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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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摘要笔者认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试行了近十年,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效。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推动了我国的司法改革;建立社区矫正制度,符合世界潮流的前进方向;发展社区矫正有利于推行轻缓化、人性化的刑罚执行制度。文章阐明了实行社区矫正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同时也认为现阶段该制度也存在着诸多问题。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评估、社区矫正监管措施、社区矫正机构队伍、社区矫正保障经费、社区矫正宣传工作等方面的问题还有待解决。新形势下,对这些问题需要采取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整合社会资源等积极的对策。关键词:刑罚执行 社区矫正 发展 目 录前 言 1一、社区矫正的概念与意义 1(一)尊重与保障人权,是刑法价值的体现 2(二
2、)科学合理的刑罚执行方式,有效促进社会长治久安 2(三)合理高效地配置资源,减轻监狱压力 3(四)推动我国司法改革,顺应历史潮流与国际接轨 3二、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 4(一)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开展4(二)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制化水平 4三、主要存在的问题5(一)人力、物力不足导致评估工作得不到有序推进 5(二)处罚手段乏力导致无法有效震慑犯罪5(三)社区矫正机构队伍缺乏专业化 6(四)保障不到位导致社区矫正工作无法正常开展6(五)宣传不力导致工作无法得到社会认可7四、建议与对策 7(一)加快社区矫正立法 7(二)健全社区矫正机构 7(三)发挥社区矫正中“社区”的作用 8(四)强化四项保障措
3、施 8五、结束语 9参考文献 9 宜顺论文网www.13L当前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前 言近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无时不刻地推动着人类文明的进程,人类社会从野蛮不断向文明靠拢,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活的法律,其发展更是值得我们讨论与探索。犯罪已逐渐从地域性问题发展为全球性问题,如何预防和打击犯罪,并及时有效地矫正罪犯,已然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共同的责任与亟待思考的问题。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世界各国都在不断进行刑罚执行制度的创新,尝试用最有益的方式处理犯罪和罪犯。社区矫正工作秉承人道主义与人权理念,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帮助罪犯回归社会,融入社会并重新被社会所接
4、受。社区矫正制度较好地规避了监禁带给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罪犯以及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再危害社会的罪犯的极大心理冲击,在避免其被交叉感染的同时,也较好地利用了社会资源,在社区中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管理和改造工作,有效促进了罪犯的再社会化。基于上诉优点于一身的社区矫正制度,逐渐被世界各国各地区所接受并投入司法实践,经过百余年的发展与探索,社区矫正得到了全球范围内多样化的普及与推广。笔者认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落实,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与时俱进、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等指导思想,它的发展有效地推动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笔者剖析当前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同时有针对性地提
5、出几点对策。一、社区矫正的概念与意义社区矫正是一个外来语。社区矫正是西方国家首先推行的一种刑事执法模式,其理念开始于19世纪末近代学派的行刑社会化思想。社区矫正既是一个发展的概念,也是一个存在广泛争议的概念。综合分析西方国家的社区矫正的含义,主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张传伟:我国社区矫正运行模式研究,山东大学出版社,2010年8月版,第9页。广义的社区矫正认为,社区矫正是广泛针对犯罪人、被告人、有犯罪危险的人和出狱人的一种惩罚与矫正措施,是刑事司法向非刑罚化和非犯罪化方向努力的一个组成部分;其适用对象,不仅包括被法院定罪的罪犯,还包括有犯罪事实但未进入审判程序的犯罪嫌疑人,甚至包括仅仅有犯罪危险还
6、没着手实施犯罪的人以及刑满释放人员;在适用时间上,不仅可以在审判前适用,也可以在审判后适用,还可以在刑满释放后适用胡承浩:中国社区矫正发展的路径选择-基于中外社区矫正实证考察视角,华中科技大学优秀博士论文,2008年。狭义的社区矫正说,一种持非监禁刑执行说,该学说认为社区矫正就是与监禁刑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的执行。另有学者持“犯罪矫正说”,即认为社区矫正就是在社区内对犯罪人实施的各种矫正措施张传伟:我国社区矫正运行模式研究,山东大学出版社,2010年8月版,第11页。国内外社区矫正的实践表明,社区矫正作为与监禁刑矫正相对应的刑法执行活动,对社区服刑人员具有惩罚、教育、塑造、感化、治疗、控制等多种社
7、会功能。实行社区矫正在我国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一)尊重与保障人权,是刑法价值的体现随着人类文明与科技水平的发展,人类已经从野蛮执法过渡到公平正义中来。世界各国开始强调人权的重要性,人们对于权利的认识也达到了新的高度,与之相对应的,刑罚执行方式也逐渐过渡到轻刑化的潮流中去。世界上许多国家开始拒绝执行死刑,并纷纷开始推广社区矫正工作。虽然我国仍然保留死刑执行制度,但是执行率明显较以往降低。另外,对于社区矫正制度的重视也进一步证明了我国立法对人权的态度与立场。将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的罪犯放入社区中进行改造,通过社区服务、社会劳动、集中教育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矫正工作,建立矫正个案,充分利用社会资源
8、,整合各方社会力理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帮教工作,努力提高矫正质量,防止矫正人员的再犯,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等一系列矫正措施无不体现了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社区矫正工作在各方面都做到尊重矫正人员的人格尊严,减少监禁带给他们的负面影响,促使其在真正意义上融入社会,服务社会,并能够在不脱离家庭的基础上改造自身。在保障权利的同时也促进了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的发展,这无不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是科学合理的刑罚执行制度。(二)科学合理的刑罚执行方式,有效促进社会长治久安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通过创新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整合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各方面力量,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把对社会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到
9、全社会的维护稳定长效机制之中,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社会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维护社会稳定胡虎林:社区矫正实务,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版,第23页。社会文明由许多因素构成,其中不可或缺的就是刑罚文明,它是保障国家和平稳定、高效有序发展的保障,能够促进和推动国家的政治文明发展,社区矫正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新的刑罚执行制度,旨在通过社区服务、社会劳动、集中教育等多种形式帮助社区矫正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增强其应有的公民道德心理及其欠缺的法律与道德意识,从根源上促进社区矫正人员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进一步做到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从整体角度看,帮助罪犯再社会化及对其教育
10、改造的社区矫正制度,符合我国社会文明的发展要求,“符合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有利于加快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范燕宁、席小华主编:矫正社会工作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4月版,第125页。”(三)合理高效地配置资源,减轻监狱压力 美国学家保罗保罗斯指出:“大多数档案研究集中探讨了监狱拥挤和社会不良行为,包括针对罪犯或矫正官员的侵犯行为之间的联系。研究得出的基本结论是,监狱拥挤可能与破坏行为或侵犯行为的增加有关拥挤增加了造成挫折、易激怒或诱发攻击行为的机会,它们又会增加暴力行为或不良行为由于身体接近会助长
11、对抗,所以,空间密度尤其会增加包括攻击性冲突在内的违纪率。”吴宗宪:关于社区矫正若干问题思考,载中国司法2004年第7期,第60页。目前,我国监狱在押犯已经超过160万人,监禁刑的比例明显偏高,对于监狱的管理压力可想而知。刑罚的目的其实不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危害社会、侵害公民权利,其本质存在的价值应该更倾向于对人的再次改造,通过教育的形式引导罪犯重新认识自己,避免其重蹈覆辙。我们应该更加重视非监禁制度的建立,通过更加温和有效的手段,整合社会资源,探索一条更加人性化、更加实际性的刑罚执行道路。社区矫正的出现恰好解决了监禁压力大的问题,它较好地发挥了社会作用,调配各种资源,整合到一个基于“社区”而建立
12、的,出于教育人、改造人的制度中去。它有效地降低了监禁成本,符合经济成本原则。在节约社会总成本的同时,社会也收获了更稳定的秩序,对社会整体发展是有利的。(四)推动我国司法改革,顺应历史潮流与国际接轨社区矫正工作的落实,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与时俱进、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等指导思想,它的发展有效地推动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社区矫正工作在国外已有一个多世纪的历史,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先后建立了有关感化、矫正罪犯的矫正社会工作制度。我国香港、台湾等地区也在20世纪30年代、20世纪80年代也逐渐开展起社区矫正工作。1995年,联合国及有关下属组织在总结各国非监禁性刑罚经验的基础上,举办了联合国第一届防治
13、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了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1966年,在第二十一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80年,第六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又通过了关于减少关押矫正及其对剩余囚犯的影响的报告。在这些重要文献中,均强调了实行矫正社会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范燕宁、席小华主编:矫正社会工作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4月版,第1页。随着社区矫正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推广与肯定,以及其自身的社会价值,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实施社区矫正制度并从中获益。我国于2003年开始在全国试点推行该制度,至2011年刑法正式规定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制度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与肯定,在我国全面
14、建立社区矫正制度,符合世界潮流的前进方向,有利于推行轻缓化、人性化的刑罚执行制度发展。二、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一)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开展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对社区矫正的性质、适用范围、工作任务、部门职责、工作要求等作出规定,并确定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省(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正式启动。2005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将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12个省(区、市)列
15、为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地区。吉林、云南、山西、辽宁、河南、福建、江西、宁夏、青海9个非试点省份也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先后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王斗斗、于呐洋,2009年8月27日,社区矫正试点地区累计接受社区服刑人员34.8万人,载 。从2003年至2009年,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迅速,覆盖面稳步扩大,社区矫正人员数量不断增长。截至2010年12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覆盖全国91%的地(市、州)、72%的县(市、区)和65%的乡镇(街道)。北京等13个省(区、市)已经在全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59.8万人,现有社区矫正人员
16、27.8万人裴庆嫔:浅论社区矫正制度,载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9期,第36页。(二)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制化水平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社区矫正”作为一项新的刑法执行制度放入了刑法法条,将刑法原条文“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改为“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本次修订还增加了对假释犯进行社区矫正的规定,删除了“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的规定等。条文修改看似简单明了,但其中蕴含了对9年试点工作的肯定与总结,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的自我发展
17、与提高的过程,并突出了立法者对作为新的刑法执行方式的社区矫正制度的探索与期望。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出,“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的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这是目前为止我国对“社区矫正”这一概念较为全面与权威的解释。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主要适用于被宣告缓刑的罪犯、经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裁定假释的罪犯和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并应在社会上执行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或附加剥夺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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