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区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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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我区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市场秩序和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建筑工程监理服务水平,落实监理企业和总监理工程师的质量安全责任,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区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建市(2017)145号),结合全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第二条凡在我区从事建设监理工作的企业和监理人员,必须在依法取得监理企业资质和监理人员从业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资质资格范围内的工程监理业务,按照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实施监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
2、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我区建筑工程监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建筑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履行监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各市、县(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日常监督和管理。第四条对取得资质的监理企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对其企业经营和人员配备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重点核查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企业、存在违法违规市场行为和发生不良行为较多的企业,对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将其清理出宁夏建筑市场。第五条注册地不在宁
3、夏的监理企业在我区从事监理业务的,应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外地企业进宁信息报送业务,外地企业所报送的企业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当企业资质、业务负责人等主要信息变化时,应及时对其企业信息进行更新和维护。第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监理企业的日常监管。监理企业开展监理业务期间,如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我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当出现本意见第十八条3、4、5三种违法情节时,应将其违法违规行为通报至资质核发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企业资质进行降级或撤销;必要时也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示。第七条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与项目法人书面签订工程监理合
4、同。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监理过程中因监理单位主观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第八条监理企业应加强对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学习,及时准确的掌握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标准、技术规程及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和执业人员责任制,全面提升监理企业管理能力和技术业务水平。第九条监理企业应配备符合其资质等级的专业技术人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必须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的要求,取得相应的上岗执(从)业资格,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由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已办理退休手续的
5、人员,可凭退休证明和聘用合同上岗履职。第十条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第十一条为维护监理市场秩序,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严禁监理企业通过恶意压价、签订阴阳合同、围标串标等行为进行恶意竞争。第十二条工程监理单位变更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后,提交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换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变更总监理工程师:L因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由建设单位提出更换的;2 .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应有相关部门出具的处罚文书);3 .因个人信用记分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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