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废物原料检验业务培训教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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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废物原料检验业务培训教材进口废物原料检验业务培训教材V2.02005.1.6目录前言- 3 -一、政策法规- 5 -(一)法律体系简介- 5 -(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6 -(三)有关政策法规的主要内容- 6 -二、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13 -(一)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 13 -一、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程序- 14 -二、注册申请和受理- 16 -三、注册评审和批准- 17 -四、注册评审工作要求- 17 -(二)装运前检验- 24 -一、为什么要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装运前检验- 24 -二、装运前检验机构的性质及其监督管理- 25 -三、装运前检验业务规则-
2、26 -四、装运前检验与到货口岸检验的关系- 27 -(三)口岸检验检疫- 27 -一、报检- 27 -二、卫生除害处理- 28 -三、现场检验检疫- 28 -四、检验检疫记录与记录复核- 33 -五、检验检疫结果判断及处理- 34 -六、现场检验检疫工作制度- 34 -(四)监督管理- 35 -三、检验标准及检验规程- 37 -(一)有关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与检验规程的列名- 37 -一、国家标准(共12个)- 37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共15个)- 37 -(二)学习环控标准及检验规程必须掌握的几个要点- 38 -一、进口废物环控标准及检验规程的内容- 38 -二、有关的定义
3、和术语- 42 -三、放射性检验- 43 -四、进口废物原料电子监管系统- 45 -(一)开发目的- 45 -(二)项目简介- 45 -(三)总体功能设计- 47 -(四)总体流程- 47 -五、常见问题及案例- 48 -(一)几种常见进口废物原料检验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注意事项- 48 -一、废塑料中检出的主要问题- 48 -二、废金属(包括含金属废物)中检出的主要问题- 49 -三、废纸中检出的主要问题- 49 -(二)典型案例- 50 -前言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中国经济开始快速发展,伴随着经济建设对原材料需求的增加,作为对原料需求的有益补充,从国外进口可再生利用的废物原料数量开始大量增加
4、。与此同时,在国外处理费用较高的各种有害废物也大量夹带在可利用的废物原料中转移到中国,有的不法商人甚至明目张胆地将国外有害废物大规模地转移到中国,一时间向中国倾倒“洋垃圾”成为不法商人谋取暴利的手段,而这些有害废物不仅对我国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危害,而且也严重地侵害了中国的尊严。1995-1996年间,发生了多起严重的“洋垃圾”事件,例如,曾经有外籍商人采用以废塑料提炼汽油的欺骗手段,将4万余吨包含医疗废物在内的垃圾塑料从欧洲运到我国江西南昌某郊区,在当地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成为轰动当地的严重事件,事发后不法商人逃遁,却给当地环境留下了严重后果,当地政府不得不请专业机构设计专用焚烧炉来处理这些垃圾,
5、半年后当地村民肝炎流行;再如,一些不法商人将500余吨来自美国的生活垃圾经青岛港运到北京市郊的平谷县某山沟进行销毁处理,成为轰动全国的“平谷洋垃圾事件”;与此同时,一批从美国运到天津港的废钢(7个集装箱)被发现具有严重的放射性。国外有害废物大量向我国转移的现象引起中国政府的高度关注。1995年9月中央政法委员会召集有关部门研究了依法严肃处理进口“洋垃圾”问题的会议,要求严肃查处向我国转移“洋垃圾”的行为。1995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转移的紧急通知,规定了可作原料用废物进口审批和进口检验的管理原则,据此,进口废物原料被纳入法定检验目录中。1995年1
6、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法明确规定,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国务院的要求,1996年3月国家环境保护局联合有关部门颁布了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了对进口废物原料的审批程序,同时规定对进口废物原料必须实施装运前检验。1996年9月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管理办法,规定了装运前检验与口岸把关相结合的检验管理措施。从1996年下半年开始,国外有害废物大规模向我国转移的势头受到有效遏制,可作原料用进口废物原料在有关部门的协调监督管理下开始正常进口。近年来,我国经济进一步快速发展
7、,原材料紧缺的现象加重,进口可作原料用废物原料的数量需求越来越大,2003年达2600多万吨,进口品种主要有废纸、废钢铁、废五金、废塑料等。尽管进口量大增,由于检验检疫制定了一系列有效检验监管措施,再没有出现大量有害废物进入我国的现象。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下称固废法),充分体现了“择需进口,严格把关”的原则。固废法规定: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固废法还规定: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8、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从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和我们的检验管理实践来看,我们认为新的固废法规定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并规定进口废物原料必须经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这充分体现了对进口废物原料采取“择需进口,严格把关”的管理原则。为什么要允许经批准的可作原料用废物进口?首先,进口可作原料用废物是我国资源不足的有益补充。我国已在十年前禁止开采森林资源用于造纸,因此,造纸行业所需的纸浆原料主要依赖进口废纸,如果没有进口废纸,我国造纸行
9、业将面临大面积停产。我国矿产资源短缺,钢铁行业每年进口超过1亿吨铁矿,而有色金属中的铜三分之二依靠进口。第二,在工业污染方面,使用废物原料比使用初级资源要小得多。以初级草木资源造纸,必须经过污染很重的化学制浆工艺,而废纸本身已属于纸浆,直接进造纸工厂的化浆池就可生产纸制品。以铁矿来炼钢,首先要炼铁,再以炼出的生铁来炼钢,炼铁工艺要消耗大量能源、产生大量的废气污染和矿渣,而以废钢作原料就可直接进入熔炉炼钢。至于其它一些废物,比如废油、废显示器等,虽然有一定的回收价值,但回收利用过程易造成大量的环境污染,被我国列为禁止进口货物。为什么要严格把关?废物原料是通过回收来的,货物来源复杂、统一性差,回收
10、分拣过程是否严密控制是影响废物原料质量的关键因素,真正做到严密控制是较难的,所以废物原料往往会夹带各种污染废物,甚至可能夹带爆炸物、化工废物、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等危险废物,因此,进口可作原料用废物是高风险物资,必须通过严格的装运前检验和到货检验,还有境外供货企业注册和国内定点企业加工利用等严密监管措施,以求达到最大程度地降低进口可作原料用废物中危险因素的目的。对进口可作原料用废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是一项十分重要、敏感的工作,也是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保护环境,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决不能把我国作为境外有害物倾倒、堆放的场所。但资源严重不足也是我国的基
11、本国情,对许多不可再生资源的过量开采本身就是对环境的严重破坏,是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严重威胁。因此,如何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遏止从国外进口有害废物避免其危害我国的环境和人民的身体健康;同时,通过严格的限制和管理,合理利用进口废物原料以弥补我国资源之不足,满足建设和发展对资源的大量需求,从另一更深层次达到保护环境和资源的目的,就成为我们检验检疫部门责无旁贷的重任。为了完成好法律赋予我们对进口废物严格检验把关的任务,我们必须认真学习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掌握对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的有关政策、标准及规程,依法施检、严格把关,使符合环保标准要求的进口废物原料能顺利进口,
12、把不符合环保标准要求的进口废物坚决堵在国门之外。一、政策法规(一)法律体系简介作为我国进口可作原料用废物的检验管理,主要涉及的是行政法,大致包括下述五类。1法律主要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2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宪法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3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某些其他工作部门发布的规则。4法律解释一般指国家机关的规范性解释。5条约与约定主要指涉及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外国人之间行政关系的行为准则。(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
13、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及其修正案(经人大通过,上升至法律)2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条例、令、公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通知、警示通报等等。(三)有关政策法规的主要内容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四条规定:“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并公布实施。”第七条规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第十一条、十二条对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
14、进口商品的报检及检验作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入境、出境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在到达口岸的时候,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对来自疫区的、被传染病污染的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或者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应当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二
15、十四条规定:“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进口固体废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
16、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2执法监督管理范围21界定进口废物原料范围的主要文件:国家限制进口的可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环控1996204号)关于增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通知(环控1996802号)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19号)限制进口类可作原料用的废物目录(第一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第41号公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环发20027号)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年第10号公告)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
17、目录(第三批)(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第66号公告)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19号公告)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第37号公告)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海关总署2001年第36号公告)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第五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海关总署2002年第25号公告)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55号公告)22对进口可作原料用废物范围的界定主要内容关于颁布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
18、规定的通知(环控1996204号)中规定了废物的范围: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随关于颁布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控1996204号)发布的还有国家限制进口的可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下简称目录)。该目录共列(1)动物废料;(2)冶炼渣;(
19、3)木、木制品废物;(4)回收废、碎纸或纸板;(5)纺织品废物;(6)贱金属及其制品的废、碎料;(7)各种废旧五金、电机、电器产品;(8)废运输设备;(9)特殊需进口的废物等共九类,对应的HS编码26个。另有第七类“废电机、废电线电缆、废五金电器”3种商品及第九类“特殊需进口的废物”未对应HS编码。这个目录成为界定进口废物原料范围的框架性文件,以后对其范围的调整,基本上是对这个目录限定内容所作的增补或者限定、加严。关于增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通知(环控1996802号),1996年10月15日发布。该通知对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内容作了增补,一是在原第五类“纺织品
20、废物”中增加纤维废料内容,即增加合成纤维废料和人造纤维废料2项,对应HS编码2个;二是增补了第十类“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共4项,对应HS编码4个。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三批)(2004年第66号公告)对第五类和第六类的内容又进行了增补。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19号),2000年1月24日发出。通知对国家限制进口的可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中的第七类“各种废旧五金、电机、电器产品”作了限定性的规定,即自2000年2月1日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进口的第七类废物中不包括废电视机及显像管、废电冰箱(柜)、废空调器(柜),废微波炉、废计算机、废计算机显示器及显示管、废复
21、印机、废摄(录)像机、废电饭锅、废游戏机(加工贸易除外)、废有线电话机(磁卡、投币电话机除外)等废电器。自2000年4月1日起,一律不得进口上述废电器,海关不予验放。这一规定,即是把后来俗称“电子垃圾”的各类废电器排除出限制进口的废物原料目录,列为禁止进口的废物。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55号公告)把冶炼渣(第二类)、废汽车钢铁压件、第七类、第八类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第四批)(第五批)则是将废油、废渣、废轮胎、废电池等危险废物和俗称“电子垃圾”的废机电产品列为禁止进口的废物。23对进口废物原料管理形式的调整2002年1月1
22、8日,国家环保总局、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出关于调整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特急环发20027号)。通知称,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精神,结合几年来我国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实践,参照国际通行管理惯例,现对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内的十类废物进口管理进行调整:对未纳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41号公告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一批)内的铜废碎料、铝废碎料、钢铁废碎料、废纸等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实行进口自动登记管理。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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