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企业员工职务犯罪专题讲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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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防企业员工职务犯罪 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企业员工职务类犯罪案件明显上升,笔者就预防企业职工职务犯罪谈以下三个问题:第一是公司、企业中所涉及的职务犯罪;第二是产生职务犯罪的原因;第三是如何预防职务犯罪问题。第一方面:公司、企业中所涉及的职务犯罪 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其犯罪主体也属于一类特殊主体,即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在上述单位中的领导人员、职员和工人。但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侵占本单位财物行为的,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公司、
2、企业中常见的职务犯罪中有以下几类:第一类职务侵占罪一、职务侵占罪的定义及犯罪构成1.定义: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2.犯罪构成: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
3、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为我国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侵害的一定的社会关系。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4、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
5、。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物资、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 (A)企业内部员工互相勾结、监守自盗这种情形最容易发生在仓管员、搬运工、修理工等一些具有管理权以及保管、经
6、手本企业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监守自盗。当然有些企业因设有保安员,出入均要登记,保安员也是比较容易发生此情况。案例:定边县某采油厂的某井场,场里的照井工、保安队长、车队司机与社会闲散人员相互勾结,偷将井站内的原油拉出销赃,给公司造成了20多万元的损失。后公司发现后报案,这几位员工最重的被判了七年,最轻的也被判了三年。 (B)加价销售产品并占有差额这种情形主要发生在销售人员身上,有的销售员在公司给出的价格基础上另外加价销售给客户,客户付款时,其扣留差额部分只将剩余部分款项交给公司,私自占有差额,这种行为也属于职务侵占。案例:2007年,北京一家公司的销售经理伪造其总经理
7、的身份证在银行开设账户,然后自己利用担任该公司山东区域经理的职务便利,以高于公司出厂价的价格向客户销售产品,并让客户将款项汇入其伪造的总经理账户上,然后又虚拟一个客户或者代理商签署合同,以公司的出厂价向公司回款,从中侵吞货款共计人民币10万多元。最终,被法院认定为职务侵占,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C)将交付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据为己有。 该类情形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本企业财物直接据为已有。这种方式行为人一般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在一定的时间内对本单位的财物具有事实上的控制权、支配权,主要发生在业务主管、经理、厂长。案例:周某系某物资有限公司仓库的管理员,其利用户职务便利,私
8、自多次将仓库中的物资还出仓库,销赃获利8万元,后被判处有期造型三年。 (D)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本企业财物。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企业的财物。例如收发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供货单位职员互相勾结,虚记收到货物,使单位的货款虚增;购销人员伪造涂改单据、出差人员虚报差旅费、员工利用假发票虚假报账等行为。案例:被告人石某原系北京某公司负责西门子程控电话机配件销售的业务员,在短短四个月中,其采取直接截留货款以及伪造售货申请单并提取货物后变卖等手段侵占本公司财物共计40余万元人民币,获刑五年半。在庭审时,石某后悔的说:“我买彩票有一次中了9万9千元,之后,我陆
9、续买彩票花了近40万元,连自已的钱也搭进去。我太后悔了。 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产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
10、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 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于继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所有状态结果的继续,并非本罪的侵占行为的继续。侵占行为的完成,则应视为既遂。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行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没有完成,则应以
11、未遂论处,如财会人员故意将某笔收款不入帐,但未来得及结帐就被发现,则应以本罪未遂论处。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有关条款数额,情节标准的意见(试行)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1万元以上的。二、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2012年11月26日起实施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
12、用刑法有关条款数额,情节标准的意见(试行)规定第271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一万元以上;数额巨大:十万元以上。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贪污罪处罚)二、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侵占罪的区别1.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对象
13、只能是本单位的财物;而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财物,包括公私财物,而且多为犯罪行为前不被自已所控制的他人财物。(3)犯罪手段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实际掌管的本单位财物;而盗窃罪则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4)法定刑不同。本罪最高法定刑是十五年有期徒刑,法定刑较轻,且量刑的幅度较小;而盗窃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量刑幅度较宽。2、职务侵占与侵占罪的区别(1)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
14、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4)本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代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5)本罪所侵犯
15、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6)本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即只有受害人控诉法院才会受理。第二类挪用资金罪一、定义及犯罪构成1.定义: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人月未还的,或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行为。2.犯罪构成本罪侵犯的客体为本单位资金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单位的资金。这里的资金,是指国民经济各部门中财产物资的货币表现(也就是钱)。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16、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行为。这里的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主管、管理和经手资金的便利。所谓归个人使用,是指挪用单位资金用于生活费、偿还债务,外出旅游以及借贷他人等。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行为人挪用单位资金用于自己做生意营利。所谓非法活动,主要是指行为人挪用单位资金进行走私、贩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的,是有期限限制的,也就是只有超过3个月才能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但是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行为,不受时间限制,哪怕挪用一天、一小时都构成挪用资金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
17、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在陕西省内认定“数额较大”的标准:挪用本单位资金超过3个月未还,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2)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3)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在陕西省内认定“数额巨大”的标准: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二、法律
18、规定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挪用公款罪)三、案例:被告人徐某某挪用资金案(属数额巨大)被告人徐某某,男原系浙江省德清县三维经贸有限公司经理
19、。年月,被告人徐某某挪用本单位资金万元用于个人炒股。年月至年月间,股票亏损,被告人徐某某将元的现金余额提取,其中元归还公司,其余款项至今未归还。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徐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本罪的认定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一般的挪用本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之分。区分二者之间的界限,我们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其一,挪用本资金的数额。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
20、月未还的”、“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两种情形来说,“数额较大”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达到“数额较大”,就成为区分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单位资金罪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情况,虽然本法并未规定数额上的要求,但是,从有关的司法解释的精神看,挪用数额很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并不作为犯罪,而只是作为一般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其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时间。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本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这种情况而言,“超过3个月未还”就是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必备要
21、件。在这种情况下,挪用本单位资金是否超过3个月未还就成为区分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资金罪的界限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挪用资金罪中“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进行非法活动的”这两种情况,虽然本法中并无时间长短的要求,但是,如果挪用的时间很短,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作为本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不认为是犯罪,作为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有以下几点明显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和时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
22、;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也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物资、设备等。(2)在客观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
23、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3)在主观上不同。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并非暂时使用。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这里所说的不退还,是指在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一般认为,在实际生活中,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主观上想退还,但客观上无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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