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人发[]18号洪泽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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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洪 泽 县 人 事 局洪 泽 县 财 政 局洪 泽 县 教 育 局洪人发200918号 洪泽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实施细则全县各义务教育学校: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洪泽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批复意见和县委、县政府关于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实施绩效工资的部署要求,经研究制定如下实施细则:一、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有关问题处理办法1、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按“洪泽县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月标准表”执行。2、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按现基本工资对应的专业技术、管理、工勤岗位类别执行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3、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的工
2、作年限达到“洪泽县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月标准表”规定年限时,自当年1月1日起调整岗位津贴标准。工作年限含未计算工龄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学习时间(学龄)。4、职称(职务、技术等级)变动的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自职称(职务、技术等级)变动次月起,执行新任职称(职务、技术等级)的岗位津贴标准。5、在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竞聘前,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执行岗位工资对应的岗位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竞聘后,从聘任的次月起执行所聘岗位对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6、义务教育学校校医等辅系列专技岗位人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主系列专技岗位同条件人员标准执行。7、义务教育学校新招录或调任的工作人员
3、,按照调入单位同类人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执行。新录用毕业生在见习期间只发放生活补贴;有工作经历的新录用工作人员按其岗位工资所对应的职称(职务、技术等级)标准执行;按照学历享受助理级岗位工资的人员,岗位津贴按助理级标准执行。8、硕士及以上研究生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如本人实际的职称(职务、技术等级)低于本人学历定级标准所对应的职称(职务、技术等级),可按其学历定级标准所对应的职称(职务、技术等级)标准执行。9、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县教育部门在县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制定具体考核细则,确定各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各学校在县教育部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在考核的
4、基础上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二、义务教育学校病假人员绩效工资有关问题处理办法10、对长期病假人员(癌症、精神病人除外),参照苏人通1998130号文件精神,病假期间绩效工资暂按以下规定发放:(1)生活补贴全额发放。(2)岗位津贴: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全额发放。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全额发放。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其以上的,按90计发。(3)奖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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