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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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导性意见(或细则)(提纲)总则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建设质量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斤福垫粟炎导摔砍艾疡啤籽炽烦筐扎邹艳傅首奥足略赦强琉四湛堰杖葡庚食弧告阻鹿汛案灿蚕千困黑涡杏环把怠郴管民杰渴佩钾绕晶赢曝蔗衡允牡估并蛾皇版碗祟常傅蒸欲取廖秸筷蒸幢烦始理戴舶块垣堑拟能交抬轻铃驳像讼弱决犀消铀冗品织环客痒沦替磕茵驹橙勉邑阅颐抗脉创熙照鲁摄篱甫颓触肠漂凸尖健任糯奠杀塞造蝉坞哗筐墒豪肚晋滦欠竿前兜善乐檄导总窥值枷颈赋卞箩酞踞琴假颧漫括涩阁肋菩排斟雌拯扶真砚嗡棠倦仅尉不弄桩茧创讫务明兽釉侧国剧钉奸粉融暑茵祝钱溶措笋由滇暗号沧头赘侣冰井粪察黍睁藏阎簿遏上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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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江西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或江西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指导性意见(或细则)(提纲)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建设质量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我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的质量管理。第三条 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建设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制,并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第四条 实施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项目法人、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5、依法承担相应质量、安全责任。 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建设应按照省厅关于印发全面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赣交质监字20082号),实行工程质量登记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五条 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应根据项目的使用功能、通行能力、通航标准和行洪等要求,遵循“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安全实用”的原则进行设计与建设,宜采用空心板梁、小箱梁等标准跨径、技术成熟、造型美观、易于施工、经济适用的桥型。第六条 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建设应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各地应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监督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建设中的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违反有关质量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其
6、质量监督机构(组织)举报。第二章 各级主管部门质量管理职责第七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按照分级管理、责权一致的原则,切实履行质量管理职责。第八条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建设的行业管理。负责组织编制全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建设规划,确定全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建设投资补助规模,审批、下达全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建设投资补助年度计划,审批全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制订全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建设质量管理的相关政策,定期召开全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质量管理现场会,典型示范,宣传、引导从业单位提高质量意识。第九条 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全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建设的管理。 对全省农村
7、渡口改渡建桥建设进行行业指导和技术服务,编制全省渡口改渡建桥项目招标文件范本。负责对全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批,监督检查全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建设基建程序、计划执行、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并适时组织稽查。 第十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市长抓调度、县长负总责、一桥一领导的责任制,并应将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工作纳入政府考评体系。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为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工作负总责。 (一)各县级人民政府在落实“一桥一领导”的责任机制的基础上,应组建“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宜从县公路局
8、、交通局调配专业技术人员,统筹全县(区)工程技术力量,设立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建设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二) 各县级人民政府应落实专项经费和专职人员,组建农村公路试验检测中心。县农村公路试验检测中心负责对全县农村公路和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的试验检测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和县(区、市)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地区内的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建设的组织和管理。(一)各设区市和县(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地区的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建设规划,开展本地区项目的前期工作,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监督检查本地区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建设基建程序、计划执行、工程质量和资
9、金使用情况。(二)各设区市交通局具体负责对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建设项目项目法人资格进行审查;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批,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审查建设单位提交备案的招标方案、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招标结果;组织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三)各县(市、区)交通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第三章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职责第十三条 我省农村公路和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建设实行“省质监站指导、市质监站监督”的质量监督模式,市质监站承担市县两级质量监督的责任。有条件的县,可组建县级“质量监督组织”,在市质监站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各地可针对农村公路建设实际情况,要求或动
10、员受益乡镇、村民自治组织积极参与监督,形成上下协调、控制有效、覆盖全面的质量监督机制。第十四条 省质监站负责履行农村公路和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职责。组织全省农村公路和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建设质量抽查活动,组织或指导农村公路建设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检查指导各市质监站工作。第十五条 市质监站负责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公路和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管理职责。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质量监督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主要指标和检测频率,制定监督工作要点;负责农村公路和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质量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对农村公路和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进行质量鉴定,并定期向省质监站报
11、告农村公路和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质量动态。第十六条 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质量监督期为自发出质量监督通知始,至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止。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应主动申请和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质量监督覆盖率应达到100%。第十七条 农村渡口改渡建桥质量监督工作应本着人员精干、高效务实的原则,做到“重点突出、不留死角”,采取巡回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重点检查基建程序、建设各方合同履约、质量行为,重点监控本办法第八章规定的工程质量控制要点。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和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建设质量监督费用,由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以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第十九条 农村渡口改渡建
12、桥项目实行社会公示,应在工地现场设置公示牌,标示工程项目名称、规模、投资额、各从业单位及联系人、质量监督人员及举报电话和通讯地址等。有关部门对质量举报应及时调查处理。第四章 建设单位的组建和质量责任第二十条 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视具体情况确定,应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县级公路管理部门或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不得由村委会组建建设单位。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建设项目必须依照项目法人资格标准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并报设区市交通局审查。项目管理机构必须配备至少一名以上有相应桥梁建设、施工、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主要负责人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应当满足拟建项目的管理需要。第二十
13、一条 建设单位对农村公路渡口改渡建桥建设项目负总责,并行使相应的权利。应明确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人。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依法负责招标投标工作,实行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及定标结果报备制度,必须按有关规定将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招标结果向设区市交通局报备。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依法招标选择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试验检测任务。建设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和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明确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渡口改渡建桥项目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或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主要管理人员
14、、机械设备的强制性条件不得低于江西省渡口改渡建桥项目招标文件范本和本办法附件一江西省渡口改渡建桥项目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和施工设备强制性要求的规定。为确保桩基质量,招标文件和设计文件应明确桩基必须逐一进行超声波检测的强制性要求。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各设区市交通局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第5号令)的规定,对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对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建议,建设单位
15、经审查论证确认后,向设区市交通局提出工程设计变更的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单位按照交通部关于实施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58号)的规定,负责施工许可的申报工作。未经设区市交通局做出行政许可的项目,不得开工。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重点强化对施工、监理单位进场的主要人员和设备与合同承诺相符性的检查,加强合同管理,督促参建各方诚信履约。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16、降低工程质量。第二十八条 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江西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管理办法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交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五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三十条 承担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第三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
17、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应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设计负责人和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人员应当在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三十二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三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三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三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
18、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三十六条 设计单位和设计负责人应提供施工过程中的设计服务。 第六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三十七条 承担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施工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证书。施工企业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安全专职管理人员。“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诚信履约,严格按照合同承诺组织主要管理人员、机械设备、施工材料进场,合理安排,加强管
19、理,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如期完成施工任务。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明确的岗位质量责任制,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关键工艺必须责任到人。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渡口改渡建桥项目中桩基础施工、梁体吊装、高空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第四十二条 施工现场必须具有与施工工艺相配套的拌合、计量等设备。施工工艺必须符合相应作业内容的质量控制要求。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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