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申请破产宣告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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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破产法,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一、破产概述 二、破产法概述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一、破产原因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三、破产申请的受理(破产程序)第三节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一、管理人 二、债权人会议第四节 和解和重整程序第五节节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1破产宣告2破产清算组 3、破产财产4破产债权5破产财产的处置与分配 6、破产中的“四权”,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破产的概念和特征,破产的特 征,概 念,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破产的概念,“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
2、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并在其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即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制度。,破产制度的特点,二、破产法的概念,狭义的破产法广义的破产法,是规定债务人在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破产法的立法,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破产法的间接调整作用,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1)4.最高
3、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新破产法的进步,应注意问题,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法人,引入重整制 度,规制破产不当行为,引入管理人制 度,重视债权人自 治,强化破产责 任,担保债权优先职工债 权,规定金融机构破产程式,首提跨境破产问 题,四、破产法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主体范 围,所有企业法 人,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参照适 用,地域范 围,破产人国内外全部财 产,外国破产裁判的承认与执行,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 法试行,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民诉法,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公司法,公司不能清偿到
4、期债务,习题,新破产法,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p103,破产的程序,申请,受理,破产宣告,清算,注销,申请人,管 辖,申报债 权,债权人会议组成,债权人会议职权,债权人会议表决,条件,清算组,破产财产,破产债权,清算费用,重整,整 顿,结 果,继续存在,二、破产申请的提出,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人,债权人,债务人,债权发生的事实及相关证据,债权性质和数额,债权担保的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证明对方无力还债,职工安置预案、工资保险法缴纳情况,有
5、关会计报表企业财产状况明细,债权债务清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破产的意见,证明自己无力还债,清算人,金融管理机构,案件管辖权,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法院管辖级别,与企业注册登记机关的级别一致,三、破产申请受理,申 请,审查,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收到通知一个月,未收到通 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债权人提 出申请,提供 债务清册,5日通知债务人,7日异议,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的法律效力,受理后的法律效力,对于法院而言,对于债务人而言,对于债权人而言,对债务人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包括审理程序、执行程序财产保全程序)必须中止,个别清偿受限,不得要求个别清偿,债务人的债务人清偿,合同
6、履行,第三节 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管理人,概念,报酬,辞任与解任,选任方式,资格,法院指定,接管企业,负责清算,积极资格:清算组、中介、专业人员,职责,消极资格:罪犯、被吊销证书、利害关系人,指定与更换,纳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性质,职权,表决,表决权,组成,是临时自治团体,不是权利主体;其决议往往由法院认定,清算组执行,由全体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的主席应当由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债权人委员会,监督机构,表决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没有表决权,除非放弃优先受偿兼有双重身份的债权人,债权人享有的表决权仅限于无财产担保的部
7、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果担保物小于债权,则债权人就未清偿的部分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以后会议,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管理人,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有权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职权,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文件,确认债权有无担保及数额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4、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5、监督和解整顿程序进行,P108 11项内容,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普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总额的1/2以上,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
8、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总额的2/3以上,和解协议,撤销决议,第四节 重整和和解,重整,重整申请,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与终止,重整计划的制订与批准,概念,申请人: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金融监管机构法院:裁定重整与终止重整期间禁止:,制订:6个月,通过-批准,债务人,管理人,重整计划效力,和解,和解,和解程序,整顿的终结,和解协议的效力,概念,和解程序,和解提出,债务人提出,债权人会议讨论并通过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生效,经法院裁定认可并公告,1,2,3,债权人会议讨论,过半数、债权额2/3通过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的效力,1、约束债权人(和解协议生效前)不得给个别债权人清偿
9、,2、约束债务人,3、不约束债务人的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4、无强制执行的效力,和解协议的终止,和解的终止,正常终结,非正常终结,整顿期限届满能清偿,整顿期限届满不能清偿,不执行和解协议,财务状况继续额化,债 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出现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 为,终结破产程序,终结整顿,第五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破产宣告,宣告破产的条件,不予宣告破产清算的情形,宣告破产的裁定,宣告破产的条件,1、因申请破产宣告。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条件的。2、重整期间或重整计划期间出现的破产宣告3、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后出现的破产宣告,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
10、部到期债务的;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不予宣告破产清算的情形,二、破产财产及其分配,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破产财产,范围,取回权,1、一般取回权 2、特别取回权,破产债权,破产债权为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因解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破产企业的保证人代破产企业清偿债务,破产企业未到期的债权为破产债权,概念,确认,破产债权,债权人为个人利益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的罚金、罚 款,非破产债权,习题,企业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
11、,破产财产的处置与分配,变价方案,分配方案分配顺序,破产费用公益债务P114,由管理人提出,债权人会议通过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拍卖,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公益债务,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他补偿金,社会保险费用所欠国家税款,破产债权人,清算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公益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12、;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四权,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四权,剔除权(别除权),抵销权,撤销权,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1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可撤销,有财产担保优先受偿,习题,追回权,抵销权,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无论是否到期、是否是同种类的债,破产企业,甲,30万,20万,可抵消,不可抵消,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1年前除外,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
13、债务人的债权的,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1年前除外,出现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1、无偿转让财产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的债务提供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权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发生了破产原因,债务人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管理人有权追回的财产,1、对因债务人实施的撤销行为、无效行为而取得债务人的财产的。2、对债务人的董事、经理等人员利用职权获得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财产。3、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
14、纳所认缴的出资。,破产清算程序的终结,终结的原因,终结的效力,和解、整顿程序顺利完成消除破产原因或解决债务清偿破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因破产财产分配而终结,1.对破产人效力2.对破产债权人的效力3.对管理人的效力,企业破产法中的担保问题,企业破产法中的担保问题,为破产企业(被保证人)做保证人,破产企业作保证人,破产企业用自己的财产为自己担保,破产企业用他人的财产为自己作保,破产企业用自己的财产为他人担保,题,为破产企业(被保证人)做保证人,1、保证人代破产企业还债的,保证人就其所承担的债务可以申报破产债权2、债权人不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预先行使追偿权,例,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债权债务关系,担
15、保关系,破产企业,破产企业作保证人,破产企业的保证责任不因其破产而免除,1,2,3,若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中止,若债权人申报债权,则债权人享有的破产债权为债权人所享有的,保证人所承担的担保数额,破产企业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在其承担的范围内享有代位求偿权,要求被保证人予以偿还,并用于全体债权人,破产企业用自己的财产为自己担保,其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破产企业用他人的财产为自己作保,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破产企业用自己的财产为他人担保,对该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若放弃优先受偿,则不能作为破产财产申报,严密思维的典范,习题一,1、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债务人不能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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