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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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前 言1一、死者人格利益的概念分析1(一)人格权与人格利益1(二)死者人格利益的涵义2二、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2(一)死者人格权利保护说2(二)近亲属利益保护说2(三)死者人格利益继承说2(四)死者法益保护说2(五)社会利益保护说3三、死者人格权利保护的必要性3(一)保护死者人格利益符合立法价值取向3(二)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符合维护近亲属及社会利益的需要4四、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立法现状4五、死者人格权益司法保护的建议5六、关于在死者人格权益保护中引入公益诉讼制度的探讨5论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论文摘要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历来是民法研究的一个话题。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2、在我国完善保护死者人格利益的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理论问题的研究,简要介绍了我国当前立法规定的不足,并对我国立法完善作出建议。关 键 词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法律依据;必要性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interests of the deceased personalityXU Pei-tianAbstract:The protection of the interests of the deceased personality has always been a topic of civil law studies. The inter
3、ests of public order and good morals,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itizens, and to improve the legal system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the deceased personality has a very important significance in our country. In this paper, the problem of the protection of the inte
4、rests of the deceased personality theory research, a brief introduction of the deficiencies of the current legislative provisions and make recommendations and Legislative Perfection in China.Key words:Personal Rights;Protection;Legal basis;Necessity前 言人是具有社会属性的动物,人格权的存在是人的社会属性的重要体现,是人所固有的一种权利。但每个人都免
5、不了死亡,随着其民事主体资格的消灭,其生前所享有的人格利益是否值得保护,以及如何保护,就成为法律上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的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根据该条的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当公民死亡后,其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也不复存在。但不能否认的是,当公民死亡后,原先归属于其本人的某些权利并未因其生命的逝去而消失,仍然存在并受到民法的保护。那么,那些权利属于应当予以保护的死者人格利益,死者人格利益应当如何保护,则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一、死者人格利益的概念分析(一)人格权与人格利益在讨论死者人格利益保护之前,我
6、们先来探讨一下人格权与人格利益的概念问题。人格权,指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经法律认可,作为民事主体应当具备的基本权利。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所谓人格利益是指民事主体自然生存和社会生存所必须的权利。在民法上,人格利益可分为具体人格利益和一般人格利益。具体人格利益是指由法律列举的人格利益,包括生命、健康、身体、姓名或者名称、名誉、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一般人格利益是指法律列举的具体人格利益之外,民事主体自然生存和社会生存所需要的其他重要利益,比如人格独立、人格平等以及人格尊严等。参考文献:1 魏振瀛.民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363.根据人格权所体现和保护的人格利益的不同,我
7、们把人格权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指以一般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包括人格独立、人格平等以及人格尊严等。具体人格权是指以具体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可分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二)死者人格利益的涵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具体民事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人格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其享有必须以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由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可知,死者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故其不享有人格权。死者虽然不享有人格权,但其仍然享有人格利益。当然,死者人格利益的内容在范围上要比自然人小得多。因而我们可以这样定义:死者人格利益就是指自然人死亡以后,其遗体、姓
8、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方面的利益,是自然人人格利益的自然延伸,属于民事权益的一种。二、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对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我国学者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提出了各种学说,值得关注的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死者人格权利保护说该说认为,死者仍然应当享有人格权,其理论依据是,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消灭和权利消灭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人格权不一定因死亡而消灭,自然人死亡,使权利能力消灭,权利主体不复存在,只是使权利失去主体,并不是消灭了权利。2 龙卫球.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340.(二)近亲属利益保护说又称家庭利益保护说,该说认为,对于死者的遗体、
9、名誉、隐私等的侵害,就其本质而言,是侵害生者(如死者的近亲属)的利益,既可能是经济上的利益,也可能是精神上的利益;当侵权行为指向死者的遗体、名誉、隐私等时,实际上侵害的是生者(死者的近亲属)的经济利益或者精神利益,受到侵害的生者得以自己的名义为了自身之利益而提起诉讼。3 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180.(三)死者人格利益继承说该说认为,人身权是专属权,不能继承,但是人身权和人身利益是不可混为一谈的,后者具有可继承性。死者的身体利益、人格利益和部分身份利益都可以继承。名誉利益也可以由法律主体以遗嘱方式遗赠给他人。4 麻昌华.死者名举的法律保护J.法商研究1999年
10、第6期:46.(四)死者法益保护说该说认为,自然人死亡后,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不再享有人身权。但是死者的某些人身利益继续存在,法律应予保护。这不仅仅是保护死者自身利益的需要,而且是保护社会利益的需要。5 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444-445.更有学者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人格利益延伸保护说”,即民事主体在其诞生前和消灭后,存在着与人身权利相区别的先期法益和延续法益,人身法益和人身权利相互衔接,构成民事主体完整的人身利益。 李然深等.死者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J.山东审判,2004:62.(五)社会利益保护说该说认为,自然人死亡后,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不再是民事主体,从而
11、也就不再享有民事权利。司法实践中对死者利益的保护,不是基于死者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而是基于社会利益的考虑。因为民事权利以利益为内容,这一利益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结合。自然人死亡,其生前享有的权利中的社会利益仍然需要法律保护。因此,死者的亲属和社会上的其他人都有权追究侵害人的责任。以上各种观点均对死者的利益保护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对此笔者也不敢妄加评论。但相比较而言,笔者更为同意“近亲属权利保护说”和“社会利益保护说”。理由在于:一方面,死者人格利益往往与其近亲属的情感寄托和人格尊严紧密相连,损害死者生前人格利益,不可避免地会同时侵害到死者近亲属的情感、名誉或尊严。一般人都对死去的亲人怀
12、有深深的怀念之情,对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损害往往会使死者的亲人感到愤怒、屈辱,从而陷入巨大的精神痛苦之中。所以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死者近亲属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作为社会上的人,其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是不可能决然分开的,都会不同程度地存在某方面的联系,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同时也会不同程度地侵害到社会利益。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侵害也一样,也会不可避免并程度不等地侵害到公序良俗、社会秩序等社会利益。所以,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一定程度上说也是对社会利益的保护。三、死者人格权利保护的必要性现实中有关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纠纷通常可分为两类:第一类纠纷中的死者为古人,无近亲属在世,对其人格利益的侵害行
13、为不以商品化利用为内容。例如发生在我国台湾地区的“谤韩案”。 杨仁寿.法学方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236.第二类纠纷中的死者为近现代名人,尚有近亲属在世,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侵害行为既包括单纯侵害其人格的精神利益之情形,也包括对其人格利益商品化利用的情形。例如“陈秀琴诉魏锡林、今晚报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又称“荷花女案”),法院判决被告侵权责任成立。又如“周海婴诉梁华侵犯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又称“鲁迅姓名权案”),法院判决被告侵权责任成立。从两类案件的社会影响中我们可以认识到死者人格权益保护的必要性。(一)保护死者人格利益符合立法价值取向立法价值是通过立法来体现法对社会公众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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