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烟草市局内管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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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原市烟草专卖局贯彻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范市局制度汇编(试行)2008年5月目 录制度篇1.太原市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12.太原市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制度43.太原市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考核制度74.太原市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同级监管制度95.太原市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案件查处移交制度116.太原市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报告制度137.太原市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举报监督制度168.太原市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备案备查制度189.太原市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信息系统管理制度2110.太原市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述职报告制度23
2、11.太原市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内部控制制度2512.太原市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责任追究制度2713.太原市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档案管理制度2914.太原市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教育培训制度31职责篇1.市局局长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职责332.市局副局长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职责353.市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科工作职责364.市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科科长工作职责385.市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科副科长工作职责406.市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科卷烟经营企业监管岗工作职责417.市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科执法监督岗工作职责43流程篇1.市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组织机构示意图442.市局内部专卖管理
3、监督工作程序示意图453.市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监管内容示意图464.市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流程图475.市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考核工作流程图486.市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调查核实处理工作流程图497.市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处理上级交办任务工作流程图508.市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处理举报投诉信息工作流程图519.市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处理下级上报问题工作流程图5210.市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网上监管工作流程图5311.市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管卷烟购进计划工作流程图5412市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监管卷烟购进协议合同工作流程图5513.市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监管卷烟扫码入库工作流程图5614.市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
4、监管卷烟到货确认工作流程图5715.市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监管卷烟货源分配工作流程图5816.市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监管电话访销工作流程图5917.市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卷烟出库工作流程图6018.市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监管卷烟销售货款回收工作流程图6119.市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监管工业企业卷烟促销工作流程图62考核篇太原市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考核办法(试行)63制度篇太原市烟草专卖局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市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依法履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职责,确保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深入有效进行,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国家局、省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制度,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5、全市各级烟草专卖局是实施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构,配齐配足工作人员,逐级逐岗明确职责,满足开展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环境条件要求,保证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第三条 全市各级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是实施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执行机构,应当严格依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国家局、省市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开展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制定和完善本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建立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同级监管和日常监管,努力提高监管能力和工作水平,不断提升监管质量和效率,确保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有效开展。第四条 全市卷烟经营单位是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对象,应当严格依法组织经营活
6、动,设立与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相对应的工作机构和人员,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必须制定规范和约束经营行为的自律制度和规定,并及时上报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备案。第五条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必须坚持依法依规监管的原则,全市各级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划清监管对象和范围,认真梳理监管依据,逐项明确监管内容,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严禁越级越权实施监管。第六条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必须坚持责任效率原则,全市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明确岗位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工作监督考核,全面落实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职能;各级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环境条件配置,不断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保证监管效力
7、,提高工作效率。第七条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必须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依法监督。第八条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必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责任制,特殊情况可以由上级烟草专卖局指定管辖。第九条 全市各级局应当加强对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相关领导机构和议事决策协调机制,设立畅通的层级和同级之间、主体与对象之间信息交流沟通渠道,形成合力,促进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有效实施。第十条 全市各级局应当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队伍建设,加强教育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强化激励约束,注重纪律作风,不断提高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队伍的监管能力和执行能力。第十一条 全市各级局应当加强案件查处工作,依法查处监管对象违反烟草专卖
8、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第十二条 市局应当加强对县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监督指导,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进行检查和考核,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强化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的严肃性;县局应当主动接受市局的指导,按照有关制度要求及时向市局报告工作情况。第十三条 全市各级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有权对辖区内部经营活动进行监管,辖区内卷烟经营企业的相关业务经营系统的查询权限必须向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全面开放。第十四条 全市卷烟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自觉规范经营行为,主动接受监督检查,要真实、准确地按要求报送卷烟经营活动的有关数据,认真落实内部专卖管
9、理监督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保持与监管主体和部门的有效沟通,保证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有效开展。第十五条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应当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努力提高自身素质,认真落实工作制度,严格执行流程规范,依法监管,公正廉洁,自觉规范工作行为,不断增强工作能力,保持与其他岗位、上级领导及相关部门的有效沟通和团结协作,共同促进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太原市局内部单位或内部人员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全市各级局应当及时处理,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太原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太
10、原市烟草专卖局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制度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市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依法履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职责,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由各级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包括成立检查工作组、明确检查重点和方法等),并组织实施。第三条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的对象:1、市局实施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同级烟草公司及其下设的县级卷烟营销部;2、各县局实施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同级卷烟营销部。第四条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1、企业内部自律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2、卷烟购进情况(有无超计划、合同购进卷烟等);卷烟
11、销售情况(有无超限量供货,有无未按规定的价格、渠道、方式投放特殊用烟,有无虚假订单、虚拟客户销售卷烟等问题); 3、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第五条 全市各级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根据履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职责的需要,在实施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有权行使下列职权:1、对业务经营部门进行执法检查。2、询问业务经营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做出说明。业务经营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说明。3、要求业务经营部门提供、报送相关文件、报表和资料。有关业务经营部门应当如实、及时提供、报送有关文件、报表和资料,并对其所提供、报送的相关文件、报表和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4、查阅、复制业务经营部门有关的文件、
12、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销毁的文件、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予以封存。5、利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对业务经营部门组织卷烟经营的计划、价格、供进货渠道等情况进行网上监管。信息管理部门须将有关信息管理系统向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开启查询、分析等权限。6、依法依规查处业务经营部门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六条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应当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实施。第七条 根据检查对象和范围,市局每季度对辖区内卷烟经营部门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各县局每月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各级局根据内部专卖
13、管理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随时进行检查。检查报告应由检查组组长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后存档备查。第八条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检查的结果,作为对各级领导干部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第九条 对检查结果要逐级审批后进行通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相关程序及时进行处理。被检查单位针对检查中发现问题所制定的整改措施及整改情况应及时向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反馈上报。第十条 在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中工作人员营私舞弊、滥用职权、违反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太原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太原市烟草专卖局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考核制度第一条 为切
14、实加强对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考核,保证市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落实,根据国家局、省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考核遵循公平公正、客观评价、正确引导的原则,体现科学监管、有效监管的要求。第三条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考核的主要内容是:1、对国家局、省局和市局重点检查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2、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建设、机构岗位设置和工作标准的落实情况;3、卷烟经营部门内控机制建设和执行情况;4、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日常监管情况;5、卷烟经营部门的自查和检查情况;6、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流程执行情况;7、专卖管理监督服务册管理使用情况;8、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教育培训情况;9、内部专卖管理
15、监督工作报告情况;10、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考核情况;11、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联系点建立和指导情况。第四条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考核采取定期考核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分别由各级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组织开展,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第五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价形式。市局对各县局季度考核的平均得分按45%的比例计入各县局全年专卖监督管理目标考核总分。考核结果同对各级领导年度工作业绩考核挂钩,作为对领导干部奖励惩处的依据。第六条 市局制定相应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考核办法,每季度对县级局进行一次考核,日常检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开展。第七条 各县局要制定相应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考核办法,每月对本单位内部
16、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开展情况考核一次,要考核到每个岗位、每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与绩效挂钩,同时将考核情况存档备查。第八条 对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追究有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第九条 定期考核和日常检查的工作人员营私舞弊、滥用职权、违反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第十条 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按有关程序进行处理。如市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未按照上级局规定的监管内容全面开展;应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及县级局上报的问题不报告、不处理的;不整改、对引发违规问题的经营策略不及时调整的,监管不到位、不作为的,应严格按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第十
17、一条 本制度由太原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太原市烟草专卖局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同级监管制度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卷烟经营单位的同级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依法履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职责,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及国家局、省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同级监管对象包括太原市烟草公司及其下设的县级卷烟营销部。第三条 市局负责对同级烟草公司开展同级监管,对辖区内的县级卷烟营销部进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各县局负责对同级卷烟营销部开展同级监管,对市级烟草公司有关部门在本辖区的卷烟经营行为进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第四条 全市各级局实施同级监管应当严格依法执行,不得越级越权实施
18、监管,不得干预业务部门自主经营。第五条 全市各级卷烟经营单位、部门应当严格自律,切实规范经营行为,主动接受和配合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和同级监管工作。第六条 全市各级卷烟经营单位、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相关工作制度,向同级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及时通报有关经营情况,按时报送有关备案备查资料。第七条 市局应当对辖区内部卷烟经营活动进行监管,主要对卷烟购进、销售等行为进行监管。监管同级烟草公司的主要内容包括:卷烟购进合同执行、准运证到货确认、实物扫码入库情况、卷烟销售批发价格执行情况等。第八条 市局应当采取网上监管、对比分析上报数据、实地检查等方式开展同级监管和日常监管,对上级交办的、主动发现的
19、、下级局上报的、举报投诉信息反映的有关问题应当按条件启动调查核实程序,及时调查处理,依法查处移交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案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第九条 各县局主要监管辖区内卷烟经营部门对系统外销售卷烟的活动,对订单采集、卷烟配送等行为进行监管。第十条 各县局应当采取网上监管、实地核查等方式开展同级监管和日常监管,对上级交办的、主动发现的、举报投诉信息反映的异常情况按条件启动调查核实程序,并将调查情况及时上报市局进行处理。第十一条 应当向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授权开放有关经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确保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实施。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太原市烟草专卖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太原市烟草专卖局 内
20、部专卖管理监督案件查处移交制度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市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全市卷烟经营单位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国家局、省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全市各级烟草专卖局依法对内部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不受非法干预;各级局查处内部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案件,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第三条 全市内部发生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案件,由各级局依法管辖;上级局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局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局查处;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局因特殊原因不能或不宜查处的案件,上级局可以直接查处或指定管辖。第四条 全市各级局在查处
21、内部发生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案件时,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移交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处理;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省局。第五条 全市各级局查处内部发生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案件,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第六条 全市各级局查办卷烟经营单位、部门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案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当事人要求,依法应当组织听证或行政复议的,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行。第七条 全市各级局应当设立、公布专门的举报投诉电
22、话、邮箱,接受对卷烟经营单位、部门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并根据接到的举报、投诉线索和信息,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查处。第八条 全市各级局查处内部卷烟经营违法违规案件,应当依照有关报告制度按时向上级局报告,接受上级局的指导;上级局交办的案件线索,下级局应当认真组织调查,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案件进展情况。第九条 全市各级局要根据市场上查获的真烟案件,从中获取相关的线索,根据线索进行实地调查或交办相关单位进行调查,调查是否有行业内部人员参与。第十条 在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案件查处中工作人员营私舞弊、滥用职权、违反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太原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23、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太原市烟草专卖局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报告制度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市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市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情况,指导县级局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全市各级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向上级局报告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情况:1、市局每月向省局上报一次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情况,每季度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局上报一次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情况,对特殊或重大内部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案件要在24小时内报省局,最迟不能超过48小时;2、各县局每月向市局上报一次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情况,对发生的卷烟经营违法违规情况,要在12小时内上报市局。第三条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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