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电大《经济法律基础》期末考试答案小抄(考试必过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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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律基础】复习资料小抄版经济法律基础期末复习重点1法的本质和特征,法是以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阶级意志和利益为本质内容的,是为了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权利义务规范体系。(1)法不是超阶级的,它总是属于一定的阶级,是一定阶级的意志的体现;(2)法所属的阶级只能是统治阶级,它不可能属于被统治阶级;(3)法是统治阶级整体阶级意志的体现,而不是统治阶级个别人、个别部分(集团、阶层)意志的体现;(4)法是统治阶级基本意志的体现,而不是统治阶级全部意志的体现;(5)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实质上是体现统治阶级的物质利
2、益的;(6)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是随心所欲、凭空产生的。特征: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2)法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规范。(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规范。法的职能即法的功能:政治功能、经济功能、执行公共事务功能等。2法的渊源与结构,法的渊源是指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国际条约等,其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法的结构是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所组成的内部结构形式。3、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包括生效的地域范围、生效的起止时间,以及对人(包括组织
3、)的约束范围。因此法律规范效力包括三个方面: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效力。4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国家特定机关依照违法者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惩罚性的强制措施。它是以确定违法行为为前提,又是追究法律责任的结果。法律制裁方法有:刑事制裁。违反刑事法律规范、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给予刑罚。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可适用驱逐出境。民事制裁。民事违法行为应受到民事制裁。主要责任形式有:责令排除妨碍、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收缴非法所得、罚款、赔偿损失等。行政制裁。主要责任形式有:行政处分、行
4、政处罚。5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狭义的经济法,只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它主要调整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及一定条件下的公民,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亦即主要调整在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由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结合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主要有:(1)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在国民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社会组织内部经济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包括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与微观经济管理关系。(2)经营协调关系。是指平等地位的或彼此不具有任何管理关系的参加者之间所发生的横向经济关系。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市场调节为主
5、的横向经济关系主要是由民法来调整。但这不等于说民法就调整一切横向经济关系。有横向经济关系需要由经济法调整或由经济法与民法共同调整。(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只有在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在经济法作用的范围内,才使这类关系进入了法律调整领域。6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或个人。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形成的启动者、构建者,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承受者,是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有形财物和无形财产的所有者或经营者,是行为客体的实施者。它是构建经济法律关系的首要要素。没有主体,经济法律关系就根本不可能出现,更无法运
6、行。有时候,主体的特性还直接决定着经济法律关系的性质和范围。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内部组织。一定条件下的公民个人。国家。(2)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经济法律关系内容就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体内容,是确定主体之间关系的性质和量度的,是联系主体之间以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纽带。它们实质上就是经济法律关系本身。经济权利是经济法律所确认的一种资格或许可。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须履行的责任。(3)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体现一定的经济利益和经济目标的财物或行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主要有:有形财物。
7、经济行为。无形财富。9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1)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2)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属于上述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3)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原则:(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合法原则;(5)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原则;(6)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10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民事主体,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能
8、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既包括自然人、法人,还包括相对独立的非法人组织。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国家通过法律确认的、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条件。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只能小于或等于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规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
9、人;10周岁到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到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另外,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限制范围所为民事行为,都不发生法律效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即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在范围上是完全一致的,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超出其民事权利能力
10、的范围。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机关实现。(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包括:(l)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2)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权利;(3)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不同的分类形成不同的权利: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绝对权和相对权;专属权和非专属权。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11、的必要性。包括:(l)义务人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2)义务人必须履行其义务,否则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不同的分类形成不同的义务: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本义务和附随义务。(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终止,都必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根据,没有法律事实就不会形成任何民事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终止的客观现象。这里须要强调,必须是指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的
12、客观事实,才能称作法律事实。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11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分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其特征:(1)独立的组织;(2)独立的财产;(3)独立的责任。法人成立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12民事法律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就是意思表示的方式。主要有:(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推定形式;(4)默示形式。13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
13、一定的条件才能成立,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只有具备法定的条件才能生效,并受法律的保护。(1)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3)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14无效和可撤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缺乏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表现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2)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
14、划的民事行为无效。(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可以说是绝对无效。民事行为的无效分为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可撤消的民事行为属于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规定,在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可经当事人请求,撤消该民事行为,使其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以后,自然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但依法会产生如下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给第三人。15代理的含义、特征及分类,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向第
15、三人(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特征:(1)代理是由代理人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所进行的法律行为;(2)代理人向相对人实施意思表示行为;(3)代理应在代理权限内进行;(4)代理是由本人(被代理人)承受法律后果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代理权产生原因的不同,代理可分为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有些与人的身份直接相关的民事行为不能代理,比如办理结婚登记、演员履行表演合同等。16表见代理及其构成要件,又称表示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其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该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
16、人承担。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构成要件:(l)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由;(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即不知无权代理人欠缺代理权;(3)无权代理人同相对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具备代理的表面特征和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条件。17诉讼时效概念与特征,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提起诉讼的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法定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称为诉讼时效期间。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既不是对权利人不及时行使权利的惩罚,也不是对义务人不及时履行义务的保护。其意义在于:(1)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充分、合理、及时地利用社会财富;(2)有利
17、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益;(3)有利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增强企业自身的责任感,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4)有利于法院正确及时地处理民事纠纷,审结案件。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其特征:(1)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虽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但除有延长时效的正当理由外,一般难于胜诉。(2)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权利人的实体权利。诉讼时效完成后,义务人如自愿履行,权利人仍有权受领,并且义务人不得以已过时效而请求返还。(3)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性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缩短、延长,以及预先放弃时效利益的协议均属无效行为。18诉讼时效中止
18、与中断,诉讼时效中止,是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阻碍了权利人行使其权利或提起诉讼,暂时停止时效的进行,待阻碍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止要暂停计算。诉讼时效中断,是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民法通则还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中断要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主要有三种:(1)提起诉讼;(2)提出要求;(3)承认,即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19财产
19、所有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特征(1)自权性;(2)完全性(3)恒久性(4)弹力性(5)基础性(6)独占性、排他性。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主体。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分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的特定的。是指依法能对一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的民事主体。国家、国有企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公民以及社会团体都是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可以是财产所有权人以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内容。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0、1)占有权。占有权是所有权人实际掌握、控制财产的权能。(2)使用权。使用权是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的权能。(3)收益权。收益权是指收取由原物生产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4)处分权。处分权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的权能。处分权是财产所有权四项权能中最根本的权能。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为人所支配并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其特征:(1)必须存在于人身之外。2)必须为人力所能支配。(3)必须具有使用价值20债的含义与债的发生和消灭,债是特定民事主体间特定的财产法律关系。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
21、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债务人负有满足债权人请求的义务。债权人的权利为债权,债务人的义务为债务。债发生的根据是指产生债的法律事实。产生债的法律:(1)合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设立的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称为合同之债。合同是产生债的最大量、最主要的法律事实。(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不法行为。一方实施侵权行为后,依照法律的规定,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就会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受害人有权要求侵
22、害人赔偿损失。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债叫侵权行为之债。(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和合同上的根据而取得利益并致他人受损害。不当得利使不当得利人和受损失人之间发生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债务关系。因不当得利所发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人是管理人,因受管理人管理事务或服务而受益的人为本人或受益人,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无因管理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无因管理而发生的债称为无因管理之债。(5)其他根据。除上述几种法律事实外,其他法律事实也能引起债的发生。21企业的含义与特征,企业是投
23、资者依法设立的从事商品经营活动、实行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社会组织。其特征:(1)企业是社会组织,具有社会性和组织性;(2)企业是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社会组织,具有商品性和经济管理性;(3)企业是实行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社会组织,具有自主性和自律性(4)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组织,具有法定性。22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负责制,指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由厂长或者经理全权负责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生产指挥工作中处于中心地位,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其职权:(1)经营管理决策权。(2)生产指挥权。(3)行政领导干部的提名、任免权。(4)对职工的奖惩权。
24、(5)企业人财物的保护权。产生的方式: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的厂长人选,须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厂长,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23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与设立条件,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济组织。其特征:(1)投资者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投资权利的自然人;(2)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4)个人独资企业的组织机构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设立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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