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概论》第六章风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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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金融概论,第6章互联网金融发展风险,2,本章教学内容,(1)法律与制度风险(2)模式风险(3)市场风险(4)信息安全风险(5)其他风险,3,案例导读:宜信(重庆)打包债权出售理财产品,“宜信重庆”的具体做法是,借款人将资产抵押给“宜信重庆”,其先行给借款人高息放款,然后将抵押资产设计和包装成不同期限、不同回报率的“信贷理财产品”,通过互联网直接向社会公众销售,并为这些产品提供担保;为利于出售产品,其还向出资方承诺固定收益率。销售理财产品所得资金则直接进入公司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根据规定,P2P平台作为一家没有正规金融机构牌照的公司,不能从事吸储、清算和自主决定放贷等业务。“宜信重庆
2、”过度“打包债权”的行为已经越过了行业监管的红线,因而受到了监管当局的严厉处罚。,4,案例导读,互联网金融在便利群众日常生活、给各国经济活动带来巨大推动力的同时,同时也为整个金融行业带来新的活力和发展的动力,但从金融风险防范的角度来看,所面临的风险不是减少了而是大大的增加了。作为传统的金融,大家通常所说的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声誉风险等一切的风险并没有因为我们使用了互联网技术而消失,反而在这种互联网条件下,会有新的风险产生,如其特有的法律与制度风险、模式风险、市场风险、信息安全风险、技术风险等。,第6章 互联网金融发展风险,6.1 法律与制度风险,6,6.1 法律与制度风险,1、触及“非法集
3、资”和“高利贷”红线2、主体地位和经营范围尚不明确3、监管体系尚不健全4、交易主体权益保护机制缺失5、电子证书制度尚不完善,7,6.1.1 触及“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红线,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4月发布的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定义: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目前应当引起关注的互联网金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主要是P2P平台的债权转让模式和优选理财计划模式。,8,非法吸收公众存
4、款vs民间借贷,依照上文最高法设定的标准,是否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核心问题:1、在于资金流转是否形成了新的存款、债务或股权关系,2、专业放贷人是否有先获取资金放贷再转让债权的行为,3、是否将向社会公众吸收的存款划归自有账户名下。这些都是判断是否触及法律底线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08月06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9,非法吸收公众存款vs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也是本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之一。规定有关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的内容主要包括:
5、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10,非法吸收公众存款vs民间借贷,3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4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按照1991年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利率是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以上不受法律保护。,11,非法
6、吸收公众存款vs民间借贷,就是说你要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动用国家强制力来保护你所获得利息,超过4倍不保护,但是如果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的,法院是给予认可的,如果当事人履行了以后,要反悔想要回来,法院是不支持的。,12,24%和36%构筑民间借贷利率管制的“两线三区”,总结这么多年来经济发展的情况发现,实体经济所创造的利润相应来说肯定没有这么高,如果不把高利贷控制住,对于实体经济,特别是对于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是不利的。所以这次司法解释规定了年利率36%以上的利息无效。含义是,如果当事人原来自愿偿还了年利率36%以上的利息,要回来是可以的,这是对1991年的司法解释重大的修改。而24%-36%这一部分
7、,法院不保护,但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13,时隔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升级 五种情况认定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也是最高法继1991年8月13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后,再次发布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这也意味着1991年版本的司法解释将正式被废止。同时,从2015年的9月1日起,新的适用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的审判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开始施行。,14,时隔14年民间借贷司法
8、解释升级 五种情况认定合同无效,(1)民间借贷,超过36%才算是“高利贷”原则上24%的年化收益是百分之百合法的,年化36%以内的部分,已经支付了的部分,依旧是合法的。超过36%的部分,才算是高利贷新的规定对于民间借贷的主体也进行了拓宽,除了人对人的民间借贷,还可以是企业对企业之间。(改革开放特别是1993年之后,借贷的主体逐渐的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发展到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主体变化比较多。),15,时隔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升级 五种情况认定合同无效,(2)最吸眼球,P2P平台是否担责“两分法”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
9、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也意味着,今后P2P行业生态中,既有纯信息中介的存在,也会有担保模式平台的共存。建议投资者在投资的时,如果这个平台在网站上公开承诺或宣称为你的钱提供本息担保,一定要截屏保存。),16,时隔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升级 五种情况认定合同无效,(3)五种情况,民间借贷合同认定为无效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
10、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17,时隔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升级 总结:民间借贷4种情况借款人可不还利息,1、合同里没有写明利息多少的,借款人可以不还。2、利息超过36%的,借款人可以不还。3、利息在本金中扣掉的,利息就不能算本金了,比方说张三借给李四100元,其中提前扣了10元,那么张三借给李四的本金就是90元。4、借款人可以提前还利息,提前还的话可以不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来还,根据你借款的实际时间来算利息。也就是说借款人提前还钱是划算的。,1
11、8,6.1.2 主体地位和经营范围尚不明确,在监管法律体系中,不同的法律定位决定了监管的范围措施和力度。互联网金融长期处于互联网运营与金融业务的交叉地带,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是其监管体系中的核心问题。,19,6.1.2主体地位和经营范围尚不明确,在中国,有些P2P平台同时承担了担保职能,融入担保元素后,风险无法实现分散和转移,尤其是当担保实质与杠杆率不匹配时,可能引发杠杆风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超过10倍。较多P2P网贷公司担保倍额则经常突破这一警戒线,有的甚至达到20倍。一旦发生系统性风险,大面积的违约将
12、会给行业带来巨大打击。多家P2P平台还提供信用评价服务,其资质、经验、技术、数据“四重缺失”,均可能导致信用评价的失实。近年来,还出现少数具备支付功能的P2P平台,其资金支付服务与商业银行类似,却没有经过任何监管机构批准。,20,6.1.3监管体系尚不健全,传统的监管因互联网的无边界性、虚拟性、高科技化而难度加大。P2P互联网借贷模式、众筹等模式仍游离于监管之外,众多的P2P和众筹公司只能通过行业自律进行约束,致使行业素质参差不齐,存在较大风险隐忧。国内P2P行业出现了名义利率不超过4倍,但加上服务费用等成本,其实际利率超过4倍贷款基准利率的情形,具有被用于从事高利贷的风险。P2P平台缺乏对资
13、金来源审查的手段,容易造成洗钱犯罪的监管漏洞。多家P2P平台为招揽客户,推出了许多异化产品,运作后证明存在缺陷或风险,但却处于监管空白之下。目前,P2P监管体系基本健全(1+3),21,6.1.3监管体系尚不健全:秒标,例如网贷平台为招揽人气发放的高收益、超短期限的秒标,通过网站虚构一笔借款,由投资者竞标并打款,网站在满标后很快连本带息还款。这种方式将虚增交易量和虚降坏账风险,误导投资人,并且在短期内吸收大量资金,却不进行冻结,存在金融诈骗风险。由于秒标的标的不产生实际价值,容易被用来堆砌“庞氏骗局”。,22,6.1.4交易主体权益保护机制缺失,1994年颁布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缺乏对金融
14、消费者权利保护的规定,也未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机构在业务流程中对交易主体承担的义务种类(如信息披露义务、保护隐私义务)以及适用范围,各方在网上金融交易中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清晰,极易发生纠纷。由于缺乏有关此类纠纷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纠纷也因无法可依而不易及时解决,如盗用密码攫取银行卡资金等互联网金融诈骗引起的客户起诉银行等纠纷,常常因举证责任不明而不能得到及时、公平的解决。,23,6.1.5电子证书制度尚不完善,2012年3月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证据的独立法律地位。电子证据如何保存,真实性如何判断,在立法上已经基本得到解决。电子签名法电子证据的界定、定位、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方面仍存在不小难
15、度,尤其是对于电子证据可采集性的标准,尚未给出明确的规定,对电子证据合法性与真实性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如何将以数据电文形式存储的电子书证提取出来,在我国现有的诉讼法律制度中也无规定。,第6章 互联网金融发展风险,6.2模式风险,25,近年来,国内外互联网金融模式层出不穷,大部分因为与金融市场环境不相适应,与客户具体需求不相契合而遭遇失败。国内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模仿国外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时,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发生扭曲和异化,无法取得如国外同类企业一样的商业成就。互联网金融的模式风险主要包括:模式创新风险和模式扭曲风险两大类。模式创新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某种原创的发展模式过于创新
16、或创新不足,脱离现实社会经济状况,最终因发展瓶颈导致失败的风险。,6.2.1 模式创新风险和模式扭曲风险,26,案例:“在线贷款超市”数银在线,数银在线:是一家致力于为企业和个人量身打造全方位的贷款解决方案的互联网金融公司,是全国首家B2C模式贷款平台。从2008年开始进入研发阶段,共拥有49项专利技术,美国Forbes评估其为未来3年最具爆发性成长潜力的互联网企业。数银在线享受多项政策支持,不仅集成政府公共信息平台为融资机构提供信用辅证,还是首家获得银监会核发牌照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国内唯一一家引入人民银行个人身份认证系统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但在2013年,因模式过度创新和管理运营问题导致流动性
17、危机,在创办四年后破产。,27,案例:“在线贷款超市”数银在线,这种模式理论上可行,但在现实运营过程中却发生各种弊端,最大的缺陷是持续盈利模式模糊,过度依赖银行等外部金融机构。数银在线采取向银行收取佣金的方式来获利,相当于把对利润来源的控制权直接交给银行;贷款审批和发放的流程是由银行来完成的,主动权掌握在银行手中,难以获得较大话语权;而正规金融机构对互联网借贷行业采取的是压制策略,导致数银在线盈利明显不足。,28,6.2.2模式扭曲风险,模式扭曲风险是指仿造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发生扭曲,脱离了互联网金融的真正内涵和实践基础,衍生出许多新的变体,原模式的安全边界被突破,风险不断积累,最终引发危机。一
18、些P2P公司突破国外P2P模式中单纯的信息中介角色,逐渐包揽担保机构、信用评价机构、理财顾问等角色,由于较少受到政府层面的监管,在利益驱动下,有些P2P平台甚至成为放贷者。,第6章 互联网金融发展风险,6.3市场风险,30,案例导读:“非诚勿贷”因内幕曝光而引发挤兑,“非诚勿贷”是一家P2P互联网借贷平台公司。通过高息吸引新的一批投资人借入资金,用以偿还前一批投资人的本息。“非诚勿贷”为吸引人气放出高息“秒标”,为解决短借长贷期限错位进行“拆标”。平台为维持流动性,只有不断以高收益率来吸引新的投资者。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资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逐渐积累。2013年5月9日,网上一名自
19、称曾任某P2P平台客服人员的网友发帖,曝光了其所任职P2P平台的多项内幕,其中涉及网贷工作流程和高息拉款的实质。网友根据其IP地址将这一P2P平台锁定为“非诚勿贷”。事件曝光后,投资人纷纷从平台中抽离资金,引发了挤兑狂潮。,市场风险:,1、利率风险利率变化使商业银行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或实际成本与预期成本发生背离,使其实际收益低于预期收益,或实际成本高于预期成本,从而使商业银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指原本投资于固定利率的金融工具,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可能导致其价格下跌的风险2、流动性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机构在某个时点没有足够的资金量来满足客户提现需求的风险。3、信用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交易者在合约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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