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三大诉讼中应当注意的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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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在三大诉讼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十大应对技巧及应当注意的问题 1、律师做民事诉讼代理,首先应做到职业常态化 案件的拓展; 接待当事人,从着装、谈案环境、礼节等第一印象考虑; 耐心听取案件陈述,要学会引导当事人不偏主题; 要有接待当事人的资料提纲和指引; 不可轻易对案件表态,要留有余地; 对案件的进程和对当事人的各种要求,要留有想象的空间; 不要虚假承诺和自吹自擂等,但要对案件充满自信; 要观察当事人的性格心理特征及经济承受支付能力; 每案应有工作记录。 2、仔细研究案情及熟悉案件材料,不轻易发表看法及仓促上阵 和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后,要有条不紊的工作,尽快的研究和了解案件事实,研
2、究相关的证据材料;补强证据。 原被告主体是否适格、切实可行的具体诉讼请求、管辖法院、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等,稍有闪失,轻则麻烦、重则败诉; 在未获得案件的全部信息的情况下,不轻易发表意见,避免出现被动局面; 律师代理不可仓促上阵,盲目出庭应诉,代理律师在法庭上一问三不知的情况常有发生,主审法官当着当事人的面训斥律师累见不鲜。 3、代理工作扎实,切忌不拘小节 态度决定一切,细节影响成败,如果不拘小节,往往容易出现差错和纰漏。 不准时到庭,讲各种各样的理由,被法官当庭责难; 全天庭审,午间饮酒,法庭酒味,令人反胃; 开庭时手机不静音,甚至接电话和发送短信,对法庭不尊重; 庭审中来回走动、抽烟、随意
3、上卫生间、心不在焉; 进法院及开庭时,和法官不设防火墙及套近乎; 在法庭上,材料摆放杂乱无章,发表意见时手忙脚乱。 4、积极举证、质证,民事官司以证据论成败 有的律师舍证据之本,求关系之重; 有的律师在法庭上口若悬河,言之无据; 提交证据时要注意复印件和原件的关系,要有一份证据目录,目录中要有序号、名称、来源、要证明的内容,让人一目了然,清楚有序; 要善于当庭质证,就对方的证据与现有的案件事实进行比对,发现问题,揭穿真相。 5、尊重基本事实,避免信口开河 在法庭上要用事实说话,用证据证实,言之有物、有据; 当事人在陈述案件事实时,代理人觉得该事实对己方不利,打断当事人的话,自己另行陈述和解释,
4、信口开河,导致法官反感; 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可持沉默,不可编造,胡乱言辩; 在庭审中,对于对方出示的证据不能盲目否认。对相关事实一概否认,往往事与愿违,即不能达到胜诉的目的,又给法官留下不良印象,丧失调解机会,加重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6、法理清淅、正确理解法律、法条,不可固执己见 熟悉、精通、正确理解法律条文及法理是律师的基本功,而且要搜集对案件有重要参考影响价值的规范性文件和判例; 律师在办理案件时,开庭前,要准备充分,对己方有利和不利的法规都要有所准备和全面吃透,以免措手不及。 7、当事人面前无小事,接受委托后,尽职尽责 要讲职业道德,认认真真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案件不接另当别论,一旦委
5、托,不论收费高低,就应当兢兢业业的做好代理工作。高收费认真做,低收费行忽攸,砸自己的牌子; 当事人交付的证据材料应妥善保管,并且要有证据材料移交清单,责任分明。尽量不收原件。 开庭时间和传票、庭上配合、判决后的胜、败分析等等,都要主动及时的和当事人沟通商讨,以免延误开庭时间、法庭上矛盾百出、超过上诉期限等; 执行款项尽量不沾手,沾手移交要留有字据等。 8、沉稳冷静,忌情绪波动 当事人有时情绪激动可以理解,但代理律师应当冷静,一个唱白脸,一个唱红脸,配合适度,提高庭审效果; 9、言简意赅,简单明了,不可重复啰嗦 要尊重法庭,围绕主题、抓住重点、观点鲜明、逻辑严密,语言精炼。 避免用习惯性套话开头
6、,发表代理词应当直逼主题; 语速适中,击中要害; 切忌洋洋万言,离题千里,不得要领,不知所云; 切忌高谈阔论,口若悬河,咄咄逼人,故弄悬殊; 翻来覆去重复一个观点,极易受到审判长的打断和制止; 简练发言包括两个方面,即包括在法庭上,也包括在书面的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申诉状、代理意见中; 法官最看重代理律师在法庭上或书面的代理词中,有层次的事实和理由,让人一目了然。观点不明、层次不分、理由杂乱、重复啰嗦、书面意见10页以上,切忌翻来复去就是那么几个问题。 10、庭前庭后,善于沟通,做到心中有数 当你成为一名执业律师,并且将它做为一种职业化来做及以此为生计的话,注定要经历和面对各种各样的现实、
7、脸色和错综复杂的关系。当你接受委托,律师款项到位后,你就必须尽职尽责地去准备、去应对、去承受。我们讲的庭前庭后善于沟通,就是和自己的委托人,承办案件的法官,甚至对方当事人及对方的代理律师,有一个面对和沟通的过程。代理律师要有清醒的认识,无论案件大小,能够促使其调解和撤诉,案结事了,皆大欢喜。 三、共勉心语 1、作为一名优秀的民事诉讼代理律师,要正确地使用代理技巧。方法是一把钥匙,经验是一笔财富,感情是一种力量,能力是一种技巧应当贯穿在你的整个诉讼代理执业中。 2、不要指望一夜成名,一切要循序渐进和长年累月的积累,就看你的自信和悟性。 和各位律师共勉。 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不同阶段应注意的
8、事项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的内容应侧重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二是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主要是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或参与了侦查机关认为其涉嫌的犯罪及有关情况。三是了解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及已被羁押的期限。四是了解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有无刑讯逼供、骗供、诱供和变相拘禁等违法行为。 依据会见时所了解的内容,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法律帮助:(1)提供法律咨询。指就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实体法问题、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问题等提供法律咨询。(2)代理申诉、控告。律师根据向侦查机关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况,认为犯罪嫌
9、疑人没有涉嫌犯罪,不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代为申诉,请求侦查机关撤销案件。(3)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如认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即可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4)代为申请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代犯罪嫌疑人申请要求解除或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会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这就是说,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开始以“辩护人”的身份出现。在此阶段,除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外,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并未作限
10、制性规定。只要有辩护律师身份,就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检察机关的批准,会见时检察机关也不应派员在场。在会见的谈话内容上,只要是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所需要的都可以谈,不受限制。另外,还可以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其通信内容亦不应受到检查和随意扣押。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询问案件事实,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犯罪嫌疑人所述和起诉意见书所述事实有出入的,辩护律师要询问清楚,即使是细节上的出入。(2)核对有关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询问犯罪嫌疑人有无新的人证、物证和证据线索。(3)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权利义务。
11、如,在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对其讯问时,其自己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自我辩护的权利,要求重新鉴定的权利,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申诉的权利等。(4)询问案件有关情况。询问其已被羁押的期限、办案人员对其是否有刑讯逼供、变相拘禁等违行为、随案有无被扣押、冻结的财产等等。根据前述会见所了解的内容,辩护律师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对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或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应建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若犯罪嫌疑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辩护律师可以代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若随案有扣押、冻结的财物,在
12、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予以解除。若羁押期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则可代犯罪嫌疑人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若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变相拘禁等违法行为,可以代为控告。 审判阶段的律师会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除会见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应经执行机关批准外,辩护律师的会见不应受到任何限制,无需由人民法院出具证明(或介绍信),人民法院和看守所也不应派员在场,辩护律师与被告人的通信也不应受到检查和随意扣押。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的内容,主要有:(1)询问被告人是否同意律师做他的辩护人,进一步确定委托、指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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