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构建和谐社会:中国犯罪学研究的新发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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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建和谐社会:中国犯罪学研究的新发展 构建和谐社会:中国犯罪学研究的新发展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构建和谐社会:中国犯罪学研究的新发展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构建和谐社会:中国犯罪学研究的新发展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 内容提要2007年是中国犯罪学研究在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进一步繁荣和发展的一年。本年度犯罪学研究有三大热点:即犯罪学与刑事法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刑
2、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总体来看,在2007年,中国犯罪学研究的问题意识和现实主义倾向越来越明显。关键词和谐社会犯罪学发展2007年的犯罪学研究基本上延续了2006年的发展脉络,总的来看,犯罪学与刑事法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2007年我国犯罪学研究的三大热点。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恢复性司法与社区矫正、社区警务,精神障碍者危害社会行为的对策等问题,也是本年度犯罪学研究较多的问题。一、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犯罪学与刑事法制犯罪学与刑事法律制度是2007年度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中的热点之一。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十六届学术研讨会专设“犯罪学与刑事法律制度”专题进行了研讨,着力从犯罪学视
3、角来审视、思考刑事法制问题,挖掘犯罪学在刑事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围绕这一热点,旁及探讨了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犯罪学的学科性质和地位、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犯罪学的研究方法等基础理论问题。(一)犯罪学的学科性质有学者认为,犯罪学是一门横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两大领域的百科知识式的学科,在性质上属于社会医学。它对于专事处理犯罪这一社会病患的刑事法律制度的建立和改革,必然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这是中国学者对犯罪学学科性质的一种新的界定。把犯罪理解为一种社会疾病,把犯罪学界定为为医治犯罪这种社会疾病提供妙药良方的社会医学,也许是符合常识性认识的,但是,它似乎与迪尔凯姆关于犯罪是一种社会常态现象的认识有些相左
4、。犯罪学是一种社会医学的观点尚需作进一步的基础性论证。(二)犯罪学的研究对象2007年讨论犯罪学研究对象的专题文章比较少。在中国期刊网上进行精确搜索,仅有一篇题为犯罪学研究对象的再探讨的论文。但是在这一问题上,学界还远未达成统一认识,人们对犯罪学研究对象这一“元问题”仍然感兴趣。事实上,围绕着犯罪学的学科建设问题,犯罪学应当研究什么和如何研究,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而被时时提起。例如,有学者在讨论犯罪学的学科建设和发展路径时主张,犯罪学研究的出发点是犯罪人,从犯罪人再到宏观的犯罪现象。按此思路,犯罪学的研究范畴(范围)是:犯罪与犯罪人、被害与被害人、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预防、犯罪控制、犯罪矫治
5、等八个方面。前述犯罪学研究对象的再探讨一文,对把犯罪学研究对象界定为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这一通说以及其他相似观点提出了质疑和否定,认为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现象,而非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对策。犯罪现象是犯罪行为的反映和外化,没有犯罪行为绝对不会有犯罪现象。两者相比,犯罪行为才是最根本的东西,所以,谈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决不能忽视犯罪行为。一个人的行为是由两方面因素决定的,即行为人自身的生物性因素和行为人所处的社会环境,后者起主要作用。因此,更为确切地说,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人及社会环境。上述观点的独特之处在于把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排除于犯罪学研究对象之外,虽有些新意,但理论价值并不大。(三)
6、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以及犯罪的功能如何界定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犯罪学中的犯罪与刑法学中的犯罪有无区别,至今还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往往与犯罪学的研究范围、犯罪学的学科性质和地位(其中隐含着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等基本问题掺杂在一起。在中国期刊网上精确搜索到的2007年正式发表的直接论述或者涉及这一问题的论文为数不多,仅有5篇。从内容上看,这些文章不再讨论犯罪学是否应当有自己的犯罪定义这一最基本的问题,而是从犯罪学视角对犯罪的本质与功用作了更深层的思考。犯罪概念:刑法之内与刑法之外一文,从犯罪学视角对中国刑法学界关于犯罪概念的理解与使用进行了审视和批评,力图澄清我国刑法学界在犯罪
7、概念上的一些混乱甚至错误的认识。文章引入“价值观”和“论域”两个概念,认为人们因价值观的不同和论域的不同而对犯罪有着不同的认识和理解。价值论把社会事实区分为“科学事实”和“价值事实”,犯罪属于价值事实而不是科学事实,它作为主体评价的对象而存在,因此犯罪概念具有多元性,而不存在犯罪的一般概念(一般的犯罪概念)。刑法学是(或应当是)以作为价值事实的犯罪为研究对象的,研究的是犯罪的法定构成条件;犯罪学则是以作为科学事实的犯罪为研究对象的,“是真正研究犯罪的科学”。我国刑法学研究在犯罪概念上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是混淆了作为价值事实的犯罪和作为科学事实的犯罪。不同的论域有不同的犯罪概念。社会危害性是社会论
8、域中犯罪的本质,法律论域犯罪的本质是法益危害性。“实际上,社会危害性不仅是判断犯罪行为的标准,也是判断一切违法行为如民事侵权行为、行政违法行为等的标准。换言之,一切违法行为都有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一切违法行为的本质属性”,是“刑法化”将“社会危害性”变为了“法益危害性”。因此,观察和讨论法律论域的犯罪概念,应当以本论域的理论原则和逻辑进行,否则就会发生混乱。上文实际上坚持了作者在其另一篇文章中提出的如下观点:“科学地看,刑法学并不是或者说主要不是研究犯罪的,更不是对作为社会现象的犯罪现象本身进行科学研究的,而是研究刑罚的”。犯罪概念:刑法之内与刑法之外一文关于犯罪概念的刑法之内与刑法之外的
9、思索和澄清,实际上隐含了作者对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犯罪学的学科地位以及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等问题的思索和认识。价值哲学视野中的现代犯罪问题一文对现代性和全球化对现代犯罪的影响作了哲学性思考。作者认为,现代性和全球化的发展造成并恶化了价值上的迷乱,这使得人性的脆弱被充分地放大,文化差异日益显耀并导致深刻的文化冲突,同时使得社会就此由稳定社会转入充满心理焦虑和大大小小的“人为不确定性”(made indeterminacy)的“风险社会”(risk society),这一切,都成了现代社会犯罪的隐含动因。“现代性的全球扩张所强化的社会风险把价值意识提到了相当紧迫的议程,而伴随着人性、现代性和全球化而
10、加剧的文化冲突呼唤人们建构一种价值哲学,而这一切都将与现代犯罪的控制在深层次上关联”。“现代犯罪的控制,最后都将落实在一种以价值为基础的现代和谐社会的建构15”。要抑制犯罪,必须培养和重建人的价值感。犯罪功能论再考一个对迪尔凯姆犯罪概念的语义与逻辑分析一文,对迪尔凯姆的社会学研究方法论(或译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社会分工论、自杀论等3本著作和犯罪与社会健康(致(哲学评论)编辑)一文作了较为细致的语义解读和逻辑分析,考证了迪尔凯姆的犯罪功能论。本文作者的结论虽不甚明确,但对犯罪功能论的疑惑却也隐现其间。“在坚持迪尔凯姆两个基本假设的前提下,我们没有发现(至少在本文的上述分析中没能找出)迪尔凯姆思想
11、逻辑的断裂和矛盾,在他的逻 辑框架中演绎出的犯罪有益的结论也是可以接受的。但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就是我们是否可以置现实考察、价值分析于不顾,而满足于对迪尔凯姆犯罪定义的语义与逻辑分析,从而认可迪尔凯姆对犯罪功能分析的结论。本文开篇所确立的语义实证分析方法已经不允许我们进一步推进,但笔者在结语之时不禁试问:如果在对迪尔凯姆关于犯罪概念的基本假设的分析中融入理性、价值,甚或感情,结论将会如何?” 构建和谐社会:中国犯罪学研究的新发展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构建和谐社会:中国犯罪学研究的新发展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
12、的,构建和谐社会:中国犯罪学研究的新发展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四)学科建设犯罪学的认识论、方法论和本体犯罪学关于我国犯罪学的学科建设问题,在20世纪末就已经有人提出了。进入21世纪后的最近几年,在我国犯罪学家中,犯罪学学科建设意识越来越清醒、越来越自觉。2007年又有数篇这方面的较有深度的文章发表。围绕这一问题,学者们着重讨论了犯罪学的认识论和方法论问题、本体犯罪学或基础理论犯罪学研究、犯罪学思维的培养等问题,由此还旁及了犯罪学的学科地位及其与刑法
13、学的关系问题。总之,这些问题直接关涉到我国犯罪学研究路径的选择问题。在前几年,学者们多使用“犯罪学研究范式”这一话语来讨论这些问题,2007年关于我国犯罪学学科建设的讨论,当属前几年关于犯罪学研究范式问题讨论的一种延续。1犯罪学认识论与本体犯罪学2007年有学者著文明确提出犯罪学学科认识论问题和构建本体犯罪学问题。有学者指出,我国犯罪学发展至今,仍然没能形成统一而完整的学科意识。探求犯罪学理论背后的认识论基础是寻找共同的学科意识的第一步。所谓犯罪学认识论,是关于犯罪学研究内容的认识过程及其发展规律的理论,是认识论大学科中的一个分支和重要组成部分。它以哲学认识论为理论基础,以犯罪学的发展过程和规
14、律为认识对象,是犯罪学学科的基石和理论支撑。这种犯罪学认识论的研究范围包括三个大的方面:一是犯罪现象认识论,主要包括犯罪定义、犯罪功能、犯罪的必然性等问题;二是犯罪原因认识论,主要包括研究犯罪原因的方法论、切入点及目的性等问题;三是犯罪控制研究中的认识论,主要包括犯罪控制的可能性等相关问题、犯罪控制与社会政策的相关性问题等。按照该学者的观点,解决犯罪学认识论问题,核心是要建立“一种能够穿透百家之言的犯罪学基础理论”,或者基础理论犯罪学。提出上述观点的学者中,有人还提出应当加强本体犯罪学研究。这种本体犯罪学与前文所讲的犯罪学认识论以及建立于其上的基础理论犯罪学在基本思路上是一致的。该学者认为,从
15、我国犯罪学“四板块结构”(绪论、现象论、原因论和预防论)的传统理论体系来看,明显缺乏本体犯罪学研究,这是当前犯罪学研究裹足不前、难以摆脱困境的一大症结。本体犯罪学至少要研究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回答什么是犯罪学,即回答如何认识犯罪、研究犯罪的问题。二是回答犯罪学研究什么,犯罪学的研究范畴(范围)是什么。上述两个层面的研究,分别形成了犯罪学研究的两个进路,即理论犯罪学和实证犯罪学。本体犯罪学理论体系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犯罪学本体论、犯罪学认识论、犯罪学方法论、犯罪学价值论、犯罪学功能论和犯罪学发展论。尽管犯罪研究应该为预防和控制犯罪提供理论和科学依据,提供决策者所选择的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方案和对
16、策,但其终极目的却应当是为人们提供更多的犯罪学知识,丰富人们对犯罪规律的认识和把握,并最终通过知识的积累来创造出新的思想和观念。换言之,犯罪学的终极目的在于能否为犯罪的研究提供研究工具,即一系列能够准确解释犯罪现象的概念和范畴,并使其构成一个能够解释各种犯罪现象和问题的理论体系,即本体犯罪学理论体系。另有学者把这种本体犯罪学研究称作犯罪学的“元研究”。我们认为,展开上述意义上的本体犯罪学研究是有其必要性的,可以促进犯罪学基本理论的发展和成熟。但是,上述意义的本体犯罪学给人一种过分注重搭建理论框架之感,而且容易给人造成一种忽视实证研究的错觉。此外,尤需认识到,这种本体犯罪学与对犯罪的本体性研究似
17、乎不完全是一回事。相对而言,对犯罪(犯罪现象)进行本体性研究,似乎更加值得强调。2犯罪学思维有学者在论及犯罪学的价值、功用以及犯罪学学科建设时,提出了“犯罪学思维”和“犯罪学终极目的”等新的概念,隐含和表达了对犯罪学的学科性质、学科价值和功用的新的定位和更加深刻的认识。强调了应当重视犯罪学的认识价值,而不要把它过分功利化、技术化、实证化。有学者认为,犯罪学的一个重要功用是可以培养一种“犯罪学思维”。该学者认为,犯罪学是一门有用之学,而非无用之学;犯罪学不仅理论色彩浓郁,而且不乏实用性,是一门理论性和应用性兼具的学科。犯罪学不仅可以提供有关犯罪现象的具体知识,而且可以提供人文知识的滋养,帮助研究
18、者和学习者养成人文关怀精神和形成独特的犯罪学思维。犯罪学思维是一种不同于规范法学思维的思维方式,凭借这种思维方式,可以让人站在较高的立场,从一个独特的视角,以科学的态度和批判的精神去审视刑事立法以及公共政策,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来。“如果说哲学思维可以使人智慧,那么,犯罪学研究(犯罪学思维)则可以使人清醒而敏锐。显然,犯罪学实际上是一种独特的思维方式、一种观察人与社会的独特视角和有用工具”。“犯罪学的有用性不在于它能带来多少显价值或者现实收益,而在于它能够给学生以特殊的知识滋养,在这种知识滋养之下,学生可以养成一种人文关怀精神,养成对刑法(以及其他刑事法律)和公共政策的特殊领悟力和判断力”。与“犯
19、罪学思维”在旨趣上颇为相通的提法是“犯罪学研究的终极目的”。有学者认为,犯罪学研究固然应当为控制和预防犯罪实践提供科学依据和建议,但是其终极目的却在于为人们提供更多的犯罪学知识,丰富人们对犯罪规律的认识和把握,并最终创造出新的思想和观念。换言之,犯罪学的终极目的在于为犯罪研究提供研究工具,即创造一系列能够准确解释犯罪现象的概念和理论范畴,并构成一个能够解释各种犯罪现象和问题的理论体系(即基础理论犯罪学)。3犯罪学研究的问题意识有学者指出,我国犯罪学研究越来越倾向于宏大叙事,而缺乏基本的问题意识,这已经成为犯罪学研究中的突出问题之一,也是导致我国犯罪者难以作出独立学术贡献的主要原因。我国犯罪学研
20、究要想赢得应有的尊重和获得应有的学科地位,必须具有一种问题意识,或者说有一种脚踏实地地分析和思考我国现实犯罪问题的精神。“在澄清基础理论的前提下,犯罪学应当形成一种以现实问题为中心的研究取向,对我国犯罪现象存在与变化中的实际问题进行扎实的研究,从犯罪学视角来对我国刑事政策以及公共政策进行批判性审视和分析,尽可能地去影响国家的立法和公共决策,实现犯罪学的献策功能,并为自身发展赢得制度性支持”。4犯罪学研究的本土化问题前几年在讨论我国犯罪学研究范式问题时,犯罪学研究的本土化问题就已经被提出来了,2007年这一问题继续被一些学者所倡导与重视。二、刑事政策刑事政策研究是我国犯罪学(以及刑法学)近年来热
21、衷的一个研究领域。自2004年中央首次提出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很快成为我国犯罪学(以及刑法学)的一个研究热点,在2006年甚至出现了一个研究高峰。2007年,刑事政策尤其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仍然是我国犯罪学(以及刑法学)研究的一个最大热点。在中国期刊网上进行精确搜索,正式发表的各类犯罪学文章中,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方面的文章数量最多。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方面的研究较之此前有了明显的深入,在理论上明显又上了一个台阶。例如,2006年人们更多探讨的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及其基本定位(是基本刑事政策还是刑事司法政策),主要是做最基本的概念和理论上的澄清工作,到了2007年,人们则
22、开始进一步探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适用及其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我国刑罚制度改革、国际刑事司法理念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问题,甚至有学者还反思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可能出现的负效应或者隐忧。 构建和谐社会:中国犯罪学研究的新发展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构建和谐社会:中国犯罪学研究的新发展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构建和谐社会:中国犯罪学研究的新发展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
23、文。(一)刑事政策的基本理论2007年度,关于刑事政策的基本理论的论著不算多,讨论集中在刑事政策学与犯罪学的关系或刑事政策与刑法的关系上面。有学者讨论了刑事政策学与犯罪学各自的学科价值(即该学科在理论和实践上对人类的有用性)和相互连接点,初步梳理了刑事政策学与犯罪学之间的关系。学者认为,刑事政策学的学科价值在于指导犯罪治理,即为国家、社会和个人进行犯罪治理活动提供一种指导(这一点是刑事政策学区别于刑法学等规范学以及区别于犯罪学的一个重要标志),犯罪学的学科价值是提供与犯罪有关的知识;刑事政策学与犯罪学的连接点在于犯罪治理。刑事政策学与犯罪学的关系表现为:犯罪学是刑事政策学的基础和“上游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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