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出版印刷业经济主体.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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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出版印刷业经济主体chapter three economic subjects in publishing and printing industry,本章重点:出版单位、出版物发行、进口单位设立的条件和程序;,一、出版单位的设立 formation出版管理条例2001-12-31颁布 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国务院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同时废止。,(一)出版单位的范围 scope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二)
2、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2、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4、有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依照上述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三)出版单位的设立程序 主 办 单 位 登记领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出版单位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正式营业,二、音像出版单位的设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年月25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国务院发
3、布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一)设立条件1、有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2、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音像出版专业人员;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工作场所,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还应当符合音像出版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二)设立程序申请人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领取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三:设立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制品制作管
4、理规定自2008年4月15日施行。音像制品制作是指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文字等内容整理加工成音像制品节目源的活动。,(一)条件:申请设立音像制作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音像制作单位的名称、章程;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音像制作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音像制作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3、有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4、有必要的技术设备;5、固定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审批设立音像制作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符合本地区音像制作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经报请新闻出版总署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根
5、据本地情况,对设立音像制作单位所需注册资本和经营场所面积另行规定。,(二)设立程序:申请设立音像制作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设立音像制作单位的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四、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有知识性、思想性内容的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固定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电子阅读、显示、播放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包括只读光盘(CD-ROM、DVD-ROM等)、一次写入光盘(CD-R、
6、DVD-R等)、可擦写光盘(CD-RW、DVD-RW等)、软磁盘、硬磁盘、集成电路卡等,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1997年12月30日颁布的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新闻出版总署署长 柳斌杰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四、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一)设立条件:1、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2、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3、有确定的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范围;
7、4、有2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设备和工作场所,其固定工作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有2人以上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8、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二)设立程序:1、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经其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2、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3、新闻出版总署自受理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8、,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4、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登记,领取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5、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持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第八条 申请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按要求填写的申请表,应当载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资本结构、资金来源及数额,出版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的名称和地址等内容;(二)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三)出版单位章程;(四)法定代
9、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有关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五)可行性论证报告;(六)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证明;(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第九条,(三)注销登记:1、强制注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从事出版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收回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延期。2、主动注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终止出版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
10、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四)重新审批登记: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须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五)变更登记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经其主管、主办单位同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后,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须将有关变更登记事项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五、期刊出版单位期刊出版管理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期刊出版管理
11、规定已经2005年9月2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石言源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期刊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期刊社。法人出版期刊不设立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期刊编辑部视为期刊出版单位。,期刊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一)设立条件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确定的、不与
12、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2、有期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3、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4、有确定的期刊出版业务范围;5、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6、有适应期刊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专业人员;7、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8、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0、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总体规划。,(二)设立程序:1、中央级单位创办: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
13、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2、军队单位创办: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3、普通单位创办期刊:其他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收到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办理注册手续:第十
14、四条 期刊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领取期刊出版登记表,填写一式五份,经期刊主管单位审核签章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在15日内,将期刊出版登记表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二)公开发行的期刊,可以向ISSN中国国家中心申领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并向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申领条型码;(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期刊出版登记表审核无误后,在10日内向主办单位发放期刊出版许可证;四)期刊出版单位持期刊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
15、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期刊出版登记表由期刊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各留存一份。,期刊社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期刊编辑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主办单位承担。,六、报纸出版单位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报纸,是指有固定名称、刊期、开版,以新闻与时事评论为主要内容,每周至少出版一期的散页连续出版物。报纸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报社。法人出版报纸不设立报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视为报纸出版单位。,(一)设立条件:
16、创办报纸、设立报纸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报纸重复的名称;2、有报纸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3、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4、有确定的报纸出版业务范围;,5、有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新闻采编专业人员;7、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8、有符合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0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报纸及报纸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二)设立程序1、中央单位:中央在京单位创
17、办报纸并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创办报纸并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3、其他单位创办报纸并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新闻出版总署自收到创办报纸、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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