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职业道德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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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职业道德问题内容提要: 律师的职业性质决定了对于律师职业行为的管理和道德的约束具有“行业自治”的特点,并通常由一定的法律、规章加以规制。而在我国,这种规制无疑还存在许多不成熟和有待完善的地方。本文通过与外国律师制度相关问题的比较,对我国律师职业道德中的重要问题进行了介绍和评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完善立法和规范律师行为的建议。本文主要探讨了律师职业道德的特征;律师执业的一般纪律;律师在处理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仲裁机关的相互关系时应遵守的执业纪律;律师在处理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同行关系中应遵守的执业纪律;律师道德规范的实施等问题。1996年10月6日,全国律协三届常务理事会第5次会议
2、通过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以下简称律师道德规范),1并已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律师管理体制改革进程中的一个重大步骤。律师道德规范的实施,表明律师协会已开始担负起行业管理的职责,2它对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国家法制建设以及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均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更好地贯彻律师法和律师道德规范,充分发挥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职能,深化对律师职业道德的理论研究,本文拟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对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以及我国律师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作些介绍和分析评价。一、律师职业道德的特征职业,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从事的专门
3、业务和对社会承担的一定职责。职业具有悠久的历史,它是社会分工的产物。道德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人的内心信念来维持的、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以善恶、正义非正义、诚实与虚伪等道德概念来评价和调节人们的行为。职业道德,是指各行各业在自己的业务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的总和。不同的职业有各自不同的职业道德,正如恩格斯所说:“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3律师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它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也是纯洁律师队伍、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推动律师
4、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重要保证。从世界各国的有关规定来看,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以下特征:其表现形式是将抽象、概括的职业道德标准以具体、明确的义务性或禁止性条款规定在律师组织的有关章程和规则中,甚至规定在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有关法律之中,从而形成律师职业行为的具体规则;其调整的内容涉及律师在其职业活动中与法院、与委托人、与同行、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等诸方面;其保证实施的方式主要依国家强制力或律师组织的纪律的强制力对违反规则者给予惩戒。律师职业道德的上述特征,是与律师的职业特点及其对社会所负的特殊责任联系在一起的。律师是以其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独立地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而非国家公务
5、员,律师的行为亦非国家职权行为,因而其依法履行职务时不应受国家职权的直接干预。正如日本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律师的使命是保护人权和实现社会正义。而当律师履行这一使命而从事职业活动时,要站在与检察厅或国家行政部门相对立的当事人的立场上,并且还常常处于对法院行为必须进行批判的地位上。为了让律师很好地履行使命,就不应接受国家机关监督或惩戒的压力,同时为了防止只有遵循官僚意志的人才能具有律师资格的弊害,就必须承认律师的自治。因此,律师自治不是律师的特权,而是为履行保护人权和实现社会正义的使命,律师也负有规律自己行为的社会责任。4同时律师在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保障公民基本人权方面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就要
6、求律师必须以其应有的品格诚实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采取与其地位相称的方式履行职责。律师的职业活动既不受国家职权的干预,同时又要保护其自身应有的品格,维护律师的整体声誉和形象,就需要律师在职业活动中采取自律行为。5因此,大多数国家结合律师的业务制定了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并对违反规范的律师予以惩戒。从而使社会对律师的道德评价有了客观标准,使律师对职业道德规范的遵循有了法律和纪律上的保证。二、律师执业的一般纪律律师执业的一般纪律是律师职业行为规则中最基本的方面,也是律师应当承担的一般性义务,主要包括1.律师应当保持良好的形象和声誉。由于律师的使命在于维护人权,实现正义,所以各国的立法均对律师的职业道德
7、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如德国律师法第43条规定:“律师须认真执行职务,在执行职务时或执行职务以外均应表现得值得尊重和信赖。”日本律师道德第2条规定:“律师在注重名誉、维护信用的同时,应努力培养高尚的品德,精深的修养。”我国律师道德规范第7条规定:“律师应当道德高尚,廉洁自律,珍惜职业声誉,保证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师职业形象。”第11条规定:“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上述规定说明,我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对律师职业道德提出了较高的标准和要求。2.律师应当保持职业上的独立性。为了保持律师的威信、公正和中立,西方国家普遍要求律师在从事
8、职业活动中,既要独立于司法机关和委托人,也要保护律师职业的垄断性。在美国,律师职业上的独立是指除法律有专门规定外,律师不得与非律师人员分享律师费用,也不得与非律师人员建立旨在从事法律事务的合伙关系。在下述情况下,律师不得同营利性的法律机构进行合作:非律师在这种法律机构中拥有股份;非律师是该法律机构的经理或官员;在这种法律机构中,非律师有权左右律师的职业判断。7在法国,法律要求律师不得接受他人雇佣,不得兼营其他与自由、独立不相容的职业,不得兼营任何商业活动,不得兼任合股公司的成员、股份公司的经理和执行委员会的成员、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公务员。8在日本、法律严禁律师同非律师合作、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
9、或向其要求利益、兼职及经营营利性业务。9禁止同非律师合作是国际上对律师职业道德的普遍性要求。因为非律师只有一知半解的法律知识,其以获得报酬为目的参与法律事务的处理,不仅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会损害律师的高尚品格和信用,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有些国家甚至将其作为犯罪来打击。而律师与其合作并分配报酬,等于助长了非律师的非法活动。在我国,律师在进行职业活动中同样应当保持独立。因为它是实现律师使命的前提条件。我国律师道德规范第5条规定:“律师进行业务活动,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这表明,我国律师进行职业活动,既不受司法机关
10、和其他机关干涉,也不受委托人意志所左右。当然,我国对律师的职业独立,应作出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例如,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上的非律师(在我国,通常将这些人称为“黑律师”)活动也是比较猖獗的,因此将禁止同非律师合作作为我国律师的一项执业纪律来规定是非常重要的。1993年司法部颁布的律师道德规范第16条曾规定:律师不得帮助非执业律师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活动。但不知基于什么考虑,我国律师协会颁布的律师道德规范取消了该规定。我国1996年颁布的律师法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以及对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人员的制裁措施则作了规定。3.律师必须从业清廉。这是许多国家对律师职业道德的普遍要
11、求。如日本律师法第26条规定:“律师不得就受委托的案件从对方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在苏格兰和威尔士,出庭律师如果为了获得委托而向他人送礼或提供回扣,是最严重的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如果被发现,很可能要被取消出庭律师资格。10以维护法制实现社会正义为使命的律师应当从业清廉,这是对律师最起码的要求。我国律师法和律师道德规范对此明确规定: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廉洁自律,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11如果律师在此问题上不能站稳立场,提供法律服务以获取私利为前提,不仅会腐蚀自己的心灵,而且真理、正义原则必然会遭到践踏。三、律师在处理与审判机关、检察
12、机关、仲裁机关的相互关系时应遵守的执业纪律1.严格遵守审判庭、仲裁庭纪律,不得进行损害审判机关和仲裁机关的威信和名誉的行为。尊重法院是各国律师道德普遍要求律师所要履行的义务。如比利时、卢森堡和荷兰的律师宣誓时都要诵读这样一句誓词:“我宣誓一定尊重法院。”意大利诉讼法典第89条规定:“在向法庭出示的文件或对法庭所作的陈述中,诉讼当事人和他们的律师不得使用无礼或无根据的言词。”英格兰和威尔士出庭律师行为准则第133条规定,出庭律师在出庭时,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对法院保持应有的礼貌。我国律师道德规范第21条规定:“律师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和仲裁员。应当遵守出庭时间、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与
13、履行职业有关的程序规定。”律师道德规范作此要求是因为审判、仲裁等机关的威信对于律师职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在无法状态下,律师是无能为力的,只有在一定秩序下,律师才能发挥作用。但是,尊重这些机关并不等于对这些机关唯命是从,对于其错误做法,在合法范围的最大限度内,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2.律师不得为了有利于自己承办的案件而与法官、检察官进行非正常接触。该规则是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对律师的一项普遍性的要求。日本律师道德第14条规定:“律师不得为39章武生等:律师职业道德之比较使案件的处理对自己有利,而私下与裁判官、检察官等接触、交涉等。”我国台湾地区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不得与司法人员及司法警
14、察官、司法警察为不正当之往返应酬。”上述规定是非常必要的,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律师与司法人员非正常接触方面的问题是比较突出的。为解决这些问题,保证律师依法执业,我国律师法第35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我国律师道德规范第18条规定:“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3.忠实于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律师为了使委托人胜诉,如果采
15、取颠倒黑白等非法手段,使审判、仲裁等造成错误,那么必然会影响司法、仲裁的威信,使其失去社会的尊敬。因此,真实义务是世界各国对律师职业的一个普遍要求。例如,意大利诉讼法典第88条规定:“诉讼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应当公正、诚实地进行诉讼活动”。在英国,出庭律师不得故意欺骗法院或使法庭产生误解(英格兰和威尔士出庭律师行业准则第130条)。在美国,“于明知的情况下,律师不得:对有关事实和法律向法庭作虚假陈述;向法庭隐瞒有关重要事实,而这些事实的公开,对避免当事人被认定为有犯罪或者欺诈行为是必要的;向法庭隐瞒律师知道的能直接影响当事人利益,并且对方当事人的律师亦未公开的法律授权;提供律师已知道是虚假的证据
16、。如果律师在提交证据时并不了解其虚假性,到后来才知道,那么,律师应当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 12在我国,依照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律师进行业务活动,必须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律师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律师不得在明知的情况下为委托人非法的、不道德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要求或行为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等等。这些规定表明,我国律师在进行业务活动中,负有忠于司法机关、仲裁机关的义务,必须诚实、公正地执行职务。四、律师在处理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及同行关系方面应遵守的执业纪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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