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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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实施细则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贷款种类第三章 贷款条件和用途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方式第五章 贷款流程第一节 受理与调查第二节 审查、风险评价与审批第三节 合同签订第四节 发放与支付第五节 贷后管理第六章 岗位设置与职责第七章 责任追究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
2、款业务,应遵守本细则。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服务区域内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人民币贷款。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五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第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符合根据区域、行业及贷款品种等方面确定的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限额有关要求。第二章 贷款种类 第七条 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短期流动
3、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的流动资金贷款。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3年以下(含3年)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八条 流动资金贷款按使用周转性分为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和循环流动资金贷款。一般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单笔审批、单笔或分笔发放、贷款收回后不得循环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循环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在一定期限、一定额度内多次滚动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其额度项下的单笔贷款不得展期。第三章 贷款条件和用途第九条 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持有人民银行核发且有效的贷款卡(证);(三)借款用途明确、合法;(四)借款人生产经营合
4、法、合规;(五)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六)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满足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采购物资、支付生产经营费用等合理流动资金需求。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一)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四)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第十一条 流动资金贷款可用于偿还或解付借款人因生产经营周转而产生的银行承兑汇票、银行借款
5、以及其他应付款等合理性负债。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归还银行借款的,原借款的风险分类应为正常,出于资产保全目的而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除外。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方式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第十三条 一般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应主要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生产经营稳定程度、资金周转特点等因素审慎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循环流动资金贷款有效期不超过2年,其额度下单笔支用到期日最长不得超过额度授信有效期到期之日起1年。第十四条 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由贷款人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贷款
6、种类、风险缓释措施、市场情况等因素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并应符合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相关规定,具体参照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可以采用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方式。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浮动利率,遇利率调整的应在次年1月1日执行新的利率。第十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可采用抵押、质押、保证和信用方式发放。采用信用方式发放贷款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业务管理规范,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二)信用评级在AA以上;(三)持续良性经营5年以上,与贷款人合作关系良好。第五章 贷款流程第一节 受理与调查第十七条 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贷款申请和提供相关资
7、料,并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借款人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一)贷款申请书(二)借款人的基本资料1.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及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特殊行业的还须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等。上述证照需要年检的,还应有最新的年检证明;2.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的身份证明;3.信贷业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4.经工商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联营协议、合作合同等企业组织文件,主要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名单及签字样本等;5.借款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的,应提供依照公
8、司章程或组织文件规定的权限,由有权机构(人)出具的同意申请信贷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6.新设法人的验资证明及银行进账单;7.借款人近三年度的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交自成立以来的年度报表),近三个月的财务报表及近三个月的主要结算银行对账单;8.项目借款人主要股东相关资料;9.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条 信贷受理人员在收到借款人借款申请后,应对借款人提供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资料不合格的,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审查通过的,及时由贷前调查人员进行贷前调查。第十九条 贷前调查人员按照双人调查、实地查看、真实反映的原则,负责开展对流动资金贷款的尽职调查,对调查材料的真实
9、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第二十条 流动资金贷款尽职调查内容为:(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
10、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对于房屋抵押的还需要对该房屋拆迁风险进行评估;(十)借款人是否卷入经济或法律纠纷;(十一)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积极建立信用评级体系及统一授信制度,贷前调查人员应根据评级制度及统一授信管理制度,结合掌握的借款人的非财务及财务信息,对借款申请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建立其资信记录。第二十二条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贷前调查人员应根据借款人提供的相关财务信息,合理测算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具体测算方法见附件14)。第二十三条 贷前调查人员应根据贷前调查结果,撰写贷前调查报告,贷前调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借款人经营状况、资信情况、抵(质)押物或保证情况、借
11、款事由、还款能力、营运资金量、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贷款方式及其他非财务信息等。在90天内向同一借款人多次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经确认客户资信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原有调查报告在补充有关情况后继续有效。贷前调查人员在完成贷前调查报告后应将贷前调查报告、担保评价报告、信贷业务审批表和贷款资料送风险审查评价人员进行风险审查评价。第二节 审查、风险评价与审批第二十四条 风险审查评价人员在收到贷前调查人员提交的贷前调查报告及借款人相关资料后,应对资料的合规性、完整性、一致性以及确定的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方式、偿还方式是否合理进行审查,并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价工作。第二十五条 风险评价的主要
12、内容:(一)借款人是否具备借款主体资格;(二)借款人的贷款额度和期限确定是否合理;(三)担保措施是否落实,担保人对外担保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抵(质)押品是否合法、有效、足值、易变现;(四)还款来源是否可靠;(五)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六)对最高额担保及在建工程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采矿权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等特殊财产或权利抵(质)押方式,要提示潜在的贷款法律风险及规避措施;(七)贷款风险评价人员认为的其他风险。第二十六条 风险审查评价人员根据审查情况,形成风险评价意见,风险评价意见应提出明确的结论,对流动资金贷款的主要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逐一简要说明,并提出相应风险
13、控制建议。如同意贷款的应明确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风险审查人员在完成风险评价意见后连同贷前调查报告、信贷业务审批表、担保评价报告和贷款资料按审批权限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七条 根据贷款人授权管理的相关规定,由有权审批人逐笔进行独立、客观的贷款审批,并签署审批意见。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审批人员应对审批意见负责。第二十八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审批人员应申请回避。第三节 合同签订第二十九条 贷款审批通过后,信贷经营部门应按审批确定的各项条件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当面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14、、担保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第三十条 信贷经营部门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第三十一条 贷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分为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类。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第三十二条 前条所指支付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三)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
15、(四)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五)借款人应及时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承诺以下事项: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资金回笼账户以及监控措施。第三十五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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