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存量房买卖居间服务合同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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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MF-2008-006福建省存量房买卖居间服务合同样本出售人(卖方): 买受人(买方): 居间人(房地产经纪机构): 福 建 省 建 设 厅监制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存量房买卖居间服务合同说明一、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主要用于福建省范围内,房屋出售人(卖方)、买受人(买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人)三方就存量房屋买卖中介事宜达成协议时使用。二、本合同所称存量房,也即二手房,是指已经交付使用且已申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三、签订本合同前,房屋出售人(卖方)、买受人(买方)有权查看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取得营业执照、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证书和经办人的经纪人资格证书等证件材料。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对合同
2、条款履行告知与解释说明义务。四、根据福建省建设厅及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房地产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居间人向买卖双方收取的佣金的基准价格为不超过合同成交价格的2.5%(买卖双方收费合计),存量房买卖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允许上浮20%,下浮不限,具体浮动幅度由设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五、对合同文本中“”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委托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对不选择的内容,用横线将其划去。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
3、本打印或印刷文字视为各方当事人同意内容。存量房买卖居间服务合同出售人(卖方): 身份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买受人(买方): 身份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居间人(居间方): 备案证书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房地产经纪执业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居间方居间,买方、卖方、居间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本合同所涉房地产买卖居间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居间事项买卖双方委托居间方促成订立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标的为:
4、 房产。卖方委托事项:卖方委托居间方向其报告订立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存量房买卖合同的媒介服务。买方委托事项:买方委托居间方向其报告订立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存量房买卖合同的媒介服务。第二条 居间方提供的居间服务范围1、接受买方购房委托并为买方提供房地产信息,陪同买方看房;2、对买卖双方当事人资格、房地产产权信息的合法性进行查验;3、向买方准确传达或报告卖方的真实意图(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权属、现状、房价、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4、接受卖方的售房委托并为卖方联系合适的买方;5、提供银行抵押贷款、公积金贷款等事项的咨询服务;6、向卖方准确传达或报告买方的真实意图(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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