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险行业统筹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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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行业统筹费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建筑安装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方式,促进社会稳定和建筑业发展,加强对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行业统筹费(以下简称“劳保费”)的统一管理。根据建设部和国家标准定额有关规定,以及合肥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合政103号令),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保费,是指建设工程造价(省、市定额及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所列示的“劳动保险行业统筹费”,是施工企业为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建立社会保障的专项经费。在编制工程预算、招标标底、发承包合同价款及竣工结算中单独列项,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此项费用
2、不参与竞标,并列入工程造价。第三条 凡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装修等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合肥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的统一管理。三县建管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保费的统筹管理。市、县劳保费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劳保费的收取、拨付、使用、财务报表、数据统计等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 劳保费根据“以收定支、专款专用、以丰补歉、行业调剂”的原则进行管理。施工企业不得自行计取劳保费或进行劳保费结算,建设单位也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向施工企业支付劳保费。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能第六条 本市及三县建筑业管理局应明确劳保费管理机构
3、,负责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统一管理工作。第七条 劳保费管理机构的职能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施工企业劳动保险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协助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劳保费统一管理工作的相关政策、制度,按本办法组织实施劳保费统一管理。2、指导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劳保费管理制度和劳保费会计核算制度。监督施工企业按规定使用劳保费。督促企业参加社会养老统筹,及时向社会保障部门缴纳职工养老金。3、定期开展劳保费统一管理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虚报、冒领、挪用以及违反劳保费使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及时解决劳保费统一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4、定期向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工作,并报送有关报表资料。市劳保费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
4、对县劳保费管理机构检查、监督、指导,县劳保费管理机构应向市劳保费管理机构汇报工作,并报送有关报表资料。5、负责汇总编制本行业劳保费管理的统计资料和本部门财务收支报表。第 三 章 劳保费收缴管理第八条 凡在市、县行政区划内的新建、扩建、维修、技术改造、安装、装饰工程,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建设单位均应在领取工程建设施工许可证前,向建筑行业劳保费管理机构缴纳劳保费。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不再直接向建设单位结算收取工程劳保费。建设单位向劳保费管理机构缴纳的劳保费在竣工决算时抵扣。第九条 劳保费收取标准按工程合同价的3.4%计取,工程决算时多退少补。如国家标准定额调整时亦随之调整。第十条 劳保费管理机构在收取劳
5、保费时,应向建设单位出具财政收款收据。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企业代缴劳保费。第十一条 劳保费应缴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必须一次缴清;2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首次缴款需达70%;超过50万元,首次缴款额需达50%。建设单位在报建新的工程项目时,必须缴清欠款,否则不予办理新项目开工手续。对于建设单位拖欠的劳保费,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前必须缴清。第十二条 凡本地区所属施工企业到外地承揽工程任务所收取的劳保费,应定期如实列表报送主管劳保费管理机构。第四章 劳保费返还拨付及使用规定第十三条 劳保费返还拨付对象1、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并及时参加年检的施工企业。2、在劳保费管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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