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涉外物权问题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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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涉外物权问题,涉外物权概述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内容一览 涉外物权概述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涉外物权概述,1.物权由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对物进行直接控制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法No.2: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对内:支配权对外:对世权,1.物权,(1)自物权:权利主体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完全物权)(2)他物权:在他人所有财产上设定某项权利的物权。(限制物权)用益物权:地上权、典权担保物权:抵押权、留置权,2.涉外物权在物权关系的诸要素中只要有一个因素涉及外国,即是涉外物权。,主体涉外客体涉外法律事实涉外,2.涉外物权
2、 本土性:物权制度受一国政治制度、经济结构、传统习惯乃至意识形态影响,各国物权法律制度在内容上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异。由于国家、民族、历史传统的影响,相较于债权法更难在各国间达成统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一、产生和发展,产生:13世纪 巴托鲁斯“异则主义”:13-19世纪 不动产物权 物法 不动产所在地法 动产物权 人法 权利人住所地法1.理论上:动产无场所(动产附骨、动产随人)2.本质上:动产的经济价值决定,一、产生和发展,发展:19世纪 萨维尼“同则主义”:19世纪 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 1.实践中:动产随人常常不符合实际2.本质上:动产经济价值扩大,物之所在地法,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理论依
3、据,1.主权说:法国学者梅林 主权原则在物权关系法律适用领域的体现。各国主权都是不可分割的,对位于本国境内的物,任何国家都不愿意适用外国法;如果在物权关系上适用了外国法,主权将丧失其不可分割的性质。,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理论依据,2.自愿受制说:德国学者萨维尼 法律关系本座说在物权领域的体现。物权关系的“本座”在标的物所在地。任何人要取得、占有、使用或处分某物,必须委身于该物之所在地,并自愿受制于该地实施的法律。,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理论依据,3.利益需要说:德国巴尔、法国毕叶 法律具有普遍性,是为集体利益制定的。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集体利益和全人类共同利益的需要。否则,物权的取得和占有将处
4、于不确定状态,社会秩序就将受到损害。,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理论依据,4.方便说和控制说:戴西、莫里斯方便:对第三者而言该原则的连接点易于确定、能够合理预见;控制:所在地国对财产能有效控制,不会出现法院判决因与物之所在地法冲突而不能生效的问题。,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理论依据,5.物权性质说:我国大多数学者物权是支配权,只有在物之所在地法的控制下,才能保障权利人圆满实现这种权利;物权是对世权,物权受到侵犯也只有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才能得到有效保护。,三、物之所在地的确定,有体物容易 物理处所不动产容易动产难,无体物难股票、商誉、专利、商标等该项财产能被追索或被执行的地方,1.有体物的所在地不动产民
5、法通则No.144: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No.36: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我国有关“物之所在地”的规定:,1.有体物的所在地不动产所有权 物权:范围扩大,包括了不动产的占有权、所有权、抵押权、相邻权以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与不动产相关的各种权利。,我国有关“物之所在地”的规定:,1.有体物的所在地动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No.37: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的适用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我国有关“物之所在地”的规定:,1.有体物的所在地动产解读:关于动产物权得丧变更的法律适用规则。意思自治物之所在地法 动
6、态冲突:不变原则(法律事实发生时),我国有关“物之所在地”的规定:,2.无体物的所在地(法律适用法)No.39: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No.40: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我国有关“物之所在地”的规定:,四、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五、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1.运输中的物品适用所有人的本国法适用发送地法适用目的地法 法律适用法No.38: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五、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2.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 普遍主张:有关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适用
7、登记注册地法或船国法。,五、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3.外国法人的财产 自行终止或被其所属国解散:应适用法人属人法解决而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但是,如果是在内国境内,因违反内国的法律而被内国取缔,则未必适用其属人法而适用法院地法。,五、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4.与人身关系密切的动产夫妻财产制中的动产:适用夫或妻的属人法遗产继承中的动产: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亲子关系中用于扶养的财产: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五、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5.外国国家财产 根据国家财产豁免权原则,外国国家财产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适用财产所属国的法律。,国家财产豁免权,内容一览国家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特殊性国
8、家及其财产豁免权中国的立场,一、国家作为国私主体的特殊性,民商事法律关系主权者地位受到某些限制名义上的特殊性:授权有关机构及个人责任承担的特殊性:以国库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以放弃豁免权为前提)享有豁免权:国家主权平等 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二、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除非一国明示同意,不得受理以该国为被告或以该国家财产为标的的诉讼。,未经该国同意,不得对该国或者该国的财产采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外国法院未经该国同意,不得依其判决对该国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司法管辖豁免,诉讼程序豁免,强制执行豁免,二、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完全“因人豁免”:凡被告是“外国国家”的诉讼,无论牵涉外国国家的何种行为或财
9、产,除非该国自愿放弃,一律享有当然的豁免权。“外国国家”:国家元首、国家本身,中央政府各部,其他国家机构、国有公司及企业等。主张由外交途径解决有关国家的民商事争议。,1.绝对豁免主义,主权行为,商业行为,国家行为,国家财产,非商业性财产,商业性财产,2.相对豁免主义,商业行为,国家行为,国家财产,非商业性财产,商业性财产,豁免,主权行为,2.相对豁免主义,国家豁免权,非商业性财产,豁免,主权行为,引入“行为标准”限制“主体标准”引入“因事豁免”限制“因人豁免”,2.相对豁免主义,三、中国的立场,未有专门立法,涉及到中国被诉的案件看:坚持绝对豁免主义。主张将国家活动与国有公司的活动相区分。外国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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