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内部治理规范(试行)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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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团体内部治理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健全我市社会团体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社会团体内部治理结构,促进社会团体的健康运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我市社会团体发展的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供我市社会团体建立健全内部治理机制时参照使用。第三条 社会团体内部治理的主要内容:(一)建立健全包括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在内的治理架构,明确各自的职能;(二)完善科学、民主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提高社会团体工作效率;(三)明确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等社会团体管理人员的职责、职权;(四)保障社会团体职能的有效实现。第四条 社
2、会团体内部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社会团体内部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自治原则。社会团体内部治理应当以尊重会员自治为原则,与行政部门不存在隶属关系,在人员、财务、职能、场所方面实现分离;(三)制衡原则。社会团体内部治理应当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四)民主原则。社会团体内部治理应当建立民主的决策和运行机制;(五)效能原则。社会团体内部治理应当根据行业或领域特点,做到机构精简、人员精干、运转顺畅、服务有效。第二章 社会团体章程第五条 社会团体章程是社会团体活动的基本准则,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名称、住所;(二)宗旨、业务范
3、围和活动地域;(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四)组织管理制度,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监事会的产生、职权、任期和罢免的办法;(五)财务预算、决算、清算等资产管理和使用办法;(六)章程的修改程序;(七)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办法;(八)社会团体变更、注销以及注销后资产的处理办法;(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社会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后(未实行直接登记的,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前须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同意),方能生效。第三章 会员与会员(代表)大会第一节 会员第七条 社会团体实行会员制。同一行业或者业务领域内具
4、有一定影响的机构或者自然人,拥护社会团体章程,自愿申请并经理事会同意,可以成为社会团体会员。行业协会(商会)一般不吸收个人会员。第八条 社会团体接纳申请人入会,可按下列程序执行:(一)申请人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申请人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三)社会团体秘书处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认为合格的,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四)理事会决定接纳申请人为社会团体会员的,由秘书处通知申请人在三十日内办理会员入会注册手续。第九条 社会团体应当在章程中明确会员入会的条件和标准。申请人自注册之日起成为社会团体正式会员,并颁发由社会团体统一制作、统一编号的会员证;社会团体秘书处于会员入会之日起三
5、十日内,在本社会团体网站和刊物上予以公布。第十条 单位会员应由其单位负责人出任代表,并可指派1名联络员,与社会团体进行工作联系。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建立会员数据库,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凡单位会员的代表、联络员、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个人会员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应及时通知社会团体秘书处。社会团体建立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修改名册,并做好记录说明。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社会团体活动、接受社会团体提供的服务;(二)本社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
6、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四)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社会团体章程;(二)执行社会团体决议、完成社会团体交办的工作;(三)按期交纳会费;(四)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第十四条 自然人会员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会员解散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可以通过章程规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一)申请退会的;(二)不符合社会团体会员条件的;(三)严重违反社会团体章程及有关规定;(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五)受到刑事处罚的。会
7、员资格终止的,社会团体收回其会员证,并定期在社会团体网站更新会员名单。第十六条 会员可以申请退出社会团体。申请退会应按会员管理权限,向社会团体提交书面退会申请,并交回会员证。第十七条 会员应按照社会团体规定定期缴纳会费,社会团体可以通过章程规定会员不缴纳会费达到一定年限的,视为自动退会。第二节 会员(代表)大会的性质及职权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第十九条 会员数量不足200个的,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数量在200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人数由章程规定,但一般不低于50人。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
8、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者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四)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五)对社会团体重大事项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节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规则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通过章程规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的年限,一般为三至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执行。但延期或提前换届时间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社会团体可通过章程规定,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
9、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制定内容完备的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和表决程序,会议记录的一般内容,会议决议的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大会对理事会的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会员(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可作为章程的附件,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日期由理事会议决定。会议的日程草案,可以由秘书处拟定,理事会审定。第二十四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由社会团体秘书处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和会议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各会员单位和代表本人。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公正、合理地安排会议议程和
10、议题,确保会员(代表)大会能够对每个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未经讨论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表决。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全体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第二十七条 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同意方能生效。但修改章程、罢免会长、理事、监事和组织解散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第二十八条 每个会员有一票表决权,但社会团体章程对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表决权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九条 会员( 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
11、席会议和表决。会员(代表)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和表决的,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前将有效授权书送交社会团体秘书处备案。社会团体可通过章程规定代理人接受会员(代表)委托的限额。第三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应有完整记录、签字并留档保存。第四章 理事会第一节 理事会的性质及职权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社会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大会负责。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的人数由社会团体章程规定,一般最少由5个理事组成,且不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人数为奇数。理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总数三分之二时,须按照程序立即补选。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由会员
12、(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或聘任秘书长)、常务理事;(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拟定社会团体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五)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会员的除名;(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制订社会团体的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决定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办事机构的设立和变更事项;(九)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五条 理事人数在50人以上的社会团体,可设立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组
13、成常务理事会,一般最少由5个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人数为奇数。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及其他常务理事组成。第二节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的产生与任免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一般可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行业协会(商会)会长应由理事会提出人选,通过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第三十七条 社会团体应当在章程中明确会长、副会长、理事的任职条件。会长、副会长、理事原则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14、;(二)熟悉业内情况,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三)当选后任职届满时一般不超过70周岁;如遇特殊情况任期届满时超过70周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四)热爱社会团体工作,有奉献精神;(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第三十八条 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理事候选人资料一般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向全体会员(代表)公开,同时在社会团体网站上公布。第三十九条 选举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可以采取差额选举的方法。第四十条 选举社会团体会长、副会
15、长、常务理事、理事可以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在投票前,会议主持人应介绍会长、副会长、理事候选人基本情况,或由候选人分别向会议做规定时间的演讲。投票结束后,由会议推选的监票人、计票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进行统计、核对,并由监票人对统计结果签字确认。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公布。第四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会长、副会长、理事,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到会参加投票,选举方为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代表的半数以上赞成票始得当选。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应有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投票选举方为有效。会长、副
16、会长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始得当选。第四十二条 常务理事可以由全体理事无记名投票,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四十三条 会长是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的每届任期应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四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的罢免程序可以在社会团体章程中明确规定,一般为三分之
17、一以上理事或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或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并经选出机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第四十五条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或理事会指定一位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会长如因故不能履行职务超过六个月的,可临时召开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从副会长中选举产生会长。第四十六条 会长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组织研究本社会团体及本业务领域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三)向理事会提交社会团体工作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四)签发社会团体重要文件;(五)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十七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在会长出缺时可以代行其职务。第四十八条 会
18、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团体章程,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社会团体所赋予的权利,维护社会团体利益。 第四十九条 社会团体章程应当对理事履行职责提出明确要求。如理事一年内累计二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理事会议或不履行理事职责的,可考虑取消其理事资格,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第三节 理事会会议规则第五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会提
19、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第五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第五十三条 理事会定期会议建议在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以前、临时会议建议在会议召开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第五十四条 理事会以理事会会议形式(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并书面征求理事意见,改选换届除外)行使职权,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做出决议。但就与理事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表决时,该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第五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
20、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第五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在本次理事会会议结束前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理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应向全体会员公开。第五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二)出席理事名单; (三)会议议程; (四)理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理事会应当主动接受监事会的监督,不应阻挠、妨碍监事会依职权进行的检查、审计等活动。第五十九条
21、常务理事会会议规则同理事会会议规则。第五章 监事会第一节 监事会的性质及职权第六十条 社会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六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的人数由社会团体章程规定,一般不少于3人,且人数应为奇数。会员数量不足50个的社会团体,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第六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监事会可行使下列职权:(一)对社会团体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二)对社会团体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三)对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
22、长以及各分支(代表)机构任职人员和社会团体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四)对社会团体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五)对社会团体成员违反社会团体纪律,损害社会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第六十三条 监事应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列席理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第六十四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可作为对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等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第二节 监事的产生及任免第六十五条 社会团体应当在章程
23、中明确监事的任职条件。监事的任职原则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没有担任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第六十六条 监事由(常务)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监事在任期内,会员(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六十七条 监事候选人资料建议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向全体会员(会员代表)公开,以保证会员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第六十八条 监事的选举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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