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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1:新天名城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住 宅)出卖人:乐山市新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买受人: (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鉴于甲乙双方已就乙方购买甲方开发的新天名城第 幢(栋)第 单元 层 号房屋,签订合同编号为 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特签订如下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内容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应乙方要求,甲方就补充协议内容已做必要说明,乙方就补充协议内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补充协议与双方已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若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本补充协议有抵触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第一条、关于房屋面积的特别约定房屋实
2、际交付时,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面积结算手续,因一方原因未能办理结算手续导致产权证办理迟延的,由该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二条、乙方已向甲方支付的购房定金人民币 万元(大写: )在甲乙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自动转为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购房款。第三条、甲乙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已经约定乙方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支付房价款:1、一次性付款乙方应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人民币 元(大写: )即实付房款总额为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含定金)。2、 分期付款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付款,分 次支付完毕房价款;即实付房款总额为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含定金)。乙方承诺按
3、以下时间如期足额将房款支付给甲方。(1)、乙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日支付购房总价款的 %,即人民币 元(含定金)(大写: )。(2)、乙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日内支付购房总价款的 %,即人民币 元(大写: )。(3)、乙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日内支付购房总价款的 %,即人民币 元(大写: )。3、乙方采用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1)、乙方采用贷款方式购房,向银行申请 成 年按揭贷款或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 成 年贷款。乙方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同时支付总房价款的 %即贷款首付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本协议第三条所述的购房定金自动转为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贷款首付款。(2)总房价款的 %(即
4、贷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由乙方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或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贷款,乙方委托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其获得的贷款一次性全部转付给甲方。第四条、乙方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成数及年限以银行最终审批核定为准,若因乙方原因导致银行不同意给予乙方贷款或给予乙方的贷款数额低于其申请数额,乙方应自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与甲方书面协商确定另行以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或增加首付款的方式继续履行合同,否则视为乙方违约,逾期六十日,甲方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方应按总房价款的百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将乙方所购房屋另行销售,不需征求乙方同意。不可抗力除外。第五条、乙方向住房公积金
5、管理机构申请贷款成数及年限以最终审批核定为准,若因乙方原因导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同意给予乙方贷款或给予乙方的贷款数额低于其申请数额,乙方应自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与甲方书面协商确定另行以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或增加首付款或向银行申请商业贷款的方式继续履行合同,否则视为乙方违约,逾期六十日,甲方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方应按总房价款的百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将乙方所购房屋另行销售,不需征求乙方同意。不可抗力除外。第六条、乙方须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起十日内向甲方提供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相关资料证明,乙方并须按照甲方电话或书面通知的时间前往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乙方自行承担并缴纳
6、相关的费用并应在甲方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如果因乙方的原因未按期提供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相关资料证明或未按时在银行办理完毕按揭贷款手续,签订按揭贷款有关合同的,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每逾期一日,应按申请按揭款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六十日乙方仍未提供齐备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相关资料证明或因乙方原因仍未办理完毕银行按揭手续的,甲方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方应按总房价款的百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将乙方所购房屋另行销售,不需征求乙方同意。不可抗力除外。第七条、乙方须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向甲方提供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资料证明,乙方并须按
7、照甲方电话或书面通知的时间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乙方自行承担并缴纳相关的费用并应在甲方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完毕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如果因乙方的原因未按期提供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资料证明或未按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银行办理完毕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合同的,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每逾期一日,应按申请贷款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六十日乙方仍未提供齐备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资料证明或因乙方原因仍未办理完毕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的,甲方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方应按总房价款的百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将乙方所购房屋另行
8、销售,不需征求乙方同意。第八条、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房款的,若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每逾期一日,应按日按照应付款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约定期限届满六十日后仍未全面履行支付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方应按总房价款的百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将乙方所购房屋另行销售,不需征求乙方同意。第九条、乙方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房款的,若乙方逾期六十日仍未按约定时间、约定款额支付房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方应按总房价款的百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将乙方所购房屋另行销售,不需征求乙方同意。第十条、按照本协议第四、五、六、七
9、、八、九条约定解除合同后,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在合同解除事项确定之日起六日内共同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解除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乙方应承担相应费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履行退款义务。第十一条、乙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时,已经充分了解银行办理个人按揭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并承诺个人条件符合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求。第十二条、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一经签订,内容不得任意变更,乙方承诺按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按时向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偿还借款本息,并向甲方出示其偿还借款的合法凭证。第十三条、如乙方未按上述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住房公积金
10、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债务或未能按时办理产权抵押登记手续及出现其它违约行为,导致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终止履行,甲方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方应按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1、未交房的甲方有权将乙方所购房屋另行销售,不需征求乙方同意。已交房的,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搬出所购商品房,甲方有权处置该套房屋;2、处置该房屋所得价款用以清偿乙方应向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支付的欠款本息、发生的相关费用以及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费用;3、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总房价款的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4、如处置该房屋所得价款在乙方承担了上述违约责任后尚有余款的,在共同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解除备案
11、登记等相关手续后,由甲方退还乙方。如有不足,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第十四条、关于房屋交付的特别约定:1、 乙方未付清合同约定的购房款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乙方提出的房屋交付请求。2、 在商品房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后,乙方应按照甲方公告或通知,前往甲方指定地点办理房屋交付手续,逾期未前来办理或未办理完结相关房屋交接手续的,则以甲方发出公告或通知之日,视为甲方交付日。房屋的毁损、灭失风险自交付日起由乙方承担。甲方向乙方交付商品房之日,即视为乙方入住之日。3、乙方本人无法按照甲方通知前往甲方指定地点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理履行房屋交付手续,但其委托代理除应具备代理的法定要件外,
12、还必须办理公证委托,并向甲方提交公证书。4、 甲方展示的装修(装饰)示范单位仅为空间布局向导、装修装饰和家具布置参考,不作为甲方向乙方交房时验收及交付的标准。第十五条、乙方如委托甲方办理本合同项下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乙方须全力配合办证事宜,在甲方向其交付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同时,签订办证委托书,向甲方支付按国家规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所需各种税、费(含房屋维修资金)并提交相关全部资料证明。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甲方应当在乙方交清全部资料和费用后叁佰陆拾伍日内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13、责任,甲方代乙方办理房屋所有权的时间相应顺延。第十六条、双方约定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的保修严格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进行,房屋交付时甲方提供的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应体现上述部门规章的内容。第十七条、双方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之外的任何要约邀请包括甲方的广告、宣传单、楼书、沙盘、效果图内容等对合同双方不具备约束力。甲乙双方均同意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所约定之条款为界定双方权利、义务之最终有效依据。第十八条、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否则责任方应按房屋总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第十九条、本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
14、的车库和车位的产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自行出租或转让。第二十条、乙方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为:通讯地址: 邮编:电话: 手机: 传真: 乙方确定上述所提供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真实准确无误。如果因住所地、电话等主要通讯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由于乙方联络方式变更而导致甲方有关通知不能送达乙方的,甲方通知发出之日视为乙方已获得了通知。甲方按上述联系方式履行相关通知义务,双方认可为有效的通知行为。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来对待相对人在履行合同时的通知、告知事项,通知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在乐山日报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特快专递信函或挂号信函等。甲方采
15、取信函方式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的,则应按照双方约定的通讯地址以邮寄形式通知相对人,甲方在邮局寄发通知或告知内容时的相关凭证可以作为履行通知义务的依据。第二十二条、若乙方享有所购房屋附带或其对应的楼底花园、露台或顶层平台或屋面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与与乙方所购住宅的使用权年限同期,但不具有其所有权。乙方自愿放弃对他人楼底花园、露台或顶层平台或屋面的使用权。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改变楼底花园的绿地性质和绿地现状,不得修建建筑物或附着物。露台或顶层平台或屋面甲方不进行绿化配置,乙方可按规定自行种植花草,但进行露台或顶层平台或屋面装修时须向甲方申报装修方案并由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认可的施工队伍按审定的装修方案进行施
16、工,并不得违规修建建筑物或附着物。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同时乙方必须为公共维修提供方便并遵守物管的相关管理规定,应当符合物业管理对整个小区的美观、安全、清洁、舒适的要求,并不妨碍其他业主合法的相邻权。第二十三条、甲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之前已向乙方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预售许可证(或者城市房产权属证书)、前期物管协议、业主临时公约等相关证件合同资料,乙方已了解并知悉上述法律法规、示范文本和证件所表明的内容。第二十四条、甲方签字、盖章的财务专用收据是唯一有效的收款凭证。第二十五条、本补充协议一式 份,甲方一份,乙方
17、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时生效。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签字加盖印章):(公章) 乙方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印章)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2:新天名城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商业用房)出卖人:乐山市新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买受人: (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鉴于甲乙双方已就乙方购买甲方开发的新天名城第 幢(栋)第 单元 号商业用房,签订合同编号为 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特签订如下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内容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应乙方要求,甲方就补充协议内容已做必要说明,乙方就补充协议内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
18、解。本补充协议与双方已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若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本补充协议有抵触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第一条、关于房屋面积的特别约定房屋实际交付时,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面积结算手续,因一方原因未能办理结算手续导致产权证办理迟延的,由该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二条、乙方已向甲方支付的购房定金人民币 万元(大写: )在甲乙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自动转为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购房款。第三条、甲乙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已经约定乙方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支付房价款:1、一次性付款乙方应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人民币 元(大写: )即实付房款总额为人民币 拾 万
19、仟 佰 拾 元整(含定金)。2、 分期付款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付款,分 次支付完毕房价款;即实付房款总额为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含定金)。乙方承诺按以下时间如期足额将房款支付给甲方。(1)、乙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日支付购房总价款的 %,即人民币 元(含定金)(大 写: )。(2)、乙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日内支付购房总价款的 %,即人民币 元(大写: )。(3)、乙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日内支付购房总价款的 %,即人民币 元(大写: )。3、乙方采用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1)、乙方采用贷款方式购房,向银行申请 成 年按揭贷款或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 成 年贷款。乙方应在商品
20、房买卖合同签订同时支付总房价款的 %即贷款首付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本协议第三条所述的购房定金自动转为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贷款首付款。(2)、总房价款的 %(即贷款),计人民币元(大写: ),由乙方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或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贷款,乙方委托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其获得的贷款一次性全部转付给甲方。第四条、乙方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成数及年限以银行最终审批核定为准,若因乙方原因导致银行不同意给予乙方贷款或给予乙方的贷款数额低于其申请数额,乙方应自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与甲方书面协商确定另行以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或增加首付款的方式继续履行合同,否则视为乙方违约,逾期六十日,甲方有权解
21、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方应按总房价款的百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将乙方所购房屋另行销售,不需征求乙方同意。不可抗力除外。第五条、乙方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贷款成数及年限以最终审批核定为准,若因乙方原因导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同意给予乙方贷款或给予乙方的贷款数额低于其申请数额,乙方应自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与甲方书面协商确定另行以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或增加首付款或向银行申请商业贷款的方式继续履行合同,否则视为乙方违约,逾期六十日,甲方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方应按总房价款的百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将乙方所购房屋另行销售,不需征求乙方同意。不可抗力除外。第
22、六条、乙方须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向甲方提供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相关资料证明,乙方并须按照甲方电话或书面通知的时间前往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乙方自行承担并缴纳相关的费用并应在甲方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如果因乙方的原因未按期提供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相关资料证明或未按时在甲方指定银行办理完毕按揭贷款手续,签订按揭贷款有关合同的,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每逾期一日,应按申请按揭款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六十日乙方仍未提供齐备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相关资料证明或因乙方原因仍未办理完毕银行按揭手续的,甲方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方应按总房价款的百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
23、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将乙方所购房屋另行销售,不需征求乙方同意。不可抗力除外。第七条、乙方须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向甲方提供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资料证明,乙方并须按照甲方电话或书面通知的时间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乙方自行承担并缴纳相关的费用并应在甲方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完毕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如果因乙方的原因未按期提供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资料证明或未按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银行办理完毕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合同的,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每逾期一日,应按申请贷款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六十日乙方仍未提供齐备办理住房公积金贷
24、款的相关资料证明或因乙方原因仍未办理完毕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的,甲方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方应按总房价款的百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将乙方所购房屋另行销售,不需征求乙方同意。第八条、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房款的,若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每逾期一日,应按日按照应付款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约定期限届满六十日后仍未全面履行支付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方应按总房价款的百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将乙方所购房屋另行销售,不需征求乙方同意。第九条、乙方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房款的,若乙方逾期六十日仍未按约定时间、约定款额支付房款
25、的,甲方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方应按总房价款的百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将乙方所购房屋另行销售,不需征求乙方同意。第十条、按照本协议第四、五、六、七、八、九条约定解除合同后,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在合同解除事项确定之日起六日内共同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解除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乙方应承担相应费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履行退款义务。第十一条、乙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时,已经充分了解银行办理个人按揭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并承诺个人条件符合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求。第十二条、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一经签订,内容不得任意变更,乙方承诺按
26、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按时向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偿还借款本息,并向甲方出示其偿还借款的合法凭证。第十三条、如乙方未按上述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债务或未能按时办理产权抵押登记手续及出现其它违约行为,导致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终止履行,甲方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方应按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1、未交房的甲方有权将乙方所购房屋另行销售,不需征求乙方同意。已交房的,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搬出所购商品房,甲方有权处置该套房屋;2、处置该房屋所得价款用以清偿乙方应向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支付的欠款本息、发生的相关费
27、用以及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费用;3、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总房价款的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4、如处置该房屋所得价款在乙方承担了上述违约责任后尚有余款的,在共同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解除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后,由甲方退还乙方。如有不足,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第十四条、关于房屋交付的特别约定:1、 乙方没有付清合同约定的购房款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乙方提出的房屋交付请求。2、在商品房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后,乙方应按照甲方公告或通知,前往甲方指定地点办理房屋交付手续,逾期未前来办理或未办理完结相关房屋交接手续的,则以甲方发出公告或通知之日,视为甲方交付日。房屋的毁损、灭失风险自交付日起由乙方承担。甲方向乙方交付
28、商品房之日,即视为乙方入住之日。3、乙方本人无法按照甲方通知前往甲方指定地点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理履行房屋交付手续,但其委托代理除应具备代理的法定要件外,还必须办理公证委托,并向甲方提交公证书。4、 甲方展示的装修(装饰)示范单位仅为空间布局向导、装修装饰和家具布置参考,不作为甲方向乙方交房时验收及交付的标准。第十五条、乙方如委托甲方办理本合同项下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乙方须全力配合办证事宜,在甲方向其交付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同时,签订办证委托书,向甲方支付按国家规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所需各种税、费(含房屋维修资金)并提交相关全部资料证明。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办理房屋
29、所有权转移手续的,甲方应当在乙方交清全部资料和费用后叁佰陆拾伍日内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甲方代乙方办理房屋所有权的时间相应顺延。第十六条、双方约定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的保修严格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进行,房屋交付时甲方提供的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应体现上述部门规章的内容。第十七条、双方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之外的任何要约邀请包括甲方的广告、宣传单、楼书、沙盘、效果图内容等对合同双方不具备约束力。甲乙双方均同意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所约定之条款为界定双方权利、义务之最终有效依据。
30、第十八条、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否则责任方应按房屋总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第十九条、本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和车位的产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自行出租或转让。第二十条、乙方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为:通讯地址: 邮编:电话: 手机: 传真: 乙方确定上述所提供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真实准确无误。如果因住所地、电话等主要通讯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由于乙方联络方式变更而导致甲方有关通知不能送达乙方的,甲方通知发出之日视为乙方已获得了通知。甲方按上述联系方式履行相关通知义务,双方认可为有效的通知行为。第
31、二十一条、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来对待相对人在履行合同时的通知、告知事项,通知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在乐山日报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特快专递信函或挂号信函等。甲方采取信函方式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的,则应按照双方约定的通讯地址以邮寄形式通知相对人,甲方在邮局寄发通知或告知内容时的相关凭证可以作为履行通知义务的依据。第二十二条、乙方自愿放弃对所购买商业用房相应屋面的使用权。第二十三条、甲方为乙方所购商业用房统一预留店招位置。乙方进行店招安装前须向甲方申报方案并得到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审定后方可实施;若因乙方擅自安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及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保留强制拆除并追究其相关法律
32、责任的权利。第二十四条、甲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之前已向乙方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预售许可证(或者城市房产权属证书)、前期物管协议、业主临时公约等相关证件合同资料,乙方已了解并知悉上述法律法规、示范文本和证件所表明的内容。第二十五条、甲方签字、盖章的财务专用收据是唯一有效的收款凭证。第二十六条、本补充协议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时生效。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授权代表: 乙方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附件3:“新天名城”商品房认购协议 NO.甲方:乐山市新天房地产
33、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乐山市市中区电话传真: 08332609520邮编:614000乙方: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电话/传真地址/邮编: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自愿购买甲方正式发售的“ 新天名城”住宅(商业) 栋 单元 层 号。建筑面积为 (面积以房管局测绘机构最终实测为准),单价¥ 元/ ,总价(大写)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注: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建筑面积折算为套内面积(按套)计价,总价不变。二、乙方在签定本协议之同时,为确保其选定物业的购买权,自愿交纳定金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 元)。三、乙方已详细阅读了甲方置业顾问交付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对其中内
34、容清楚并且无异议,乙方同意在签定本协议一周内,携本协议原件(如按揭付款者需带按揭所需资料)到现场售楼中心与甲方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付房款。乙方选择付款方式如下: 1、一次性付款优惠 ,单价 元/ ,总价¥ (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日支付总房款的100. 2、按揭付款优惠 ,单价 元/, 总价¥ ( 首付不低于30,二套商品房首付不低于50%,商业首付不低于50%)。四、如乙方在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不与甲方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及完成交款等相关手续,属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将乙方定购之物业另行处置,所交购房定金不予退还。五、乙方委托代理人代为签定本协议时,代理人需出示委托人
35、的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方可代办各种手续。甲方对乙方通知以本协议载明电话和地址为准;甲方按照上述载明地址发出书面通知之次日即视为已送达。六、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两份、乙方执行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乙方支付定金后生效。七、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附件4:前期物业服务与管理协议甲方:乐山和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乙方: 幢 单元 楼 号 (姓名)购房合同编号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等国家、地方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方就新天名城前期物业服务与管理达成如下
36、协议: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房号_ ; 座落位置: ; 建筑面积:_平方米; 业主(使用人)姓名_。 第二章协议期限1、自交房之日起至新天名城成立业主委员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合同时止。第三章 委托管理事项1、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的维修、养护和管理。2、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备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3、电梯由专业维保公司进行维保,物业公司负责督促。4、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
37、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房棚、停车场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5、本物业规划红线内的属配套服务设施商业网点的维修、养护和管理。6、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共用部位)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7、交通、车辆行驶及停泊。8、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的进行监控和巡视等秩序维护工作,包括辅助利用监控、红外等设备对小区门卫实行24小时值班,小区内不定时巡视等。9、社区文化娱乐活动。10、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11、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它事项。12、做好告知工作,对业主(使用人)违反临时规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进
38、行劝阻、制止、或报告相关政府部门等工作。第四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合同的规定,制订该物业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与业主有关的要做好告知义务,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2、负责编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3、有权依照法规政策、本合同和业主临时规约的规定对违反业主临时规约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在规定范围进行处理。4、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服务与管理业务;5、负责向乙方(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以下费用:(1)物业服务与管理费用;(2)装饰装修相关的费用;(3)甲方同意接受政府部门有关单位的委托、代收的相关费用;(4)业主或
39、物业使用人委托进行特约服务后的服务费用。6、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接受乙方的监督。7、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经全体业主同意再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报乙方备案后方可实施。8、建立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9、开展有益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10、在合理的情况下,可暂时终止任何设备、设施以进行维护;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可以随时暂停小区任何设施设备。第五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协议接受甲方提供的物业服务;2、监督甲方的物业服务与管理行为,并有权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3、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
40、度、业主临时规约和政府相关规定等;4、装饰装修时,要并与甲方签订装修管理协议并在装修活动中要遵守协议;5、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内的共用部位、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使用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时限内恢复原判,造成损失的,负责赔偿;6、转让、租赁房屋时,乙方必须事先通告甲方,对相关租赁合同复印件交物业服务中心存档,备案,以便做好对该物业使用人的服务与管理,并告知受让方本协议相关内容并遵守;7、对承租人、使用人、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相关规定,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连带责任;8、按照安全、公平、合理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
41、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9、 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甲方对本物业进行正常的管理与维修保养;10、不得在产权房屋内及自有部位或公共部位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强刺激气味物品等危险品;11、有关水、电、气、光纤、电话、宽带等费用由乙方自行交纳,有需要物业提供服务的,另行约定;12、按时向甲方交纳物业服务费、特约服务费用、政府相关部门规定交纳的其它费用。第六章 物业服务与管理质量标准1、 物业公共部位:接期养护,符合相关部门的要求;2、物业公共设施设备:按期养护,尽量保证其正常使用(电梯按国家规定甲方无权维保,由专业维保公司负责,乙方有负责督促的义务);3、物业公共卫生与保洁:按时清扫本物业内卫生,定时收集、清运生活垃圾,并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循环保洁;4、 公共绿化:按时进行保养与养护及维护;5、公共秩序维护:门卫实行24小时值班,小区内进行不定时巡逻,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及社区对小区公共秩序维护;6、其它服务视业主的需要而定。第七章 物业服务管理费用一、日常服务费用及费用交纳时间(一)、本物业服务费实行包干制,除交房时一次性收取半年外,半年后,均按季收取,先收费后服务,具体收费标准为:1、住宅每月17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9元; 818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1元; 18楼以上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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