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概观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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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水土保持法概觀,水保所 碩一 79742115 劉大正79742204 陳奕銓,2,內容,Department of Soil&Water Conservation,水土保持法概觀,3,、水土保持法制之演進,奠基時期(日據時代至民國49年)示範及推廣階段(民國50至64年)山坡地保育與利用階段(民國65至74年)山坡地保育利用與管理階段(民國75至83年)水土保持法制階段(民國83年至今),Department of Soil&Water Conservation,水土保持法概觀,4,、水土保持法制之演進,奠基時期(日據時代至民國49年)日據時代至光復初期日據時代台灣水保事業,僅限於森林治
2、水及山地梯田的擴充。光復後,行政長官公署及台灣省政府附屬機關中,並無水土保持專責單位之成立。農復會創辦水土保持民國40年農復會開始水土保持實驗及試驗性計畫 民國42至47年期間辦理農林邊際地可利用限度分類調查 成立土地利用小組及水土保持工作站民國43年台灣省政府農林廳設立土地利用小組,Department of Soil&Water Conservation,水土保持法概觀,5,、水土保持法制之演進,示範及推廣階段(民國50至64年)成立山地農牧局及縣市水土保持課民國48年八七水災,水土保持工作引起各界注意。台灣省於民國50年成立山地農牧局(即水土保持局前身)。民國62年各縣市成立水土保持課,
3、編制正式人員及經費。推動綜合性水土保持及土地利用,Department of Soil&Water Conservation,水土保持法概觀,6,、水土保持法制之演進,山坡地保育與利用階段(民國65至74年)制訂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民國65年制訂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即以民國58年經濟部委託中華水土保持學會研擬之水土保持法草案為藍本。本條例雖有保育與利用兼顧之名,但偏重利用。劃定山坡地加強保育利用管理台灣省於民國69年2月6日劃定山坡地範圍民國72年訂定加強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方案,以及加強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查報與取締要點。,Department of Soil&Water Conservation
4、,水土保持法概觀,7,、水土保持法制之演進,山坡地保育利用與管理階段(民國75至83年)修正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山坡地供非農業使用日益增加,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難以有效管理及輔導,乃於民國75年1月全面檢討修正。山地農牧局改制為水土保持局山地農牧局於民國78年12月5日改制為水土保持局。山坡地違規使用查報與取締由於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罰則太輕,無法發揮嚇阻作用。相關機關間權責劃分不清,影響查報取締成效。,Department of Soil&Water Conservation,水土保持法概觀,8,、水土保持法制之演進,水土保持法制階段(民國83年至今)公布水土保持法,奠定水土資源永續發展水土保持法
5、是水土資源保育最基本的母法。日本於1874年即制訂砂防法法國於1860年通過野溪治理法美國於1935年通過水土保持法奧地利於1938年制訂水土保持法中國大陸亦於1991年6月29日公布水土保持法我國則於民國83年(1994年)公布水土保持法,Department of Soil&Water Conservation,水土保持法概觀,9,、水土保持法制之演進,水土保持法制階段(民國83年至今)水土保持法立法經過 民國58年初擬水土保持法草案。民國70年重新研擬水土保持法草案。民國74年再研擬水土保持法草案。民國83年5月27日公布施行。修正水土保持法民國83年10月第一次修正民國89年 5月第二
6、次修正民國92年12月第三度修正水土保持局改隸中央,Department of Soil&Water Conservation,水土保持法概觀,10,、水土保持法之架構,總則一般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特定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監督與管理經費及資金獎勵罰則附則相關子法規,Department of Soil&Water Conservation,水土保持法概觀,11,、水土保持法之架構,1.立法目的,2.適用上之優先順序,5.水土保持義務人,6.權限之委託,7.技師簽證制度,8.推廣教育之實施,3.主管機關,4.名詞定義,本法之制定係為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以保育水土資源,涵養水源,減免災害,促
7、進土地合理利用,增進國民福祉為目的。,水土保持,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中央: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地方: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1)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2)水土保持計畫(3)山坡地(4)集水區(5)特定水土保持區(6)水庫集水區(7)保護帶(8)保安林,土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1)一般技師簽證(第6條)(2)特殊專業技師簽證(第6-1條),總則,Department of Soil&Water Conservation,水土保持法概觀,12,、水土保持法之架構,1.範圍(第8條),2.河川集水區之治理規劃(第9條),5.應擬具水計之
8、開發行為(第12條第1項),6.水土保持計畫優先程序(第12條第2項),7.須擬具水規之時機(第12條第3項),3.宜農牧地之水土保持(第10條),4.林地水土保持(第11條),一般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8.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第12條第4項),9.國家公園水土保持(第14條),10.審查費收取(第14-1條第1項),11.審查機制明確化(第14-1條第2項),a.集水區之治理。b.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c.探礦、採礦、鑿井、採取土石或設置有關 附屬設施。d.修建鐵路、公路、其他道路或溝渠等。e.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開發建築用地,或設 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 事訓練場、堆積土
9、石、處理廢棄物或其他 開挖整地。f.防止海岸、湖泊及水庫沿岸或水道兩岸之 侵蝕或崩塌。g.沙漠、沙灘、沙丘地或風衝地帶之防風定 砂及災害防護。h.都市計畫範圍內保護區之治理。i.其他因土地開發利用,為維護水土資源及 其品質,或防治災害需實施之水土保持處 理與維護。,a、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 修築農路或整坡作業。b、探礦、採礦、鑿井、採取土石或設置有關 附屬設施。c、修建鐵路、公路、其他道路或溝渠等。d、開發建築用地、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 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堆積土石、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挖整地。*如屬依法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並應 檢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果一併送核,Dep
10、artment of Soil&Water Conservation,水土保持法概觀,水土保持計畫未經主管機關核定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逕行核發開發或利用許可。,有些開發行為比較特殊,或其規模不大,或為特定目的之需要,如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種類及規模,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水土保持計畫;其種類及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規定,審核水土保持計畫或水土保持規劃書,應收取審查費。,13,、水土保持法之架構,1.範圍劃定(第16條),2.劃定程序(第17條),5.特定水土保持區土地開發之管制(第19條第2項),6.特定水土保持區保護帶之設置(第20條第1項及第3項),7.
11、特定水土保持區保護帶土地取得(第20條第2項),3.特定水土保持區之治理(第18條),4.長期水土保持計畫之擬定重點(第19條第1項),特定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8.保護帶內土地使用限制及補償(第21條),Department of Soil&Water Conservation,水土保持法概觀,a.水庫集水區。b.主要河川上游之集水區須特別保護者。c.海岸、湖泊沿岸、水道兩岸須特別保護者。d.沙丘地、沙灘等風蝕嚴重者。e.山坡地坡度陡峭,具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f.其他對水土保育有嚴重影響者。,特定水土保持區應由管理機關擬定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報請直轄市主管機關層轉或逕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實施之。
12、,a.水庫集水區 以涵養水源、防治沖蝕、崩塌、地滑、土石 流、淨化水質,維護自然生態環境為重點。b.主要河川集水區 以保護水土資源,防治沖蝕、崩塌,防止洪 水災害,維護自然生態環境為重點。c.海岸、湖泊沿岸、水道兩岸 以防止崩塌、侵蝕、維護自然生態環境、保 護鄰近土地為重點。d.沙丘地、沙灘 以防風、定砂為重點。e.其他地區 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情形指定之。,a.特定水土保持區應受特別保護,區內 禁止任何開發行為。b.但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之自然遊 憩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 此限。,a.經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之水庫集水 區一定範圍內。b.其他特定水土保持區由管理機關視實 際需要報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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