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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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综合管理,提升城市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吉首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吉首市城市规划建成区(以下简称城区)内的城市综合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吉首市城区具体范围由吉首市人民*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所称城市综合管理,是指对规划建设、市容和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环境保护、园林绿化、交通运输、物业化管理等公共事务和秩序依法实施的规划、建设、维护、服务和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城市综合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协调、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应当加强对吉首市
2、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解决城市综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吉首市人民*全面负责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综合管理的相关工作,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吉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水利、公安、交通、民政、卫生、工商行政、公用事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负责本辖区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吉首市人民*可以根据城市综合管理实际工作需要,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进行适当
3、调整。 第六条 吉首市人民*应当明确城市综合管理环境卫生、道路、桥梁隧道、供水、供气、排水防涝、交通设施、绿地、城市照明、地下管线、户外广告、招牌、景观等事务的维护管理责任单位。 维护管理责任单位还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确定: 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取得特许经营管理资格的,由取得特许经营单位负责;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供水、排水、燃气、景观照明、园林绿化等设施、设备移交前,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 依附或存在于城市道路、园林绿化或公共空间范围的各类设施、设备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参与城市综合管理活动,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
4、劝阻和举报。 中央、省、州驻吉首市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城市综合管理中涉及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事项,吉首市人民*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八条 吉首市人民*应当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及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城市公园、全民健身设施、公共人防工程等场所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 第九条 吉首市人民*应当建立数字化和网格化城市管理平台。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与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和执法联动机制。 第二章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条 在城区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编制环境卫生、供水、供气、排水防涝、综合交
5、通、绿地系统、城市照明、地下管线、户外广告、景观等城市综合管理专项规划,报吉首市人民*同意后实施。专项规划涉及城市综合管理的内容应当征求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 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突出城市品牌元素,体现民族特色。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设建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或者附属设施的规划设计和使用功能;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符合规划要求的原址改建项目及已取得土地证的项目除外,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禁止私宅用地、私房新建审批。 第十三条 吉首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
6、,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拆除继续建设部分。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及扩建城市道路时,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采用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技术,无法采用的应当为地下管线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和大修的道路竣工三年内不得开挖铺设管网。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挖的,应当报经吉首市人民*同意。 旧城改造时,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采用地下综合管线管廊技术。尚不具备条件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将架空线改为地下管线。 纳入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和各类管线单位以租赁或购买的方式取得综合管廊的使用权。 第三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7、第十五条 城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塑料袋、食物残渣等废弃物; 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容器内焚烧垃圾和其他物品; 在建筑物上乱刻乱画、粘贴、悬挂有碍市容市貌的广告、标语、标识和其他宣传品; 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堆放废弃物、渣土、杂物; 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未设置洗车平台或者运输车辆出入未进行清洁,影响周边环境的;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标准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至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不得随意倾倒、抛洒、堆放。 吉首市人民*应当根据垃圾分类相关规定,定时定点收集、统一运输、集中处置
8、。 第十七条 承运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砂石、预拌混凝土等物品的,应当使用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保持车辆外形完好、整洁,并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安装车载定位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 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明; 按照核准的运输线路、时间运往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地。 第十八条 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顶部、平台、外走廊、外墙无杂物堆放、无违法搭建附属设施; 临街建筑物应当定期粉刷、油饰和清洗,并及时修缮损坏或者存有安全隐患部分; 国家、省和吉首市对建筑物立面容貌管理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城区内,相关建筑物、广场、河道两岸等应当
9、亮化范围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亮化: 城市主干道两侧、广场及河道两岸应当进行夜景亮化; 夜景亮化图案、灯具造型应当符合城市特色元素要求,使用节能灯具; 历史风貌区夜景亮化应当以暖色调为主,特色建筑应当亮化轮廓线; 禁止在居住区设置影响居民生活的高照度夜景亮化。 第二十条 吉首市人民*在制定城市规划时,应当按不同行业和项目确定相应的经营场所,规范门店管理: 临街门店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经营场所内经营,不得超出经营场所门窗进行店外作业、堆放货物或者展示、销售商品; 从事餐饮、废品收购、车辆维修、车辆清洗等经营门店,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作业场地和油烟、污水处理等设施。 第二十一条 禁止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
10、摆摊设点。 吉首市人民*根据城市管理工作需要,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可以划定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和时段,并组织做好临时设摊经营区域的管理工作。 在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经营时间、地点、市容环境卫生等管理规定,保持场地清洁。 第二十二条 吉首市人民*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与城市管理相关的餐饮、户外广告、物流、出租车、车辆维修、车辆清洗等行业管理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吉首市人民*根据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可以对影响城市管理秩序的餐饮、石材加工、金属加工、殡葬用品、物流、车辆维修、车辆清洗等经营种类,在城区设定区域性禁入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城区内,不得有下
11、列噪声污染: 在医院、学校、科研机构、机关、居民住宅等区域内从事加工、维修等活动产生的噪声污染; 酒吧、歌舞厅、棋牌室等文化娱乐经营场所产生的噪声污染; 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音响器材、高噪声设备等设施产生的噪声污染; 在公共场所组织娱乐、广场舞、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的噪声污染,干扰周边居民工作和生活的; 当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期间,未经批准的建筑施工产生的噪声污染; 机动车在禁鸣的路段和时间鸣喇叭的。 高考、中考等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吉首市人民*可以对噪声控制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城市污水应当集中收集、处理、排放。城市在排放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向河道、水库、水塘
12、等水体直接排放城市污水;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或者向城市雨水管网排放污水; 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向城市排水设施超标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含有固体物质的污水;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油烟污染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未设置统一厨房油烟排放通道的临街住宅楼,根据有关管理规定,进行集中烟道排放油烟改造; 餐饮经营者应当使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油烟排放通道和油烟净化装置,油烟排放不得污染建筑物; 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相关执行标准,按照规定放置
13、相应的环保标志。 第二十六条 在城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春节或者重大庆典活动,吉首市人民*可以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 第二十七条 未实行物业化管理的居民区,其环境卫生、绿化维护、公共设施管理事务由街道办事处、社区组织逐步推行物业化管理,吉首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新建规模住宅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社区内分散住宅楼和单位院落应当联合进行物业管理,小街小巷居民私房建设小区按网格化要求实行集中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吉首市人民*应当加强对城市犬只以及其他宠物的管理,定期组织公安、畜牧、卫生等部门对无证的犬只进行清理。除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且经批准同意饲养外,城
14、区公共区域内禁止饲养家畜家禽和食用鸽。 宠物进入公共场所,饲养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卫生,对宠物排泄物应当及时进行清除。 饲养宠物应当遵守宠物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和园林绿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吉首市人民*应当按照城市综合管理的需要,完善城市绿地、公园、停车场、集贸市场、交通信号、消防栓、垃圾压缩站、污水管网、公厕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第三十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遵照以下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移动、关闭、拆除、损坏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市政公用设施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公用设施巡查,发现缺失、损毁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 任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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