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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教教员管理制度家教部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家教服务市场的管理,促进我校学生家教服务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切实保障我校学生从事家教活动的合法权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家教部是勤工助学管理中心下设机构之一,负责大学生家教活动的管理和中介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 在校学生的家教工作一律由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家教部统一管理。任何学生、团体或个人未经勤工助学管理中心许可,不得在我校范围内从事家教中介活动、招聘学生参与家教活动。任何未经我校勤工助学中心批准的家教服务活动所造成的后果一概由当事人本人负责。 第四条 本校学生本着自愿的原则参与家教
2、活动。组织家教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条 教员参加家教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履行家教协议的各项义务。 第六条 教员从事家教活动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教员如因家教而影响专业学习,家教部有权停止教员的家教。教员必须凭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盖章的校外勤工助学介绍信到本学院签订湖州师院校外勤工助学安全协议书后方可从事家教活动。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家教部由一名部长,一名副部长,若干名干事组成。 第八条 部长的职责主要是统筹本部的发展和管理。包括:制定年度发展计划和完善本部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爱心家园网“家教园地”栏目资料的更新,监督整个部门
3、的工作。 第九条 副部长的职责主要是校内宣传和内部制度的落实。包括:教员的招收及日常考核与管理,档案资料的收集与管理,值班监督与考评工作,资料的复印等。 第十条 副部长的职责主要是校外咨询和宣传。包括:协助培训部对教员的培训与考核,联系、安排义务家教,定期的家访,海报、传单的设计及必要的外联事项等。 第三章 工作人员制度 第十一条 值班人员当班期间,使用礼貌用语,不得在办公室大声喧哗。 第十二条 值班人员在工作中不得迟到、早退、旷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必须提前请假,并找到本部工作人员顶班,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 接听家长来电时电话记录应整洁清楚,并详细询问其所聘科目、求聘要求、联系
4、方式、家庭住址等;有家长或同学来访时,应热情接待,作好登记;如遇特殊情况,要在值班记录上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 值班人员在委派家教教员时,应根据家长要求选择合适的教员。如教员无故拒绝为其推荐的家教,在档案上应注明推脱理由“推一、推二”,连续三次无正当理由者,取消教员资格。 第十五条 每个班次由一名同学负责登记家教、分配家教、收回反馈表等。 第十六条 交接班时,须书面说明自己委派的家教数,填写“家教联系情况表”,双方认可后方可交接班。 第十七条 每日晚上21:00结束当天工作。 第十八条 值班人员在结束当天工作后,必须做好保洁工作,保持桌面清洁,物品放置整齐。 第十九条 定期对家教部工作进行小结并
5、统计家教安排情况,制成电子文档,交于网页维护员上传至爱心家园网“家教园地”。 第二十条 每两周开一次部门内部会议,临时会议另行安排。 第二十一条 如遇特殊情况,值班干事应及时向值班部长汇报,并及时通知所在部门的负责人。 第四章 家教的管理及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家教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中午12:3013:15;下午15:3017:00;晚上18:3021:00;周末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晚上18:3021:00。 夏季办理时间延后半小时,其它时间不予办理。 第二十三条 家教的收费以小时计算,为保障双方的利益,本中心统一收费标准,公交车交通费由家长承担。 标准如
6、下: 小学 12元/小时 初一初二 15元/小时 初三高二 20元/小时 高三、职业中学 25元/小时 大学英语、计算机过级辅导 30元/小时 成人、艺术、体育及特殊能力辅导收费另计 授课范围:中小学各科、计算机类、艺术类、体育类、成人及各项特殊能力辅导 第二十四条 家教部应尽快为登记的家教对象推荐家教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教员,并保证教员及家长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五 教员在接到家教部通知后,须在24小时内与家教对象联系,约定免费试教时间,不得失约。首次上门应应带上本人的身份证及介绍信。 第二十六条 教员在得到家教部通知后前往家教部领取介绍信,而后携带介绍信前往自己所在的学院签署安全协议书。 第
7、二十七条 教员在从事家教活动的过程中,特别是第一次与家长会面或在试教时务必增强防范意识,提高安全警惕。 第二十八条 凭介绍信首次前往家教对象处所试教时,务必确保有同学陪同,禁忌单独前往。 第二十九条 家教结束后,须向家长取回填写完毕的反馈表,及时到家教部办理家教结束手续。 第三十条 若家教工作失败,应及时到家教部说明情况,交还介绍信。 第三十一条 来自特困、残疾以及全国省市劳模等家庭的家教服务对象,在可能的情况下优先为其提供优惠家教或义务家教。 第五章 关于家长 第三十二条 家长在来电聘请家教时,应留下固定电话号码,家庭地址。 第三十三条 家长有权通过电话或来访询问关于家教详细情况,有权提出各
8、项合理要求。 第三十四条 家教部一般三天内联系到教员,教员主动跟家长联系后,约好第一次试教时间。 第三十五条 教员第一次家教为免费试教,教员应持有学生证或身份证、介绍信,请家长验明。如对所派教员满意,请将介绍信下方的回执单填写完整并交给教员。 第三十六条 家长应尊重教员,为家教创造良好的环境,提供必要的茶水,协助教员督促子女完成作业,对教员的教学提出改进意见,按月付给教员报酬。 第三十八条 家长应保留好介绍信,如在家教过程中有问题随时与本中心联系。 第三十九条 家教时间一般为每周两次,每次两小时。 第四十条 因受考试难度及临场发挥的影响,本中心不保证家教对象每次的考试成绩都非常理想,但经过一段
9、时间的补习,成绩会有不同程度的进步。 第四十一条 家长有义务跟中心保持联系至家教结束,并不定期的反馈家教质量。 第四十二条 本中心保证家教对象家庭安全。家教对象不得要求家教服务的大学生从事家教服务以外的活动,不诱导大学生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章 关于教员 第一节 教员的招聘 第四十三条 学院推荐; 1.家教部统一发放家教教员申请表,由各学院负责整理。 2.有意申请教员的同学必须经班主任同意,确定该同学有能力有时间去做家教方可到本学院进行面试。 3.初试由各学院勤工助学部负责。 4各学院勤工助学部必须公平公正,调整好各专业,各年级,各班级的比例(对于专业的比例:师范类与非师范类3:2)。 5.
10、经班主任签字,学院分团委盖章,通过初试的同学到家教部进行复试。 第四十四条 家教部面试; 1.家教部按学院初试工作完成的先后安排学院复试的先后。 2.复试时以学院为单位,家教部安排时间地点,并通知学院勤工助学部,由各学院勤工助学部通知面试人员。 3.测试人员主要由家教部安排。测试员由来自不同学院的家教部干部和23位学院勤工助学部部长。 4.面试时,测试员可向面试员提一些关于家教礼仪,学习成绩,怎样与青少年沟通等方面的问题,或者出考题让面试员临场发挥,然后给各面试员打分。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家教部根据成绩的高低选出家教教员培训班学员,并公布名单。 第二节 教员的培训 第四十
11、五条 教员的培训由家教部与培训部合作完成。培训班根据学院不同分为几个小组,并选出组长。 第四十六条 培训内容:学习各项制度,如何制订教学计划、备课,与家长学生沟通,如何才能确保学生的成绩。 第四十七条 培训教师:有经验的老教员,家教部干部,专职教师。 第四十八条 培训纪律:按时,守纪。若因生病或有重要事情请假应先写请假条,由组长上交负责人,由负责人统一记录。原则上不能因事请假。若超过两次缺席解除学员资格。 第四十九条 每星期上两次课,最后一次课进行一次考试,根据考试的成绩和平时的考核选出合格学员参加义务家教。 第五十条 义务家教是培训的必修课程,由家教部统一安排,家教部根据学员成绩的先后安排义
12、务家教。 第五十一条 参加义务家教的学员必须有家教部的介绍信,以及本人的学生证。 第五十二条 家教部统一发放家教部学员义务家教反馈表,由学员每次义务家教完后请家长填写。四次家教完后上交家教部,由家教部整理、存档。 第五十三条 家教部根据义务家教考核情况和理论考试情况给学员培训成绩,成绩合格者定为家教教员。 第五十四条 正式成为教员的学员填写一份教员简历表,并及时在“爱心家园”网家教园地上进行电子注册。 第五十五条 按成绩排名的先后以及家长的要求安排家教,同等情况下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节 教员的管理 第五十六条 教员从事家教须服从中心家教部的统一安排。 第五十七条 在校学生申请参加家
13、教服务活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纪记录或不良嗜好,责任心强。 学习成绩优良或成绩中等但相关单科成绩优良。 学有余力,对学习无影响。 家教培训成绩必须达到合格以上。 第五十八条 在校学生从事家教服务活动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不得有损害大学生形象、损害学校声誉、影响社会公德的行为。 不得在家教对象家留宿。 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向家教对象索要礼品和额外报酬。 不得擅自终止家教服务或将此家教转让于他人。 不得因考试等因素私自减少家教部规定的流程,致使偏离各项家教程序。 第五十九条 教员从事家教要为人师表、讲究职业道德,讲文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与家教对象发生冲突。如发生问题应及
14、时和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家教部联系,由中心家教部出面解决。 第六十条 教员辅导时不得迟到、早退,临时有事更改时间应与家长协商。 第六十一条 教员家教时应有教学计划和必要的备课,认真教学,定期向家长汇报教学情况,在三方的配合下确保学生的成绩有一定的提高。 第六十二条 教员从事家教期间应与中心家教部保持联系。 第六十三条 教员若有下列行为的取消家教教员资格: 因故取消家教,未及时到家教部办理手续。 家长投诉成绩不提高,反而下降的。 擅自提高家教报酬。 去家教对象家应聘家教,三次被退回。 未经家教部同意,擅自转让家教。 造假骗取介绍费。 经常迟到、早退,未经商量擅自取消家教,家长投诉。 第七章 家教部与
15、培训部的联系 第六十四条 家教部有义务配合培训部开展家教培训计划,保质保量完成培训任务。 第六十五条 培训部在各项条件较具备情况下,有责任按照家教部要求完成计划,不得有误。 第六十六条 家教部有权利监督培训部关于家教培训的一系列过程,有权利提出合理的建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培训部必须加以接受,并改正提高。 第六十七条 家教部一旦发现培训部在家教培训中有违规操作,有权举报,且由培训部对中心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第六十八条 家教部有责任维护本中心的整体利益,顾大局,识大体,以中心利益为先。 第六十九条 家教部应遵守中心规章制度,按中心的制度办事。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七十条 家教部建立考评制度,依据管理部有关考评细则建立家教部工作人员考评表。 第七十一条 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可推选参加校、院级团校、党校等各类培训班及评优和晋升机会。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是针对工作人员的考评依据,家教部工作人员应认真遵照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本条例的解释权在中心家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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