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学生宿舍空调设备使用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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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大学学生宿舍空调设备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学生生活与学习环境,加强学校学生宿舍空调设备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使用安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所有装设有空调设备的学生宿舍。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之空调设备,包括学生宿舍寝室内的冷气机、遥控器、电表及计费系统。第四条 宿舍空调设备使用的开通:(一)本科新生:入学时如入住已安装空调设备的宿舍,其空调设备统一先开通,并应于一周内以宿舍为单位向管理部门提交是否继续开通空调的申请;对已确认不使用空调设备的学生,以各院系(实体)为单位适当进行宿舍调换,或由后勤部门协助进行宿舍调换或作空调设备封存。(二)研
2、究生新生、其他在校生:开学时入住宿舍已经安装空调设备的,以自愿为原则,以宿舍为单位,统一申请开通所住寝室的空调设备。具体程序为:经所住宿舍全体同学同意并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向学校财务处交缴有关费用后,到所在校区宿舍管理部门领取专用卡、遥控器后,予以开通;宿舍已经安装空调设备,但确认不开通使用的,以(实体)院系为单位,报后勤部门进行适当的宿舍调换(程序:学生本人申请、院系审核、所在校区宿管部门同意并告之调整去向,予以调整)或封存空调。第五条 收费管理:按粤价2007186号文规定,配备空调设备的宿舍其收费标准与无空调设备宿舍的收费标准不同(两种住宿费标准的差额以下简称“住宿费差额”),具体差
3、额按政府物价部门核定2010年教育收费核字第061号、062号的收费标准执行;虽安装有空调设备但不开通使用的宿舍,仍按无空调设备宿舍的住宿费标准收取。收费具体办法如下:(一)学生入住有空调设备的宿舍,并且开通使用空调设备的,按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住宿费标准,按学年缴纳;对毕业班学生,其住宿费按核减20%的住宿费差额进行缴纳。(二)学生已按无空调设备的宿舍住宿收费标准缴费后,开通使用空调设备的,由学校统一从学生缴费银行账户中代扣住宿费差额。(三)学生已按开通空调设备宿舍住宿费标准收费后,确认不开通空调设备的,学校统一将住宿费差额退回学生的缴费银行账户。(四)因休学、退学或学校安排等原因在缴费学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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