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教育]知识产权公共教程课后思考题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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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思考题一:某画家创作了一幅美术作品,画家将美术作品原件出售给了某甲。1、这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属于画家还是属于某甲?2、该美术作品出版后,原件不慎毁坏,画家是否还享有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3、如果画家将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了某画院,是否需要将原件一并移交给画院?如果不移交,是否意味着著作权未转让?1、答:画家将美术作品原件出售给某甲后,这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仍属于画家。这是因为,画家将美术作品原件出售给某甲时,只是将其美术作品原件的物权转让给了某甲,并未将其著作权一并转让,美术作品原件的转移不等于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转移。2、答:该美术作品出版后,如果原件不慎毁坏,画家仍享有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2、。这是因为,该美术作品原件的灭失,不等于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丧失,也就是说,著作权的保护期是法定的,著作权的存在,不以作品原件物质载体的存在为前提。3、答:如果画家将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了画院,不一定应将美术作品原件一并移交给画院。 不将美术作品原件移交给画院,不意味着著作权未转让。这是因为,著作权的转移,不意味着作品原件物权的转移,如同画家将美术作品原件出售给某甲后,其物权的转移不等于其著作权的转移一样。所以美术作品原件不移交,并不意味着著作权未转让。思考题二: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一般文字作品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和去世后50年,德国的版权法对一般文字作品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和去世后70年。1
3、、假如某德国作者已去世60年,我国一出版社拟在我国翻译出版该作品,是否需要征得德国作者的继承人的许可,方可在我国出版发行?2、如果我国出版社将该翻译作品,未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销售到德国,是否构成侵权?3、某中国作者已去世60年,一德国版社拟在德国翻译出版其作品,是否需要征得中国作者的继承人的许可,方可在德国出版发行?1、答:在此种情况下,我国出版社不需要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即可在我国出版发行该德国作者的作品。这是因为,按照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一个成员国给予其他成员国作品的版权保护期,应按照该成员国版权法的规定。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该德国作者的作品已经超过法定版权保护期,不再受到版
4、权保护。因此,出版社不需要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即可在我国出版发行该德国作者的作品。2、答:如果将该翻译出版作品未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销售到德国,已构成侵权。这是因为,德国的版权法规定的作品的版权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和去世后70年,作者去世60年,作品的保护期尚未超过,所以,我国出版社若将该翻译出版作品,未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销售到德国,构成侵权。3、答:在此种情况下,德国出版社不需要征得中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即可在德国出版发行中国作者的作品。这是因为,按照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一成员国给予其他成员国作品的保护期,一般不多于其来源国的版权保护期。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一般文字作品的保护期是作
5、者有生之年和去世后50年,该作者已去世60年,超过了我国著作权法对一般文字作品的保护期,在德国也不再受版权保护。所以德国出版社不需要征得中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即可在德国出版发行该中国作者的作品。思考题三:某日本公司与中国某企业谈技术合作,合同约定使用1件日本专利(均获得批准并在有效期内),该项技术未在中国和其他国家申请专利,请回答下列问题:1、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在中国销售,中国企业是否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2、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如果返销日本,中国企业是否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3、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如果在日本以外的国家和地区销售,中国企业是否需要
6、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4、该专利有效期满后,该项技术是否还有使用价值?1、答: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在中国销售,中国企业不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这是因为,该日本公司未在中国申请该专利,不受中国专利法的保护,因此,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在中国销售,中国企业不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2、答:需要。这是因为,这件专利已在日本获得批准,因而受到日本专利法的保护,中国企业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要在日本销售,则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3、答:中国企业不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这是因为,该日本公司未在日本以外的国家
7、和地区申请专利并获得批准,依照这件专利生产的产品在这些国家和地区销售,得不到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专利保护,因此中国企业不需要向该日本公司支付这件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4、答:该件专利有效期满后,该项技术仍然可能具有使用价值。这是因为,专利权的失效,意味着权利人的权利失去了法律保护和该项技术进入了公有领域,并不意味着该技术本身失效。依据其技术生产的产品只要市场需要,该项技术仍然具有使用价值,只是不需再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思考题四:某甲觅到一根天然树根,就其原形制成一根雕作品,拟申请外观设计,能否得到外观设计权?为什么?答:用天然树根制作的根雕作品,不能申请外观设计,即使申请也得不到批准。这是因为,根雕
8、作品不具有工业再现性或可复制性(即不能以工业方式重复生产),因此不符合外观设计的基本条件,不能获得外观设计保护。第二章思考题一:中国的甲公司仿制了一种乙公司取得A国(WTO成员)专利权的产品a, 乙公司没有在中国和B国申请产品a的专利,也已经超过了12月的优先权期限,回答以下问题:中国的甲公司仿制了一种乙公司取得A国(WTO成员)专利权的产品a, 乙公司没有在中国和B国申请产品a的专利,也已经超过了12月的优先权期限,回答以下问题:(1)甲公司是否可以在中国就产品a申请专利?(2)甲公司未经乙公司的许可,在中国生产销售产品a是否合法?(3)甲公司未经乙公司的许可,将在中国生产的产品a出口到B国
9、,是否构成对乙公司专利权的侵害?是否应当承担对乙公司损失赔偿的责任?(4)甲公司未经乙公司的许可,将在中国生产的产品a出口到A国,是否构成对乙公司专利权的侵害?是否应当承担对乙公司损失赔偿的责任?1、答:不能取得专利权,因为不具备新颖性。2、答:合法。专利权受地域性限制。3、答:不构成对乙公司专利权的侵害。4、答:一般情况下会构成对乙公司专利权(进口权)的侵害,如果已经给乙公司造成损失,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思考题二:中国的甲公司生产产品a,需从市场上购买关键部件b作为产品a的配件。乙公司已经取得关键部件b的中国发明专利权,并许可丙公司生产关键部件b,但未许可丁公司生产关键部件b。问题是:1、
10、甲公司从市场上购买丙公司生产的关键部件b,作为配件生产产品a,是否需要经过乙公司的许可?2、甲公司从市场上购买丁公司生产的关键部件b,作为配件生产、销售了产品a,被乙公司发现,乙公司是否有权制止甲公司使用丁公司生产的关键部件b?在什么条件下,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给予损害赔偿?3、如果甲公司确实不知道丁公司生产的关键部件b是未经乙公司许可的侵权产品,而从市场上购买了丁公司生产的关键部件b,作为配件生产、销售了产品a,是否构成对乙公司专利权的侵害?是否应承担对乙公司损害赔偿的责任?1、答:不需要经过乙公司的许可,依据是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丙公司生产的关键部件b是经过乙公司许可的合法产
11、品,该产品出售以后,乙公司作为专利权人对该产品的专利权已经“用尽”。2、答:丁公司生产的关键部件b,未经乙公司许可,属于侵权产品。对于侵权产品不存在专利权“权利用尽”的问题。因此,乙公司有权制止甲公司使用丁公司生产的关键部件b。甲公司的行为构成对乙公司专利权中的“使用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乙公司可以证明甲公司在购买、使用丁公司生产的关键部件b的过程中存在过错,有权要求甲公司给予损害赔偿。3、答:甲公司的行为构成对乙公司专利权的侵害。侵害专利权的认定,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作为认定构成侵权的前提条件。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甲公司能证明其购买的关键部件
12、b有合法来源的,可以不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思考题三:中国的甲公司生产产品a,需使用关键部件b作为产品a的配件,乙公司取得关键部件b的A国专利权,但是没有在B国申请关键部件b的专利。问题是:1、甲公司从A国购买b,是否需要经过乙公司的许可?2、如果乙公司没有在中国申请关键部件b的专利,甲公司从A国购买、进口合法生产的关键部件b,是否需要经过乙公司的许可?3、如果乙公司已经在中国取得关键部件b的专利,甲公司从A国购买、进口合法生产的关键部件b,是否需要经过乙公司的许可?4、如果乙公司已经在中国取得关键部件b的专利,丙公司未经乙公司的许可,从A国购买、进口了合法生产的关键部件b。甲公司利用从丙公司购
13、买的关键部件b生产了产品a,乙公司是否有权制止甲公司使用从丙公司购买的关键部件b?在什么条件下,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对乙公司损害赔偿?5、如果乙公司已经在中国取得关键部件b的专利,甲公司未经乙公司的许可,从B国购买、进口了在B国生产的关键部件b,生产了产品a,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乙公司专利权的侵害?是否应承担对乙公司损害赔偿的责任?1、答:甲公司从A国购买合法生产的关键部件b,不需要经过乙公司的许可。2、答:不需要经过乙公司的许可。3、答:如果乙公司已经在中国取得关键部件b的专利,甲公司从A国购买、进口合法生产的关键部件b,也需要经过乙公司的许可,否则会侵害乙公司专利权中的“进口权”。4、答
14、:乙公司有权制止甲公司使用从丙公司购买的关键部件b。丙公司未经乙公司的许可,从A国购买、进口合法生产的关键部件b,侵害了乙公司专利权中的“进口权”。如果,乙公司可以证明甲公司在购买、使用丙公司进口的关键部件b的过程中存在过错,有权要求甲公司给予损害赔偿。5、答:甲公司的行为构成对乙公司专利权的侵害,侵害了乙公司专利权中的“进口权”和“使用权”,如果已经给乙公司造成损失,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章思考题一:M国作为wto成员,但不是巴黎公约的成员,M国的A公司所拥有的A商标为世界范围内的服装品牌,在中国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但是未在中国注册。中国境内的甲公司受Y国B公司委托,以A商标进行定牌加工
15、服装。如果B公司使用A商标并未取得A公司的许可,(1)甲公司的加工行为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2)A公司要求中国海关插口甲公司准备出口的一以A商标进行加工的服装,这一要求等否得到中国海关的支持?(3)A公司要求中国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处理甲公司以A商标进行定牌加工的服装,工商行政管理部分是否支持这一要求?(4)A公司向中国当地法院提出诉讼,指控甲公司假冒、侵权,要求甲公司停止侵权,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能否胜诉?为什么?答:1、侵权,因为根据TRIPS协议第16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所有者享有独占权,以防任何第三方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在商业中对于与已经注册的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
16、采用有可能导致混淆的相同或相似标记。同时巴黎公约也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较为广泛。2、不能,因为由于这是违犯其他法律的货物,海关不得支持。3、不能,因为工商行政管理只能对于商标侵权做出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决定,而查封却需经过诉讼手段。4、能,因为是WTO的成员国,缔约国应对参加TRIPS协议的各个国家的商标予以保护。思考题二:2. 甲某创作了一件美术作品A,乙公司未经许可,以美术作品A作为产品的商标申请注册、使用。(1)如果在核准注册1年以后,甲某诉乙公司侵权,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并要去乙公司将使用该商标的所有产品的全部获利作为损害赔偿,甲某的苏松青请求应否得到支持?(2)如果甲某是在3年以后对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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