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专题华政研修-婚姻法-许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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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婚姻法专题研究,许莉,参考书目,夫妻财产制度之研究,林秀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亲属法原论,余延满,法律出版社2007年德国家庭法,【德】迪特尔施瓦布,法律出版社德国、日本、法国、瑞士等国民法典婚姻继承部分,主要内容,一、婚姻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二、结婚制度三、夫妻关系四、离婚制度五、亲子关系,专题一 婚姻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一、婚姻法的性质和地位身份法私法?公法?特点伦理性变动中的伦理秩序强制性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法律适用中的争议),二、婚姻法的研究方法 条文释义(背景)比较法实证社会性别视角价值分析婚姻立法中的利益平衡,三、婚姻法的研究动态基本理论的深入立法理念公权力的介入人权保障法律适用
2、问题,四、身份法律行为身份法律行为的概念形成的身份法律行为以结婚行为为例附随的身份法律行为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为例形成的身份法律行为的特征行为能力和代理形式要件意思表示与内容条件与期限效力,形成的身份行为中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特殊性(意思说?表示说?)意思表示的代理与传达意思表示瑕疵错误欺诈(结婚中的欺诈、离婚诉讼中的欺诈)胁迫虚假结婚与虚假离婚何为虚假?(追求婚姻的次要效力?)后果?“被离婚”案件的处理,附随身份的法律行为,附随身份的行为行为能力上是否具有特殊性效力上的附随性意思表示瑕疵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争议(夫妻房产约定离婚协议的效力之争单一还是复合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判断财产分割协议的变更与
3、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中涉及第三人-子女的效力,二、结婚制度,(一)婚约及相关财物纠纷(二)结婚的形式要件-登记(三)结婚的实质要件(四)无效及可撤销婚姻,(一)婚约、彩礼、婚前赠与物,婚约我国现行规定婚约中的财产纠纷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约定分手费的效力彩礼及返还问题婚前赠与物纠纷思考:婚前赠与物的返还依据?恋爱期间费用的返还,彩礼返还问题,婚姻关系未成立原则上应返还,婚姻关系已经成立原则上不再返还例外(以离婚为前提)登记但未共同生活已共同生活但造成困难,(二)结婚的形式要件,同居行为分类是否需要法律规制同居协议的效力事实婚姻补办登记的困境登记瑕疵与婚姻的效力上海市两起涉外婚姻登记瑕疵案件的处理
4、(登记身份错误,他人冒名登记),登记瑕疵的类型他人代理或冒名顶替进行婚姻登记、借用他人名义或身份证登记结婚、使用虚假户口或虚假姓名登记结婚、因疏忽婚姻姓名登记错误、隐瞒真实身份等欺诈结婚、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登记结婚、结婚登记手续不完善或证件不齐全、越权管辖婚姻登记登记瑕疵的解决路径-解释三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程序的困境维持、撤销、变更诉讼时效,(三)结婚的实质要件,婚姻能力问题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婚姻能力疾病婚的困
5、境近亲婚的范围,(四)婚姻的无效与撤销,无效与撤销的范围界定问题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问题宣告无效还是当然无效(重婚问题)无效婚姻中的损害赔偿问题,三、夫妻关系,婚姻的效力(广狭义)夫妻关系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黄某(男)与丁某(女)系夫妻,两人于婚前签订协议,载明:“为保证将来婚姻生活的稳定,现甲(丁某)乙(黄某)双方作出协议如下:1、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乙方发生婚外情或与婚姻之外的第三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而造成甲乙双方离婚的结果,乙方自愿放弃家庭所有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除家庭自用交通工具)的所有权。2、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甲方发生婚外情或与婚姻之外的第三人发
6、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而造成甲乙双方离婚的结果,甲乙双方各拥有家庭所有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百分之五十的所有权。”结婚两年后,由于丁某发现黄某与一女性单独在家中会面,发生争吵,进而分居。后丁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丁某主张因黄某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关系,故对家庭财产分割应按双方婚前约定的协议履行。黄某主张丁某亦有婚外情,要求财产分割不考虑婚前协议。,(一)夫妻人身关系-配偶权,配偶权的界定配偶权的性质配偶权的内容同居忠实住所家事代理协力,家事代理权制度1家事代理的产生背景、含义2家事代理的性质与作用3家事代理的范围4家事代理与一般法定代理的区别,(二)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制度夫妻扶养关
7、系夫妻继承权,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度的涵义(广狭义)是否涵盖婚姻终止时的分割夫妻财产制规制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但并不意味着夫妻之间的所有财产关系都受夫妻财产制调整夫妻财产制的适用是否会与物权法、合同法产生冲突,夫妻财产制度的类型几种常见的夫妻财产制度传统的吸收、统一、妆奁制、联合财产制等现在通行的财产制-共有、分别、增益共同制法定与约定普通与非常基于当事人意思或按普通情形所定制度-普通有财产上或精神上特别原因的时候或因法律规定、或法院宣告而发生非常,依法当然的非常财产制度是指夫妻一方受破产宣告时,其夫妻财产于法律上当然成为分别财 宣告裁判上的非常财产制是指基于夫妻一方或债权人的申请并由法院
8、宣告采用分别制。夫妻一方申请的理由:夫妻一方依法应给付家庭生活费用而不给付。夫妻一方财产不足清偿其其债务或夫妻财产不足清偿总债务夫妻一方为财产上处分,依法应得对方同意,而他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同意。配偶一方受禁治产宣告债权人申请理由:债权人对于夫妻一方财产已为扣押,而未得受清偿时,法院因债权人申请得宣告改用分别财产制。,非常夫妻财产制的价值弥补共有制之不足对比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
9、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演变夫妻财产地位的变动不平等向平等、形式平等向实质平等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选择分别财产制之利弊-增益共有共有制之利弊-婚后所得共有(劳动?),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分析,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性质婚后所得共有制?(争议及辨析)所得共有的基础所得的含义(增值共有之区别?)所得共有之下的财产认定逻辑共同共有的特殊性,共有权的行使解释一第17条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10、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一方擅自处分行为的效力对外(变卖、赠与)对内(婚姻存续期间、离婚后-解释三第4条),法定夫妻财产的范围共有财产(17条)判断兜底性条款的依据-共有的基础个人财产(18条)婚前财产的变动几类特殊财产的归属问题解释二(第21、22条)投资收益、养老金、公积金、保险金以及复员转业费等解释三中的几条规定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第5条)父母购房之归属(第7条)个人婚前按揭房(第10条)婚前共同出资购房的认定与分割,婚姻法17条规定的共有财产,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接受赠与的财产,但遗
11、嘱和赠与合同特别指明的除外 5、其它,夫妻个人财产(18条),1、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2、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 获得的医疗费等;3、夫妻一方 继承接受赠与,被继承人指明只给一方的;4、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赠与房产之归属 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
12、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
13、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我国约定夫妻财产,约定夫妻财产(19条)约定夫妻财产的类型之争约定的形式要件约定的效力对内对外法律适用,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房产赠与之冲突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
14、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夫妻债务问题,有关夫妻债务的法律规定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第19条第3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解释二第23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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