的有关政策、标准及规程,依法施检、严格把关,使符合环保标准要求的进口废物原料能顺利进口,把不符合环保标准要求的进口废物坚决堵在国门之外。一、政策法规(一)法律体系简介作为我国进口可作原料用废物的检验管理,主要涉及的是行政法,大致包括下述五类。1法律主要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2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宪法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3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某些其他工作部门发布的规则。4法律解释一般指国家机关的规范性解释。5条约与约定主要指涉及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外国人之间行政关系的行为准则。(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及其修正案(经人大通过,上升至法律)2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条例、令、公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通知、警示通报等等。(三)有关政策法规的主要内容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四条规定:“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并公布实施。”第七条规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第十一条、十二条对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报检及检验作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入境、出境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在到达口岸的时候,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对来自疫区的、被传染病污染的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或者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应当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进口固体废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2执法监督管理范围21界定进口废物原料范围的主要文件:国家限制进口的可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环控1996204号)关于增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通知(环控1996802号)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19号)限制进口类可作原料用的废物目录(第一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第41号公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环发20027号)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年第10号公告)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三批)(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第66号公告)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19号公告)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第37号公告)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海关总署2001年第36号公告)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第五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海关总署2002年第25号公告)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55号公告)22对进口可作原料用废物范围的界定主要内容关于颁布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控1996204号)中规定了废物的范围: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随关于颁布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控1996204号)发布的还有国家限制进口的可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下简称目录)。该目录共列(1)动物废料;(2)冶炼渣;(3)木、木制品废物;(4)回收废、碎纸或纸板;(5)纺织品废物;(6)贱金属及其制品的废、碎料;(7)各种废旧五金、电机、电器产品;(8)废运输设备;(9)特殊需进口的废物等共九类,对应的H·S编码26个。另有第七类“废电机、废电线电缆、废五金电器”3种商品及第九类“特殊需进口的废物”未对应H·S编码。这个目录成为界定进口废物原料范围的框架性文件,以后对其范围的调整,基本上是对这个目录限定内容所作的增补或者限定、加严。关于增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通知(环控1996802号),1996年10月15日发布。该通知对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内容作了增补,一是在原第五类“纺织品废物”中增加纤维废料内容,即增加合成纤维废料和人造纤维废料2项,对应H·S编码2个;二是增补了第十类“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共4项,对应H·S编码4个。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三批)(2004年第66号公告)对第五类和第六类的内容又进行了增补。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19号),2000年1月24日发出。通知对国家限制进口的可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中的第七类“各种废旧五金、电机、电器产品”作了限定性的规定,即自2000年2月1日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进口的第七类废物中不包括废电视机及显像管、废电冰箱(柜)、废空调器(柜),废微波炉、废计算机、废计算机显示器及显示管、废复印机、废摄(录)像机、废电饭锅、废游戏机(加工贸易除外)、废有线电话机(磁卡、投币电话机除外)等废电器。自2000年4月1日起,一律不得进口上述废电器,海关不予验放。这一规定,即是把后来俗称“电子垃圾”的各类废电器排除出限制进口的废物原料目录,列为禁止进口的废物。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55号公告)把冶炼渣(第二类)、废汽车钢铁压件、第七类、第八类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第四批)(第五批)则是将废油、废渣、废轮胎、废电池等危险废物和俗称“电子垃圾”的废机电产品列为禁止进口的废物。23对进口废物原料管理形式的调整2002年1月18日,国家环保总局、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出关于调整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特急环发20027号)。通知称,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精神,结合几年来我国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实践,参照国际通行管理惯例,现对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内的十类废物进口管理进行调整:对未纳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41号公告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一批)内的铜废碎料、铝废碎料、钢铁废碎料、废纸等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实行进口自动登记管理。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作为附件随通知发出。3管理办法和管理规定31关于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主要的文件有:2003年第115号公告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实施细则(2004年第48号公告)文件规定:“凡向中国出口废物原料的境外企业,必须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注册。未获得注册的境外企业的废物原料,不允许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其报检。”32关于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主要文件有:关于发布<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检检1996231号)关于同意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等单位为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的通知(国检检1996281号)关于做好当前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工作的通知(国检检1996284号)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2号)关于进步加强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工作的紧急通知(国质检检200226l号)关于转发国家认监委<关于规范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的函(质检检函2004088号)文件规定:“对国家允许作为原料进口的废物,必须实施装运前检验”,“国家商检局可认可在出口国(地区)具有法人资格的检验机构承办进口废物的装运前检验,并对其相关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具备装运前检验条件的境外检验机构可向国家商检局提出申请,经国家商检局审查、考核、批准后,可作为被认可的检验机构(简称认可检验机构)承办指定种类进口废物的装运前检验”,“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已运抵口岸但未经装运前检验的进口废物,可以不受理报检”33关于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主要文件有:关于颁布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控1996204号)关于颁布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环控1996629号)关于对进口废物实施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检检联1996115号)关于印发<关于进口可作原料用废物检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检检1997343号)关于对未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通关放行问题的通知(国检法联200028号)关于重申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国质检明发2002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质检检2003217号)这方面的文件最多,概括了总局目前对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要求,主要涉及以下方面:进口废物原料实行市场准入制度(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管理制度)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管理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管理口岸检验检疫管理监督管理这些文件还对有关部门包括国家环保部门、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进口废物及其经营活动进行管理过程中的职责范围作了明确的划分。主要内容有:对批准的进口废物申请,国家环保局签发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对国家允许进口的废物必须实施装运前检验。进口废物运抵我国口岸后,收货人持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装运前检验合格证明以及其他必要单证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废物实施检验,检验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海关和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4法律责任主要文件有:关于对自日本进口废五金电器的警示通报(国质检检函200260l号)关于加强对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的警示通报(国质检检函2002680号)关于对进口香港东海国际集团公司废塑料的警示通报(国质检检函2002766号)关于防止不合格废物原料再次人境的警示通报(国质检检函200342号)关于加强对日进口废塑料检验的警示通报(国质检检函2003427号)公告2004年第47号,116号,169号,170号,171号,174号为保护我国环境,防止境外有毒有害废物非法向我国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五条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对进口废物原料中严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贸易关系人作出货物退运、加严检验、不接受报检申请等处罚。通常以警示通报或公告的形式发布。值得注意的是总局公告2004年第47号提到,“日方发货人在散装船运装货时,故意将少量良好的货物装运在最上层,而将大量不符规定的无法利用的危险废物夹藏在船舱中下部,非法进口。此后又转卖部分货物,给当地环境带来严重污染。这是一起针对口岸检验检疫与海关检查、采用欺骗手段和人为夹带方式进口的严重案件,同时也是近年来境外非法向我国转移有毒有害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严重事件”,“自即日起,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暂停办理源自日本的废塑料进口的报检和相关检验检疫手续”这是首次对整个国家的某类废物原料作出暂停进口的处罚。5其它主要文件有:关于进口人头发检验问题的复函(检检二函199676号)关于进口植物油渣检验问题的复函(检检二函199677号)关于进口废金属放射率标准的复函(检检函2000041号)关于广东南沙废塑料非法进境有关问题的函(环办2001118号)比较重要的是对一些检验问题的复函,对口岸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有着实际的指导作用。6环控标准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环控1996204号)第六条规定:“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会同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进口废物的强制检验标准”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国检检1996231号)第十一条规定:“并对相应的货物实施查验、抽检或全面检验,符合环境保护控制标准要求的方准进口”相关的法律文件规定了环控标准是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的技术法规。二、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一)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2003年7月18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质检验2003217号文件),该通知总结了自进口废物原料实施强制性检验以来采取的各项制度和措施,首次提出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从而进一步完善了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工作。通过(1)对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2)进口废物原料的装运前检验;(3)到货口岸检验;(4)后续监管等四个环节监管措施的建立与实施,加强了从源头上到货物入境的规范管理。随着进口废物原料注册管理工作的启动,国家质检总局于2003年12月15日发布了2003年第115号公告,决定对向中国大陆地区出口废物原料的境外供货企业采取注册管理措施,明确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未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的境外供货企业的废物原料,不得进入中国境内,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装运前检验机构不得受理报检出证,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其报检申请。根据2003年第115号公告,国家质检总局于2004年5月8日又制定并发布了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实施细则,自即日起开始了受理境外供货企业的注册申请。一、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程序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是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监管工作中的第一步,是在废物原料进口前采取的一项管理措施,通过对境外供货企业注册审核,了解、掌握供货企业质量管理情况,从而能达到一定控制作用,同时也起到了进口废物原料从源头上把关的作用。2003年第115号公告和2004年第48号公告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实施细则,这两个公告是对进口废物原料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的具体规定和境外供货企业注册的程序性文件和要求。文件详细规定了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申请的条件、程序和内容。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程序主要包括:注册范围、管理部门、注册条件与申请、注册评审与批准,后续管理等环节。公告明确境外供货企业注册申请应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评审组按规定审核,经审核符合注册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准予注册并颁发注册证书。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程序图见下图: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程序图6个月后企业方可再次申请予以注册并颁发注册证书签发不合格通知书审核符合规定条件审核不合格国家质检总局审核评审报告国家质检总局组织评审组按照实施细则进行考核评审(3个月内完成)现场考核现场考核主要内容:1 企业基本要求2 质量控制与管理3 人员及培训4 仪器设备评审报告评审组提交评审报告,提出评审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文件评审主要内容:1 申请书、承诺书、环控标准等材料2 质量控制管理制度等文件组织评审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符合申请要求签发受理申请通知书自动撤消申请30日内未补正 通知申请人补正文件审查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审核组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注册要求,作出是否受理申请决定(30日内完成)境外供货企业提出注册书面申请填写申请书,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商业登记文件承诺书环境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等30日内补正不符合要求二、注册申请和受理依据2003年第115号公告和2004年第48号公告规定的要求,申请注册的境外供货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 是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的经营企业;2 有固定的办公或加工场所,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3 熟悉、掌握中国环境保护技术法规和相关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并具备相应的基础设施和检验能力;4 应建立质量保证或环境质量管理体系(或ISO14000证书)或提供相应的认证资格证书,或相应制度且形成文件并已实施;5 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并对供货来源有环保质量控制措施;6 近3年内未发现过重大的安全、卫生、环保质量问题。境外供货企业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注册申请时,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1 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申请书(见附件一);2 商业登记文件(复印件);3 环境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或认证资格证书;4 基本供货来源和环保质量控制措施的说明;5 近三年向中国出口废物原料的安全、卫生、环保、质量状况和相关证明;6 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7 遵守中国环境保护技术法规、相关环保控制标准和中国相关法规承诺书;8 固定办公及加工场所的资料(平面图);9 供货种类、数量及环保质量的相关证明;10 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及相关技术人员(包括危险废物、夹带废物控制和废弃物处置);11 原料验收制度;12 计量、设备校准制度;13 不合格品控制的规定;14 员工培训计划;15 对货物环保质量控制的承诺(对供货来源及供货方环保质量控制的承诺);16 对货物环保不合格处置所需承担相关费用的承诺;17 中国环境保护相关的国际条约、法律法规和强制性环境控制标准等目录。提交的文字材料须用中文或中英文本。国家质检总局收到注册申请书面材料后组织审核组进行申请材料的初审,并在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签发受理通知书(见附件二),不符合要求的,签发初审反馈情况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30日补正,逾期未补正的作自动撤消申请处理,按期补正的签发受理通知书。三、注册评审和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受理申请后,开始进行文件审核和现场的考核,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验证,查证其内部管理及质量控制措施的有效性。1、文件审核应按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评审记录(见附件三)要求,逐项评审,作出评定。文件审核符合要求的,提出同意意见,可进行现场考核。文件审核不符合要求,可通知企业30日内纠正,在限期内纠正的,评审组可通过审核提出意见,再进行现场考核;未纠正的,作为文件审核不合格,签发不合格通知书(见附件四)。2、现场考核,评审组按指定的考核计划、内容,按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评审记录要求,逐项核查“现场评审记录”中要求事项并作好记录,作出评定。现场查证中发现有不符合项的,填写不符合项报告,考核结束提出评审意见,并提交国家质检总局审核。3、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予以注册并颁发注册证书,注册证书有效期3年。审核不合格的,签发不合格通知书。未予注册的境外供货企业自不合格通知书发出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注册。四、注册评审工作要求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评审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实施,包括受理申请、时间、地点、评审组人员组成和审核方案。未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授权,任何部门不得组织实施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评审工作1 注册评审准备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评审准备工作包括:评审组组成、确定审核方案、编制现场考核计划、通知注册申请人等。 2 评审组评审组由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实际选派熟悉和掌握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监管工作的专业人员组成,评审组负责人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全面负责境外供货企业考核评审工作,评审组组成人员及人员分工,填报参加注册评审组人员的相关情况(见附件五)。3 编制现场考核计划评审组在离境前要对考核对象的申请书及随附资料进行认真审阅,按照注册评审记录的要求逐项审核,作出判定和记录。通过文件审核,全面了解企业情况,列出现场考核时需要验证的重点,并在此基础上编制现场考核计划(见附件六),确定:31、考核对象: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联系人。32、考核目的:(1)现场验证境外供货企业注册申请书及随附资料的真实性、充分性、有效性。(2)现场评判境外供货企业加工生产、经营及其质量控制是否满足注册的条件,符合注册的要求。33、考核范围和项目:根据境外供货企业的类型、规模等,确定现场考核的范围和具体考核的项目。(1)范围在以下场所中选择:办公场地;生产加工场地;废物打包场地;相对稳定的废物供应来源;其他场所。(2)考核项目:按现场评审记录表中所列项目逐项进行,可列出关键项目重点抽查。34、考核依据和标准:(1)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规定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项目及内容。(2)我国对进口废物原料的环境保护控制的强制性标准。(3)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的技术标准。35、考核方法:指为实现考核目的所采取的方法,如全面检查或抽查等。36、考核时间:预定现场考核的实施日期、时间。37、考核时企业陪同人员:评审组应在出境前将确定的现场考核计划书面通知被考核境外供货企业,并与企业联系商定现场考核时企业的陪同人员。同时,联系境外授权的装运前检验机构,确定境外检验机构的陪同人员。38、应急措施:评审组在制定考核计划时,还应提出现场考核时若考核对象的状态或条件不能满足以上计划时的对策和应急预案。39、考核日程安排评审组要根据以上计划提出实施现场考核所有项目内容全过程的日程安排表。4、现场考核的实施41、召开首次会议由评审组长向被考核方的管理者介绍考核的目的、范围、依据、方法及考核的计划和程序,以及评审组所需的资源和设施,评审组与被考核方之间的联系,保密承诺等事项,并对计划未尽事宜进行沟通。42、现场查证评审组根据考核计划和日程安排,按确定的方法到约定的部门、场所和考核项目进行文件审核和现场查证,收集客观的考核评审证据。评审组在现场查证过程中,要根据企业的类型和所经营、加工生产废物原料的品种,以及现场考核计划中确定的方法和重点,逐项认真核查现场评审记录表中的要求事项并做好记录,作出判定。必要时,应当现场摄影录像以补充相关记录。对现场查证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项的,要形成不符合项报告(见附件七)。43、召开内部会议评审组长要根据考核进程的需要,适时召集评审组内部会议研究讨论:(1)考核的进度是否按现场考核计划顺利进行,有否调整;(2)讨论考核人员提交的不符合项报告,对审核发现及其证据形成一致意见;(3)评价被考核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及现实的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情况是否满足注册企业的条件和要求;(4)考核中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5)形成考核意见。考核过程中,评审组长应加强与被考核方管理者的沟通与交流,出具的不符合项报告要由被考核方代表签字确认,双方要商定不符合项的纠正和跟踪验证的时间、方式等。44、召开总结会评审组长主持召开总结会,向被考核方管理者及相关人员介绍考核发现,宣布考核意见,结论和跟踪验证的时间、方式。45、在召开首次会议的交流中或现场查证开始后,发现被考核方的状态或条件不能满足现场考核的需要时,评审组要启动应急预案,或报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中止实施现场考核。5、编写考核评审报告评审组在现场考核结束后,评审组长负责组织编写考核评审报告,并提交国家质检总局。为完成现场考核而制定的现场考核计划以及文件审核和现场考核的各种原始记录、图像资料等随考核评审报告一并交总局审批、归档。6、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考核评审记录要求61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考核评审小组应按照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实施细则评审程序要求进行考核,并在注册评审记录栏目中逐项做好考核情况及判定记录。62评审记录主要分两部分:(1)文件审核要求评审小组在现场考核前,按注册申请条件和要求,对照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文件审核,评审记录要求见表一。(2)现场考核1) 召开首次会议,请参加见面会的被考核方管理者或相关人员签到。2) 评审组长在文件审核和编制现场考核计划的基础上,制定见面会主要工作内容,并在首次会上向被考核方管理者说明。3) 现场评审记录和判定:评审组根据考核计划和分工,按抽查的方法到约定的部门或加工生产现场进行现场查证,按现场评审记录要求逐项做好记录和判定。评审要求见表二。63评审结论通过文件审核和现场查证,汇总考核情况,形成考核意见,并分别作出评审结论。按照注册评审记录相关栏目填制完成。表一 文件审核记录要求评审组成员职务姓名工作单位评审员分工组长组员文件审核文件名称审核情况判定客观描述申请书符合 不符合不符合要求内容申请随附资料全不全符合 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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