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妇女权益法律保障讲稿07月17日 来源: 作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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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岳西县妇女联合会二0一0年“三八”维权周系 列 活 动法制讲座主办单位:岳西县妇女联合会主 讲 人:刘光耀 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讲座时间:二0一0年三月学法 知法 懂法 用法律的武器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谈妇女权益法律保障刘 光 耀第一章 序 言受县妇联的郑重委托,很高兴在一年“三八”节维权周期间,通过岳西县电视媒体平台,与广大妇女同胞一起共同学习妇女权益保障的有关法律问题。也希望广大妇女同胞自觉的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学会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或许还在我们咿呀学语的幼儿时期,我们的妈妈就向我们讲解了中国古代神话中美丽传神的“女娲补天”的故事,这个故事讲的是我们人类的一位擎天立地
2、的女性始祖女娲,她“抟黄土作人”,“炼五色石补苍天”,从此,诞生了人类社会。从历史的角度而言,这个故事折射出母系氏族社会背景。赞扬了母亲的伟大,也表现了女性的崇高。但在现实的社会,原始的象形文字中“女”字的造型是一个跪着的奴隶,后来经过15次的演变,才成为今天的“女”字,不过仍能看出跪着的痕迹。这无疑又反映出了自奴隶社会以来中国女性的社会地位的卑微。直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中国妇女的地位才得到根本性的改变,这种改变不仅体现在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还体现在妇女的法律地位上。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就庄严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
3、、教育、家庭、社会等各个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妇女照样能参政议政,参加生产、接受文化教育、家庭中地位平等。但是,由于传统观念、传统势力的影响,妇女权益在法律上的平等和事实上的平等还存在着一定的距离,这是我们必须正视的一个现实,不过通过我们全社会的努力,我们妇女同胞们的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必将推动中国的妇女社会地位逐步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自1992年4月3日制定至今已跨越了18个年头,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亿万妇女的福音。中华人民共和国妇
4、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全面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它是我国人权保护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十多年来,对促进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禁止性别歧视发挥了积极作用。作为一部专门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其结构之完整,内容之丰富在世界上是少有的。另外,2007年4月27日新修改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也已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修订,于2007年6月1日施行。这对进一步完善全省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今天,在这里同大家学习妇女权益保障法,就是为了宣传普及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时掌握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明白自己的权利义务
5、,学会合理有序地反映诉求、表达利益,主动运用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实施办法这一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分章就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六个方面规定了妇女的权利和权益的保障。保障的内容和范围还是非常广泛的。但碍于时间和篇幅,不可能面面俱到。在此结合妇联接访、维权以及我们的办案实践,就广大妇女同胞容易忽视又频繁被侵犯的主要权益的维护做一下介绍。 第二章 政治权利政治权利是妇女各项权利中最重要的部分,妇女政治权利的保障程度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在这里着重讲两个问题,一是广大妇女同胞要正确认识政治权利。二是要了解自己主
6、要有哪些政治权利以及如何去实现。一、正确认识政治权利。什么是政治权利呢?政治权利是指公民有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对国家大事发表见解、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政党及其组成人员进行监督的权利。现实生活中,有不少妇女同胞认为政治权利无关紧要,或者说事不关己。究其原因是没有对政治权利做正确理解,认为政治权利就是当官,就是干部。认为我只要不想当官就不要政治权利。其实上述思想是严重错误的,因为只有妇女的政治地位提高了,妇女在日常经济、文化、人身乃至各个方面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其实政治权利才是各项权利中最重要、最关键的部分。妇女要得到
7、彻底解放,发挥积极作用,从而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最重要的就是要实现政治权利上的男女平等。因此,广大妇女同胞一定要正确认识政治权利,重视政治权利的行使。二、妇女政治权利的主要内容及实现。我国妇女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其中最根本、最核心的是参与管理国家各项事务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0条规定:“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具体来说,妇女参与国家各项事务管理,有以下一些途径和形式:(一)是选举、监督、罢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管理国家事务。妇女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可以通过行使表决权,提出各项议案,对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公职人员提
8、出质疑并要求答复等方式参与国家事务管理。(二)是通过加入中国共产党,参加妇女组织、工会、共青团等来行使政治权利,实现自己的政治抱负。(三)是通过政治协商会议制度来参政议政,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在中国8个参政的民主党派中,女性占有较高比例,其中有7个党派女党员比例超过30%。女政协委员从不同的角度对国家大事和政府工作进行民主监督,促进我国民主事业的发展。(四)是通过各级妇女联合会来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0条规定: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广大妇女参与制定、修改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
9、并参与监督法律法规的实施。从而实现妇女参与国家各项事务的管理权。(五)是通过参加政府工作,以干部身份直接管理国家事务。国家明确提出培养选拔女干部的工作目标,不断加强女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六)是其他途径。如通过信访、媒体等,以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途径和形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其次,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是妇女政治权利的重要方面。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1条第l款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是指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出自己认可的代表,组成全国或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利。被选举权作为妇女一项独立的政治权利,它所要实现的核心利益是妇女能够具
10、有担任正式人大代表候选人(或正式当选)的资格,给选民提供选择的机会,有被选举担任公职的资格。妇女如何行使选举权并享有被选举权呢?妇女行使选举权应遵循以下程序和方法:(1)首先要进行选民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妇女在参加选举前,首先要进行选民登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每一个妇女,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2)选举应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即妇女参与投票选举时,不要在选票上记载自己的姓名,而应当匿名投票。女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比如:委托自己
11、的同事或朋友代自己投票,积极行使自己这一神圣的政治权利。 (3)广大妇女在选举时要自由地、真实地进行投票。即选举出自己最拥护、最信赖的人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从而进一步代表妇女参政议政。如果女选民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自己信任的人代写。比如:文盲、半文盲或因年迈书写有困难的老年妇女,都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填写选票。 (4)任何女选民或者选举单位,对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代表,都可以提出罢免的要求。妇女又如何实现被选举权呢?实现妇女的被选举权通常采取以下做法:(1)提名、推荐介绍女代表候选人。 (2)女代表候选人与选民广泛接触、见面。我国目前选举法规定了政党、社会团体提名以及选民提
12、名的制度,在被提名阶段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女代表候选人与选民广泛接触、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目前可以采取的做法是:应当允许女候选人在介绍自己的时候,可以对其他参选的候选人的施政纲领进行质疑,同时可以组织一定的选举班子来向选民系统地宣传和介绍推荐自己。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3)实施预选制度。新修改的选举法还规定了预选制度,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公布。这些规定对于保证妇女被提名权的充分实现是非常重要的。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利,是指公民的受教育权以及公民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
13、利。文化教育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根据宪法的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5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就该项权益我也想讲两个问题:一、妇女享有的文化教育权利的主要内容。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妇女享有的文化教育权利主要包括:(1)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的权利。适用于男性的条件和标准同样适用于女性,不得对妇女附加限制条件或擅自提高标准。 (2)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都有义务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国家、社会、学校在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教育经
14、费和基建投资、师资等方面采取切实措施,为女性儿童、少年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提供条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并不得使其中途辍学。(3)接受扫盲教育的权利。凡15周岁至40周岁的文盲、半文盲妇女,除不具备接受扫盲教育能力的以外,均有接受扫盲教育的权利。国家也鼓励40周岁以上的妇女参加扫盲学习。国家创造条件,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帮助妇女脱盲。(4)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妇女进行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5)进行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妇女的
15、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妇女的著作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法律保护。二、需要着重强调的几个问题1、监护人应切实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8条第l款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质,国家、社会、学校有义务提供条件,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更有义务送应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人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第ll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条以及教育法第1 8条都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
16、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如果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遵守法律履行该义务,根据法律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对孩子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监护人忽视子女的义务教育的现象在前几年较为普遍,我县就曾发生过我们教办处理家长的案例。近几年随着百姓收入的提高,前述现象有较大改观,不但主动完成子女的义务教育,还纷纷想方设法将子女送到城里上学,以求教育质量。个人认为这是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体现。 2、关心、爱护女性青少年,保障女性青少年健康发展 首先是学校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7条规定:“学校应当根据女性
17、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学校在校舍管理以及安排体育锻炼、劳动培训时要结合女性的身体和生理特点,防止发生损害女性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其次是关心爱护女性青少年,尊重其人格尊严,不得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论是老师还是父母对于有些不听话、调皮的孩子有恨铁不成钢的感觉,但一定要切记不能歧视、不能殴打。否则,这个孩子会记恨你一辈子。我们身边就有同学虽然现在当上了领导干部,对当年体罚他的老师还是不理解。足见要多表扬、多鼓励、多引导,不能轻率的体罚和歧视。第三我认为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做好女性青少年的心理教育,关注其心理健康。虽
18、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但我认为却非常重要。多年以前,在我县有一名姓郑的学生,可以说品学兼优,是老师和家长的骄傲,但出人意料的是这位好同学却在初三上学期在寝室里自杀身亡。经勘查,从他的日记中才发现是因为担心考不取岳中,心理压力太大。可见其心理承受能力太差。我们也都知道我们岳中就有女同学到水库投水自尽,原因竟然是追星所致。多么的让人可惜,也多么的荒唐。象这样的例子数不胜数。上述事例就给我们老师和家长敲了一个警钟,搞好青少年的心理教育甚至超过文化教育。尤其是青春期的女孩子,心理承受力非常脆弱。老师和家长在平时都要注意观察孩子,多多交流,甚至请心理医生上上课,讲讲如何进行心理调节,教会孩子们如何面对挫折
19、。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一、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主要内容。依照我国劳动法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主要内容有: (1)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2)妇女的劳动就业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的时候,除了那些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工作岗位以外,均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与女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在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得录用未满16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3)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报酬和福
20、利待遇方面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和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4)妇女在劳动和工作过程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发展权。在对劳动者和工作人员进行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得歧视妇女。(5)妇女享有劳动安全和健康权。所有用人单位都应当根据妇女的生理特点,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受特殊保护。(6)妇女的终止劳动关系权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妇女有
21、权要求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7)妇女的退休权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退休制度,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8)妇女在生育方面享有社会保障权。二、应当注意的问题。我县是务工大县,春节一过,许多妇女同胞又踏上了外出务工的旅途,对为了广大妇女同胞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在此借此机会做如下提醒:1、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要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27条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
22、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当然,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2、用人单位对女职工有如下特殊保护的法律要求。(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的劳动;(2)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电力和电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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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 建筑妇女权益法律保障讲稿07月17日 来源: 作者: 妇女 权益 法律 保障 讲稿 07 17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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