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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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附件2:申办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3:申办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4: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示范文本附件5:资产资金情况登记表附件6: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名单附件7:拟任(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8:拟聘校长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9:拟聘主要行政负责人登记表附件10:拟聘教师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1:拟聘财务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2:办学场地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3:主要设施设备及图书清单附件14: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附件15:行政许可申请书附件16: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附件17:申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附件18:不准予行政许可决
2、定书附件19:办学许可证的填写要求附件20: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增加项目申请表附件2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提升办学层次申请表附件22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核准表附件23: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事项审批表附件24: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增设教学地点备案表附件25:准予(不准予)延续许可证审批表附件26: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27: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办学申请表附件28: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29:联合办学协议书附件30: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广告备案表附件1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第一条 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
3、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具备法人条件。第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以工作规程形式确定决策人员组成、任期、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应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出资人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应具有五年以上职业培训教学经验。第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第四条 学校应具有不少于同时培训200人的办学规模及办学条件。第五条 民办
4、职业培训学校应配备与培训规模、开设专业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办学场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300平米。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在租赁期内不得变更办学场所,如遇办学规模扩大确需变更办学场所的,需报发证机关审核新校址,达到标准后方可变更办学场所。第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不得租借临时性简易建筑;不得租借危房、民舍;不得租借从事正常活动的中小学及其他学校的教学校舍。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国家职业(工种)规定的安全规程。第七条 招收住宿学生的学校,必须有满足条件的宿舍和食堂,并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要求。第八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具有与开办
5、职业(工种)相适应的用于技能训练的实习场地、场所和实验、实习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并符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规定。第九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1人。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3年以上职业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第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具有2年以上职业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第十一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配备专(兼)职财务管理人员2人,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
6、证书。第十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开设的各职业(工种)均应配备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职业培训学校必须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外籍教师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第十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具有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国家职业标准中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执行国家职业标准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国家已颁布职业标准但没有统编教材、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办学单位可组织有关人员编写,并经省人力资源和社
7、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考试管理、印章管理、设备管理和防火制度。第十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学校设立时的固定资产应达到3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应达到30万元以上。学校成立后,学校资金不得拆借、抽逃或用于非办学支出。第十六条 本标准为设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基本要求,国家职业标准中有特殊要求的,应达到其要求。第十七条 本标准所指的职业培训学校不包括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设立民办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应参照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执行。第十八条
8、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经黑劳社发200526号文件发布的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同时废止。附件2申办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申办单位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 系 人法人资格批准机关法人代码法定代表人申办单位分管办学负责人注册资金申办单位主营项目申办单位资产状况(附资产有效证明材料):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无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不填):年 月 日 注:1、填写本登记表的同时,须将申办单位资格证明(属企业单位的需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属事业单位的需组织机构代码;属社会团体的需民政部门颁发的社团登记证;属民办非企业的需有关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法定代表
9、人身份证复印件附于本表后。2、多家单位联合举办的,每单位填写一份,并将联合办学协议复印件附于本表后。附件3申办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照民族 政治面貌片职务职称本人签名文化程度何年毕业于何学校何专业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户口所在地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电 话家庭详细住址邮政编码个 人 简 历时 间工作单位及职务证明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证明兹证明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曾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特此证明 (盖章)经办人 : 年 月 日注:1、多人合作举办的,每人填写一份,并将合作办学协议复印件附于本表后。2、 须将身份证复印件附于本表后。附件4黑龙江省民
10、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示范文本说明:1、本示范文本所列条款,是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的必列内容,学校可在此文本所示的框架内列入自定条款,但不得与必列条款有悖。2、“”内的文字是所在条款的注释内容或章程的制定要求,在章程的正式文本中不应书写。3、“”是学校应根据自身情况而定的内容,章程的正式文本中应填入的内容,应去掉下划线。4、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应设理事会。设理事会的学校的章程应将此范本中“董事”字样的文字的改为“理事”。职业培训学校章 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第三条 学校的地址:,邮政编
11、码:,电话:。第四条 学校的性质是自愿从事非营利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五条学校的办学宗旨是严格遵守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目标,努力培养合格技能人才为方向,立足创建一流学校。第六条学校业务主管机关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民间组织管理局。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他业务范围第八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如多方联合出资,应附经公证机关公正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出资比例最多者为举办者,等额出资的,由出资者协商确定举办者,并在协议书中载明。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
12、状况和财务状况;(二 )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三)决定出资办学的数额、方式及办学费用支出的项目和资金数量;(四)决定独立办学或联合办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举办者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二)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的所需资金,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三)按规定的程序推选首届董事会成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九条 学校开办资金万元,出资者:。开办资金不能少于30万元。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出资人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学校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
13、回报的学校,本款内容应列为:本学校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第十条 学校的办学规模为年培训人;办学层次为(选填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资格培训);办学形式为(选填全日制短期培训或业余时间培训)第十一条学校的培训范围:(一)(二)(三)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学校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人。董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设董事会,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设理事会,本范本以设董事会为例,决策机构应5人以上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法定代表人、校长、教工代表及有关业务主管单位推荐产生。其中三分之一的董事须有五年以上教学经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
14、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学校的校长或者副校长及财务人员;(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审定学校发展规划和业务活动计划;(八)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九)罢免、增补董事;(十)内部机构的设置;(十一)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比例;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不列此条(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第十五条 董事
15、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六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学校可列入自定的其他需董事会作出决
16、定的事项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记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校长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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