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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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制度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制度(精选篇1)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科学合理的服用处方药,根据GSP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1.本制度中的处方药,是指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服用的安全性确定并公布执行的。2.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3.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中的处方药还必须按照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执行。4.处方药须经执业(中)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5.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必须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并保存处方或者其复印件2年,但处方药销售记录应保存不少于5年。6.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制度(
2、精选篇2)一、成立抗菌药物处方点评工作组,工作组成员由药剂科、医务科、院感科等相关专业、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负责具体实施抗菌药物处方、医嘱专项点评工作。二、成立抗菌药物处方点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医务科、院感科、药事委员会、检验科等部门负责人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负责抗菌药物处方点评相关问题的咨询工作。三、点评范围:全院门诊处方、运行病历、终末病历。重点抽查妇产科手术治疗病例和儿科病例。四、点评内容:抗菌药物的分级管理、抗菌药物的治疗性应用、围手术期预防用抗菌药物、不适宜处方和超常处方等。详情见抗菌药物合理应用评价标准表附表1、附表2。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
3、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1、适应症不适宜;2、遴选的药品不适宜;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4、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及医保、农合报销品种;5、用法用量不适宜:6、联合用药不适宜;7、重复用药;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9、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等。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1、无适应症用药;2、用药与诊断不相符合;3、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4、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5、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的药物。七、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
4、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并给予其考核周期;一个考核周期内5次以上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应当认定为定期考核不合格,须离岗参加培训;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上报分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相应处罚。八、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其处方权后,仍连续出现2次以上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九、医院每季度根据点评结果,对合理使用抗茵药物前10名的医师,向全院公示,予以表扬;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
5、10名的医师,在全院进行通报公示和诫勉谈话;点评结果作为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重要依据。十、对拒不执行不合格处方修改,并侮辱、损毁处方调配药师人格的医师,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十一、药师应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医嘱,若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不得发药。十二、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医嘱,或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未进行药学干预的,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调剂资格。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制度(精选篇3)1.目的:加强处方药品的管理,确保本公司处方药销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81条3.适用范围:适用于本本公司按处方销售的药品。4.责任:执业药师
6、或药师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5.内容:5.1销售处方药时,应由执业药师或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或盖章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全名或盖章。单轨制处方药必须凭处方销售,如顾客不肯留下处方,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将处方内容登记在处方登记记录上。其他处方药,顾客可以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5.2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方可调配。5.3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5.4处方药销售后要做好记录,处方保存2年备查。顾客必须取回处方的,应做好处方登记。5.5对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
7、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5.6处方所写内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时,不得调配。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制度(精选篇4)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使用方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制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第二条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管理。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的制定。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四条国家药
8、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非处方药目录的遴选、审批、发布和调整工作。第五条处方药、非处方药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其生产品种必须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第六条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除符合规定外,用语应当科学、易懂,便于消费者自行判断、选择和使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第七条非处方药的包装必须印有国家指定的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必须符合质量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使用。每个销售基本单元包装必须附有标签和说明书。第八条根据药品的安全性,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经营处方药、非处方药的批发企业和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
9、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商业企业可以零售乙类非处方药。第九条零售乙类非处方药的商业企业必须配备专职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专业培训后,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证的人员。第十条医疗机构根据医疗需要可以决定或推荐使用非处方药。第十一条消费者有权自主选购非处方药,并须按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所示内容使用。第十二条处方药只准在专业性医药报刊进行广告宣传,非处方药经审批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第十三条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有关审批、流通、广告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_年月日起施行。处方药与非
10、处方药管理制度(精选篇5)1、目的:为加强中药饮片的经营管理,确保科学、合理、安全地经营中药饮片。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3、适用范围:门店中药饮片经营的全过程4、责任人:中药饮片调配、复核、销售人员5、内容:5.1门店所经营的中药饮片必须从配送公司购进。5.2门店所购进的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应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必须注明批准文号。5.3购进进口中药饮片的应有加本公司质管科原印章的进口药材批件及进口药材检验报告书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5.4该炮制而未炮制的中药饮片不得购入。5.5中药饮片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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